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目前正规的保险超市有哪些买哪个公司的财产安全险?


持有百分之一的股并且以公司名义去贷款,说两个人不能同时持有50%的股份让我帮忙,朋友两人合伙接手了一家公司?
2024-01-12 08:09:28网友提问
外聘律师可以担任聘用单位的监事吗?
2024-01-12 02:49:45网友提问
法人和监事可以是一个人吗?
2024-01-11 21:47:10网友提问
全风险代理接吗金额20左右?
2024-01-11 13:07:47网友提问
可以从事原来行业吗,我想退出公司另注册公司,我是其中之一并且我是法人,我公司是三个合伙人?
2024-01-11 08:43:30网友提问
主要就是股东入股,然后说是借款给公司,其实借款协议主体是我个人?
2024-01-11 03:52:28网友提问
总的投资6万怎么分股份?
2024-01-11 03:05:42网友提问
我是公司监事,持股95,我如果个人债务别人起诉我,会影响公司吗?
2024-01-10 23:04:43网友提问
身份证被盗用注册公司股东和监事,而且发现这个公司好多债务纠纷?
2024-01-10 16:38:40网友提问
投资退股未成年没签合同?
2024-01-10 15:53:34网友提问
在陕西西安打拼的崔先生,从没想过,自己会因为一场由鸡蛋引发的纠纷,陷入了“正当防卫”的是与非当中。法院一审判决崔先生犯故意伤害罪,他上诉后,二审判决出现逆转,崔先生被判无罪。那么,崔先生是如何身陷官司?罪与非罪,法院改判的理由是什么?男子打砸菜店并对店主指手画脚时间回到2018年6月30日,那天对崔先生来说,发生了三件事情,而这三件事情都相互关联。崔先生在西安市长安区小江村附近开了一家小超市,生意还算不错。当天中午13时多,他听说姑父在另一个村子经营的菜店被人砸了,因为两家关系比较好,于是就和父亲赶过去看看怎么回事。
菜店的公共场所视频显示,当天中午一点多,两名男子驾驶一辆摩托车出现在菜店门口。一名黑衣男子独自进店,将柜台上的电子秤摔砸在地,紧接着掀翻了店外的物品,朝店主也就是崔先生的姑父指手画脚说了几句话后,扬长而去。
当事人 崔先生:(当时)我姑父就是一脸惊魂不定的样子。然后菜店里面就是乱七八糟,他也给我姑父就是说了,意思是你的菜店别想开,就是说这事没完。这名黑衣男子到底是谁?为什么要这样做呢?向姑父了解了当时情况,崔先生得知,就在当天上午,菜店员工因为鸡蛋的问题,与一位老大爷发生了争执。
当事人 崔先生:刚寄回来新的鸡蛋,店里面可能还有旧的鸡蛋,就是在那摞着呢。可能那个新的鸡蛋他还没有拆开呢。然后那个大爷可能就是就想要这个新的鸡蛋,他(店员)也忙,还没有打开呢。就因为这个事,小伙子和那个大爷之间又发生争执了,最后可能是吵起来了吧。父亲曾与店员发生口角男子要求店员道歉
在菜店公共视频中出现的黑衣男子,正是那位买鸡蛋老大爷的儿子,姓卢。根据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卢某的证言显示,卢某父亲上午去菜店买菜,跟店员发生了口角,对方扬言要捅自己的父亲。得知此事后,他非常生气,所以去菜店砸了电子秤,并要求那位店员道歉。不过崔先生的姑父说,事发后,那名店员因害怕,买票回了老家,所以店员道歉的事情也就无从谈起。这就是崔先生当天经历的第一件事,而第二件事则紧随其后。崔先生听人说,黑衣男子卢某和朋友在附近的一家饭店吃饭,就想着找对方和解,息事宁人。
当事人 崔先生:我们给人家,赔人家点烟或者赔点钱,就是把这个事能给处理一下,当时我们就是这样一个心态。对方坚持要求店员赔礼道歉未能和解据崔先生讲,当时对方还是要求菜店店员来赔礼道歉。但是因为店员无法到来,他就提议由他姑父来道歉,但对方并不同意。此时崔先生也没有其他办法,就跟父亲先回自己的小超市继续营业。本来崔先生以为这第二件事情之后,也就没什么事了。但没有想到,他和卢某间的第三件事很快就发生了。根据公共场所视频显示,下午五点多,崔先生的超市里来了五名男子,崔先生认出带头的正是打砸他姑父菜店的卢某。紧跟其后的是卢某四个朋友冯某、冯某宁、冯某良和张某。崔先生之前去饭店找卢某和解时,这几人也正和卢某一起吃饭。据卢某一方的陈述,他们进超市后要求买烟,但崔先生说不卖。不过这个情节,崔先生并未提及,一审判决中,也没有认定有这个情节。但崔先生的说法是这样的。
当事人 崔先生:我大概就认出来了,而且他们满身酒气,进门就是超市东西我全要了。站在我的角度,我这个人平日也比较胆小一点,站在我的角度,我就感觉完蛋了,就这样一个感觉。见对方上门滋事随手抄起物品准备防身涉事双方都认可的情节是,当时卢某说过,“你超市里的东西我都要了”。随后,被崔先生拒绝。一审判决认定的情节是,卢某等人酒后进入超市欲找崔先生说上午菜店冲突的事,卢某进店后,声称店里的东西他都要了,崔先生见对方上门来滋事,遂表示不卖东西给对方。据崔先生说,他一边要求对方离开超市,一边来到后院随手抄起一件物品准备防身。
当事人 崔先生:当时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办,院子里的门口,刚好就是我家的案板,我当时就顺手把那个菜刀就拿上了。拿上以后我就站在那,而且我也没有动手,我就是站在那让他们出去。然后当时情况也比较乱,我的心情也比较复杂。
超市公共场所视频显示,卢某等人并没有因为崔先生喊的话而离开。这时候,跟随卢某一起来的冯某宁接连拿起柜台上的糖盒砸向崔先生,崔先生回击了过去。当事人 崔先生:当时我是反应过来,有人从这边的方向来砸我了。可能我当时的想法也比较简单,就是谁动手,我就拿刀抡谁吧,事发也比较突然。
眼看场面一度失控,在拉扯过程中冯某宁和张某被崔先生手里的菜刀划伤了手指和脸部,而这时卢某、冯某宁等人退出了超市。崔先生手持菜刀站在店门口,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视频显示,冯某出了超市后在路边捡起一个木墩朝崔先生扔了过去。
当事人 崔先生:当时说实话,我能躲开也算是运气,我当时闪了一下,就把超市玻璃门给砸烂了。砸烂以后,我就拿刀追他。崔先生说,追上冯某后并没有用手里的菜刀去伤他,踹了他两脚后又返回了超市门口。但两人之间的打斗并没有就此打住。视频显示,冯某捡起路边的石头继续朝崔先生砸去。
当事人 崔先生:就是第二次他确实了砸到我这块了,拿石头砸的。然后就是第二次又追他,追上他,抡了他一刀,就是抡了一刀。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致轻伤二级
