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税务代理实务?

《税务代理实务》读后感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部分省份在政府机关的组织下进行了税务代理的试验,1992年9月,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首次在法律上确定了税务代理制度,199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1997年上半年,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建立了注册税务资格制度。由此可见,在我国税务代理自产生起,就是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的。

虽然建立了税务代理制度,但由于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大量税务代理实务存在,这从开始就注定了税务代理业务产生的先天不足、缺乏“群众基础”;而在税务代理产生之后,市场环境、法律环境等因素又导致税务代理业务的后天不足、缺乏“发展动力”。税务代理在我国的发展路线可以描述为:行政主导产生一立法规范业务一寻找业务一有效需求不足一行业发展陷入困境。

个人认为,无论需求是自主产生,还是被创造出来的,~项代理行为的存在都必须以有效需求存在为前提。有效需求的不足,是我国税务代理行业发展陷入困境的根本原因。

税务代理的现状——以求生存为特征

据有关资料的统计,日本约有859以上的企业委托税务代理机构***纳税事宜;美国有50%以上的企业和近100%的个人委托税务代理人来***纳税;澳大利亚约有80%以上的纳税人也是通过税务代理人办理涉税事宜的。

而我国目前委托税务代理机构进行纳税事宜的纳税人仅占9%,这与世界上很多国家相比都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由于我国税务代理业的执业范围有限、业务品种单一,代理业务主要局限于传统的代理申报上,代理层次较低,服务质量较差;税务代理业务需求不足,新业务开拓缓慢,代理机构为生存而努力,行业内部竞争激烈,价格恶性竞争严重;对于税务机关依赖过大,要求税务管理机关出台“法定代理”规定,经营风险较高。结果是大部分的税务代理机构常年处于没有客户或客户极少的艰难处境,少部分“生意兴隆”的税务代理机构,则不是完全依靠自身的专业技术和实力,我国税务代理业的发展缓慢与不健康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按照被代理人的自身能力水平进行分类,一项代理行为的产生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被代理事项的技术因素。当某一事项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使被代理人自身无法完成,而需要代理人的工作才能完成时,代理行为就会存在;二是被代理事项的非技术因素。出于被代理人的自身原因,而非被代理事项的复杂性,如时间、精力等种种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某一事项,代理行为也会产生。例如,企业直接聘请会计的

成本大于代理记账的成本,代理记账就自然产生了。就税务代理行为自身而言,技术因素产生的税务代理行为比非技术因素产生的税务代理行为,具有更大的生存机会和不可替代性。

技术因素所导致的代理行为的稳定性,在税务代理发展相对成熟的日本尤其明显。“由于课征对象的不断增加,计算日益复杂,经营者为了其自身的经济利益,无暇全面深入了解和掌握税收法规和会计业务,自然积极寻求税务代理,这使日本从事税务代理的‘税理士’成倍多于国家税务公务人员”。这意味着当我国税收法规的复杂程度,使税务咨询等代理行为成为一个独立的行业存在时,税务代理才可能有良好的基础得以生存和发展。也就是说,税收法规的复杂性是税务代理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前提。

这是否意味着当税收法规达到足够复杂后,税务代理就会顺利地存在和发展呢?但现实的悖论是:目前税收法规日趋复杂——税务代理并没有存在和发展好。可见,在我国税收法规的复杂与简单,并不能从客观上使纳税人产生对税务代理的需求。究其根源是目前的税收体制并没有对税收法规的复杂性予以正面的反馈:其一是税收法规的复杂性并不意味着其明确性,反而是过于庞杂。这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即使税务代理,有时也无法给纳税人带来正确的结论和明确的操作方法。税务代理的权威性不强,纳税人对委托代理的需求自然也就不大。其二是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寻租要求。税收法规本身的不明确性,自然会使管理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而这很容易导致纳税人对于权力的“求租”行为和管理部门的“寻租”行为。

