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儿子想申请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如何办理共济账户,问一下应该如何申请呢?

  问题1:广东为什么要实施职工医保门诊共济?

  一是个人账户存在局限性。1998年建立职工医保伊始,我省实行的是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保障模式,即“统筹基金保大病,个人账户保门诊”的模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需求的提高,个人账户的局限性也逐步凸显。对此,从2004年起,我省部分地区开始探索开展门诊保障。目前,我省全面建立门诊特定病种,19市职工医保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参保人门诊医疗需求。现阶段个人账户功能已逐步被门诊共济保障替代,但仍存在个人账户资金沉积多、监管难,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不高、保障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

  二是增强基金的统筹保障功能。为进一步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制度,更好提高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水平,202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要求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同步推进、逐步转换,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在此基础上,我省立足全省实际情况,补短板、强弱项、提质效,出台了《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通过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进一步增强基金的统筹保障功能,提升基金的使用效率,提高参保人门诊保障待遇和门诊医疗服务可及性。

  问题2:门诊共济保障的待遇有哪些优化?

  提高普通门诊统筹保障水平。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保障,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

  在职职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

  ◆选定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支付比例不低于60%;

  ◆选定二级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55%;

  ◆选定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50%;

  ◆退休人员支付比例适当提高。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各市上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问题3:个人账户计入和使用办法有哪些改进?

  个人账户计入标准: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月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月基数的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月划入额度为2021年各市基本养老金月平均金额的2.8%。

  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将个人账户从参保人个人使用调整为允许直系亲属使用,扩大相应使用范围。

  个人账户管理:个人账户资金按月计入,建立对个人账户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做好收支信息登记,加强对个人账户使用、结算等环节的审核。并明确参保人员省内跨市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跨市使用,不划转、不提现;跨省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原则上随其划转。

  问题4: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费用: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

  (四)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用。

  (五)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中医“治未病”费用。

  (六)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问题5:普通门诊如何进行报销结算?

  普通门诊统筹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支付范围支付。

  选定点:参保人员原则上选定1家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诊,一般一年一定。

  变更定点:参保人员确因居住地迁移等情形需要变更选定医疗卫生机构的,可向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指定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不予报销的情况:除急救和抢救需要外,参保人员未经转诊到非选定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就医,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问题6:本次改革后,职工在门诊就医能够得到什么样的医疗保障?

  一方面是普通门诊统筹保障。一是保障范围。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三大目录内的费用,普通门诊统筹都予以保障。二是支付比例。参保人选定在一级医疗卫生机构就医的,支付比例不低于60%;选定在二级医疗卫生机构就医的,支付比例不低于55%,选定在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就医的,支付比例不低于50%,减轻参保人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增强了参保职工的获得感。同时,考虑到退休人员年龄大、基础疾病多,可以适当提高退休人员支付比例。三是最高支付限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各地市上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另一方面是个人账户方面的保障。改革后个人账户就扩大成为“家庭账户”了,除了参保职工可以使用个人账户支付本人的门诊费用外,参保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也可以用参保职工的个人账户支付。

  此外,在门诊看病时,参保人员可以凭医保电子凭证就医,也可以凭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就医。我们也将通过互联网、国家医保APP、医保公众号、粤省事等渠道为参保人提供线上便捷服务。

  问题7:个人账户是不是要取消了?

  个人账户没有取消,个人账户的积累仍然归个人使用,权益没有发生变化。只是个人账户的划入结构进行了调整,在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全部划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费用不再划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从按比例划入改为按定额划入,从整体上来看的确会减少个人账户新注入资金,具体到地市、具体到个人,每个人减少的资金量都不太一样,有些人多,有些人少。此外,我省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月划入额度定为2021年各市基本养老金月平均金额的2.8%,国家要求是2%左右,已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尽量降低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金额减少幅度。

  问题8:用人单位缴纳费用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将用在什么地方?

  通过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增加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提高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待遇。这部分钱是从个人账户平行转移到了统筹基金里,是用到门诊共济保障上面去了。有了这笔钱,就更有利于用大数法则来化解大家的医疗费用风险,大家的门诊医疗费用也可以进一步提高报销待遇。从患病群众的需求来说,门诊的保障就会更好,保障效应就会更大。同时也不必再增加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负担去提高门诊共济保障待遇。

  问题9: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个人账户会怎么处理?

