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100万判几年中涉及的机构不存在,是否可以以诈骗罪起诉

l、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l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A区1号楼二层201B室,法定代表人潘曦初。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检公诉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

、被告人彭鹏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连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

的诉讼代表人潘曦初及辩护人魏贵武、被告单位

的诉讼代表人马晶炜、被告人彭鹏及其辩护人王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

一、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彭鹏作为被告单位

(以下简称安启华公司)实际负责人,伙同孔×、刘×1,采用伪造销售合同、收货确认书等手段,虚构安启华公司与

(以下简称北京神州数码公司)存在购销合同,但需要第三方垫资的事实,通过签订采购合同的方法,骗取

人民币2500余万元。

二、2015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彭鹏作为被告单位安启华公司实际负责人,采用伪造销售合同、收货确认书等手段,虚构安启华公司与北京神州数码公司存在购销合同,但需要第三方垫资的事实,通过签订采购合同的方法,骗取

(以下简称长沙聚正公司)人民币500余万元。

三、2015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彭鹏作为被告单位

(以下简称卓优世纪公司)实际负责人,伙同孔×,虚构北京神州数码公司为卓优世纪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事实,采取伪造供应链服务协议、代还款承诺函和保证担保函等手段,通过签订融资服务协议的方法,骗取被害单位北京乐融多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融多源公司)人民币930余万元。

四、2015年4月间,被告人彭鹏作为被告单位卓优世纪公司实际负责人,以卓优世纪公司名义,与北京创利辉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利辉腾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使用金额为123.4万元的延期空头支票,骗取被害单位创利辉腾公司价值人民币38.93万元的计算机硬件产品。

被告人彭鹏于2015年4月1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单位安启华公司、被告单位卓优世纪公司、被告人彭鹏犯合同诈骗罪的被害人陈×、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单位安启华公司、卓优世纪公司及其实际负责人被告人彭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上述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单位安启华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潘曦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单位安启华公司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了解案件情况;彭鹏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主动退赔,应减轻处罚。

被告单位卓优世纪公司诉讼代表人马晶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彭鹏在庭审中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彭鹏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彭鹏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彭鹏本人也被他人欺骗,损失巨大;在与创利辉腾公司往来中,有经济合同,延期支票,因彭鹏被限制自由导致合同未付款。

一、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彭鹏作为被告单位安启华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伙同孔一统、刘×1(均另案处理),虚构北京神州数码公司向安启华公司采购软件产品,需要第三方垫资的事实,采用伪造销售合同、收货确认书等手段,通过与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的方式,骗取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人民币25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彭鹏的供述:安启华公司、卓优世纪公司、北京凯世怡联公司是其以别人名义注册的,其是这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安启华公司与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北京神州数码公司之间有合同,是虚假合同,收取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的2500万元用于了安启华公司和卓优世纪公司的经营活动。

2、证人刘×1的证言证明:2015年年初,彭鹏让其在北京神州数码公司定个会议室,说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的吴总要来谈合作的事情,其就定了一个会议室,与孔×一起接待的吴总。其与孔×都是以北京神州数码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吴总接触的。吴总了解彭鹏的公司与北京神州数码公司的关系,其当时向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证明彭鹏的公司和北京神州数码公司有业务往来。北京神州数码公司的印章应该是彭鹏自己刻的一枚假章,这枚章其从来没见过,他们签好合同后都是彭鹏自己拿走的。

