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30万退出宅基地,2018年农村土地政策重大转变!
首先,按照国家计划,2018年是全国范围基本完成土地确权的截止时间。土地确权进行的同时,农村户口取消也在同步实施。
其次,今年国家提出的二轮承包到期后延长30年,一方面是让土地增值了,另一方面也让土地资源变得更稀缺了,因为很多没分到地的人,在更长时间内,除了通过土地流转都很难拿到土地。
简单来说,就是2018年很可能是农村土地资源大整合的一年,确权和承包延期为土地交易打通了障碍,而闲置土地等被浪费的资源极有可能被重点整顿。
30万退出宅基地,你愿意吗?
实际上现在对于很多已经在城市立足的农村人来说,宅基地已经是个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角色。因此很多地方出台宅基地退出政策,还是有很多人响应的。
退出宅基地的前提是自愿,目前很多试点地区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一次性补偿,比如有的地方500平米左右的宅基地,一次性补偿费用大概为30万元(不同地区价格有差异);另一种是分期补偿,每个月按时领钱。
不过,能自愿退出宅基地的,通常都是在城市已经有了稳定住所和工作的。如果没有稳定下来的话,最好还是不要贸然退出宅基地。
违章用地、荒地将被收回
城市化带来的“空心村”现象不仅是留下大量闲置的宅基地,还有耕地。最新的承包法修订案已经提出,承包地闲置3年将被回收,因此耕地闲置问题农民朋友必须引起重视。
其实这个规定也是鼓励大家把荒废的耕地流转出去,因为土地流转只是将经营权转让出去,但承包权还是归农户的,这样不仅避免了土地荒废,还能通过收租金赚钱。
此外,随着承包地、宅基地的确权与清查,国家对于违章用地的整治也势必越来越严格。
以下八种类型的宅基地不仅无法获得确权,甚至有可能被收回:
在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中,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买房落户。因此,就造成了很多农村宅基地被闲置和浪费。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为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未来将会回收这类型的宅基地。当然在回收宅基地时,会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不属于村集体所划分的宅基地范围的宅基地,属于非法占据的宅基地。对于这类型的宅基地不予确权,而且会做回收处理。
由于五保户没有子女来继承他们的宅基地,所以村集体有权回收其的宅基地。
在宅基地确权的过程中,政府只对其合理使用的面积进行确权。对于其宅基地所超出的面积,将来在其翻建房屋时再进行回收。
农村宅基地的确权原则是“一户一宅”,对于一户多宅的,仅对其一处宅基地进行确权。对于多出的宅基地,村集体可能会对其进行回收处理。
城镇居民违规购买的农村宅基地
在现在的农村土地制度下,农村宅基地的***交易只能够是在村集体内部进行。因此,城镇居民违规购买农村宅基地,可能会被回收,但是会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城镇居民通过继承所获得的宅基地
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城镇居民不能够享受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在房屋不能够翻建的情况下,等到房屋损毁后,村集体可以对宅基地进行回收。
政府因建设道路或者其他用途时,可以通过与农民协商赔偿后,再对其宅基地进行回收。
对农民来说,土地是命根子,2018新政已出,今年国家在农村大刀阔斧的进行土地改革,农村又有了发财的好机会?一起来看哪些土地要升值?
这项政策已经出台,对农民的意义重大,《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文件中明确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入市。可以在试点建设租赁房,这样农民每个月可以领取一定的租赁费用,比征地一次性领取补偿金,要长远的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集体租赁住房只能用于出租,不能以租代售。
农民创业的最大限制性因素就是资金的问题,国家明确规定在不改变农村宅基地性质的前提下可以允许以宅基地的使用权作为抵押贷款,农民持宅基地证和房产证就可去相关部门办理。
关于《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目前正在国务院审议,此次修正案以下三点关乎农民的利益,一定要知道:
农村宅基地被征收后,农房的补贴不再单单按照附着物进行补贴,而是按照农房的价值进行合理的补偿,另外拆迁后失地农民还将会纳入养老金体系,每个月固定领取失地保险养老金,总体上征地补偿的费用将会提高。
新政提出要盘活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资源,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往外出租或者以入股的形式投入,分红或者收益归村集体所有。
宅基地的审批更加严格,但是简化了宅基地的审批流程,另外鼓励农民有偿退出宅基地。
以上三项政策出台,一旦落实,农村的土地必然会再一次掀起价格风波,土地升值也是情理之中,对此你是怎么认为的呢?你期待农村土地升值吗?