  针对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关系的在职人员、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应征入伍人员、出境定居人员,在个人账户管理方面都做了便利化的规定。

  当参保人员出现以下各种特殊情况时,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及时处理个人账户资金。

  (一)参保人员省内跨市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跨市使用,不划转、不提现。参保人员跨省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原则上随其划转,特殊情况无法转移时可以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二)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将个人账户资金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三)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应征入伍,经本人申请,个人账户资金可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四)参保人员死亡后,经申请,其个人账户资金可一次性划入本人银行账户,或者按规定继承。

  (五)参保人员出境(包括港澳台地区)定居的,经本人申请,其个人账户资金可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这篇文章主要介绍了"我为家人,家人为我!上海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政策十问十答",现在分享给大家,也给大家做个参考

副高级就可以在上海可以直接落户,常见的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主任医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等等都在直接落户上海的范围之内。

居转户:只能用在上海获取的高级职称申请,只要办理了居住证就可以,不要求居住证的具体年限。

人才引进:人才引进则是上海或者外地获取的高级职称都可以申请,不需要办理居住证,也不要求工作单位有人才引进的指标名额。

虽然以高级职称落户上海没有居住证和持证年限的限制,但还要注意满足以下的要求:

2、在所申请的企业工作至少1年以上

3、缴纳基数至少在2倍以上

必须符合相应级别职称所对应要求的学历+工作年限,如学历教育背景审核不通过,或者工作年限不到,则无法报考职称考试或者评审。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符合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高级职称居转户配偶随迁,对配偶的要求跟普通居转户的审核要求一致,要求配偶在上海有工作单位有,有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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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online/loginControler,注册后,选择“异地安置”界面,按系统提示进行信息备案。

54.我市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北京等城市就医的,手续如何办理?

答:确因我市医疗技术、设备、治疗手段等条件限制,需转往外城市就医的参保人员,应由哈市具备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手续,并通过国家直接结算平台备案后,参保人员可在转往的异地就医的城市与国家联网的定点医院持社保卡就医。

哈尔滨市具有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邮政街23号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哈尔滨市学府路246号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哈尔滨市哈平路150号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附属黑龙江省医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82号

哈尔滨工业大学附属哈尔滨市第-医院

哈尔滨市公滨路309号

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417号

哈尔滨市平房区卫建街3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二一一医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45号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黑龙江省总队医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558号

哈尔滨市第一医院血液肿瘤研究中心

哈尔滨呼兰区建设街1号

55.办理了异地长期居住信息备案或异地转诊备案后,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怎么报销?

答:信息备案成功后,可在所选择的异地居住或异地就医的城市与国家定点联网的医院持社会保障卡办理入院,治疗结束后,在异地就治医院刷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个人只需支付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无需再返回我市报销。

56.已经办理了异地长期居住信息备案,但在异地医院刷卡入院(或结算)时,信息出现错误,怎么办?

答: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在异地医院办理入院或进行费用结算时,信息出现错误,应先了解您的异地就医医院是否是国家定点联网的医院,确认是国家联网的定点医院后,可以拨打咨询热线,会帮您联系相关部门解决的您的问题。

57.如何确定异地就医医院是否为国家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

58.在外地突发急诊抢救住院,医保怎么报销?

答:在外地突发急诊抢救住院的人员,需携带相关要件进行报销:(1)医疗费结算票据原件(票据印章需清晰有效);(2)费用汇总明细(加盖医院专用章);(3)完整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专用章);(4)本人的已激活银行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本人哈尔滨银行Ⅰ类借记卡)到哈尔滨市中山路181号市民大厦C区一楼医保窗口办理报销。

对已办理异地就医信息备案的,确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异地就诊刷卡直接结算的,也可携带上述要件(诊断书可替代病历)到哈尔滨市中山路181号市民大厦C区一楼医保窗口办理报销。

59.参保职工未进行异地就医信息备案,且无急诊住院指征的参保人,在异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报销吗?

答:参保职工未进行异地就医信息备案,且无急诊住院指征的,在异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可以报销,即:住院起付标准1500元,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费用报销50%。需携带相关要件,到哈尔滨市中山路181号市民大厦C区一楼医保窗口办理报销。要件包括:(1)医疗费结算票据原件(票据印章需清晰有效);(2)费用汇总明细(加盖医院专用章);(3)完整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专用章);(4)本人已激活银行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本人哈尔滨银行Ⅰ类借记卡)。

60.参保居民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后,如何住院就医报销?

答:参保居民持社保卡在国家、省确定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住院治疗,发生符合就医地规定的医保范围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地规定比例给予报销,结算方式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建档立卡补充保险“一站式”在院报销,个人只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达到医疗救助支付标准的,医疗救助部分回哈市手工报销。

61.哪些人群可以申报慢性病门诊治疗待遇?