3、证人吴×(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部门经理)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北京神州数码公司的孔×和安启华公司的彭鹏到其公司洽谈业务。2015年,其公司拟与上述两家公司合作。2015年2月,其公司赴北京神州数码公司了解对方情况,与北京神州数码公司员工孔×、刘×1进行沟通。当时其提出要见一下北京神州数码公司的负责人,孔×打***说北京神州数码公司的领导已经安排好了。其和孔×到北京神州数码公司大堂,当时刘×1在场。之后刘×1带其到了一间会议室,用门禁卡刷开的门。当时其主要想了解他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经营运作模式。他们二人向其介绍了运作情况和资金流程情况,互相补充,其没有听出任何破绽。他们说安启华公司是做网络安全产品的,北京神州数码公司做安启华公司产品的直销和分销。2月中旬、3月初,其公司两次去安启华公司考察,与彭鹏、贾×(安启华公司副总)进行会谈,北京神州数码公司的孔×均参与。后其公司批准与北京神州数码公司、安启华公司开展业务。3月19日,其公司和安启华公司签订网络安全设备采购合同,合同金额元,约定安启华公司将货物交给北京神州数码公司并签订货物签收单,后其公司将货款支付给安启华公司。同时,其公司与北京神州数码公司签订销售合同,金额为元,约定北京神州数码公司收到货物后在2015年6月17日前支付其公司货款。3月20日,其公司到安启华公司现场清点货物34箱,由安启华公司安排车辆送给北京神州数码公司(金盏物流园)。其公司人员带着贾×驾车跟随,中途没有跟上货车。当天中午,其公司人员到金盏物流园北京神州数码公司仓库时,孔×说“货车已进仓库,你们不让进”。孔×进入仓库30分钟后,出来将盖有北京神州数码公司收货章的收货确认单交给其公司人员。其公司确认安启华公司完成交货后,于3月24日支付安启华公司货款元。4月中旬,其公司人员联系孔×,对方不接***。4月20日,其公司向北京神州数码公司了解合同及孔×、刘×1的情况,对方答复二人已离职,说没有和其公司签过合同,合同章、收货确认单上的章是假的。4月21日,北京神州数码公司的法务张×到其公司,称北京神州数码公司已报案、彭鹏被抓。其公司知道此情况后报案。

4、辨认笔录证明:吴×在案发后,在多张照片中辨认出10号男子刘×1就是冒充北京神州数码公司工作人员实施合同诈骗的刘×1。辨认出8号男子孔×就是冒充北京神州数码公司工作人员实施合同诈骗的孔×。

5、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安启华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法定代表人为潘曦初。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成立于1983年9月,公司类型为全民私有制。

6、采购合同(编号15CZ-B)证明:2015年3月19日,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向安启华公司采购软件产品,金额为元。

7、销售合同(供方合同编号15CZ-A,需方合同编号-SC01)证明:2015年3月19日,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向北京神州数码公司销售软件产品,金额为元。

8、收货确认书证明:2015年3月20日,在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东高路11号金盏物流园,北京神州数码公司确认收到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的软件产品。

9、付款单证明:2015年3月24日,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支付安启华公司货款元。

10、付款表及付款回单证明:安启华公司在收到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货款后,于2015年3月24日、25日,分别转账给卓优世纪公司990万元、支付给北京富臣华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550万元、支付给昆明际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550万元、支付给天津祥润昌商贸有限公司500万元。

11、卓优世纪公司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5年3月24、25日,卓优世纪公司收到安启华公司转账汇款990万元后,转至深圳伟仕宏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41.5万元余元、转至北京晋京物资公司营业部20万元、北京广通兴达商贸中心48.8万元、转至北京凯世怡联科技有限公司881万元。之后北京凯世怡联科技有限公司转至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80万元、转至北京日益加利科技有限公司100万元、转至上海蕊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00万元、转至寰球实业(安徽)有限公司200万元。

12、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京公司鉴(文)字[2016]第104号文检鉴定书证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送检的销售合同(供方合同编号15CZ-A,需方合同编号-SC01),落款处的“北京神州数码公司合同专用章(11)4”印文与北京神州数码公司提供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

13、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京公司鉴(文)字[2016]第105号文检鉴定书证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送检的收货确认书上的“北京神州数码公司收货专用章(8)”印文均与单位提供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

