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过程中的评估问题有哪些?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逐渐深人,各种与土地评估相关的工作将更加频繁、更加活跃,与评估相关的政策也在不断完善,在估价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文件规定,本文列举土地评估过程中,地价内涵设定,估价方法选取、估价方运用、结果确定时需特别注意的一些政策问题。

关键词:土地评估 文件规定 规程要求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9.2规定,评估中,待估宗地用途设定宜参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的二级类进行细化,对于具有混合用途的待估土地,应分别界定各用途的构成比例。

(二)土地使用年期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二条中明确各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土地估价报告及技术报告(评估工作底稿)规范格式中关于地价定义中对土地使用年限时设定时也有说明,设定年限为法定最高年限内一定年期。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土地估价报告及技术报告(评估工作底稿)规范格式地价定义中对开发程度的设定应与估价对象土地利用特点和估价目的相一致,分别界定为宗地外围或宗地内外“几通”和宗地内平整。“规程”6.4.4中明确,属建成区内已开发完成的宗地,评估设定的开发程度最少应为宗地红线外通路、通上水、通电和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宗地红线内的土地开发费一般包括土地平整费,根据估价目的和投资主体不同,确定是否计入宗地红线内各类开发费用,在实际评估工作中,应以上述“规程”为依据,根据估价目的不同及土地利用特点,设定宗地红线内外开发程度。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9.1规定估价人员应针对不同用途土地价格形成特征,选择适宜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正确把握各类用地的估价技术要点。评估少有交易,市场化程度极低且土地收益难易显化的特定用途土地价格,在省级以上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可以选择一种适宜的主要估价方法,并应在报告中充分披露,附具专家论证材料。

国土资源部2013年下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土资厅发[2013]20号)文件,第4.4规定,出让地价评估,应至少采用两种评估方法,包括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剩余法之一,以及成本法或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因土地市场不发育等原因,无法满足上述要求的,应有详细的市场调查情况说明。另根据“规范”1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的地价评估,以及因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补缴地价款的评估,适用本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他项权利出让涉及的价格,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在对宗地出让评估时应按“规范”要求,最少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在对出让底价评估之外的评估目的,应在符合“规程”要求的前提下,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土资厅发[2013]20号)文件选取,如无法达到规范要求,需作说明。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土资厅发[2013]20号)5.2中要求除《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外,市场比较法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

1.在综合分析当地地产市场历年交易案例的基础上,优先选用正常市场环境下的实际交易案例。原则上不采用竞价轮次较多、溢价率较高的交易案例;不能采用楼面地价历史最高或最低水平的交易案例。近3年内所在或相似区域的交易案例不足3个的,原则上不应选用市场比较法。

2.各比较案例修正后的比准价格相差不能超过40%。即(高比准价格-低比准价格)/低比准价格≤40%,对超过40%的,应另选案例予以替换。案例不足无法替换的,应对各案例进行可比性分析,并作为确定取值权重考虑因素之一。

3.各比较案例的修正幅度不能超过30%,即(案例修正后的比准价格-案例价格)/案例价格≤30%。“规范”对案例选取,案例修正幅度等作了较具体的要求,在运用市场比较法时,选择案例时,应在综合分析当地土地市场的前提下,不能为达到某种目的,故意选择最高、最低案例,在确定溢价率时,可查看地块招拍挂时起始价,确定其溢价程度。在编制各因素修正体系时,应合理编制其调整幅度,在确定个因素因子体系权重时,可参照基准地价修正体系中因素权重确定。另还有一个容易忽略的是,在“规范”7.2中要求报告中采用的相关案例的详细资料(包括照片)应在附件中体现。

1.合理确定土地取得费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6.4.3对土地取得费有明确规定。

(1)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取得费即为征收补偿安置费用,主要包括被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补偿费用及设计人员的安置补助费。各项费用应按有关规定,依据待估宗地所在区域政府规定的相关标准,以应当支付的区域客观费用确定。

a)《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心裁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b)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目的是为征地补偿提供依据,直接为征地服务。

在采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分清综合区片地价的内涵,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征地补偿安置费和社会保障费组成,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在确定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后要根据各地规定合理确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2)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取得费即为征收补偿安置费用,主要包括被征收土地使用权、地上青苗、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补偿费用及涉及人员的安置补助费,各项费用应按有关规定,依据待估宗地所在区域政府规定的相关标准,以应当支付的区域客观费用确定。