我国的税务师行业从80年代发展至今已有十几年的历史,尤其是在脱钩、改制整顿重组近五年来在国家税务总局和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推动下,全国的税务师事务所由原来的几十家发展到现在的2600多家,从业人员已有十万多人,具有注册税务师7万多人,其中执业税务师2万多人,非执业注册税务师5万多人。全国各地税务师事务所由原来的松散状态逐步走上市场发展的道路。但因为区域差异和其他种种因素,税务代理事业作为新型的知识服务型中介行业发展很不平横,其中品较好、具备一定经营规模的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占行业总数的百之十,中等规模效益一般的占百分之七十,能力较差勉强维持业务的百分之二十左右。另外我国的代理的普及率极低,工商企业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理税收业务的还不到工商企业的百分之五,而在日本和美国这个比例高达85%和50%以上。尽管这样每年我国税务代理市场的营业额高达 200亿人民币。可见我国涉税市场服务空间有多么广袤发展潜力有多么巨大。针对我国的这种税收代理的特殊现状完善税收代理立法、普及税收代理、加强税收代理意义的宣传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下面个人将从税收代理制度产生原因及现实意义、税收代理业务范围及特点、我国税收代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几个方面论我国的税收代理。

税收代理制度是现代国家经济运行的产物,是税收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在现代国家里税收已成为一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用法律和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国家同其国民(其中包括经济实体,如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公民和经济实体向国家缴纳各项税款也是在履行平等主体的债权债务关系。税收的这种“债”的性质决定了国家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之间的关系的平等性。但税收制度中包含了极强的专业性和政策性,这在客观上使得双方形成力量上的失横,因为对政府和国家而言他们在专业性和公共权利上具有明显优势。现代国家理论强调一种平等和和谐,在这种情况下由专门的税务代理人员(一般是具有很强的专业职能的税务师充任)作为纳税人的代理人的税收代理制度便应运而生。税务代理人员用法律赋予他的社会中介地位来为纳税人服务,客观上起到了平衡纳税双方的力量对比的作用。但是实践证明税务代理制度的后现实意义已经远远超过了开始时设计这个制度的本身。税收代理制度不仅维护了纳税人的权利而且也减轻了纳税机关的负担,促进了纳税机关的执法转型;由于税务代理具有贯穿税收征纳的整个过程的特征,使得纳税人在委托了代理人之后可以节省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开创本行业的业务,提高了经济运营效率;又由于税收代理行业市场的广泛性(这一点是不言自明的,因为全民皆是纳税主体)客观上创造了一种新型的就业,这对解决一国的就业提供了巨大的帮助,可以讲税收代理制度维护了一个“三赢”的局面,这是其他任何行业里没有的现象。基于此当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税收代理制度,最早推行税收代理制度的国家是日本,日本政府于1942年制定了《税务代理法》,规定了税务代理的地位、性质业务及管理等。此后不久韩国、日本、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均以不同的方式确立了税收代理制度。我国在1994 年《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确立了税收代理制度。

税收代理的业务范围:税收代理的业务范围是指法律规定的税务代理人可以从事的税务代理事项,也就是税务代理人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服务的内容。世界各国对税务代理业务的范围的规定因各国税务代理体制的不同而不同,在税务代理业务的大小、保持税务代理业务的垄断性还是开放性上都有不同规定,但基本原理是一致的,即都结合自己的国情、根据税务代理体制设定相应的税务代理范围,而且都注意处理好与会计师、律师等业务范围的关系。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注册税务师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同时对税务机关规定必须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的税务事宜,注册税务师不能代理。例如,《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增殖税专用***的领购事宜必须由纳税人自行办理,注册税务师不得代理,另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宜,注册税务师不得代理。例如,《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26条、第30条都明确规定了注册税务师不得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事项的委

托,并有义务对其行为加以制止及报告有关税务机关。

税务代理的特点:税务代理虽然也是一种民事代理,但因为税收代理是一项以专门知识提供社会的中介服务,而且税收代理具有对委托人和国家的“双重忠诚”问题,所以在很多方面出现与民事代理不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的特定性。税收代理的委托方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而被委托方除具有民法要求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外还需具有税收、法律、财会等专门知识。在我国专门从事税收代理的是注册税务师,而且注册税务师必须加入一个经依法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才能执业。2委托事项的法定性。税务代理的委托事项是由法律规定的,不能委托代理法律规定之外的事项,尤其是法律规定只能由委托方从事的行为或违法的行为。3代理行为的有偿性。民事代理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税务代理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必须是有偿的,否则可能构成理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因为税收代理是一种竞争性的垄断行业,税务代理提供的是专家式的智力服务。当然税务代理的费用必须合理,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4税收法律责任的不可转嫁性。税收代理活动是一项民事活动,税收代理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在代理活动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无论出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由于代理人的原因其承担者均应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而不能因建立了代理关系而转移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

