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自产自用与委托加工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对于消费税的处理不一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第三条 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条 条例第三条所称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  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六条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第七条 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第八条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第九条 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第十条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  (一) 黄酒 1吨=962升  (二) 啤酒 1吨=988升  (三) 汽油 1吨=1388升  (四) 柴油 1吨=1176升  (五) 航空煤油 1吨=1246升  (六) 石脑油 1吨=1385升  (七) 溶剂油 1吨=1282升  (八) 润滑油 1吨=1126升  (九) 燃料油 1吨=1015升  第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第十三条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第十四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五条 条例第七条第一款所称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是指依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的应税消费品。  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所称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一)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  (二)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第十六条 条例第七条所称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第十七条 条例第七条所称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所称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第十九条 条例第八条所称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第二十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  (一)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二)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三)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第二十二条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如何理解“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将按规定计算的应代扣消费税税款金额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或用于其他方面的,委托方应将被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委托加工物资”、“生产成本”等科目,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委托方应按代收代交的消费税款,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委托加工收回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产品,如果改变用途,应将改变用途部分所应负担的消费税从“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转出。  2.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  按所含税额,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银行存款”等科目,用于其他方面或直接对外销售的,不得抵扣,其消费税计入成本。  外购应税消费品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过程中,如改变用途,应将改变用途的部分所负担的消费税从“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转出。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其交纳的消费税计入该项物资的成本。二、什么是非应税消费品? 1,非应税项目是指对某一税种来说不需要缴纳的项目,即不属于该税种的征税范围,而不是减税或免税的项目。 2,以增值税为例,对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就属于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对于其他税种来说,也同样存在不需要缴纳的项目,即非应税项目。三、应税消费品有哪些?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了五种类型的产品: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 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护肤护发品等。四、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怎么纳税?  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对于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也同样适用。  列举11条扣除范围: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10)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税法1上面只列了这些可以扣除的项目,进口用于上述连续生产的应该可以扣除  进口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进口环节消费税。  依据:国税发[2006]49号
五、生产应税消费品但未销售,交消费税吗?1、生产应税消费品未销售不缴纳消费税。2、延伸:目前消费税的征税环节包括以下几种:生产销售环节、委托加工收回环节、进口环节、批发环节(仅限卷烟)、零售环节(仅限金银首饰)。六、纳税人自产自用生产非应税消费品需要交纳消费税?这句话对吗?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要交纳消费税。如果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不交消费税。只对最终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七、什么是非应税消费品,哪些属于非应税消费品,请举例说明!很急?比如说单纯销售应税消费品,销售环节需要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而将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销售非应税消费品环节只需缴纳增值税,少交一道消费税是不是,所以在移送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环节缴纳啦。至于增值税,举个例子比如将增值税应税货物用于连续生产非增值税应税货物,则需要缴纳增值税,而应税消费品和非应税消费品均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故不需缴纳。八、连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可以抵扣吗?①计算委托加工环节应交消费税时,有受托方同类物资销售价格的,委托方需要交纳的消费税=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消费税税率如果没有给出受托方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则委托方需要交纳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材料实际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②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直接出售时,则相关的消费税不允许抵扣,直接计入收回物资的成本中,这体现消费税单一征税环节。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委托加工环节交纳的消费税单独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不计入成本,这一部分是可抵扣的;连续生产后的应税消费品在以后期间出售时还是要交消费税的,那时会对整个应税消费品计算消费税,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消费税,那么委托加工时借方的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就可以抵扣了,这两者之差就是企业实际应交纳的消费税,也体现了消费税单一环节征收。九、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如何计算纳税?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那么增值税=(185000+203500+11655)*17%=68026.35.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十、如果应税消费品和非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商品销售的,该怎么算呢?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委托方是实际消费税纳税人,出于源泉扣缴这里由受托方代收代缴(当然前提是受托人是单位而不是个人),受托方不交消费税但要交增值税(因为提供加工服务)。组成计税价格的作用是用来算消费税的,也可以理解为 材料成本+受托方向委托方应收的款项 这款项中包括了加工费和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还有就是要理解消费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才是价外税。题主可以用具体的数字和写会计分录来理解。
为什么有的消费税计入税金及附加有的计入成本? - 东奥财会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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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计入税金及附加。(  )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应交纳的消费税计入在建工程。查看完整问题王老师
2023-05-04 11: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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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学员,您好:这个是会计准则规定的内容哦,根据不同的用途需要归入不同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1.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应交的消费税,应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2.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等非生产机构时,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3.企业如有应交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一般应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应按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待用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生产出应纳消费税的产品销售时,再交纳消费税。4.企业进口应税物资交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应交的消费税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消费税计入该项物资成本,借记“在途物资”“材料采购”“原材料”“库存商品”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希望可以帮助到您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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