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医保恢复了吗改革征求意见网什么时候结束正式实施

漫画:颜庆雄8月26日,国家医保局正式向社会公布《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本次医保改革有3个核心的举措,第一是建立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报销比例从50%起步;第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也将有变,医保单位缴费部分不再计入个人账户,全部计入统筹基金;第三,个人账户的资金不仅可以自用,还可用于支付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费用。本期议苑就该问题进行讨论。本期嘉宾和静钧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肖 俊深圳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吴 帅医生、民营医疗管理者Q本次医保改革的背景是什么?改革后我们能报销的变多了还是变少了?和静钧:本次医保拟议的改革,涉及“三纵三横”体系中主干部分即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影响到3.3亿参保人。考虑到“三纵三横”体系自2007年建立职工个人支付账户制度以来,个人账户沉淀资金已达8000亿元以上,形成“年轻人钱多却无病可看,老年人疾病缠身却钱已用光”的体系失济状态,医保的社会调剂保障功能受到损害。另一方面,虽然个人账户可以支付医院及药店的支出款项,但由于出自“个人账户”,结果依然属于“自费就医”,这导致了“小病小住院”“大病常住院”以换取公费报销医疗费用的待遇,从总体上推高了整个社会医疗保障投入负担。从当前情况看,我国已经形成“高缴费”“低报销”“高住院率”的情况,这很大一部分是由制度性原因造成的。改革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促成的。从结构安排上看,改革后可报销的范围比以前大了,门诊按比例报销,从少量的病种报销到无差别报销,门诊报销范围也扩大了。肖俊:本次医保改革的背景主要是以往一个账户的医保报销方式导致的医保资源配置不合理。一方面职工个人医保账户中大量医保资金沉淀,另一方面居民因门诊报销比例低而采用住院方式来消耗医保基金资源,医保的统筹功能受到资金剩余压力的限制。一直以来,关于医保个人账户的功能如何更好地发挥保障作用曾经有过一些讨论,个别地方也实行过一些改革措施,比如可以用于购买商业保险、用于保健等消费支出,这些做法其实只是为个人谋取了好处却不利于社会公平。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是实现社会公平,共济原本应当是核心价值。吴帅:如何提升医保福利且在医保资金安全可控范围内,非常考验管理者拟定政策的智慧。此次改革,从筹资和保障这两个角度全面提高医保的共济功能,从而提高了医疗保障的深度。按照笔者的理解,改革后对于健康人群,能报销的没多也没少。对患病人群来说,能报销的范围和深度理论上是增加的。正如意见所说,随着门诊共济保障机制逐步健全,探索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对患者是利好消息。Q医保单位缴费部分不再计入个人账户,意味着个人账户金额减少吗?您如何评价改革后单位缴费部分纳入共济的政策?肖俊:医保单位缴费部分不再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金额的确会减少,但个人账户计入金额减少并不会影响个人的医保报销,计入统筹后,这些原来沉淀在个人账户里的资金能够很好地用于老年人、少儿以及居民(包括职工的亲属)的医疗共济。通过提高门诊报销比例,可以引导病人去门诊和基础医疗机构看病拿药,而不需要采取住院的方式获得更高比例报销。因此,这项改革的社会意义是非常重要的,凸显了社会保障的共济原则,也使宝贵的医保基金资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吴帅:社会保险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个人通常缴纳工资的2%,这笔钱是都计入个人账户的,而公司缴纳的社保费的30%会计入个人账户,70%会计入社会统筹账户。改革后,单位缴纳的30%不再计入个人账户,而是统一计入社会统筹账户。意思是说个人账户里只有自己交的2%,公司交的社保费都计入社会统筹账户,直接的结果是到个人社保卡里的钱会减少,但单位缴纳的30%进入统筹资金,有利于医保待遇福利的拓展加深,共济政策的落地。改革前是个人只能用自己的医保卡。改革后,医保卡可以用于支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一句话总结,那就是中国家庭医保的范围扩大了,这是前所未有的。和静钧:以前个人账户是由个人应保工资的2%和单位缴费的30%组成。现在单位缴纳部分进入社会统筹总资金池之后,个人账户上只有个人缴费的金额,比以前会少一半以上。有人说就当是把单位缴纳部分“捐出去”了,这有一定道理,这部分资金进入社会统筹资金池后,肯定会增加社会共济能力,实现医保的社会保障互助功能。不过,由于目前每年能进入社会统筹的单位资金仅2000亿元,而国家投入资金池的金额高达1.5万亿元以上,这部分流入共济池的单位资金只起到辅助功能。Q《征求意见稿》的最大亮点是什么?对于《征求意见稿》您还有何好建议?吴帅:本次《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是提出共济保障机制。医保不是一个人的医保,而是一个家庭的医保。任何一个家庭成员的生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最终都影响到整个家庭的经济情况。所以说,共济保障的概念是非常切合中国医疗实际状况的。强调门诊共济保障,则是强调了要把医保的钱用在刀刃上,把小病常见病慢性病管理好,让民众少生病和少生大病重病,需要发力在门诊,这是减轻医保负担最见效的办法。如果没有这种定位和理念,医保的钱只愿意投入管理大病和重病,不夸张地说,多少医保资金也填补不了这个大窟窿。作为医生,笔者的建议是:首先,医保使用不受搬家和换工作的影响。其次,增加个人门诊康复医保待遇,中国有大量的老年慢性病患者,需要在门诊得到康复医疗服务。最后,对各级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减少对民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资质的限制。和静钧:《征求意见稿》中就个人账户问题提出改革措施,属于改革中最大的举措。个人账户归属于个人,虽然其使用范围受限,但从法理角度上看,属于个人财产性资产,对其任何干预或调节,都要冒一定的政治与法律风险。个人账户制度支持高比例缴纳制度,符合“高投入高收益”的市场激励原理。若个人账户缩水,实惠下降,高比例缴纳的积极性和合理性就会受到影响。从目前的制度安排与补偿性方案上看,《征求意见稿》提出以门诊报销及家庭其他成员共用共享等“好处”,以冲缓这一制度变动的“硬着陆”,然而,拟议的“好处”仍然效果有限,有些职工可能很快享受到“好处”,有些则因“无病可看”,成为“损失”的纯粹承受者。因此,本人建议,为配合这一制度的很好贯彻,应该降低个人与单位缴费比例,使两者缴费总额控制在工资的10%以下,这样从宏观的角度上看,个人及企业及单位均全线获得实在利益,改革的推动阻力就会少一些。肖俊:《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是突出了社会保障的共济功能。尤其是老年社会的来临,这种社会共济的保障意义更显重要。对居民和退休人员来说是好消息,改革之后,用于统筹的资金更充裕,因而也有余力可以提高门诊报销比例。另一个亮点是将亲属纳入个人账户的医保支出了,这是一项与国际接轨的重大改革。不过,亲属如何使用职工个人账户还需要细则。因为牵涉到不同医保类型,如何在个人账户下统一报销,希望尽快出台详细规定和指引。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主持:王玥编辑:赵鑫
  2020年2月25日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提出,逐步将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2021年4月14日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提出,要建立完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同步推进个人账户制度改革,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2021年12月31日印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56号),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确定了全省统一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二是规范并扩大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三是原则性规定了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及就医管理服务的要求。  因此,为贯彻落实国家、广东省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改革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减轻我市参保职工门诊医药费用负担,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于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次改革的核心是将“统账结合”职工医保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积累式保障模式转变为社会互助共济式保障模式。  一是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上,规定参保人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二级医院、三级医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甲类药品及诊疗项目或医用耗材分别为75%、65%、55%,乙类药品分别为70%、60%、5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提高5%。经统筹基金支付后的部分,可由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的由个人自付。  二是年度支付限额上,规定统筹基金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本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其中在二级及以上医院、专科医院的年度支付限额最高不超过本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两个限额不叠加使用。超出部分,可由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的由个人自付。  