二、2015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彭鹏作为被告单位安启华公司实际负责人,虚构北京神州数码公司向安启华公司采购软件产品,需要第三方垫资的事实,采用伪造销售合同、收货确认书等手段,通过与长沙聚正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的方式,骗取长沙聚正公司253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彭鹏的供述:其是卓优世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卓优世纪公司与长沙聚正公司有购销合同,是用神州数码公司名义签订的假担保合同,货款一共是700多万,已经还了长沙聚正公司300多万元,是通过帮长沙聚正公司代付货款的形式归还的。

2、证人刘×1的证言证明:彭鹏曾在骗别人钱的时候让其帮忙,其冒充北京神州数码公司企业应用部门的副总经理身份与被骗的公司进行接触,说的都是证明彭鹏的公司和北京神州数码公司有货物交易,北京神州数码公司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给彭鹏的公司结账。孔×冒充北京神州数码公司工作人员。骗长沙聚正公司的时间记不清了。彭鹏给其打***,让其到北京神州数码公司的前台取个快递,并交给一个人。之后彭鹏让孔×把合同给了其,其看了一眼都盖着北京神州数码公司的印章。其拿了合同后约好了长沙聚正公司的人,其当时假装说刘总不在,以刘×1助理的身份把那份快递交给了对方。后来其知道那个人是长沙聚正公司的人,彭鹏说谈合同的时候用的是其的身份。上述公司都没有和北京神州数码公司签署过任何合同,他们拿到的盖有北京神州数码公司印章的合同都是彭鹏自己做的。

3、证人曾×(长沙聚正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中旬,其在长沙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彭鹏,知道彭鹏生意做得很大。2015年1月初,彭鹏在北京打***给其说北京神州数码公司有一个事业部年底需要进一批软件,但是北京神州数码公司年底不付账,所以要做这个生意需要垫资,问其是否有意向。其提出两个要求:一是要核实北京神州数码公司签订合同人员的身份信息是否真实可靠,二是要看到此批货在北京神州数码公司内部系统已入库的信息后,才能将垫付货款打入彭鹏指定的进货公司安启华公司。彭鹏表示同意。2015年1月,其委托北京的朋友吴×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九街北京神州数码公司与刘×1签订了供货合同,甲方是北京神州数码公司,乙方是长沙聚正公司,合同金额是6827

092元。之后其通过北京神州数码公司内部的其他关系对刘×1的身份进行确认,证实刘×1确实是北京神州数码公司的正式员工。这批货在北京神州数码公司内部系统也办理了入库手续,其将货款支付给了安启华公司。过完春节,其带着***到北京找刘×1催款。见面后,刘×1将***带走并承诺尽快付款,但此后一直拖延付款。4月14日10时许,其***与北京神州数码公司的法务部沟通,询问有关合同的事情。北京神州数码公司答复说刘×1因涉嫌诈骗被控制,合同有问题。其得知被骗就报警了。彭鹏曾向翰林汇公司转账作为向长沙聚正公司的还款,但是其中有100万元是还给其个人的钱,不是货物,因为其曾个人向彭鹏出借过100万元的资金,但借款没有手续

4、证人吴×(北京神州数码公司事业部产品经理)的证言证明:曾×是其客户。2015年1月中旬,曾×给其打***,让其找公司另外一个部门的同事刘×1拿一份合同,拿完后给他邮寄过去,并说会有人联系其。当天下午有个陌生***与其联系,见面后该男子说是刘×1,并给了其一份已经封好的快递,之后听曾×说快递里是合同。其之前不认识刘×1,过了段时间,曾×让其查一下公司有没有刘×1这个人,其通过公司内部系统查询,确有刘×1这个人。

5、一次性货物采购合同、产品价格及清单证明:2015年1月5日,供货方安启华公司与需货方长沙聚正公司签订价值6440660元供货产品供货合同。

6、一次性货物采购合同证明:2015年1月5日,供货方长沙聚正公司与需货方北京神州数码公司,签订了价值为6827092元货物合同,供货产品与前份合同一致。

7、收货确认书证明:2015年1月16日,北京神州数码公司收到供货方长沙聚正公司的货物。

8、长沙聚正公司提供的记账回执、安启华公司***、安启华公司银行交易明细、北京凯世怡联科技有限公司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5年1月21日,长沙聚正公司支付安启华公司货款6440660元。同日,该笔钱款中的600万元汇入北京凯世怡联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1月21日,北京凯世怡联科技有限公司将600万元汇入中信信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9、北京神州数码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从未与长沙聚正公司签署过《一次性货物采购合同》,从未收取及代替任何第三方收取过长沙聚正公司所涉合同提供的任何产品及货物。从未收到和抵扣过长沙聚正公司所涉合同开具的***专用***。

