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都买了保险必须在本地买吗,为什么只能其中一方的保险必须在本地买吗赔偿?

  被保险人投保后,  保单生效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应否赔付?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  受害人可向谁主张赔偿?  ……  这些交通事故赔付的问题你都知道吗?  今天这篇文章干货满满,  一一为你解答!  1、被保险人投保后,保单生效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否赔付?  《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13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由此可见,支付保险费一般不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除非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相关约定。投保单均会显示收费确认时间、生成保单时间、保单打印时间、投保期限等,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被保险人投保后,保单生效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2、若发生酒驾、醉驾、无证驾驶等情形,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并依法享有追偿权。  3、机动车被抢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是否赔付?第三者商业险是否赔付?  根据民法典第1215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因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仅限于抢救费用垫付、不垫付财产损失),并依法享有追偿权。  第三者商业险可以拒赔。  4、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交强险是否赔付?第三者商业险是否赔付?  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涉嫌违法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享有追偿权。  第三者商业险可以拒赔。  5、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受害人可向谁主张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211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212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213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因此,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可向机动车实际使用人、所有人、管理人,机动车挂靠人、被挂靠人,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主张赔付。  6、事故发生后,交强险能对司机或乘坐人员赔付吗?  交强险的赔付对象为除司机或乘坐人员以外的第三者(即车外人员),对于司机或乘坐人员的损失应转换赔付角度,由对方车主(驾驶人、实际使用人、被挂靠人)、保险公司依法赔付,同时投保座位险的,可主张座位险赔付(保险公司同意的可一并处理,否则,需按保险合同纠纷另行起诉)。  同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7、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逾期投保),车主是否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公益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未投保交强险(或逾期投保)车辆发生事故,侵权人与投保义务人非同一人,投保义务人(即车主或实际车辆管理人)需赔付吗?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保险公司拒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否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交强险应如何赔付?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同一事故致多人受伤,部分受害人能否先行起诉?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该条解释解决了各被侵权人损失的获赔比例问题,但是对于部分受害人未起诉的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由于未起诉受害人的损失无法确定,故法院无法确定各受害人损失比例,进而确定赔付金额。对此,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比如:建议受害人先行协商交强险赔付比例;等待各受害人医疗终结一并提起诉讼;由法官行使释明权,告知未起诉的受害人及时提起诉讼,在案件庭审前加入案件的合并审理,若其不起诉,则视为其放弃与其他受害人同时按比例受偿的权利,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已诉受害人的损失予以赔偿,其他受害人仍可通过另案起诉获得赔偿。  12、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可否拒绝理赔?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20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3、车辆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可否拒绝理赔?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4、交强险伤亡保险请求权能否转让或设定担保?  不能。交强险的功能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其中人身伤亡保险金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畴,具有人身属性,不可转让。所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5、行人或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或非机动车负全责,机动车司机是否需赔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行人或非机动车负全责的,对于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具体应根据行人或非机动车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机动车方承担1%-10%的赔付比例。  16、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法院是否支持贬值损失?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处理中,对于待售或运输中的新车车损,对合理损失可凭车损鉴定主张。但是对一般车辆的“贬值损失”能否得到支持,存在很大争议,各地法院判决标准不一。  可供参考案例:(2020)京02民终2366号  裁判要旨: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当支持朱某所称车辆贬值损失。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朱某所有的事故车辆于2018年4月购买并登记注册,至本案事发时实际使用一年时间,且根据本次修车机构出具的估价单载明,该车行驶里程数为25739公里,修理类型为“一般修理,钣金,喷漆”。朱某上诉主张事故车辆存在贬值损失,要求许文某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予以赔偿。鉴于目前我国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认定作出明确具体之规定,一般司法实践中,出于对我国道路交通现状、事故率乃至人们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等考虑,人民法院对车辆贬值损失宜采取审慎态度。本案中,综合考虑朱某所有的事故车辆的使用时间、行驶里程以及本次维修的程度及范围,且事故车辆已通过充分维修恢复正常使用的车辆性能之情形,故一审法院对朱某所称车辆贬值损失未予支持,于法无悖。  (2019)京01民终11237号  裁判要旨:关于车辆贬值损失,事故发生时,宓某的车辆仅使用6个月,行驶里程较短,尚属新车,因交通事故造成较大损害,虽经修理,但必然会使车辆造成贬值,故宓某主张贬值损失,理由正当,一审法院启动鉴定程序,并在鉴定意见的基础上酌情判决的贬值损失数额适当。  17、受害人伤情严重,无法支付大额医疗费,怎么办?  