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 离 婚女儿会离婚吗希望自己女儿把出租房当婚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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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得不到啥,新婚法规定的是那属于婚前财产,可是你有个女儿就不一样了,虽然你不占上峰,不过你可以问问你女儿相对来说希望抚养权是谁的,如果是你的,每个月要给抚养费的,或者你可以去法院起诉,要不就不离婚,这些方法肯定都可以行,反正只要一方不同意就就离不了,那就耗着等他同意你说的钱数,双方如果超过三年以上没见面,那可以由任何一方提出离婚申请,除了这个车或者别的东西有你的你也可以争啊,反正看你。

你什么也没有,你可以去看看新婚姻法,你就知道了

如果明知就早点开会吧,为了自己的幸福不要在浪费时间了

依法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来决定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你好,1、离婚可协议或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在户口所在地做离婚登记,诉讼离婚可在对方户籍所在地法院,对方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可在对方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2、协议离婚由双方就离婚、孩子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到夫或妻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记离婚。 3、无法协议离婚的,应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如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情形的,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搜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向法院起诉离婚吧 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参与分割,婚后财产归双方共有,均分,但有过错一方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财产,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 ,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①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②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如果我的***能给你带来帮助,请点击采纳为最佳***,如有疑问,可以进一步咨询。

【导语】在房价节节攀升的这几年,很多家长尤其是男方家长都在婚前给孩子准备了婚房。其实也有一个大家心知肚明的理由:让这套房产成为婚前财产,规避离婚后的风险。


汇丰银行日前对全球9个国家 “千禧一代”(即出生在1980年到2000年之间的人群)进行了一项住房问题相关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中国80后、90后的住房拥有率高达70%,而他们中的40%是依靠父母购房。这也基本符合现状。在房价节节攀升的这几年,很多家长尤其是男方家长都在婚前给孩子准备了婚房。选择在婚前,其实也有一个大家心知肚明的理由:让这套房产成为婚前财产,规避离婚后的风险。

  但是,现实中,这种做法保险吗?小武的经历就告诉其他类似情况的同龄人,只交了首付的婚房,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这套房产很可能还要面临再分配的命运。

  媳妇坚持带娃住娘家

  小武和秀秀是高中同学,两个人恋爱十年,分合几次,最后才结婚成家。

  而在他们结婚前两年,小武父母在知道小武谈恋爱后,就在自己小区旁边的新楼盘里挑了一套三居室,想给儿子当婚房。两个老人将所持的单位职工股提前兑现,用这笔现金支付了新房的首付款。房子是由小武出面贷款,也就落在小武的名下。这样的时间安排,是小武妈妈特意为之,也是考虑未来避免可能的纠纷。

  婚后不久,秀秀因一次流产辞掉了工作,不久后,她再次怀孕,然后就一直在家安胎。前年年初,秀秀顺利生下一个女儿。自从女儿出生,秀秀就开始常住在娘家,不愿意回自己家。她的想法也很简单:照顾孩子太辛苦,她一个人带不了,而住到娘家去,可以吃到顺口的饭菜,还能让父母帮她看孩子。

  小武虽然有些无奈,可也只能跟着一起住到了岳父母家。秀秀住回娘家后,小武的父母如果想看孙女,也需要提前预约,每次也只能呆一两个小时。看到这样的情形,小武于心不忍,他一再劝说秀秀回到他们的小家住。可秀秀在自己父母的支持下,坚决表示暂时不回自己家,甚至要求小武将三居室出租,然后和她长期在娘家住。

  为了在哪边居住,为了怎么让老人能够经常看到孩子,为了谁负责做饭,为了谁应该承担更多家务等生活琐事,小武和秀秀又开始了像婚前那样的打打闹闹。

  婚房虽是对方父母婚前买

  离婚儿媳仍要求分房产

  两人最终在大年夜闹崩了。当天晚上,秀秀抱着孩子返回娘家,不肯参加小武家的家族大聚会。这对身为大家族长子长孙的小武来说,是莫大的羞辱。在通过***向秀秀下了最后通牒未果之后,小武拒绝回到岳父母家住。

  在小武住回自己家两天后,秀秀提出离婚。小武的父母赶紧劝儿子去道歉,秀秀的小姨也劝秀秀不要意气用事。在两家家长的劝说下,秀秀同意和小武和好,但却提出了前提条件:小武名下的三居室房产证上必须加上她的名字。

