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务处理会计去年把项目支出记到了基本支出了今年怎么调账,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怎么做分录?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9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9]13号)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鄂财监发[2019]13号)文件精神,按照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市财政局于2019年7月至10月对8家市直单位开展了会计评估监督及会计师事务中介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检查情况公告如下:此次检查共查出违规问题金额合计233,337.73万元,其中:挤占挪用财政资金99.63万元、收入不实209.37万元、费用(支出)不实2,074.48万元、资产不实66,437.72万元、负债不实36,699.02万元、所有者权益不实43,010.84万元、利润不实12.34万元、其他违规问题84,794.33万元。检查结果表明,被检查的8家单位较好地执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行业会计制度,会计信息质量有所提高。但在会计基础管理、会计制度执行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主要表现有:(一)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具体表现为:或基本支出挤占专项经费,或个别被查单位未按申报用途使用财政项目资金,或将甲项目资金用于乙项目。(二)超经营范围违规发放贷款。具体表现为:企业法人在未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发放贷款活动,对其他企业户发放过桥借款,收取资金占用费。(三)收支核算不实。具体表现为:部分单位或通过往来会计科目列收列支,或将已计入上年结余的项目资金列作当年项目支出,或将应冲减当年支出的资金列作当年收入,或超范围列支费用。(四)资产不实。具体表现为:或虚增资产,或应记未记资产,或应计无形资产计入固定资产。(五)公务接待不合规。具体表现为:或一函多餐,或公函为复印件。(六)其他违规问题。具体表现为:对资金支付管理内控不严;资金管控存在安全隐患;个别单位或债权债务长期挂账不及时清理;或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受理不合规票据、原始凭证不齐全、财务手续不完备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向被查单位下达了检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截止2019年12月,各被查单位按要求进行了整改落实,已纠正或正在整改违规问题金额合计233,337.73万元,其中:调账148,443.77万元、已整改或正在整改落实问题资金84,893.96万元。特此公告。附件:8家被查单位2019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荆门市财政局2019年12月20日附件:荆门市生态环境局(1)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会计监督检查的通知》(鄂财监发[2019]13号) 和《荆门市财政局2019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财政监督检查局于2019年7月24日至8月23日,对荆门市生态环境局(机关)201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实施了监督检查。结论如下:一、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一)机构人员及资产负债情况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原市环境保护局)为全额财政拨款行政单位,位于象山三路27号,法定代表人:贺晓军。市生态环境局下设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市辐射环境监督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中心、漳河水库环境监察支队。机关人员编制数34人(行政编制33人,机关工勤编1人),实际在编在岗30人。单位主要收入来源有市财政预算拨款、省市级专项经费、非税收入、其他收入等。单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018年末单位资产总额为1,644.50万元,负债为111.94万元,净资产为1,532.56万元。(二)收入支出情况2018年实现总收入1,650.9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603.79万元(基本支出拨款523.01万元、项目支出拨款1,080.78万元),其他资金收入47.11万元;实现总支出1,711.7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47.59万元(人员支出409.34万元、公用经费支出39.1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99.13万元),项目支出1,120.71万元(人员支出27.97万元、公用经费支出368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357.84万元、综合整治拨出费用366.90万元),其他资金支出43.41万元(公用经费);当年收支结余-60.81万元。二、检查发现的问题(一)挪用专项资金,涉及金额80.65万元。经抽查,1、在“环境监管执法”项目中列支非项目文本内的费用63.70万元。其中:(1)办公用水电费支出12笔计金额16.64万元。(2)驻村生活补助4笔计金额4.82万元。(3)公务接待费(上级督查以外)5笔计金额0.30万元。(4)局办公楼保洁及门房外包服务费笔计金额11.96万元。其中:3月8#凭证 2.99万、8月9#凭证 2.99万元、9月45#凭证 2.99万元、11月39#凭证 2.99万元。(5)办公大院内维修费14笔计金额12.56万元。(6)其他支出4笔计金额17.42万元。其中:支付春节党风廉政表彰会费用0.76万元、清产核资打印费0.18万元、档案规范化整理费用15.88万元、金恒公司资产折旧评估费0.60万元。2、12月9#凭证在“总量减排以奖代补资金”项目中列支局机关大院围墙改造费用16.95万元。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的规定。(二)违规提取大额现金,涉及金额1.12万元。经抽查,2月24#凭证 春节慰问老干部支出1.12万元,直接转入单位分管老干部负责人的帐户提取现金发放。以上行为违反了荆门市《关于市级预算单位提取大额现金实行财政审批的通知》(荆财库发【2008】288号)第三条“预算单位提取大额现金必须报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审批”第一款“预算单位应结合年度内业务开展情况,在现金使用范围内合理申请大额现金,不得采取多次分散提取现金的方式规避财政审批”和第三款“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收付中心核定的限额提取现金。办理大额现金业务.....如实填写现金使用用途”的规定。(三)支出不实,涉及金额2.52万元。12月87#凭证提前列支2019年1-3月职工误餐补助2.52万元。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四)公务接待不合规,涉及金额10.84万元。