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如计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由于合同发生变化多缴纳的印花税可否申请退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所以,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对印花税缴纳以后合同终止或变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二十四条的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3、请问公司给生病的员工发放的慰问金是否需要并入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的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因此,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因生病发放给员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慰问金,可以作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
4、家庭唯一住房和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5、因单位筹建期,7月份工资到9月才发放,是否可以把补发工资还原到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
答: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7号)规定,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而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能按税法及财务制度规定处理相关帐务的,应把补发工资还原到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减去相应月份已缴纳税款,计算出补发工资各月应调整的税款,汇总合并到补发工资月份一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