规定普通门诊统筹限额标准和门诊特定病种限额标准分别计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与其他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待遇不重复享受。除急救和抢救需要外,参保人未经转诊到非选定统筹定点机构就医的,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享受原有的普通门诊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职工参保人可以同时选定本市1家社康机构或一级以下其他医疗机构、1家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院作为普通门诊统筹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选定的社康机构所属结算医院及其下设的其他社康机构同为选定的统筹定点机构。专科医院由参保人根据病情需要选定。社康机构及其结算医院、一级以下其他医疗机构、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院的范围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公布。  我市医保个人账户目前已在家庭成员共济、药店购药等方面活化使用。《通知》进一步扩大了个人账户活化使用范围:一是可用于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器械、医用耗材,每月支付最高不超过300元,不累计使用;二是可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及参保人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用。  按缴费基数8%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月计入标准为本人缴费基数的2%,其余部分全部划入统筹基金。在本市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的退休人员,其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月划入标准为2021年本市基本养老金月平均金额的2.8%。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水平,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5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属于国家、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以下简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和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的确定,以及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  二、按缴费基数8%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月计入标准为本人缴费基数的2%,其余部分进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  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月划入标准为2021年本市基本养老金月平均金额的2.8%。  仍在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标准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处理。  三、在个人账户、门诊特定病种等门诊待遇及就医的基础上,新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普通门诊统筹待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比例和限额支付:  (一)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1.甲类药品、诊疗项目或医用耗材:一级以下医疗机构75%、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5%;  2.乙类药品:一级以下医疗机构7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0%;  退休人员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本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其中,在二级以上医院和专科医院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本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  (三)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限额以外的部分,由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的由个人自付。  (四)普通门诊统筹限额标准和门诊特定病种的限额标准分别计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与其他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待遇不重复享受。  四、普通门诊统筹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支付范围支付。  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可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1家社康机构或其他基层医疗机构、1家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院作为普通门诊统筹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统筹定点机构”)。参保人选定的社康机构所属结算医院及其下设的社康机构同为选定的统筹定点机构。  参保人需要变更选定统筹定点机构的,可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变更选定社康机构或其他基层医疗机构的,自变更选定的次月起生效;参保人变更选定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院的,自变更选定时生效。  社康机构及其结算医院、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院的范围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公布。  参保人可以自主将其选定的社康机构作为本人的健康管理服务单位,自主选择或由健康管理服务单位指定一名全科医师作为其健康管理责任医师。  六、除急救和抢救需要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未经转诊到非选定统筹定点机构就医的,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异地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处理。  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选定社康机构或其他基层医疗机构的,其在选定社康机构及其结算医院(含结算医院下设的其它社康机构)、其他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实行总额预算管理下的按人头付费;符合规定的转诊、院外购药和急救抢救医疗费用,纳入上述医疗机构的按人头付费。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社康机构或其他基层医疗机构选定参保人数、核定的人头付费标准等核算定额标准,按社区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结算有关规定支付。  市医疗保障部门对其他统筹定点机构可探索实行按项目点数法付费、按门诊病例分组付费等多元复合式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机制。  八、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账户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还可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一)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中,个人账户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的费用,每月不超过300元,不累计使用;  (三)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  (四)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达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用;  (五)其他符合国家、广东省规定的费用。  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包含参保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中医“治未病”费用。配偶及父母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是指配偶及父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非从业居民身份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子女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是指未满18周岁且未在园在校,以及在园在校的少年儿童及大学生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  九、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十、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门诊医疗服务行为监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遵守医疗保险支付政策,不得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十一、本通知未涉及的事项,按《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粤府办〔2021〕56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通知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疗保障部门反映。  