经抽查,1、无公函接待5笔金额2.10万元。2、公函为复印件1笔金额0.26万元。3、电话记录1笔金额0.11万元。4、一函多餐20笔金额8.37万元。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对不真实、不合规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荆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荆办发〔2014〕2号)第七条“……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的规定。(五)少记固定资产,涉及金额0.80万元。12月105#凭证 定做办公桌、椅制做费用0.80万元,未记入固定资产。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六)未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涉及金额2.15万元。经抽查,差旅费中住宿费支出5笔计金额0.47万元、差旅费中飞机票支出4笔计金额0.42万元、水费支出6笔计金额1.07万元、订阅各类报刊杂志0.19万元,以上合计2.15万元均未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以上行为违反了荆门市《关于实施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荆财库发[2012]216号)第二条“市直各预算单位都应严格执行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和荆门市《关于严格落实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的通知》(荆财库发[2015]323号)第三条“……对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16项公务消费,除单位通过银行直接支付到消费单位或个别单笔在300元以下不具备刷卡条件的消费外,其余一律要求强制通过公务卡结算。”(七)未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涉及金额75.50万元。经抽查,支付宣传费75.50万元(荆门广播电台17.50万元、荆门电视台6万元、荆门日报社32万元、荆门晚报5万元、湖北日报社3万元、荆门新闻网2万元、市环境自愿者协会10万元),以上支出均未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以上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规定。(八)支出附件不全或不合规,涉及金额27.34万元。经抽查,1、支出无附件0.40万元。3月36#凭证 招商差旅费支出0.40万元,无招商日志或台账。2、支出附件不全1.93万元。2018年2至12月11笔计金额1.93万元会议费支出均无相关会议通知。3、支出无发票,涉及金额25.01万元。经抽查,2018年列支党风廉政会议授课费0.1万元、宪法讲课费0.1万元、环评项目评审费24.81万元,通过造花名册领取,均无税务发票。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九)会计核算不规范,涉及金额73.98万元。经抽查,1、将应在“工会经费”中列支的职工体检费1.79万元记入“基本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其他支出”科目。2、将收取单位和个人工会经费36.69万元,计入“其他收入”科目;全年工会费用开支35.50万元,计入“其他资金支出”科目。以上经济事项应在“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科目中核算。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三、处理情况及建议(一)对挪用专项资金的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责令改正。今后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的使用计划和批复内容,不得擅自扩大财政资金的开支范围,对年度内财政资金使用范围需要调整的,应按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二)对违规提取大额现金的问题,根据荆门市《关于市级预算单位提取大额现金实行财政审批的通知》相关规定,责令改正。今后如需提取大额现金应按规定申请,不得超范围、超限额违规使用现金。(三)对支出不实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改正。今后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如实核算收入、支出。(四)对公务接待不合规的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责令改正。今后应严格按照《荆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五)对少记固定资产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进行账务调整。(六)对未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的问题,根据《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库[2006]19号)和荆门市《关于严格落实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的通知》(荆财库发[2015]323号)之规定,责令改正。今后要严格规范公务消费行为和公务卡结算制度。(七)对未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单位今后应按照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八)对支出附件不全或不合规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对记载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按照统一规定予以补充更正。(九)对会计核算不规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单位今后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四、检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积极组织进行整改,按财务规定进行了帐务调整;其他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荆门市第二人民医院(2)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9年度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9]18号)要求以及2019年市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我局于2019年7月17日至8月2日,对荆门市第二人民医院201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实施了监督检查。结论如下:一、被查单位的基本概况1、基本情况荆门市第二人民医院成立于1980年,是一所集临床、教学、预防、保健为一体的国家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和国家爱婴医院,位于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39号,法定代表人郑小艳,开办资金44,134.3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医疗与护理: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心脑血管内科、内分泌肾内科等。