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对保险公司或机动车一方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之义务的一种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18、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约定支付期限的,对方不按约定付款,怎么办?  可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直接提起诉讼,之后,受害人可凭司法确认裁定或判决书、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或是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经交警部门确认后,当事人担心对方反悔或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司法确认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特别程序,是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之外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进行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非讼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无偿搭乘非营运车辆,造成搭乘人损伤,能否减轻驾驶人责任?  此为好意同乘。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20、交通事故受害人一方已由社会保险报销的医疗费,是否还可再行主张赔付?  实践中,社会保险已报销医疗费不计入赔偿范畴,但受害人投保的商业险(如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且已赔付的,不应抵扣赔偿款。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宁都法院道路交通法庭、赣州中院
现在社会,闪婚闪离不再是什么新鲜的话题了,喜欢就自然结婚,相处不了自然离婚。说到离婚,这时有人说“保险能做到离婚不分,欠债不还”。事实真的如此吗?这样的说法其实是不太正确的。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离婚后,保险算不算共同财产吗?该如何分割?如何避免离婚造成的保险分割纠纷?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想要知道上文问题的答案,首先我们要了解清楚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时间内所获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都归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都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对这部分财产的处理要征得另一方的许可。个人财产是归属一方的财产,不因结婚离婚与否而发生变更。1、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哪些财产呢?《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2、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的财产有哪些?《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由于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离婚了,保险该如何分割?对于这个问题还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婚前投保若保险是夫妻一方在结婚前投保的,且保费也是婚前交的,除了双方另有约定外,该保单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所买的年金保险等产生的收益属于个人财产,可若婚后利用婚前保险收益再次投资的,那么这部分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二、婚后投保1、父母给孩子买的保险《婚姻法》第17条第(四)条后半句: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婚姻法》第十八条:(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若夫妻一方的父母明确约定赠与或遗产继承属于其孩子个人的,这样保单就有了巨大的财产保全优势,归为婚内个人财产。因而,父母配置保单明确被保者是他们的孩子,就算是婚后买的,离婚时也不进行分割。2、夫妻共同交费婚后夫妻共同缴费配置的保险,因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所以不管是以一方还是双方名义买的,都视为夫妻共同购买的,归为共同财产,离婚时要进行分割,可分割已经交的费用或退保后的费用。3、各类人身保险金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被保者发生人身伤害或疾病等而获得的各类人身保险金的,参照《婚姻法》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财产”。所以,这部分保险金归为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此外我国《保险法》规定,只要投保时,被保者和投保人处于婚姻状态,就具有保险利益,婚姻关系解除对保单的继续有效是不产生影响的。而且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很多长期保单若在缴费期间内选择退保,会造成比较大的损失,因为客户只能拿回账户的现金价值。最好的办法还是夫妻双方友好协商后,一方补偿另一方等额的现金价值,并进行受益人变更,让保障延续下去。如何避免离婚造成的保险分割纠纷?想要避免离婚造成的保险分割纠纷就要做好婚前财务隔离。若是已经结婚了,财产分不清是不是个人的了,那么要做好婚后财务隔离。婚后财务(保险)隔离要这样做:1、受益人设置受益人分为两种情况:指定受益人、法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也即由自己决定钱给谁、给多少,出险,保险公司按你的分配赔偿。若无指定受益人,那么出险后,保险金依据继承法顺序来领取了。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很多人于婚姻期间配置保险,在保单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配偶”,落款并没有写具体姓名。离婚时也没想起要处理保险事宜,若以后被保者再次结婚,一旦出险,受益人是原配or现任配偶,常常会引起纠纷。此外,虽然夫妻给孩子配置的保险属于赠予归个人所有。可一旦孩子发生意外,无论夫妻是不是离婚了,都是孩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都有权利获得保险金(继承遗产)。举个例子:王女士在自己的女儿萌萌出生后,给萌萌买了一份意外险,并指定夫妻双方为受益人,后来她和丈夫李先生离婚了。孩子判给了她,孩子的意外险保费也是她一直在交。可不幸的是,在一次出国旅游过程中,母女发生意外死亡。此后,孩子的外公、外婆与孩子的父亲争夺孩子的身故保险金,二老表示:“孩子是我女儿和我们夫妻养的,保费也是我女儿交的,孩子的父亲啥都不出,这笔钱跟他没关系”。问题来了,这笔保险金会落在谁的手里呢?答案是孩子的父亲!原因有两点:第一,保单的受益人是孩子的父亲和母亲,由于母亲身故失去了受益权,只剩下孩子的父亲了,因而孩子的身故保险金由其父亲获得;第二,如果这个保单是没有指定受益人的,那么就会依据孩子的遗产来处理这份保险金。而孩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父亲,姥姥、姥爷只是第二顺位继承人,因此最后的结果还是由孩子的父亲获得。只有在孩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都不在的时候,才由第二顺位继承人获得。因而在此要提醒大家的是:离婚后变更受益人十分重要!一定要重视,及时更改,以防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2、应该怎么做若想利用保险进行婚后财产隔离,可以利用自己父母的配合来进行。为什么这么说呢?举个例子:杜女士由于各种原因想“离婚”,此时她想要做财产隔离,她是这么做的:把自己手头上的钱赠予父母,让父母给自己配置寿险,并指定杜女士自己为受益人;杜女士也可以这样操作:把钱赠予父母,让父母给自己配置年金险,并让父母去公证该份保单只赠与给杜女士自己;还可以赠予一份寿险给自己父母,受益人指定为杜女士自己。如此杜女士通过父母成功地把资产进行隔离了,不过要注意的是:公证是必要且有效的取证手段哦!写在最后:今天把“离婚后,保险算共同财产吗?该如何分割?”这些问题给大家讲解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说到离婚,实际上是件复杂的事,分割财产、房屋等都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所以,还是建议大家仔细全面阅读一下婚姻法,把里面的一些重点标注一下,不懂的问题要弄明白,这样对维护自身的财产利益也是很有帮助的。本文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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