10、关于北京神州数码与卓优世纪公司资金往来情况的说明、北京神州数码公司收款回单证明:2015年1月至3月间,卓优世纪公司向北京神州数码公司支付货款元,货物送达至指定收货地点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华海3C电脑城5楼521室。佐证彭鹏通过支付货款形式还款的事实。

11、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京公司鉴(文)字[2016]第105号文检鉴定书证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送检的收货确认书上的“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收货专用章(8)”印文与单位提供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

12、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鉴定工程师李育革答复:长沙聚正公司与北京神州数码公司签订的《一次性货物采购合同》加盖的“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11)印文”与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提供的“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11)4”印文明细不一致,不予鉴定。

三、2015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彭鹏作为被告单位卓优世纪公司实际负责人,伙同孔×,虚构北京神州数码公司向卓优世纪公司采购大额货物并为卓优世纪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事实,采取伪造供应链服务协议、代还款承诺函和保证担保函等手段,通过签订融资服务协议的方法,骗取被害单位乐融多源公司930余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彭鹏的供述:卓优世纪公司与乐融多源公司有合作,其中北京神州数码公司的担保是虚假的,由孔×提出伪造神州数码公司的印章,使用该印章与乐融多源公司签署的协议。其因为资金链出现了问题,想短期借用资金。

2、证人刘×1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初,其去神州数码公司面试被录用。入职后,彭鹏对其说日后如果不方便的话希望其帮着在公司领导方面说说话,并答应给其报销日常费用。之后彭鹏多次找其以神州数码公司应用部副总的身份跟着彭鹏去谈交款和借款延期的事。其只是帮彭鹏证明与神州数码有往来,其都按照彭鹏说的帮他做。2015年3月,彭鹏给其转了10万元钱,让其去见积木盒子公司的人,说要跟他们签一个1000万元的合同,并说已经使用了其身份。只需要其露个面,并当面把合同签了。其没有答应彭鹏,这件事其没有参与。

3、证人蒯×(乐融多源公司业务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3月初,其与彭鹏相识,彭鹏自称是北京神州数码公司供货商。彭鹏说他与北京神州数码公司的合作模式是,彭鹏的公司先将货物交给北京神州数码公司,北京神州数码公司过一段时间再支付货款。因货款期较长,资金流转不开,想从乐融多源公司借钱,解决彭鹏公司在交给北京神州数码公司货后未收款期间内的资金。还说北京神州数码公司会为他的借款做担保。并介绍孔×是北京神州数码公司的业务负责人,孔×对此予以承认,证实彭鹏说的全部属实。乐融多源公司让彭鹏准备了卓优世纪公司、北京神州数码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证明、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公司资料及近几年的公司财务报表,还有彭鹏与北京神州数码公司经济往来的合同及相关资料。乐融多源公司还到北京神州数码公司总部进行了现场尽职调查。在北京神州数码公司会议室,孔×请了一名北京神州数码公司财务负责人,对提问作了解答。乐融多源公司在对资料进行调查后,确定与北京神州数码公司合作,彭鹏的卓优世纪公司为北京神州数码公司推荐的第一个由北京神州数码公司担保向乐融多源公司借款的供货商。卓优世纪公司将与北京神州数码公司的采购合同扫描件发给了乐融多源公司,乐融多源公司派尽职调查团队全程跟踪送货入库(从卓优世纪公司送到神州数码位于海淀的仓库),并对北京神州数码公司的收货确认书做了拍照截屏,乐融多源公司风控人员到北京神州数码公司总部对其系统中这笔货物的相关信息进行了核查,发现北京神州数码公司收货确认书单号与ERP系统中的单号不符。经与北京神州数码公司、卓优世纪公司沟通,他们双方确认是收货确认书的单号填写错误,又进行了修改操作,乐融多源公司的尽职调查团队也对修改过程进行了全程跟踪,包括随卓优世纪公司人员到北京神州数码公司仓库让其仓库工作人员现场对收货确认书修改盖章、到北京神州数码公司总部办公室对系统重新拍照截屏等。此后,乐融多源公司与北京神州数码公司签了合作协议、担保函、还款承诺书等相关合同,与卓优世纪公司签了借款协议。整个项目分为四份,每个项目金额500万元。2015年4月1日,乐融多源公司将前两个项目合计1000万元上线募集,募集满后进行提现操作,通过乐融多源公司的“积木盒子”平台系统将1000万元汇到了彭鹏的卓优世纪公司的银行账户。近日,乐融多源公司接到北京神州数码公司***,称有人伪造他们公司公章向别的借贷公司借款,孔×及彭鹏提供的有关北京神州数码公司的资料都是假的,乐融多源公司就发现被骗了。

