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业职工退休的年龄今年退休是按什么办法计发养老金的

[转贴]新华网:07年浙江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提高125元
作者:万万不能 于 2007-08-18 14:20:26.0 发表  来自: 发送短消息
2007年08月18日 06:54:08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在线8月17日讯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的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具体政策,于今天“敲定”。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从今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提高125元,4类人员适当倾斜。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各地将于8月底前发放到位。
  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省于去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的企业退休人员约有148.6万人,此次养老金调整政策将惠及他们中的每一位。
  我省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后,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月人均提高125元。适当提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和部分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的退休(退职)人员的调整水平。我省企业退休人员之前的月人均养老金是1055元,调整后将提高到月人均1180元。
  今年我省调整政策根据中央精神,向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人员和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的人员进行倾斜。有关负责人解释,倾斜是在普遍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同时,适当提高对这些人员的调整标准,以缩小待遇差距。
  4类人员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增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包括:退休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人员;2005年底前男性年满70周岁、女性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在2006年度内,年满80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和男性年满70周岁、女性年满65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这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去年底月平均养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职)人员。
  这次调整政策中还特别指出,今后,我省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将随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作相应的调整。
来源: 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作者: 袁艳 廖小清 编辑: 梁国瑞
作者:万万不能 于 2007-08-20 11:28:30.0 发表  来自: 发送短消息
【我要打印】  【关闭窗口】   2007年08月19日 08:22:31 来源:山西晚报
18日,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再次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全省98.55万名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将增至900元。调整时间从今年7月1日算起,8月底前,增加的养老金将发放到位。
1995年至2006年,山西省共9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养老金由1995年的247元增加到2006年的790元。特别是2005年和2006年两年连 ...Description: 甘肃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精神,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 从2008年1月1日起,为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和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标准 (一)普调基本养老金 1、按全部缴费年限调整。退休(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增加2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2、按缴费水平调整。在第1项调整基础上,退休(职)人员办理退休(职)手续时,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的平均缴费指数不满1的,再增加20元;平均缴费指数等于大于1小于2和建立个人帐户前已退休、退休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没有缴费指数的,再增加26元;平均缴费指数等于大于2的,再增加32元。 3、按退休(职)人员年龄调整。在第1、2项调整基础上,截止2007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再增加20元;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再增加30元;满80周岁及以上的,再增加40元。 (二)特调基本养老金 1、在普调基础上,在职期间经国家或本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按相应组织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的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正高职称退休(职)人员再增加60元;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退休(职)人员再增加50元。 2、在普调和特调第1项的基础上,1953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满35年以上的,再增加50元;满30年不满35年的,再增加40元;不满30年的,再增加30元。 3、在普调和特调第1项基础上,已退休(职)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分离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全部缴费年限满35年以上的,再增加50元;满30年不满35年的,再增加40元;不满30年的,再增加30元。 三、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资金来源 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口市个体经营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字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个体经营者在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体经营者的养老保险实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给付与缴费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运输许可证并从事正常经营的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雇主”),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个体经营者雇用的临时工(以下简称“雇员”)也列入本办法范围。临时工是指雇用期为一个月以上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并取得劳动报酬的。 第四条从事个体经营的离退休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雇主与雇员已参加海南省职工、国家***社会养老保险的,不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征缴 第五条雇主与雇员养老保险费征缴比例参照《海南省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计提基数暂按本市合同制工人缴费工资总额的不同档次换算绝对数,每月根据个体经营者的经营效益按下列三个档次确定缴纳数额:基本养老保险费27元、36元、45元,其中个人储蓄保险费为3元、5元、7元。 养老保险费率的调整,参照《海南省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雇主应为雇员缴纳其基本养老保险费,雇员个人储蓄保险费由雇员本人承担;雇主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保险费均由雇主本人承担。 第七条个体运输户、出租车司机的养老保险费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统一征缴,在缴纳车辆管理费的同时一并缴交。其他雇主和雇员的养老保险费统一到市社会保障机构指定的地点缴交。市工商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市社会保障机构做好征缴工作。 第八条雇主和雇员的养老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障机构统一管理和支付。市社会保障机构为每个雇主和雇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和个人帐户,并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进行管理,发给《海南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详细记载养老保险费缴纳、支付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事项,以便雇主雇员随时查询、核对。 第九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每季度末将本季度所征缴的养老保险费转入市社会保障机构设立的“个体经营者养老基金帐户”,同时移交缴费记录。市社会保障局依据转入的养老保险基金和记录分别登记造册存档,作为给付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第三章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第十条 ...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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