在确定土地取得费时,应注意不管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均用采用区域客观费用,故不能采用因特殊原因而产生的畸高或畸低的补偿费用作为土地取得费。

在企业改制土地评估时,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企业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土资发[号)中规定,各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土地估价师协会或有关研究机构,收集整理当地土地一级开发市场和近三年来已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等资料,综合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开展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异测算和研究,科学确定并公布当地土地增值收益率。未经科学论证的土地增值收益率,不得直接在土地估价报告中使用。

(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中6.4.9中要求,初步测算土地价格后,应根据待估宗地所在区域内的位置和宗地条件,考虑是否需要进行其他因素修正,确定土地价格。

(2)当土地增值是以有限年期的价格与成本价格确定时,不再另行年期修正;当土地增值是以无限年期的价格与成本价格的差额确定是,土地增值收益与成本价格一并进行年期修正。当待估宗地为已出让土地时,应进行剩余使用年期修正。

(3)《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土地估价报告及技术报告(评估工作底稿)规范格式中对成本逼近法也作了具体要求,运用成本逼近法时应根据估价对象的个别因素条件进行修正,因素说明应与第二部分的地价影响因素相一致。当待估宗地为已出让土地时,应进行剩余使用年限修正。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土资厅发[2013]20号)中对土地收益求取过程有了较明确的要求,应通过调查市场案例进行比较后得出符合当前市场的正常客观收益水平,并假设该收益水平在出让年期内保持稳定,对于待见、在建的土地,按照规划建设条件选用可比较案例。用于测算收益水平的比较案例应不少于3个。在以往运用收益法评估时大家按要求采用市场比较法求取了土地收益,但往往未假设该收益水平在出让年期内保持稳定。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6.2.5中对不动产出租利用方式时,土地年总费用主要包括:经营管理费、经营维修费、房屋年保险费、房产税及其他税费,与GB/T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相比减少了房屋年折旧费。

3.房屋折旧年限的确定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6.2.6中确定房屋现值时,利用不动产收益评估土地收益价格时应关注如下情况:在确定房屋折旧年限时,当房屋经济寿命早于设定土地使用权年期时,应按照房屋经济寿命确定折旧年限,合理估算剩余年期的土地价格。当房屋经济寿命晚于设定土地使用权年期时,应按照土地使用权期限确定折旧年限,并合理估算房屋余值。

(四)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

1.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适用范围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6.5.1.3中明确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适用范围,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可用于政府已公布基准地价,具有完备的基准地价修正体系的区域,且涉及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或土地资产抵押时;所采用的基准地价应具有现势性,待估宗地的估价期日距基准地价的期日一般不超过3年。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关于土地估价报告评审中典型问题的处理意见》(中估协发[2012]27号)中对基准地价超期使用提出了明确建议,a.基准地价标准已超3年,但尚不足6年的,应在报告中解释使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必要性,如必须且能够使用的,应在报告中定量分析当地市场的趋势变化,并进行相应的期日修正。b.基准地价标准超过六年的,须附地方政府(包括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必须使用该方法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须由省级以上(含省级)土地估价师协会组织专家论证,对使用该方法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对估价结果的可能影响等给出明确的结论和使用建议,同时估价报告中应充分披露该事项,并进行相应的期日修正,地方政府的证明文件或省级行业协会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应作为报告附件。c.凡不符合以上规定而使用超期基准地价的,在评审中将被视为估价方法选用有误、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直接判定为不合格报告。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6.5.2.2中说明,路线价法是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特殊形式,适用原则与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类同。当区域内同时存在基准地价和路线价时,里地线以内的宗地,应该用路线价法评估。

剩余法适用于具有投资开发或再开发潜力的土地估价及现有不动产中地价的单独评估。

在对现有不动产中地价单独评估时,《城镇土地估价规程》6.3.1.3中明确,不动产交易价格应依据客观交易价格,采用市场比较法或结合不动产的经营状况和市场条件运用收益还原法确定。在对具有投资开发或再开发潜力的土地估价时,“规程”6.3.2.3中要求,对开发完成后不动产总价的测算,应该根据待估宗地的最有效利用方式和当地不动产市场现状,采用市场比较法和趋势分析法确定其在评估期日的价值。对开发完成后拟采用出租或自营方式经营的土地或不动产价值,也可以根据同一市场状况采用收益还原法确定其价值。利息测算过程中,利息的计算应充分考虑资本投入的进度安排,按复利计算。利息率的选取应参照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土资厅发[2013]20号)文件规定,假设的项目开发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在采用至少两种方法对宗地价格进行测算后,根据两种方法的结果确定最终地价是评估报告得到最终结果的一个重要环节。