案发后,蒯×在多张照片中辨认出12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对其实施诈骗的嫌疑人孔×。

4、证人张×(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法务)的证言证明:北京神州数码公司看到乐融多源公司(品牌为积木盒子)在网站公示以北京神州数码公司担保为背景的贷款文件,经确认北京神州数码公司并未出具过该文件。通过联系签订公司等方法,知道是孔×与这些公司签订合同,该人于2013年9月前在北京神州数码公司销售部任经理。孔×说这些事都是卓优世纪公司总经理彭鹏操作的。后孔×把彭鹏叫来,彭鹏承认冒用北京神州数码公司名义与多家公司签订合同,并伪造北京神州数码公司相关印章。彭鹏写了一份字据,证明与北京神州数码公司无关,还和孔×把***、护照押给北京神州数码公司。4月15日,彭鹏到北京神州数码公司,后公司报警。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卓优世纪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32号和盛大厦1005室,法定代表人马晶炜,成立日期为2007年10月11日;北京富臣华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4号20号楼北侧部分北京京奥顺宾馆A-103,法定代表人是彭鹏,成立日期为2014年6月17日;乐融多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楼(温特莱中心写字楼A座)16层,法定代表人董×,成立日期为2012年3月5日;北京神州数码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上地9街9号5层M区,法定代表人郭×,成立日期为2002年9月16日;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九街9号数码科技广场一段7层A区,法定代表人郭×,成立日期为2000年4月3日。

6、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招商银行收款回单、付款回单证明:2015年4月2日,卓优世纪公司收款元,同日汇给乐融多源公司60万元、北京宇柳时代科技中心300万元、北京安启华科技有限公司400万元、深圳市志杰希建材有限公司100万元、北京富臣华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30万元(同日汇给北京安启华科技有限公司18万元、彭鹏110万元),4月5日社保支出9213.77元,4月9日汇给北京军鼎鑫金汽车维修中心58000元。

7、一次性货物采购合同2份(编号-SC01、-SC02)证明:2015年3月24日,北京神州数码公司向卓优世纪公司采购软件产品,金额分别为元、元。

8、北京神州数码公司与乐融多源公司签订的供应链服务协议(编号LRJM-YW-)证明:2015年3月24日,北京神州数码公司与乐融多源公司签署供应链服务协议,内容为服务于北京神州数码公司与其优质供应商之间的供销合作关系,北京神州数码公司向乐融多源公司平台推荐优质供应商作为客户,并由北京神州数码公司为指定供应商对应的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乐融多源公司收到北京神州数码公司推荐信息后可依据其风险评估体系对该等供应商融资事项独立进行风险审核,通过审查的融资人可在乐融多源公司积木盒子平台上展示并募集资金。