单位现有职工2100余人,其中:博士5人、硕士165人、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290人。开发床位1700张,设有专业病区53个,功能科室20个,年门诊量68.8万人次,年住院病人6.24万人次。2、资产负债及收支情况2018年末该单位账面资产总额141,434.13万元,负债总额51,574.33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89,859.80万元(其中:事业基金34,684.93万元、专用基金39,099.11万元、待冲基金15,894.09万元、财政补助结余159.19万元、科教项目结转22.47万元)。2018年度账面收入总额为75,053.31万元,其中:医疗收入74,421.63 万元,财政基本补助收入73.62万元,其他收入558.06万元;支出总额为69,968.02万元,其中:医疗业务成本63,364.39万元,管理费用6,445.56万元,其他支出158.07万元;本期结余5,085.29万元,提取职工福利基金508.53万元,转入事业基金4,576.76万元。二、检查发现的问题1、负债不实,涉及金额36,500.00万元。你院向各医药公司收取药品质量保证金,应按会计制度规定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实际记入“专用基金-其他基金”科目,截止2018年年末余额36,500.00万元。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并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2、少计固定资产,涉及金额30,234.23万元。(1)2016年你院向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磁共振城乡系统、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内窥镜摄像系统、半导体激光治疗机等设备一批,金额共计3,143.00万元,其中除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225.00万元未验收投入使用外,其余2,918.00万元设备已于2016-2017年投入使用,至2018年底未结转固定资产。(2)2014年8月你院开工建设内科大楼,2016年11月完工,在未办理竣工决算情况下,大楼于2017年1月投入使用。截止 2018年12月31日“在建工程”科目余额27,310.74万元,其中:基建工程18,424.75万元、设备工程8,885.99万元。未按规定结转固定资产。(3)2018年1月120#凭证,支付修建围墙费用5.49万元,应计未计入固定资产。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医院财务制度》第四十五条“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作为成本”、第四十六条“在建工程是指医院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按规定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第四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的规定。3、少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涉及金额1,681.80万元。(1)2016年向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磁共振城乡系统、内窥镜摄像系统、半导体激光治疗机等设备计2,918.00万元,2018年前已投入使用,按你院专用设备年折旧率12%计算,2018年应计提固定资产折旧350.16万元未提。(2)你院内科大楼, 2018年基建工程18,424.75万元、设备8,885.99万元,分别按你院房屋建筑物年折旧率1.44%计算应提折旧265.32万元、专用设备年折旧率12%计算应提折旧1,066.32万元,2018年合计应提折旧1,331.64万元未提。以上行为违反了《医院财务制度》第四十七条“医院原则上应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在预计使用年限内,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计提折旧”的规定。4、成本不实,涉及金额194.79万元。(1)2018年全年住院优惠款172.68万元应冲减医疗业务收入,实际冲减医疗业务成本。(2)2018年1月143#、157#、167#凭证,付掇刀口腔医院门诊部(市三医下属单位)污水处理工程款、家具款、广告制作费3笔计16.62万元,应计入其他应收款,实际计入医疗业务成本。(3)2018年1月120#凭证,支付修建围墙费用5.49万元,应计入固定资产,实际计入医疗业务成本。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并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5、超范围列支财政专项资金,涉及金额18.98万元。2018年12月你院收到主管部门市卫计委转拨残疾人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专项资金18.98万元,其中7.40万元应该用于精神病患者基本药物自费救助,11.58万元应该用于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住院救助,实际用于脑瘫患儿按摩康复支出16.643万元,另虚列支出2.337万元。以上行为违反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的规定。6、药品、卫生材料重复收费,涉及金额122.21万元。2018年全年库存物资盘盈122.21万元计入专用基金-其他专用基金-公益基金账户,盘盈主要原因为配药中心在药品配制时将同一药品、材料分解多人使用,分别收费产生。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第十条“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7、往来款项未及时清收,涉及金额40,642.82万元。截止2018年12月31日,你院“应收医疗款”科目账面应收合作医疗欠费6,757.31万元、统筹医疗欠费33,885.51万元,至检查日未及时清收。以上行为违反了《医院财务制度》第四十二条“医院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要加强管理、定期分析、及时清理” 的规定。8、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涉及金额47.25万元。(1)部分收入原始凭证不合规,涉及金额18.89万元。2018年6月274#凭证,销售自制药剂给荆门市中医院18.89万元,未给对方开具正式销售发票。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的规定。(2)部分支出附件不全,涉及金额28.36万元。①2018年12月478#凭证其他收入-废品处置收入0.36万元,未附资产处置批复及资产明细。②2018年12月81#凭证支付综合楼设计费28.00万元,发票开具的付款人为荆门市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款人变更未附相关情况说明。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三、处理情况及建议1、对负债不实、成本不实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规定,责令改正,调整相关账务。