答:凡是参加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患有指定慢性病的人员均可申报慢性病门诊治疗待遇。其中,享受离休待遇人员、处于医保待遇等待期和哈劳社发【2010】2号文件规定的与单位解除关系退休一次性缴费不满一年的参保人员,不在申报范围内。

62.申报慢性病门诊治疗待遇需携带哪些材料?

答: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与申报病种相关的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专用章)和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包括影像学资料及检查检验报告单等)。

63.每年什么时间可以申请慢性病鉴定?

答:慢性病可随时申请认定,其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所在区、县(市)医保部门随时组织鉴定。

64.慢性病申报病种有哪些?待遇标准和鉴定费是多少?

城镇职工待遇标准(元/每季度)

城乡居民待遇标准(元/年)

脑血管意外(外伤性脑出血除外)

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血液(腹膜)透析门诊治疗

肝、肾、肺、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或慢性呼吸衰竭)

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帕金森氏病或帕金森氏病综合症

慢性肾功能不全(Ⅲ期以上)

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Ⅲ级以上)

备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为每年度300元,由个人自付。成人居民报销比例为70%,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报销比例为80%;

65.长期瘫痪卧床的患者,如何申报慢性病鉴定?

答:居住哈尔滨市区的参保人因瘫痪长期卧床不起的,无法到医院参加现场认定的可申请往诊认定,即由认定专家登门现场进行认定。

申报往诊的患者可由代办人到指定的慢性病定点医院进行申报,并交纳往诊认定费(含会诊费、专家出诊费),定点医院为申报人建立认定档案,认定档案由定点医院保存,往诊时间由认定医院统一安排,另行通知。

66.慢性病鉴定通过后,如何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

答:申报次月初,申报人凭告知单,通过原申报医院查询认定结果。认定通过的参保患者,自申请认定合格的次月起开始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待遇,参保人持社会保障卡在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和购药。待遇有效期内参保人员按年度结算,均不滚动、不累计、不结转。参保患者欠缴期间和医疗待遇等待期内不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

67.已享受慢性病待遇的患者每年需要复检吗?

答:已享受慢性病待遇的患者,不需要集中复检。原则上对参保人通过认定以后的两年内未发生慢性病门诊治疗或购药费用的,取消其慢性病门诊待遇。

68.哪些患者可以申请在门诊进行特殊治疗?

答:(1)患有恶性肿瘤,需要在门诊进行放疗、化疗、免疫治疗的参保患者;

(2)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5期(尿毒症期),需要在门诊进行血液(腹膜)透析治疗的参保患者;

(3)对进行心、肺、肝、肾器官移植术后,需要长期服用抗排异药物治疗和辅助药物治疗的参保患者;

(4)患有丙型肝炎,需要在门诊进行干扰素治疗的参保患者;(限城镇职工医保)

(5)患有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苯丙酮尿症(限0-18周岁的学生儿童),需要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的参保患者。(限城乡居民医保)

69.特殊疾病患者门诊特殊用药的定点医药机构有哪些?

答: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黑龙江省肿瘤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哈尔滨工业大学附属黑龙江省医院、哈尔滨市第一医院血液肿瘤研究中心、哈尔滨嘉润医院、哈尔滨市胸科医院、黑龙江省第四医院道外分院、黑龙江省传染病防治院、哈尔滨市第六医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总医院、哈药集团新药特药商店、哈尔滨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果戈里新药特药分店、华润黑龙江医药有限公司哈尔滨德信行大药房、宝丰医药连锁深业店、哈尔滨大格大药房有限公司、哈尔滨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医药商场分店。

70.器官移植术后需要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参保患者如何享受待遇?

答:器官移植术后的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备案后,可持社保卡在我市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也可在我市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检查治疗,报销比例按职工或居民医保相应规定执行。医疗费用按季度报销,不累计,不滚存,不结转。辅助药品和检查检验费用每季度最高报销不超过季度限额的25%。

71.医保扶贫覆盖哪类人群?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如何缴纳?

答:医保扶贫政策覆盖所有被当地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缴费全部由政府补助,个人不缴费。

72.贫困人口基本医保门诊治疗报销的优惠待遇有哪些?

答:贫困人口门诊看小病,不设起付线,报销95%,一年可报销260元;高血压、糖尿病等25种慢性病患者在门诊治疗,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80%。

73.贫困人口基本医保住院治疗报销的优惠待遇有哪些?

答:在一级和乡镇医院住院,取消起付线,报销比例提高到95%;二级医院起付线480元,报销比例75%;三级医院起付线720元,报销比例60%。

74.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政策的实施对象有哪些?