9、卓优世纪公司与乐融多源公司签署4份融资服务协议及借款声明书、代还款承诺函、保证担保函证明:2015年3月23日,卓优世纪公司拟通过乐融多源公司积木盒子平台借款共计2000万元,用于卓优世纪公司日常经营周转。北京神州数码公司同意以卓优世纪公司与其签订的2份采购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提供代还款保证,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马晶炜、彭鹏为卓优世纪公司在乐融多源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0、卓优世纪公司提供给乐融多源公司的北京神州数码公司收货确认书2份证明:2015年3月2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京包路9号铁盟物流院内,北京神州数码公司确认收货。

11、照片一组证明:乐融多源公司尽调人员跟踪交易现场送货、对收货确认书拍照、对神州数码公司系统截图、卓优世纪公司实际控制人彭鹏与法定代表人马晶炜签署连带责任担保。

12、北京神州数码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该公司自成立起,公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及合同专用章等印章均由专门的印章管理岗进行保管,从未出现过外借、丢失、被盗等情形。

13、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该公司自成立起,公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及合同专用章等印章均由专门的印章管理岗进行保管,从未出现过外借、丢失、被盗等情形。

14、北京神州数码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提供的情况说明2份、劳动合同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材料证明:孔×于2006年7月3日入职,2012年9月30日离职,期间的劳动关系属于北京神州数码公司。

15、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该公司自成立起,从未与乐融多源公司产生过任何业务往来,从未对任何第三方对乐融多源公司的债务做过任何形式的担保。

16、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提供的情况说明、劳动合同书证明:刘×12014年7月29日入职,任职技术类岗位(非营销类岗位、非管理类岗位),方案业务部售前工程师,劳动关系属于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目前因涉嫌个人违法犯罪已被公司开除。

17、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京公司鉴(文)字[2015]第166号文检鉴定书证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于2015年4月17日送检的,签约日期为2015年3月24日的《北京神州数码公司与乐融多源公司供应链服务协议》一份,其中的“郭为之印”印文与北京神州数码公司提供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18、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京公司鉴(文)字[2015]第165号文检鉴定书证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于2015年4月17日送检的,签约日期为2015年3月24日的《北京神州数码公司与乐融多源公司供应链服务协议》一份,其中的“北京神州数码公司合同专用章(11)1”印章印文与北京神州数码公司提供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四、2015年4月间,被告人彭鹏作为被告单位卓优世纪公司实际负责人,以卓优世纪公司名义与创利辉腾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使用金额为123.4万元延期空头支票,骗取被害单位创利辉腾公司价值38.93万元的计算机硬件产品,用于归还公司债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彭鹏的供述:因为其欠刘×2100多万元,其知道刘×2要购进一批惠普设备,就对刘×2说给刘×2进设备,刘×2不用支付货款,就抵账了。其觉得创利辉腾公司价格合适,就与创利辉腾公司签订了合同,让他们送货。因为合同有延期,本想等合同到期再给创利辉腾公司货款,结果其当天就被抓了。

2、证人杨×(创利辉腾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13日上午,彭鹏自称是卓优世纪公司总经理给其打***说要购进一批电子元件,价值大约100多万元。当天下午彭鹏发信息要货物的报价,并说是上海蕊芯科技发展公司介绍的。其联系了蕊芯公司的总经理刘×2,刘×2说彭鹏公司很有实力也很诚信。其相信了彭鹏有履约能力,便于4月14日与彭鹏的公司签订电子元件***合同,总金额123万元。彭鹏在4月15日给创利辉腾公司总金额为123万元(延期25天支付)的转账支票,交付支票当天彭鹏指定了交货地点西三旗小口路中关村东升科技园A1楼202室,收货人为公司法人马晶炜。彭鹏要求4月15日当天一定要把货全部送到。由于其公司送货车一次性拉不了所有的货物,因此只送走价值39.8万元的货物,主要包括:9台型号为DL388G9服务器(单价2.3万元),1台型号为DL580G8的服务器(单价9.13万元),70个型号为HP600GB的硬盘(单价0.13万元)。交货时,公司员工安利伟发现蕊芯公司业务员郭超峰在交货地点楼下。安利伟跟其说明了这个情况。当时引起了其的怀疑,于是跟彭鹏联系。彭鹏手机处于关机状态,其就立即停发了第二批货。4月16日,其派员工杨文涛和张跃峰到卓优世纪公司去见马晶炜,问其有没有联系到彭鹏,并且将货款或者货物退还给其公司,却被告知卓优世纪公司银行帐户没有钱,让其再等等。彭鹏给其公司开具的延期支票到期后交存时,招商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卓优公司银行帐户已被冻结。马晶炜称其公司所提全部货物被刘×2的蕊芯公司拉走了。刘×2告诉其和彭鹏有合同纠纷,彭鹏答应他要以货物来抵款,所以这批货物直接由卓优世纪公司发到了上海蕊芯公司。