双方的动静引起了周围群众的注意,有人上前把两方拉开,并报了警。在这场肢体冲突中,冯某右侧腹部有一条大约15厘米长的刀伤。张某脸部则有一条长约8厘米的刀痕。经鉴定,两人的伤势为轻伤二级。一审判决中的证据材料显示,在此次事件中,冯某与冯某宁的行为,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而崔先生则被西安市长安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案件开庭审理持刀伤人行为应如何定性这起案件由西安市长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在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认为,崔先生犯故意伤害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崔先生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崔先生持刀伤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那么,崔先生的行为究竟应该如何定性呢?法院一审认为,将崔先生的行为定性为一般性故意伤害犯罪显属不当。卢某等人酒后到崔先生的超市滋事,崔先生在自己人身和财产遭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进行防卫,本属正当。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法官 杨欣鹏:这个案件并不是一般的故意伤害罪,它有它的特殊性。被告人崔某对不法侵害进行反击的同时,具有明显的防卫性质。本院在审理后认为,崔某在开超市过程中,被卢某纠集一些人来超市滋事,其在身体和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进行了一定的防卫行为,对这个不法侵害者造成了人身的伤害,其行为本属正当防卫。
但法院同时认为,崔先生在防卫过程中持刀砍伤对方,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法官 杨欣鹏:冯某用糖盒扔向了被告人崔某,根据我们日常生活可知,这个糖盒属于一个质量很轻,很小的物件,这个东西砸中人对人造成伤害的可能性并不大。但是此时被告人崔某却手持菜刀奋力向卢某砍去,如砍中要害部位,后果会相当严重。所以我们考虑到这个双方的暴力程度不具有对等性,被告人采取了一种暴力反击的手段,应该是明显超过了其必要正当防卫。
合议庭还认为,其中一名受伤人员张某,虽然跟随卢某前去滋事,但其属于帮衬的角色,并没有具体对被告人崔先生采取人身或者财产的侵害行为。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法官 杨欣鹏:当被告人挥刀砍冯某的时候,张某还有在旁边站着的几个人迅速上前去制止这个拉扯这个崔某。在这个过程中,因为当时现场视频也能看到,店里一片混乱,在这个过程中崔某持刀伤害了张某的脸的右侧颧骨这个部位,造成张某轻伤二级。所以我们也是考虑到张某实际上并没有对崔某实施这样一个侵害行为,但是他自己却被崔某造成损害结果。防卫过当 构成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崔先生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但可以适用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2021年4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崔先生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法官 杨欣鹏:被告人崔某在他对不法侵害进行反击的同时,具有明显的防卫性质,但是他采取的手段过于激烈,应该认定为这个防卫过当。所以对他认为故意伤害罪成立,但按照法律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的处理。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案件二审开庭面对这样的结果,崔先生心里五味杂陈。他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是故意伤害。因此一审判决后,他提出了上诉。2021年7月21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控辩双方针对崔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展开激烈辩论。崔先生的辩护律师认为,崔先生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二审崔先生辩护人 雷静远:冯某以及其他侵害人对崔某的侵害一直是在持续中,而且是在一种升级的状态。崔某的行为应该是构成正当防卫。庭审焦点:上诉人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出庭检察员则认为,卢某等人酒后到崔先生的超市滋事,虽然冯某等人用木墩、石头攻击崔先生,但是该行为不具有紧迫性,崔先生的人身安全并未面临紧迫危险,因此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针对控辩双方的争议,二审法院又会如何认定的呢?法院认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需要严格依法认定。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李欣烨:对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一个在起因条件上要求针对的是不法侵害。第二个在时间条件上要求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第三是要求针对是不法侵害人而进行。第四是要求出于保护自己或者他人公民财产和其他权利的一个目的。是否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该如何判断崔先生是否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呢?应该如何判断呢?二审法院认为,从案发起因,双方人数对比,当时的语境上看,崔先生感受到人身财产安全面临危险是有事实依据的。崔先生让妻儿躲到后面房子后拿出了菜刀,以一己之力对付对方五个人,该防卫方法属于人之常情。后对方对崔先生实施连续用糖盒,木墩,石块砸的行为,导致崔先生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且处在高度危险之中,所以案发时存在不法侵害。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李欣烨:这些行为虽然说在时间上有一定的中断,但是我们是这样认为的,根据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的规定,不法侵害虽然暂时被中断或者被制止的,但是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我们依然认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所以崔某的行为是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的。