2、对少计固定资产、少提折旧的问题,根据《医院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责令改正、补提、调整相关账务。3、对超范围列支财政专项资金的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科目,并将结果报市财政局归口预算管理科室。4、对药品、卫生材料重复收费的问题,根据《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移交相关机关处理。5、对往来款项未及时清收的问题,根据《医院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及时清收。6、对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规定,补充相关附件,对不合规的原始凭证予以更正,并将结果报市财政局对口管理科室。四、检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荆门市第二人民医院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积极组织进行整改,按财务规定进行了帐务调整;其他问题已整改或正在落实中。荆门市妇幼保健院(3)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9年度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9]18号)要求以及2019年市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我局于2019年8月6日至8月10日,对荆门市妇幼保健院201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实施了监督检查。结论如下:一、被查单位的基本概况1、基本情况荆门市妇幼保健院成立于七十年代,是一所集妇女儿童保健、医疗、预防、教学、科研为一体的现代化妇幼保健院,是国家级“爱婴医院”、国家二级甲等妇幼保健院、湖北省三级妇幼保健院,财政定额补助事业单位,位于荆门市东宝区象山三路5号,法定代表人李堃,开办资金2,992.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为妇女儿童身体健康提供保健服务。现有工作人员340人,医院占地2.8万余平方米,业务用房面积1.2万余平方米,开放床位260张,年门诊13.5万余人次, 住院1.2万余人次。2、资产、负债及收支情况2018年末单位账面资产总额12,509.48万元,负债总额4,330.72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8,178.77万元(其中:事业基金541.68万元、非流动资产基金7,474.10万元、专用基金162.99万元)。2018年度账面收入总额为6,847.15万元,其中:事业收入6,196.37万元,上级补助收入29.89万元,财政基本补助收入620.89万元,支出总额为8,697.76万元,其中:事业支出7,377.55万元,财政补助支出1,320.21万元,本期结余-1,850.61万元。二、检查发现的问题(一)支出不实,涉及金额147.53万元1、2018年10月59#凭证妇幼大楼设计费19.80万元、11月22#凭证妇幼大楼可行性研究报告费用3.70万元,两项合计23.50万元,在事业支出列支,未列在建工程。2、2018年12月少提应付职工薪酬124.03万元,少计事业支出124.03万元。(二)资产不实,少计无形资产5.90万元。2018年10月73#凭证购医学影像系统三套计5.90万元,未记无形资产。(三)账务处理错误,涉及金额2.37万元。2018年11月15#凭证收体检费2.37万元,应记事业收入,实际记入上级补助收入。以上(一)至(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并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之规定。三、处理情况及建议1、对支出不实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单位对应列在建工程的支出应予补记。2、对资产不实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规定,责令改正,补记无形资产。3、对账务处理错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单位今后要严格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四、检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荆门市妇幼保健院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积极组织进行整改,按财务规定进行了帐务调整;其他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荆门市东宝中学(4)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会计监督检查的通知》(鄂财监发[2019]13号) 和《荆门市财政局2019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我局于2019年7月2日至22日,对荆门市东宝中学201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财经纪律执行等情况实施了监督检查。结论如下:一、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一)机构人员及资产负债情况荆门市东宝中学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教育局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实施高中学历教育,为各类高校选送人才,促进基础教育发展。核定编制数216人,截至2018年底,全校年末共有教职工315人,其中全额事业编制216人,自收自支40人,退休人员59人。单位地址位于荆门市月亮湖路32号,法定代表人:熊万国。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财务制度。2018年末单位资产总额为7,725.20万元,负债为286.74万元,净资产为7,438.46万元。(二)收入支出情况2018年实现总收入5,259.12万元,其中:财政补助收入4,773.05万元(基本支出3,596.18万元、项目支出1,176.87万元)、事业收入486.07万元;实现总支出5,216.9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925.11万元(工资福利支出3,348.45万元、商品服务支出294.0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282.26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0.36万元)、项目支出1,291.87万元(工资福利支出342.07万元、商品服务支出174.1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76.03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359.66万元、基本建设支出340万元);当年收支结余42.14万元。二、检查发现的问题(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学校教职工集资借款,涉及本息644.01万元。1998年至2005年共向教职工集资借款本金263万元,截止2018年底累计支付利息381.01万元。1997年东宝中学建校初期,依据东宝区政府关于东宝中学建设及资金筹措的会议纪要,向全校教职工集资借款(按年利率8-10%支付利息),还本付息后2018年底借款余额为214.57万元,截止检查日已全部付清本息。