3、证人刘×2的证言证明:彭鹏欠其钱,说一个月后就能还。彭鹏提出给其买惠普的元器件,并让其推荐公司,其就推荐了几家。后来杨×给其打***,问是不是告诉彭鹏在他那买惠普元件。其说没有。这事和其没有关系,因为彭鹏说他有钱,过两天就能还钱,其不想等,就让彭鹏去进货。彭鹏从杨×公司进的货。彭鹏出事后,杨×找其要过货,其没有给他。

4、创利辉腾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创利辉腾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杨×。

5、采购合同证明:2015年4月14日,卓优世纪公司与创利辉腾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卓优世纪公司向创利辉腾公司购买价值123.4万元的服务器和硬盘。

6、货物签收单证明:卓优世纪公司签收了9台型号为DL388G9的服务器,1台型号为DL580G8的服务器,70个型号为HP600GB的硬盘。

7、兴业银行进账单复印件证明:2015年5月11日,票据号码为,出票人为卓优世纪公司,收款人为创利辉腾公司的转账支票被退票。

8、招商银行转账支票复印件证明:2015年5月11日,票据号码为,出票人为卓优世纪公司,持票人创利辉腾公司的支票,因账户冻结被退票。

庭审中,公诉机关还出示了下列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5年4月16日,蒯×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有人使用伪造的神州数码公司公章与乐融多源公司签订合同,公安机关当日对彭鹏涉嫌合同诈骗案予以立案;2015年4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接吴华报案,对彭鹏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4月24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接曾微报案,对彭鹏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5月26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接杨×报案,对彭鹏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

2、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证明:2015年4月15日17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张×举报称抓到一名假借其公司(神州数码公司)名义与其他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的男子。民警赶到现场后,向该男子了解情况,该男子自称叫彭鹏,该男子承认使用伪造的神州数码公司的公章与多家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后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内了解情况。2015年4月16日15时左右,公安机关接到乐融多源公司员工蒯×报案称彭鹏假借神州数码公司名义与其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并从其公司骗走现金1000万元。民警找到彭鹏,向彭鹏了解情况。彭鹏对使用假的神州数码公司的公章与乐融多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并骗取1000万元一事供认不讳,后民警于2015年4月16日18时将彭鹏传唤至上地派出所接受询问。

3、证人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其陪彭鹏代表卓优世纪公司去神州数码公司解决私刻公章的问题,到神州数码公司后,尤经理没有与其谈具体的事情,只是让其和彭鹏等一下,当时等了很长时间。没有人告诉其和彭鹏已经报警,但是其和彭鹏知道对方肯定是报警了,因为去之前已经约好了,但是对方不跟其谈任何事情,当时的架势肯定是已经报警了,其对彭鹏说对方肯定报警了,其与彭鹏继续等待。在去神州数码公司之前,彭鹏说神州数码可能已经报案了,其对彭鹏说不管对方是否报警,都要客观的说清事实。

4、户籍证明材料、健康检查笔录、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证明:被告人彭鹏的个人基本信息及被羁押情况。

