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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2015)乌商初字第83号

原告高桂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乌兰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高光辉,经理。

原告起诉称,2014年11月18日,原告高桂芬在被告

处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一年。2015年4月7日,原告在家中摔倒受伤,被送往兴安盟人民医院。2015年4月10日,行右侧人工股骨头置换术。2015年4月14日,好转出院。因原告摔伤在保险期间,遂依据保险合同向被告申请给付保险金。2015年9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拒赔通知书,理由为原告有既往高血压病史,为摔伤的诱因,原告投保时没有告知其高血压病史,违法了保险法的规定,不予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25000.00元(其中,医疗保险金10000.00元、意外伤害保险金15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8日,原告高桂芬投保被告

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意外伤害保险金额500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10000.00元。原告交纳100.00元保险费,保险截止期间2015年12月31日。2015年4月8日,原告因股骨颈骨折,入兴安盟人民医院治疗,经手术治疗右侧人工股骨头置换术,2015年4月14日出院,花费医疗费43715.63元。原告病例记载其既往史有高血压20年。2015年6月12日,原告经兴安盟博广法律事务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因原告不慎摔伤导致右股骨颈骨折,折段错位,造成右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在无法保留的情况下行人工股骨头置换术,鉴定为8级伤残。2015年9月1日,被告出具拒绝赔付保险金通知书,内容为,经核实,被保险人高桂芬此次出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头晕摔伤,既往高血压病史20年,最高达180/110MMHG,2008年开始服用降压药,心梗病史4年),故本次出险为疾病引起。我公司最终处理结果为拒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10000.00元、拒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15000.00元。总计拒绝给付25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保险单、病历、医疗费收据、鉴定书、拒赔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证,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高桂芬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分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辩驳,原告投保时对其既往史高血压,未如实告知并且其因疾病住院,并不属于意外导致住院。因原告病情诊断为摔伤导致右股骨颈骨折,被告未有证据,证明原告摔伤系因高血压头晕所致。原告投保时虽未如实告知其既往高血压病史,但未对保险事故有重大影响,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对被告的辩驳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请求被告给付的医疗保险金10000.00元、意外伤害保险金15000.00元,合计保险金25000.00元,均在保险限额以内,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桂芬保险金2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供副本,一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第五款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三条 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公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支公司办公楼装修工程招标公告
招标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支公司办公楼装修工程,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施工队伍,现将施工招标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建设规模及内容:办公楼室内粉刷、楼顶防水维修、卫生间整体改造、门窗维修、水暖改造、外墙保温处理、室内天花板吊顶、室外楼宇门更换、部分地面重铺地板砖、一楼库房改造及一些细小维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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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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