十三、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市政府办公厅  2022年11月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5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医疗保障局反映。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31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水平,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保障基本,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多发病、慢性病。坚持社会共济,充分发挥统筹基金作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坚持统筹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同步推进。坚持立足基层,发挥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作用,推动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第三条 省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全省门诊共济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各市医疗保障部门开展门诊共济保障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门诊共济保障政策的组织实施,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门诊共济保障的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并协助医疗保障部门对定点医药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第二章 门诊共济保障待遇  第四条 普通门诊统筹通过统筹基金保障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在职职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支付比例不低于60%,二级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55%,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5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适当提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各地级以上市上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各地级以上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科学测算并合理确定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具体的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同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第五条 普通门诊统筹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支付范围支付。  第六条 通过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增加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提高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待遇。不断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增强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对普通门诊统筹和门诊特定病种的保障能力,逐步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门诊特定病种具体范围、待遇标准、管理服务由省另行制定。第三章 个人账户  第七条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月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月基数的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月划入额度为2021年各地市基本养老金月平均金额的2.8%。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的,个人账户计入标准参照执行。单建统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个人账户开设、管理工作。个人账户按月计入,计入资金起止时间原则上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一致。  第九条 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费用: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  (四)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用。  (五)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中医“治未病”费用。  (六)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  第十条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第十一条 当参保人员出现以下各种特殊情况时,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及时处理个人账户资金。  (一)参保人员省内跨市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跨市使用,不划转、不提现。参保人员跨省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原则上随其划转,特殊情况无法转移时可以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二)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将个人账户资金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三)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应征入伍,经本人申请,个人账户资金可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四)参保人员死亡后,经申请,其个人账户资金可一次性划入本人银行账户,或者按规定继承。  (五)参保人员出境(包括港澳台地区)定居的,经本人申请,其个人账户资金可划入本人银行账户。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 完善普通门诊统筹协议管理,细化协议内容,将政策要求、管理措施、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奖惩机制等落实到协议中,通过协议强化门诊医疗服务监管。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原则上选定1家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诊,一般一年一定。参保人员确因居住地迁移等情形需要变更选定医疗卫生机构的,可向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指定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除急救和抢救需要外,参保人员未经转诊到非选定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就医,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 完善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机制,普通门诊统筹原则上实行总额预算管理下的按人头付费。符合规定的转诊医疗费用和院外购药费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并纳入定点医疗机构人头支付标准或总额付费标准中。对不宜打包付费的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可凭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积极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通过互联网、国家医保APP、医保公众号、粤省事等渠道为参保人提供线上便捷服务。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建设,强化基金风险防控。建立对个人账户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做好收支信息登记,加强对个人账户使用、结算等环节的审核。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加强对医保门诊医疗服务和个人账户使用的监管。定点医药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不得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不得从个人账户套取现金。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省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国家部署、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医学技术发展等情况,对门诊共济保障相关政策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本实施办法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管理,同步调整普通门诊统筹和个人账户政策,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的政策衔接,在2022年7月1日前出台实施细则并执行。各地级以上市出台和调整的相关政策须报省医疗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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