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没交被执行了怎么办 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交物业费可以拒交

  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为业主提供服务,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可前不久,家住马鞍山市花山区金瑞新城小区的潘某却因近十年拒不交纳物业管理费而被告上法庭。花山区人民法院对这宗纠纷案作出判决,依法判令潘某付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1602.7元。法院判决生效后,法院工作人员多次催缴,潘某始终以身在外地、没钱等为由拒不执行,无奈之下,法院查封了其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被封后,生活来源被掐断,潘某这才主动付清了拖欠的物业管理费。

  没钱、没钱!物业费一拖再拖

  2017年年初,经多次调解无果后,原告马鞍山市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某因物业管理费问题发生纠纷而对簿公堂。庭审前,庭审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经庭审法官耐心劝导,被告潘某当着庭审法官的面口头承诺会付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

  离开法庭后,马鞍山市颐和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跟随潘某来到其家中收取所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未曾想,潘某声称家中现金不够,第二天再予以支付。第二天,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再次向其催要所欠的物业管理费,潘某再次以家中没钱为由予以搪塞。第三天、第四天……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连续多次向其催要所欠的物业管理费,潘某始终以身在外地、没钱等各种理由予以回避。

  无奈之下,马鞍山市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只得向花山区人民法院求助。花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对该案予以了受理。随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颐和物业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潘某经该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依照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原告为潘某所在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应按相关协议约定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被告自2008年6月起未交纳物业管理费,请求判令被告付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1652元(该小区前期提供服务的华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被告拖欠的物业费债权转让给现提供服务的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个人账户被封!主动付清拖欠的物业费

  花山区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2015年5月,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金瑞新城瑞南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颐和物业公司为金瑞新城瑞南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为三年,即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17元收取。”此外,颐和物业进驻瑞南小区后,前期在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华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其在该小区的债权一并转让给颐和物业公司。潘某系金瑞新城二村某室业主,该房屋属于金瑞新城瑞南小区,建筑面积为92.43平方米,现潘某未支付2008年6月28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以致成讼。

  花山区人民法院认为,颐和物业公司与马鞍山市金瑞新城瑞南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合同对马鞍山市金瑞新城瑞南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颐和物业公司按月提供服务后,潘某应及时履行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综上,颐和物业公司要求被告潘某支付物业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但物业费应当为1602.7元(102个月×0.17元/月?平方米×92.43平方米≈1602.7元),对原告诉请中超出部分该院不予支持。潘某经该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抗辩意见及反驳证据,视为放弃抗辩权,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该判决生效后,法院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催缴,潘某始终以身在外地、没钱等为由拒不执行,无奈之下,法院查封了其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被封后,生活来源被掐断,潘某这才低下头来认错,付清了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涂慧民)

来源:城市商报 我要评论()

商报讯(记者邹强通讯员王玥)一名业主拖欠三年物业费不交,面对法院生效判决仍不履行。日前,该业主在园区法院组织的一次凌晨执行行动中,这位任性业主被拘传,同意缴清拖欠物业费和滞纳金共计15000余元,又因抗拒执行、拒不申报财产被罚款1000元。

半年前,吴某收到法院传票,其小区物业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把他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吴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原来,吴某因为不满小区物业的服务,已经三年多没有缴纳物业费。法庭上,吴某辩称原告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服务水平低、服务态度差,却未能拿出有效证据证明。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物业公司在管理服务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让被告不满意的地方,但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公共服务合同,对于服务是否存在缺陷的判断,不应以个别业主的感受为标准。一般情况下的服务瑕疵,不能成为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的理由。被告吴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在服务合同存续期间违背的具体合同条款,最后法院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请,判决被告吴某支付拖欠物业费和滞纳金共计15000余元。

接过判决书后,吴某随手把判决书往包里一塞,大摇大摆地回家去了。随后,物业公司只得向园区法院申请执行。吴某先是无视并撕毁了法院张贴的执行通知书,又拒绝申报财产。在承办法官多次催问下,吴某才稍稍松了口,交代自己有一套房子和一部轿车,只是家中生活困难,还有房贷要还,实在没办法一次性拿出一万多的物业费。执行法官又问及吴某名下三万多的存款,认为实在无法理解吴某“家中生活困难”,吴某辩称该存款是母亲以自己名义存的。

最终,在法院组织的凌晨执行行动中,吴某被法警拘传到法院。一看法院动真格的了,吴某立刻表示愿意马上履行。经查明,吴某完全有履行能力,在法院多次督促之后仍拒不履行,现在吴某履行付款义务,并出具检讨书,有悔改表现,法院决定对吴某从轻处罚,罚款1000元。

我国《民诉法》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中,被告吴某在法院对其进行法律释明之后,谎报、甚至拒不申报财产,情节较为恶劣,对其进行罚款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如果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督促物业进行整改,若整改不到位,业主委员会可采取进一步维权手段。业主如果有证据表明因物业方面造成自己损失,可另行主张赔偿而不是拒绝缴纳物业费。总的来说,业主应采取合法有效的方式,理性维权。

原标题:新年刚过,小区业主2年拒交物业费被法院强制执行

因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安阳市一业主刘先生两年未交物业,而物业公司多次上门催要,刘先生仍旧拒不交纳,物业公司催要无果,无奈之下将刘先生告上法庭。近日,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刘先生最终补交了物业费

法庭上,刘先生称近两年来,小区物业服务都不到位,多次打***都无法获得及时应有的服务,因此一气之下拒绝交纳物业费。经北关区法院审理认定,刘先生在买房时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及签署了遵守该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的承诺书。刘先生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未按时缴纳物业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后判定刘先生在时效内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及违约金共4500元。判决生效后,刘先生仍坚持以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物业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多次前往刘先生家中,对其进行劝导,若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应采取合理方式和途径,并告知其拒绝履行法律义务后果的严重性,在执行法官坚持不懈的努力下,刘先生最终同意交纳物业费,并在执行人员的监查下交清了所有欠交的物业费,该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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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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