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追加为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20种情形救济程序有哪些?

2019-02-26 09:52
来源:
征地拆迁律师臧瑶
民商事案件经过审判后会面临执行的问题,若在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则存在通过追加被执行人进而执行其财产以偿债的可能,申请执行人不妨进行尝试。那么,在执行程序中如何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呢?
关于追加被执行人,有一非常重要的司法解释,即2016年12月1日生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一司法解释较为详细地规定了追加被执行的条件和程序。追加被执行人主要有以下程序:
(一)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目前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并未规定执行法院以职权启动追加程序,一般认为追加被执行人应依当事人或者权利人的申请启动,执行法院原则上不得依职权启动。实务中,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符合追加条件的,一般是先与执行法官沟通,然后再依据《规定》第二十八条,向执行法院立案部门提出书面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一般的,书面申请中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执行案件案号、执行情况,以及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与理由、法律依据等,并附申请人身份、主体资格证明、相关证据材料、联系方式等。也就是说,被申请追加的当事人信息应当明确,并且申请人应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执行法院立案
追加被执行人的审查属于五种执行审查类案件类型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执行法院立案部门对于符合追加条件的申请,应作为新的执行异议案件立案,并确定其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异字”。
关于法院应在几日内立案以及不予立案时如何救济的问题,可参照最相近似的执行异议立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即执行法院立案部门应在接收材料后3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申请追加进行审查。
(三)由执行局裁决部门进行审查并公开听证
执行法院立案部门进行立案后,将案件移送执行局裁决部门审查,原执行实施案件的承办人要回避,不得参与审查。
根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局裁决部门应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由本院院长批准。
在听证程序中,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出席,则视为其放弃追加执行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撤回申请处理。被追加人下落不明,或者经传唤或通知拒不到庭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不过,鉴于追加被执行人对被申请人影响重大,执行法院要尽量通知被申请人到场参与听证,尽量避免缺席听证,被申请人也行积极参与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有所不同,主要是程序方面的审查,不涉及实体问题的审理。因此,申请人在听证程序中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符合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追加被执行人情形。否则其申请很可能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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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加被执行人,有一非常重要的司法解释,即2016年12月1日生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一司法解释较为详细地规定了追加被执行的条件和程序。追加被执行人主要有以下程序:
(一)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目前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并未规定执行法院以职权启动追加程序,一般认为追加被执行人应依当事人或者权利人的申请启动,执行法院原则上不得依职权启动。实务中,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符合追加条件的,一般是先与执行法官沟通,然后再依据《规定》第二十八条,向执行法院立案部门提出书面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一般的,书面申请中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执行案件案号、执行情况,以及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与理由、法律依据等,并附申请人身份、主体资格证明、相关证据材料、联系方式等。也就是说,被申请追加的当事人信息应当明确,并且申请人应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执行法院立案
追加被执行人的审查属于五种执行审查类案件类型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执行法院立案部门对于符合追加条件的申请,应作为新的执行异议案件立案,并确定其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异字”。
关于法院应在几日内立案以及不予立案时如何救济的问题,可参照最相近似的执行异议立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即执行法院立案部门应在接收材料后3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申请追加进行审查。
(三)由执行局裁决部门进行审查并公开听证
执行法院立案部门进行立案后,将案件移送执行局裁决部门审查,原执行实施案件的承办人要回避,不得参与审查。
根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局裁决部门应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由本院院长批准。
在听证程序中,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出席,则视为其放弃追加执行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撤回申请处理。被追加人下落不明,或者经传唤或通知拒不到庭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不过,鉴于追加被执行人对被申请人影响重大,执行法院要尽量通知被申请人到场参与听证,尽量避免缺席听证,被申请人也行积极参与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有所不同,主要是程序方面的审查,不涉及实体问题的审理。因此,申请人在听证程序中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符合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追加被执行人情形。否则其申请很可能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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