因此,法院认为,崔先生持刀导致冯某、张某二人轻伤的行为,前提是遭到了包括二人在内的卢某等五人的不法侵害,且该不法侵害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李欣烨:在崔某拿出菜刀站在超市门口时,他呈现出的是一种防御的状态。他就告诉了外界一个信号,我手中有刀,你要小心点,你再过来我就不客气了。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不法侵害人依然两次对他进行进攻。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持续进行的不法侵害,各个侵害行为之间紧密衔接,交互发挥作用。对防卫人形成精神和物理上的压力,在评价上就不应当把侵害人在各个时间点实施的不同行为进行分隔式评价,而应以开始点为起点,在侵害行为彻底终了之前承认侵害行为的持续性。崔先生面临的是危险程度不断升级的持续侵害。冯某和冯某宁的主动攻击行为升高了不法侵害危险,崔先生面临的危险处于累积升高的状态,防卫人后续造成的后果应当归属于侵害人一方。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崔先生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是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呢?
二审法院认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李欣烨:在伤情上仅造成二人轻伤的损害后果,也不属于造成重大损害,所以本案不属于防卫过当。
综合这些观点,二审法院判决,崔先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不应负刑事责任。原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崔先生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有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李欣烨:刑事法官要有这样一种判断的逻辑,首先我们要判断这个事情做得好不好。第二步再判断这个行为人是否应当受到谴责,该受到多大的谴责。在本案中,我们首先要肯定崔某行为的正当性,他这个行为做得对,下面我们再谈是否应当受到谴责,正是因为他的行为是正当的,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所以我们认为他应该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收到无罪判决书的那一刻,崔先生喜极而泣。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李欣烨:对当事人而言,二审改判无罪,还了当事人一个清白。对我市两级法院而言,纠正了一审法院谁死谁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捍卫了法不能向不法低头的一个法治原则。专家解读: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法律界定这起案件已经告一段落,但是案子给我们带来的思考并未停止。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准确认定?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两者之间的界线是什么?当我们遭受不法侵害时,应当如何正确行使防卫权?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建伟:具有相当的紧迫性,而且危险的发生,有时候是难以预测的,这时候实施正当防卫的人,他都没有办法来做精确的判定,我如何来制止对方的行为是比较适当的,所以有的时候确实会超过一定的限度,但是这种限度如果不是明显过当的话,那么还是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就是要把正当防卫的行为,放到当时非常急迫的情境当中去加以思考,而不是现在在办公室,我们冷静地,理性地,缜密地来做这样的一个判断。法学专家介绍,对于如何适用正当防卫,《指导意见》中从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意图条件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阮齐林:一个人在紧张情况之下,很难判断这一拳该打多重。特别是在一对多的情况下,这个时候要设身处地,从防卫人当时的情急之下的情况来考虑。那么综合判断,从起因上,过程上,双方的力量对比,以及使用的工具和方法,最后到造成的结果上来看,如果没有达到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个就认为不具备手段上的、方式上的不当,是这样一个条件。只有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个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性,并且造成重大损害,符合这两个条件,才是防卫过当。法学专家介绍,《指导意见》同时明确,要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那么在面对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时,应该如何正确行使防卫权呢?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建伟:行使防卫权的时候需要注意几个方面的尺度,一个就是你自身的安全,那么你在行使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的权力的时候,要善于保护自己。还有就是你在行使这个权利的时候,还要掌握好,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不能够超过必要的限度。专家认为,本案的改判,让公众看到了司法的生命线是公正,符合普通民众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解和期待。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建伟:司法的生命线是公正,通过这样的案件,进一步向社会释放了一种积极的信号。那么对于行使了正当防卫权利的一些个人,司法是站在他这一边的。给社会释放了明确的和积极的信号。来源: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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