以上行为违反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6.3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47号令)第四条第二款“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和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规定。(二)资产不实,涉及金额2,069.42万元。1、少记固定资产2.15万元。11月32#购入心理咨询设施(心理沙盘、桌椅、渲泄球)2.15万元,未记入固定资产;2、多记固定资产、少记无形资产,涉及金额2,067.27万元。10月38#增加的教学及实验软件5.72万元,不应记入固定资产,应计入无形资产;在“固定资产”中上年结转的土地2,061.55万元,不应记入固定资产,应计入无形资产。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三)未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涉及金额0.11万元。经抽查, 1月14#列支住宿费0.05万元、4月8#列支培训费0.06万元,合计0.11万元,未实行公务卡结算。以上行为违反了荆门市《关于实施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荆财库发[2012]216号)第二条“市直各预算单位都应严格执行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和荆门市《关于严格落实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的通知》(荆财库发[2015]323号)第三条“……对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16项公务消费,除单位通过银行直接支付到消费单位或个别单笔在300元以下不具备刷卡条件的消费外,其余一律要求强制通过公务卡结算” 。(四)往来款项未及时清收,涉及金额29.88万元。1、“其他应收款/借款”科目账面余额3.21万元,为20年前个人借款;2、“其他应收款/工程款”科目账面余额2.07万元,为10年前挂账,其中:北极文慧咨询中心0.65万元、档案管理费0.92万元、省设计院0.50万元;3、“其他应收款/勤办挂账” 科目账面余额24.60万元,为20年前挂账,其中:侨台矿产5万元、石料厂1万元、黄云山18万元、张丹波0.6万元。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第四十六条“....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五)附件不全或不合规,涉及金额2.82万元。经抽查,其中:1、3月20#凭证 0.22万元、5月20#凭证 0.18万元、7月10#凭证 0.54万元、10月15#凭证 0.48万元,以上四笔合计1.42万元,均属办公用品明细清单无供货单位公章;2、8月12#凭证 支付教师评审费1.40万元,无评审人员相关职务职称附件。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六)应缴未缴财政专户资金,涉及金额1.40万元。“其他应付款/助学金”科目上年结转1.40万元,属学校为学生申请的助学金,发放后由学生历年退还的款项(经资格审查不符合申领条件),挂账至今未上缴财政。以上行为违反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和坐支”的规定。(七)会计核算不规范,涉及金额132.44万元。1、12月86#凭证在“事业支出/基本支出/商品服务支出/委托业务费” 列支教职工生活误餐补助99.76万元(每人每月400元),应记入“事业支出/基本支出/商品服务支出/其他”;2、“事业支出/项目支出/咨询费”中12月97#凭证 列支男生公寓维修费用8.48万元、12月98#凭证 列支校园文化建设费用0.3万元,合计8.78万元;3、12月90#凭证将已记入“事业支出/基本支出/商品服务支出/其他”科目中的其他费用12.83万元调入“事业支出/基本支出/商品服务支出/电费”;4、4月26#凭证、9月18#凭证在“事业支出/基本支出/商品服务支出/其他”中分别列支124名职工体检费6.2万元、84名职工体检费4.87万元,合计11.07万元,应在“工会经费”列支。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三、处理情况及建议(一)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学校教职工集资借款的问题,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相关规定,以后不得再发生此类问题。(二)对资产不实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进行账务调整。(三)对未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的问题,根据《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库[2006]19号)和荆门市《关于严格落实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的通知》(荆财库发[2015]323号)之规定,责令改正。今后要严格规范公务消费行为和公务卡结算制度。(四)对往来款项未及时清收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之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对往来款逐项甄别核实,按照规定进行清收。(五)对附件不全或不合规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对记载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按照统一规定予以补充更正。(六)对应缴未缴财政专户资金的问题,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七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应在收到检查结论之日起一个月内上缴财政,并将结果报市财政局归口业务管理科室。(七)对会计核算不规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单位今后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四、检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荆门市东宝中学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积极组织进行整改,按财务规定进行了帐务调整;其他问题已整改或正在落实中。湖北梦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5)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9年度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9]18号)要求和《荆门市财政局2019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我局检查组于2019年7月4日至11日,对湖北梦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实施了监督检查。结论如下:一、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1、基本情况湖北梦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12日,是一家股份制现代化制药高新技术企业。