在当前经济条件下,税务代理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客观性和必然性。目前,税务代理行业在国外已经发展成为比较成熟的行业。以欧洲为例,税务咨询业产值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近一个百分点,在美国税务咨询业产值在1000亿美元左右;在日本,注册税务师的数量达七万人。我国的税务代理业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发展起来的一项新事业,其产生和发展壮大对于加强税收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税收和经济秩序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如何借此机会建立、规范和完善税收代理制度以处进税收征管效率更是当务之急,但从我国代理市场现状来看明显与预期相去甚远,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在税收代理资格认定和税务代理人的确认的管理方面存在漏洞。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善的税务代理法律,虽然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制订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但由于该试行办法的层极较低,还不能从根本上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加之各税务机关还不能有效地分清办理税收业务的人是税收代理人还是纳税人内部的工作人员,这也使得代理市场的管理出现混乱状态。

(二)税务代理性质定位不清。尽管从1998年8月以来对税务代理行业的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这些税务代理公司和税务部门之间在某种程度上还存在千丝万屡的联系,有的人甚至把税务代理公司称作“铲事”公司。这恰

恰反映了税务代理公司的性质的定位不清并且对税收筹划这一概念的理解存在问题。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企业节约开支,而不是为纳税人偷、逃税款。税务代理要遵循合法和有效的原则,这是税务代理取得成功的基本前提,税务代理机构应该做到既要维护国家法律,指导企业依法纳税,又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人素质良莠不齐。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人员要具备以下四项相关素质:1具有独立公正的中介职业立场2具有较强的会计、审计方面的能力;3通晓国家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4具有广博丰富的经济领域的知识。但经调查显示,大量规模较小的税务代理公司从开办者到被聘用的人员,大多和相关政府部门都有各种各样的关系,如亲戚、朋友、同学等。这些公司大多数人员没有代理人资格,被聘用的人员也大多没有执业资格。这一现象反映了我国的税务代理无论机构规模、执业人员的素质还是管理制度方面都达不到国家要求的标准,很难适应经济形式的发展的需要和我国加入W TO 后的市场竞争环境。

税务代理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介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中介也发展而不断发展,也将为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注入活力,同时,我国加入WTO 已有三年之久,我们的经济体系必须尽快与世界经济接轨,我们将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参全球经济竞争,国家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和征管方式都将面临重大调整。这对我们税收代理业来讲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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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实务操作》是李思温,王德平,张跃健编著的一本图书。本书以最新法规为准绳,以工作过程为导向,以能力培养为主线,共分十一个工作情境,每个工作情境相对独立,分不同的工作任务进行实务操作,并将相关知识渗透其中。全书体系完整,涵盖了税务代理工作的各个方面,突出“执业性”、 “操作性”和“适用性”,力求以崭新的理念、独特的创意,在内容和形式上实现新突破。书中运用了丰富的涉税案例,体例新颖、图文并茂,语言简洁明了、通俗易懂,真实再现了税务代理人员的工作过程。本书可作为培训税务代理人员的专业教材,也可作为税务干部及财经类高职高专院校税务专业的实训教材。

税务代理实务操作基本信息

作 者:李思温,王德平,张跃健 编版 次:1页 数:579装 帧:平装开 本:16开所属分类:图书 > 经济 > 财政税收

税务代理实务操作内容简介

税务代理行业是具有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经过多年的发展,税务代理行业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强化税收征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的颁布实施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战略规划为税务代理行业开拓涉税业务、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国家经济秩序、构建和谐的税收环境等提供了历史性的发展机遇。

抓住机遇,大力发展税务代理业务,迅速培养一批专业知识广、实践能力强的税务代理队伍成为我们编写本书的源动力。为此,我们组织税务专业人员及具有税务代理实践经验的业务骨干编写了《税务代理实务操作》一书。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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