佛山市住建局于3月7日发布《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表示,自2017年5月起,房企自持租赁房须全部用于出租,不得销售或以租代售,单次租期不超过20年。
佛山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做好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7号)、《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号)和《佛山市开展全国租赁试点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佛府办〔2017〕440号)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出让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竞投自持比例确定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期限内只租不售的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的,适用本通知。
二、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会同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指导、监督全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负责对辖区内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全部用于公开对外租赁,不得销售,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20年,且不得超过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自持期限。
四、企业应当优先开发自持商品房屋。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当按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竣工时间交付,并确保自持商品房屋和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建设施均通过竣工验收。建设进度不滞后于所在出让地块其他商品房屋。
五、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当以栋为单位进行建设,且相对集中布局。
六、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当以全装修标准规划、设计、报建及交付。装修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对基本居住条件的要求。?
七、企业应当在办理自持商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提交《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申报表》(详见附件1,下称“租赁申报表”)进行报备,后方可申请同期开发商品房屋的销售。
八、企业在申请自持商品房屋所在出让地块其他商品房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许可证前,企业应把自持商品房屋的土地出让文件、监管协议、套间明细、预测绘报告书等相关文件报属地镇(街道)房管部门和区住建部门审核。企业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项目设计文件要求足额建设自持商品房屋,或自持商品房屋建设进度滞后于所在出让地块其他商品房屋的,各区住建管部门暂缓办理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或销售备案。
九、企业提交的《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金方案》(详见附件1,下称“租金方案”)可参考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发布的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标准。
十、企业应当在租赁申报表报备后10个工作日内在佛山房屋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公开发布租赁房源信息,同时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相关资料(详见附件2)。
十一、企业自持商品房屋以栋为单位申请办理不动产权***,***中应注明“企业自持商品房屋,自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自持期间不得分割、销售、转让、抵押”字样。
十二、企业可以成立租赁管理部门开展自持商品房屋的租赁经营,也可以与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经营。
十三、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当全部用于出租,不得以一次性收取租赁期限内全部租金等形式以租代售、变相销售自持商品房屋使用权,不得捆绑销售。除押金、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其他使用房屋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外,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额外收取承租人费用。
十四、企业应当通过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申报时提供的企业银行账户收取自持商品房屋租金,接受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对每套房源的租金价格、租金流向和租赁期限进行监管。
十五、企业应当按照《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十六、企业经营自持商品房屋期间应当每年11月30日前向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报备下一年度租金方案,并上传至佛山房屋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公示。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当经所在区政府同意后方可整体转让,原有自持范围不得分割;转让后,受让人在自持期限内不得改变自持商品房屋规划用途,并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继续用于出租:
(一)企业被宣告破产,其自持商品房作为破产财产变价出售的;
(二)企业进行合并重组或股权转让涉及自持商品房屋产权转让的。
(三)企业涉诉,其自持商品房被法院强制拍卖的。
十八、对企业违反本通知规定,将企业自持商品房屋以租代售的,由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予以认定并责令整改,企业拒不整改的,列入佛山市土地市场失信‘黑名单’企业,该企业、企业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新设立的企业最近一年内不得参加佛山市土地竞买。
十九、对企业自持商品房屋承租人的监督管理,按照《佛山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2017年5月起通过竞投自持比例确定的、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期限内只租不售的企业自持商品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