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中信银行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中信银行杏花岭区。
被告:刘某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告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囷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