5、海淀公安分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彭鹏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涉案人员孔×、刘×1已上网抓逃,现正在抓捕过程中。

6、海淀公安分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彭鹏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该人还实施骗取天津祥润昌商贸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余万元、寰球实业(安徽)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余万元、中信信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人民币1700余万元,经与天津祥润昌商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宋×及法务部工作人员周×接洽,得到答复称天津祥润昌商贸有限公司将通过民事起诉解决此案,不予报案;经多次与中信信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王×、寰球实业(安徽)有限公司张×***联系,所得答复均为通过民事起诉解决此案,不报案。

7、中信信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催款函、澄清函证明:2015年2月13日,中信信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催促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支付元;3月9日,经神州数码反馈,中信信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对催款函提到的内容进行内部核查,现确认与神州数码无关。

8、寰球实业(安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出具催款函、关于为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欠我司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函证明:寰球实业(安徽)有限公司向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催促支付ANCHIVA货物采购款元。

9、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薄证明:彭鹏名下位于上海市永兴路942号店铺(建筑面积236.82平方米)于2014年8月22日,抵押给债权人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最高债权限额2000万元,债权发生期间为2014年8月18日至2016年2月17日。

10、协助查封通知书证明:彭鹏名下位于上海市永兴路942号二层房产于2015年11月5日被海淀公安分局查封。

11、情况说明证明:神州数码法务部工作人员张×因担心彭鹏察觉逃逸,报警过程中并未告知彭鹏。

被告人彭鹏的辩护人以及安启华公司的辩护人关于彭鹏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彭鹏在到案后仅对其骗取乐融多源公司钱款的事实进行了供述,对本案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未进行供述。在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长沙聚正公司、创利辉腾公司陆续报案之后,公安机关向彭鹏核实上述事实后,彭鹏才对骗取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长沙聚正公司、创利辉腾公司等事实进行了供述。彭鹏不符合犯罪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形,不构成自首。因此,对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彭鹏的辩护人关于在与杨×的业务中系因彭鹏被限制自由导致不能履约的辩护意见,经查:彭鹏为归还他人欠款,在不具备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使用延期支票自创利辉腾公司购买货物,在收到货物后直接抵债,不能向创利辉腾公司支付货款,彭鹏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因此,对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鹏作为被告单位安启华公司、卓优世纪公司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单独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上述公司为主体,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彭鹏及被告单位安启华公司、卓优世纪公司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彭鹏、被告单位安启华公司、卓优世纪公司犯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均应惩处。因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能挽回,彭鹏及其辩护人、安启华公司的辩护人关于彭鹏系被他人所骗,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彭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北京安启华科技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被告单位北京卓优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三、被告人彭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在案扣押的被告人彭鹏名下位于上海市永兴路942号二层房产变卖后,在偿还该房产先行抵押的债权后,余款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五、责令北京安启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卓优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彭鹏共同退赔违法所得的不足部分,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可选中1个或多个下面的关键词,搜索相关资料。也可直接点“搜索资料”搜索整个问题。

合同诈骗罪数额认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类达人 丁志忠推荐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各个地区的具体发展情况不同,所以还要涉及到具体的处罚。

 那我在请教下,就是2011年10月份在一个捷信公司办理了一个分期一共是3200元,我首付交了1000元,那么这么说来在他们那里贷款本金就是2200元,分12期付完,每月270。最开始我正常付了3个月,后来逾期了两个月,到第三个月的时候我一共付了1120元(滞纳金)剩下的我到现在还没付。打***说我还有1500多没付,这几天没理他他就发信息说我28号没处理好的话,他们就将我的案件移交到刑侦大队了,叫我去自首,还说会网上通缉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专家,实践经验丰富,曾近以455分通过国家司考,理论基础浑厚,***:.

如果已经涉嫌犯罪,可以委托律师介入维权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管东平

可能三千以上吧 刑事犯罪得一万以上吧 三万以上一万一年吧 都是可以根据情节来的 钱都还了判的轻 加上自首 还有初犯 没有绝对的多少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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