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党组)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应当按照那些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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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16个重点
  1.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2019年3月3日起施行。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2.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作出规定。
  3.依据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4.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5.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6.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破格提拔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8.民主推荐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本级党委沟通协商后,由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本级党委主持,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9.考察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10.讨论决定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11.任职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务;
  (三)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党组)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党政领导干部人选的产生方式: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12.交流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派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坚决防止“镀金”思想和短期行为。
  (五)加强工作统筹,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进地方与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推动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党政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13.回避
  (一)任职回避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二)选拔任用工作回避
  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14.免职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15.辞职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16.降职
  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模拟题
  1.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民主推荐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
  B.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C.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
  D. 召开推荐会议,由上级党委主持
  【答案】D
  【解析】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民主选举的规定,召开推荐会议,由本级党委主持,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因此,选择D选项。
  2.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下列情况可能发生的是:
  A.王某任职试用期满半年未满一年,因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被破格提拔
  B.张某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在任职期越两级提拔
  C.赵某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提拔
  D.孙某因专项工作急需,没有经过民主推荐列被选为破格提拔人选,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进行
  【答案】D
  【解析】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破格提拔的规定,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因此,选择D选项。
  3.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下列哪种情况能被列为考察对象:
  A.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中等次的
  B.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C.配偶移居国(境)外
  D.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期满影响使用的
  【答案】A
  【解析】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考察方面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因此,选择A选项。
  4.下列不属于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的是:
  A.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B.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C.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文化程度
  D.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答案】C
  【解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8条第4项规定,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因此,选择C选项。
  5.下列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表述正确的是:
  A.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
  B.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三分之二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C.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D.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答案】D
  【解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41条规定,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因此,选择D选项。
  6.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交流制度的表述,错误的是:
  A.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是交流的主要对象之一
  B.为便于管理,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同时异地交流
  C.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
  D.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
  【答案】B
  【解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51条第2项规定,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因此,选择B选项。
  7.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小王和小张是夫妻关系,二人可以在同机关担任隶属于同一领导人的职务
  B.老李和小李是父子关系,小李可以在老李的直接领导下任除了组织、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C.小丽和小强为兄妹,在同一机关工作,甲可以在组织部门担任部长,乙在行政部门担任普通科员
  D.老张可以在他本人成长所在地担任县(市)检察院的检察长
  【答案】C
  【解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52条规定,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C选项中虽然兄妹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但甲在组织部门,乙在行政部门,隶属于不同部门,不违反回避制度。
  因此,选择C选项。
  8.关于党政领导干部的免职、辞职、降职说法错误的是:
  A.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三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
  B.党政领导干部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C.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
  D.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答案】A
  【解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56条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因此,选择A选项。
  9.确定考察对象时,要考虑很多因素。有下列那些情形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①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②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③群众公认度不高的④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A. ①②③
  B. ②③④
  C. ①②④
  D. ①②③④
  【答案】D
  【解析】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因此,选择D选项。
  10.下列情形应当予以免职的有:
  ①王某达到退休年龄界限
  ②李某辞职
  ③赵某个人申请离职半年的
  ④孙某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
  【答案】C
  【解析】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③“离职半年”说法错误,应该是“离职一年”。
  因此,选择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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