法定代表人张敏,注册资本6608万元,位于荆门高新区·掇刀区福耀一路3号。主要经营范围:合剂、颗粒剂、片剂、硬胶囊剂(含中药提取车间)生产、销售;食品生产、销售;植物提取物生产、销售(不含专项规定项目);农副产品收购(不含粮食收购)及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公司下设销售部、生产部、设备部、物料部、技术部、质量部、行政部、财务部,共有员工79人。2、资产、负债及收支情况2018年末公司账面资产总额11,640.75万元,负债总额5,321.45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6,319.3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6,608.00万元、资本公积4,724.60万元、未分配利润-5,013.30万元)。201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295.69万元,主营业务成本718.10万元,税金及附加108.28万元,销售费用2,500.69万元(其中:工资及福利费143.90万元、会务费159.14万元、市场推广费1825.26万元、咨询费88.14万元、差旅费59.86万元、宣传费38.78万元、办公费31.33万元、运输费20.87万元、租赁费40.41万元),管理费用1,057.02万元(其中:工资及福利费176.69万元、招待费147.84万元、研究与开发费310.24万元、顾问费50.00万元、会议费25.62万元、差旅费49.07万元、折旧费67.60万元、无形资产摊销59.79万元),财务费用170.06万元,资产减值损失2.96万元,其他收益35.04万元,营业利润-1,226.38万元,营业外收入70.11万元,营业外支出16.70万元,净利润-1,172.97万元。二、检查发现的问题(一)支出无发票,涉及金额50.00万元。2018年度全年根据合同凭汇款通知单支付钱忠直、林洪生、秦叔逵医药专家顾问费50.00万元,无劳务结算发票。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原始凭证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部门负责人签名,经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的规定。(二)支出凭证附件不全,涉及金额415.96万元。1、2018年支付全年12个月职工工资410.99万元,均未附工资花名册发放明细表;2、7月银付46#凭证,在“销售费用”中列支办公费4.97万元,无办公用品购买清单。(附“长安哲华办公用品经销处”手工发票20张。)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三)会计核算不规范,涉及金额19.59万元1、7月银付37#、8月银付9#、10#凭证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招待费3笔1.49万元、7月银付43#、42#、11月转7#、11月银付51#凭证在“销售费用” 中列支差旅费1笔0.10万元、会务费2笔3.40万元、办公费1笔1.10万元,共7笔计6.09万元,抵冲各医院有关科室费用。2、9月转2#凭证,在“销售费用”中用食品发票列支服务费0.50万元,抵冲医院病例收集费用。3、8月银付9#、42#凭证、11月银付12#凭证、12月银付177#、178#凭证、12月转180#凭证,在“销售费用”中列支办公费3笔计2.70万元、福利费2笔计1.40万元、差旅费1笔计0.50万元,共6笔计4.60万元,实为发放员工季度奖金。4、1月银付83#凭证、4月银付34#凭证,在“管理费用-低值易耗品”及“管理费用-福利费”中列支员工补贴2笔计0.89万元,发票内容为书架、电子产品、服装、餐费、保健品。5、12月银付8#凭证,在“销售费用”中列支办公费1.58万元,发票内容为足金制品。6、11月银付7#凭证,在“销售费用”中列支福利费0.54万元,发票内容为服装。7、7月银付20#凭证,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交通费0.65万元,发票内容服装0.19万元、餐饮0.46万元。8、7月银付28#凭证,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差旅费0.50万元,发票内容为餐饮。9、4月银付84#凭证,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低值易耗品0.90万元,发票内容为服装。10、11月银付64#凭证,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福利费3.24万元,发票内容为皮带0.46万元、包0.70万元、皮具2.08万元。11、1月银付83#凭证,在“管理费用”中列支邮电通信费0.10万元,发票内容为家具、茶具、保健品。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并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三、处理情况及建议(一)对支出无发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责令更正、补充。(二)对支出附件不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责令改正。(三)对会计核算不规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四、检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湖北梦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积极组织进行整改,按财务规定进行了帐务调整;其他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荆门桑德夏家湾水务有限公司(6)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鄂财监发[2019] 13号)要求以及2019年市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我局于2019年8月13日至8月19日,对荆门桑德夏家湾水务有限公司201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实施了监督检查。检结论如下:一、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1、基本情况荆门桑德夏家湾水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位于掇刀区白庙街办江山村,注册资本7,850万元,法定代表人:邓丽荣。企业类型为自然人控股、国有企业参股的法人独资企业,现有职工32人。公司系一家采用BOT模式投资、建设、运营的一家环保企业,主要从事市政污水处理项目投资及运营,城市垃圾及工业垃圾处理,固体废弃物处理及回收利用,相关配套设施运营管理、投资,环保项目技术咨询,环保设备的销售,污水处理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等。公司目前日污水处理能力约为10万吨,拟进行增加日污水处理能力5万吨的三期项目建设。2、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截止2018年底,公司账面资产总额25,114.15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0,644.20万元、长期资产14,469.95万元;负债总额9,934.74万元,其中流动负债5,204.71万元、长期借款4,730.00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15,179.41万元,其中实收资本7,850.00万元(全部为启迪桑德水务有限公司出资)。