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将于 2017年8月5日10时起至2017年8月10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xml:namespace>id=,户名: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财产: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58号欣安小区10号楼22号营业房(房产证兴庆区字第)及土地使用权
二、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西侧银川金凤万达广场1号楼77号营业房(房产证号金凤区字第)两套房屋进行拍卖。
评估价:分别为一、108.8143万元,起拍价(保留价):108.8143万元,保证金:6万元,竞价幅度:0.5万元。
二、买受人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买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提供者。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8月2日18时止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委托法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5分钟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既为成交。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买受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财产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财产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买受人视为对本财产实物现状进行确认,责任自负。
拍卖财产物的状况(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买受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已知和未知瑕疵。
七、该房产所欠费、罚款等由买受人承担;财产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用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八、与本财产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拍卖竞价前网络提供者将锁定买受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本财产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17年8月12日18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石嘴山银行银川分行,账号:0006635),拍卖未成交的,买受人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买受人也可以将保证金直接缴入上述指定账户。
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买受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以加黑字体的特别提示和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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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10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