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地价确定的方法,应说明对不同估价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增值或兼职调整的原因。对采用众数、简单或加权平均值、综合分析法等确定最终宗地地价,应阐述其方法及权重选择的依据,若舍弃某种估价方法的测算结果,应说明理由。

另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土资厅发[2013]20号)文件,工业用地出让评估应按规范规定评估出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并在土地估价报告明确说明与当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对比结果。协议出让评估时,应按规范评估其在设定开发建设条件下的正常市场价格,并提出出让地价的建议。当地未公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的,按拟出让土地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测算对比;拟出让土地在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外的,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各项税费之和进行对比。建议出让底价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应在土地估价报告中明确提示。

由于土地评估受政策影响较大,且政策更新快,在土地评估实践中,应注意收集相关政策文件,并认真学习,这样在撰写评估报告时才能做到,有理有据,与政策不相违背。

近年来,为加快我国城镇化建设,在土地征收项目中,各级政府愈发重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下文简称“稳评”),从而大大提升了稳评的服务需求。因土地征收项目一般价值量较大、涉及利益主体多、程序繁琐,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基于征地类稳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本文将围绕稳评相关的政策依据、技术思路展开探讨,交流分享。

一、实施稳评的政策依据

(一)国家层面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开展征地类稳评的必要性

2020年1月1日,最新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其中第四十七条对土地征收程序调整为“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六步程序。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稳评工作。

2.界定评估主体和评估实施主体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征收集体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一般为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征地事务机构,也可由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担任评估主体。评估主体可自行组织开展稳评工作,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作为评估实施主体。

3. 明确启动时间及前期准备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有关于土地征用相关规定的,应当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并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稳评。稳评结果是申请土地征收的重要依据。由于在实际工作中,征地告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编制及公告等工作往往存在一定同步性,因此征地类稳评,可以结合土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编制及公告等工作开展,但必须在征地报批前完成。

同时,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指出: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征询相关群众意见,查找并列出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提出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应当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并设独立篇章。

(二)各省市层面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

以广州市征地类稳评相关政策依据为例,征地类稳评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有《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征收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广州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规程》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内容。

二、征地类稳评的一般技术指引

本文技术思路简要地从六个方面提出,包括评估程序、评估原则、风险调查方法、主要风险因素、风险识别、风险估计和结论六方面。

评估程序一般包括:确定评估事项,制定评估方案;资料收集、实地查勘、民意调查;风险分析和评估预测;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确定风险等级;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及工作预案。

程序中应收集的基本资料包括公告照片、规划图件、补偿标准等,罗列稳评资料清单并对征地现场进行查勘。通过查阅资料、走访群众、问卷调查、民意测评、开会座谈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准确把握群众对评估事项的反应及心理动态,为征地稳评提供科学、真实、准确的第一手资料。我们也根据工作经验整理出一份资料清单,详见下表2-1。

程序中风险分析与预测主要是针对征地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主要风险因素,对待评估项目进行风险分析。逐项分析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单因素风险识别,综合研判、预测风险概率和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评判初始风险等级。

一是合法合规原则:稳评工作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照相关法定权限、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二是公众参与原则:由于稳评项目往往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广泛征求意见尤为重要,因此要求评估人员要对真实民意加强调查研究,应格外关注争议较大且影响面广的项目,组织多方座谈,尽量邀请专家听证。

三是源头预防原则:通过在源头上多方位分析可能引起影响的因素,兼顾各方利益相关者,及时采取防范措施,从而有效减少发生相关风险的概率。

四是全面客观科学原则:征地类稳评项目在调查和测算过程中应当结合定性和定量的原则,全面分析进行论证稳评结果,有利于增强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风险调查的方法很多,工程过程中一般采用现场实地踏勘法、公示公告法、问卷法、文献调查法和实地走访及召开座谈会或听证会等。

(四)主要风险因素分析

风险因素分为合法性因素(如征地实施主体是否合法、征地程序是否合法、征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合理性因素(如土地权属是否明晰、拟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适当和征地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是否兼顾了群众的现实和长远利益等)、可行性因素(如是否得到村/居民的支持、征地费用及补偿是否有保障、土地现状是否调查清楚和征地是否经过科学的可行性论证等)、可控性因素(如征地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是否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是否制定了有效地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预案等)、利益相关群体因素和其他因素六种风险类型。