2018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938.76万元(主要为污水处理服务收入),营业外收入48.78万元(主要为增值税退税收入);发生营业成本1,158.70万元、税金及附加35.16万元、管理费用176.74万元、财务费用163.14万元、资产减值损失4.90万元;实现利润总额1,551.69万元,扣除所得税费用359.99万元后,实现净利润1,191.70万元。二、检查发现的问题1、资产核算不规范,涉及金额1,131.23万元。公司将“在建工程--待摊投资”1,131.23万元(主要为土地拆迁费512.17万元、建设单位管理费173.08万元、勘察设计费142.49万元及其他费用303.49万元)全部直接转入“固定资产--其他设备”,未合理分摊至相关固定资产。以上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有关固定资产计量的“对于购入或自建的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的规定。2、取得的发票与支出事项不相符,涉及金额0.50万元。2018年9月,公司支付专家评审费0.50万元,后附发票为个体户“张某虎”出具的200元版定额发票25张计0.50万元。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3、部分记账凭证无附件,会计账务处理依据不充分,涉及金额8,024.14万元。(1)2018年12月,公司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7,688.99万元,未附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相关证明资料;(2) 2018年5月,公司补记对“北京合加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因2014年损益调整导致的投资损失144.99万元,未附被投资单位报表及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3) 2018年6月,公司补记对“北京合加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因2015、2016、2017年损益调整导致的投资收益190.16万元,未附被投资单位报表及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依据编制”的规定。三、处理意见1、对于资产核算不规范的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责令据实进行账务调整。2、对于取得的发票与支出事项不符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规定,责令更正发票。3、对于未附原始凭证导致记账依据不充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规定,责令补充原始凭证。四、管理建议1、建议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规定及本单位制定的《费用报销及付款管理办法》,加强日常费用特别是业务招待费的管理,在事前审批、标准控制、据实取得正规发票、事后签批等环节严格控制,进一步保证费用列支的规范性。2、鉴于公司一方面存在大额对外借款,另一方面对唯一法人股东启迪桑德水务有限公司的应收款持续保持在7,000万元以上的实际情况,建议公司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加大对该笔应收款的清收力度,尽力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确保公司利益最大化。五、检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荆门桑德夏家湾水务有限公司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积极组织进行整改,按财务规定进行了帐务调整;其他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荆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7)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会计监督检查的通知》(鄂财监发[2019]13号) 和《荆门市财政局2019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财政监督检查局于2019年8月27日至9月13日,对荆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实施了监督检查。结论如下:一、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一)机构人员及资产负债情况荆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05月30日,注册资本78,500万元,注册地位于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城南新区南国佳苑小区3-4号楼,法定代表人肖为,属国有企业。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再担保。公司现有人员37人。(二)资产、负债及收支情况2018年末公司账面资产总额106,874.45万元,负债21,829.06万元,所有者权益85,045.39万元(其中:实收资本78,500万元、资本公积46万元、盈余公积2,524.50万元、未分配利润3,974.89万元)。201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776.26万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4.98万元,利息收入224.56万元,营业费用2,099.95万元,投资收益772.53万元,补贴收入360.77万元,营业外收入0.22万元,营业外支出0.25万元,利润总额1,029.16万元,所得税565.01万元,净利润464.15万元。二、检查发现的问题(一)超经营范围违规发放过桥借款33,355万元。经查,2018年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对77户企业发放过桥借款33,355万元,收取资金占用费755.55万元。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3.8)第二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发放贷款活动……”的规定。(二)支出不实,涉及金额11.64万元。2018年将掇刀法院退回的2017年诉讼费11.14万元、财产保全费0.50万元,合计11.64万元,冲减当年营业费用,应调增年初未分配利润。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三)资产不实,涉及金额83.95万元。1、多记固定资产82.90万元,上年结转中将租用的办公楼装修费用82.90万元记入了固定资产;2、少记无形资产0.35万元,上年结转中将财务软件0.35万元记入了固定资产,应记无形资产;3、少记固定资产0.70万元。2019年1月将购置的监控系统0.70万元在“营业费用”中作低值易耗品核销,应记入固定资产。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四)公务接待不合规,涉及金额0.23万元。经抽查:1、一函多餐接待。8月14#凭证 接待省再担保公司一行0.15万元(3餐);2、超人数陪餐。2月55#凭证 接待武汉国融汇信投公司0.08万元,来客5人陪餐4人。