  小武和秀秀为此又闹了起来,这一次,两家老人也没能劝住,去年6月,一直犹豫的小武最终决定离婚,“真的没法过了,父母购买的大三居是父母的财产,不能分割,否则我母亲会疯掉的。其他财产都可以商量着办。孩子不满两岁,如果秀秀想要抚养权,我同意,我可以按照最高标准给付抚养费。”

  两边的要求谈不拢,小武一气之下直接到法院起诉离婚。秀秀也不甘示弱,请了律师,正式提出了分割房产的要求。她提出, “三居室的首付款30%可以视为你父母对你个人的赠与,与我无关。但是,婚后70%按揭贷款部分,已经偿还的贷款部分及其财产增值部分,你应当补偿给我。”而秀秀的这个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也确实有法律依据:这套房子虽然是小武父母出资在婚前购买的,并且产权落在小武个人名下,但是,因为是贷款购买,所以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拥有产权的一方应当给付另一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和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三居室的价格已经从最初购买时的150万元,猛涨到将近400万元。因此,这意味着,如果小武想要房子,必须向秀秀支付84万多元。再加上秀秀主张的汽车、家用电器、银行存款等要求,小武需要给付100多万元。小武傻眼了。

  婚后共同财产还款? 都是老人付贷款

  小武的母亲当天就病倒了,小武也接受不了这样的要求,他只好找到律师来代理自己的案子。小武反复强调了3个事实:首先,房子的首付款是自己父母筹措的,支付给开发商的凭证上也可以显示是其母亲的账号付的款;其次,签署房屋购买合同和贷款合同时,自己尚未领取结婚证,房屋产权证是在自己领证之后,筹备婚礼期间拿到的;第三,他按照和银行的约定,每个月还款两次,每次均是自己的父母帮助还款, “其实,我就是个‘啃老族’。我每月工资扣除各种税和保险等,到手的只有6000多元。秀秀不上班,还要养孩子,根本无力还款。每个月都是我爸妈从他们的退休金账户里把钱转到我的账户里,银行到期自动划款。”

  考虑到这些特殊情况,为他代理案件的融商律师事务所王颖律师和小武商量出了最好的处理方式——证明婚后还贷部分的款项并非夫妻共同财产,秀秀无权以此为由要求小武给予补偿。他们将几年来的还款记录进行了详细地汇总、整理,发现情况果真如小武所说,自从还款开始,小武父母每个月都从自己的退休金账户中取款两次,于当天将款项汇入小武在贷款银行开设的还款账户。从小武买房开始,一共发生了一百多笔款项,定期定额,都是这么操作的,“从房子开始还款后,只有两笔钱是现金还款,无法准确说明是否是小武父母还款,其他的款项来源都很清楚。”

  另外,在法庭上,经过双方律师和法官的交叉询问,秀秀和其代理人均不知贷款银行名称、每月还款额、每月还款日和每月家庭收入开支的细节,秀秀无法提供在职证明和收入证明,反倒是小武打印出来的网购清单和付款记录,显示秀秀网购付款绑定的是小武的工资卡。

  婚房可以不分 其他财产全归对方

  虽然有了上述证据,但是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确实存在,法庭上经过了多次论证,法官最后才认同了小武家婚后还款部分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小武父母的财产,并判定本案不能直接适用“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

  经过多次开庭和论辩,针对这种司法解释中没有涉及但是现实中却不鲜见的情况,法官终于接受了王律师的意见,将本案中小武父母的代为还款行为认定为对小武个人的赠与,而非小武夫妻共同财产,进而认定三居室为小武父母赠与小武的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有。但是考虑到秀秀抚养孩子,要求小武一次性给予人民币45万元的补偿,并每个月拿出3000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家庭其他财产均归秀秀所有。去年年底,案件判决之后,小武和秀秀双方都没有上诉。

  “这是比较典型的父母出资帮子女买房的案例,在房价飞涨的现实中,只靠年轻人的积蓄和工资来买房已经非常困难。好多年轻人的房子,其实都是父母在花钱”。结案后,给小武代理案件的王律师也感慨,法官最后的判决,确实兼顾了双方的心理,不仅仅抠法律规定的字眼,而是满足了法律规定背后的价值诉求——兼顾了小武和秀秀两方的利益,确实起到了“定纷止争”的效果。

  主笔 周明杰 插图 宋溪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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