风险识别即是按以上六大类风险类型又可细分出多项风险因素,结合项目情况甄选其中部分紧密关联的因素进行风险识别:

表2-2 风险因素识别表

(六)风险估计和结论建议

引用下表2-3和表2-4中对应的数据代入公式:风险影响程度(I)×发生概率(P)=风险程度(R),根据计算出来风险程度(R)参照表2-5可以判定风险等级。

在风险衡量过程中,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被量化为关于风险发生概率和损失严重性的函数,将风险事件发生的风险程度和风险权重相乘(即R×W),然后把各单项社会稳定风险得分加总求和(即∑R×W)得到本项目整体综合风险等级。综合风险的分值越高,说明项目的风险越大。实际工作中一般采用德尔菲法确定风险权重。

参照《国家发展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发改重点〔2012〕1095号)的分级标准,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等级(具体如表2-6)。

通过对项目可能引发的不利于社会稳定的风险源进行逐一分析,并且有针对性地提出科学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在这些措施完全落实后,引起社会不稳定性的风险发生概率可有效降低,形成措施落实后项目风险等级指标汇总表。

表2-3 单类风险程度(I)等级评价标准

表2-4 项目风险发生概率(P)等级评价标准

表2-5 风险影响程度(R)等级评价标准

表2-6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评判参考标准表

2.结合风险估计结论,提出降低风险的建议

依据风险估计过程及落实措施前后各重点风险因素变化对比表,评估专业人员应提出风险防范和化解的建议,在此略举一二。

①、公众参与风险防范及化解措施

A、依法依规开展城市更新工作。对安置、开发建设、规划设计、利益分配等各个环节的每项工作做到政策公开、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对涉及的补偿标准、补偿范围等关键问题,要详细解读、逐一公示,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真正使城市更新成为阳光工程、廉洁工程。

B、尊重当地群众的知情权,加强与村(居)民沟通和交流,做好政策的解读和信息公开,防范可能出现的群体事件。

②、化解措施和补偿标准风险防范及化解措施

A、严格按照省、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补偿标准;与被征地群众进行有效沟通,耐心解释补偿标准,消除群众的不信任感,处理过程合法合情合理。

B、灵活采用不同的补偿方式。由于生活条件的不同,村(居)民们对拆迁补偿的需求与用途也是不一致的,如果能够结合村(居)民的需求情况来设计多样化的补偿方案,必然能够减少拆迁过程中的阻碍。

三、 稳评工作经验分享

(一)被征收土地用途为国有出让建设用地还是划拨建设用地,所采用的依据有所差异

1.国有出让建设用地的依据: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2.划拨作公共用地的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拟征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所载的第三种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可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问题反馈需在报告中有所体现

调查问卷是形成稳评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报告内应体现调查对象反馈的问题,举例说明:

(三)举办主题座谈会,注意现场氛围把握

举办座谈会时,现场可能会出现互动冷场、应付了事问答、钻牛角尖甚至会出现瞎起哄等情形,这时到场的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协助项目方、村委等多方共同把握好现场氛围,积极引导座谈会顺利进行,如打破僵局、主动暖场、有效引导、将调查问卷上的问题单独拎出来讨论、尽量避免引起争执等等。对于专家组评审意见要一一做好记录、反馈与修改,保留专家组人员签名。

(四)稳评报告的结果应客观、公正、科学、可靠

市场上普遍认为稳评报告结论应满足(或尽量满足)委托方审批的需要。我们认为评估专业人员要以是否坚持科学发展观,是否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原则,能否实事求是地反映征地项目的有利和不利因素作为评估质量的重要标准。低风险的、可行的、能通过审核的结论并非优秀成果的充分必要条件,评估结论需真实反映征地项目的实际情况。

总结:目前,国家及地方较少有发布针对征地类稳评的相关技术规程、规范或指引文件,这为征地稳评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作为评估实施主体需要具备较强的探析能力,需切实对项目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调查清楚、客观评估风险是否可控、提出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等,为征地工作打好前期基础。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是以有效规避、预防、控制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更好的确保重大事项顺利实施为基础,结合调查、分析、论证、评估、报批、核准等多方工作的新型高度融合型人才,是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民族宗教、机构改革、重点项目建设等稳评领域的实施者和必备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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