以上行为违反了《荆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荆办发〔2014〕2号)第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和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的规定。(五)会计核算不规范,涉及金额49.13万元。经抽查,在差旅费中列支单位职工车补及交通费38.69万元、在邮电费中列支单位职工电话补助10.44万元。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三、处理情况及建议(一)对超经营范围违规发放过桥借款的问题,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企业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相关之规定,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移交荆门市银保监局处理。(二)对支出不实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相关规定,责令改正。今后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如实核算收入、支出。(三)对资产不实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进行账务调整。(四)对公务接待不合规的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责令改正。今后应严格按照《荆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五)对会计核算不规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单位今后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四、检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荆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积极组织进行整改,按财务规定进行了帐务调整;其他问题已整改或正在落实中。荆门正信会计师事务所(8)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的通知》(鄂财监发[2019]13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全省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名单的通知》(鄂财监发[2019]16号)和《关于印发荆门市财政局2019年财政重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通知》(荆财监发[2019]69号)工作部署,我局于2019年8月14日至19日,对荆门正信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审计工作中执行《审计准则》情况进行了检查。结论如下:一、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一)机构及人员情况荆门正信会计师事务所经湖北省财政厅鄂财会[2002]54号文件批准,于2002年11月29日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为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刘云峰、左小华、柴玲,合伙出资额10万元,地址为荆门市象山二路11号,批准执业证书号42100286。事务所内设财务审计部、验资部、工程造价咨询部、办公室。现有从业人员26人,其中注册会计师6人。2018年年末资产总额为114.71万元,负债总额为99.29万元,净资产为15.42万元,职业风险基金为84.62万元。事务所成立以来,无行政机关处罚、行业协会惩戒记录和涉及法律诉讼的情况。(二)业务情况2018年,事务所实现业务收入233.5万元,其中: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收入81.19万元,专项审计收入82.78万元,验资收入2.89万元,工程预决算审核收入66.64万元。当年出具年度审计报告783份,包括验资报告37份;按照年度审计报告类型划分,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772个、出具保留意见报告11份。二、检查发现的问题(一)审计业务方面1、初步业务承接评价程序不到位。本次抽查的10份财务审计报告执行的业务承接评价程序部分不到位,如业务评价表没有对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胜任能力进行评价;未对业务是否承接执行审批手续等。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一)……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二)……评价遵守职业道德要求(包括独立性要求)的情况”的规定。2、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在个别项目中未完全到位。经查:荆正财审[2018]286号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中无现金盘点表,存货无盘点表和监盘记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3、业务完成阶段审计工作不够规范。荆正财审[2018]027号和荆正财审[2018]487号审计报告,抽查的报告审计个别三级复核表未对复核的事项进行勾选,只有复核人员签名,无复核意见;抽查的审计报告后附财务报表个别项目未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无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得……的专业人士清楚了解:(一)……实施的审计程序……(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和审计证据;(三)审计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得出的结论,以及在得出结论时作出的重大职业判断”、《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七十条“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规定。(二)验资业务荆正审验[2018]029号验资报告:总体审验计划表填写不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十条“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编制验资计划,对验资工作作出合理安排”及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验资过程及结果进行记录,形成验资工作底稿”的规定。三、处理情况及建议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建议该公司在收到检查结论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整改,并将结果上报省财政厅。四、检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荆门正信会计师事务所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积极组织进行了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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