答: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含低收入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在本县(市、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在办理住院手续和住院治疗期间无需交纳住院押金,患者出院时按照“一站式”结算后,只需支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

75.城乡参保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有什么优惠待遇?

答: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6000元,报销比例较普通人员提高5个百分点,最低报销比例65%(0-15万元),15-20万元报销比例为70%,20万以上报销比例达到75%,年度报销额度上不封顶。

76.贫困人口办理医保业务有什么便民措施?

答:贫困人口办理医保业务全面推进实行直接结算服务,推进实行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信息共享和服务衔接,实现了贫困人口在市域范围内“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贫困人口治疗后只需支付个人花费部分费用,减少贫困人口跑腿垫资。

77.目前,哈尔滨市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哪些群体?

答:答:哈尔滨市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人员,低收入家庭中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未成年人、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78.贫困人口参加的商业补充保险是怎么回事,有什么优惠待遇?

答:(1)每个贫困人口的商业补充保险费由政府全额出资购买,个人不需要缴费。

(2)在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基础上,实行商保补充“托底”保障。

(3)对贫困人口住院、慢性病及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再补充报销95%,合规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不超过5%。同时,在基本医保普通小病门诊治疗基础上再补充报销240元,成人年可累计报销500元,学生儿童可累计报销600元。

79.重特大疾病患者有哪些救助政策?

答:不同类别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分别有相应的救助政策:(1)对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发生的住院合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基本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部分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救助比例80%,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2)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发生的住院合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基本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部分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救助比例50%,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

80.贫困家庭儿童先心病患者有什么优患政策?

答:(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贫因家庭儿童先心病实行免费治疗,医疗费由医保统筹基金和社会基金分别支付。医保基金定额支付,即单纯性先心病支付1.8万元,复合型先心病支付2.3万元,其余费用由社会基金支付。

(2)免费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哈医大一院、哈医大二院、哈医大四院、哈尔滨市儿童医院、牡丹江心血管病医院。

(3)先心病病种范围为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四种单纯性及复合型先心病。

81.什么是通过一致评价的药品?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规定:将仿制药由现行的“仿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调整为“仿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对已经批准上市的仿制药,按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药品生产企业应将其产品按照规定的方法与参比制剂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并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送评价结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凡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审批的,均须开展一致性评价。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就是质量和疗效与原研药品一致的仿制药品。

82.如何保证药品质量和供应?

答:中选企业是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质量管理,加强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药品质量的行为。将中选药品全部纳入年度药品抽检计划。生产企业要履行购销合同,保障药品供给,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配送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和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及时送达药品。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药品质量和数量等行为的,出现质量和供应问题的中选企业应承担药品替换产生的额外费用,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83.如何确保群众用得上中选药品?

答:一是将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明确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二是出台支付标准政策。明确医保对同一通用名不同商品名的药品,按相同支付标准支付的操作细则及过渡期政策,引导参保人合理用药。三是加强对中选药品和未中选药品采购使用的监测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四是对因规范使用中选品种而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医院,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不做调减,结余部分按比例留给医院,用于推进医院薪酬分配制度等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五是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医保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保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84.25个国家集中采购药品都是哪些?

答:一是心血管系统药物:阿托伐他汀钙片、瑞舒伐他汀钙片、硫酸氢氣吡格雷片、厄贝沙坦片、苯磺酸氨氣地平片、氯沙坦钾片、马来酸依那普利片、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赖诺普利片、福辛普利钠片;

二是全身用抗感染药:头孢呋辛酯片、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片、恩替卡韦分散片;

三是神经系统药物:草酸艾司西酞普兰片、盐酸帕罗西汀片、奥氮平片、利培酮片、左乙拉西坦片、盐酸右美托咪定注射液;

四是抗肿瘤药物:吉非替尼片、甲磺酸伊马替尼片、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

五是呼吸系统药物:孟鲁司特钠片;

六是消化道药物:蒙脱石散;

七是肌肉骨骼系统药物:氟比洛芬酯注射液。

85.我市目前执行的医保药品目录是哪个版本?

答:2020年1月1日起,我市执行《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版),其中西药部分1279个,中成药1316个(含民族药93个),谈判药品部分118个(含西药91个、中成药23个、未续约成功4个),共计2713个,基本可以满足参保人员基本临床需求。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药品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必须由医生开具处方或住院医嘱,参保患者自行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儿童或有临床证据证明为智力障碍的成人参保人员,由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使用与目录药品名称和剂型相同的非处方药品发生的费用,可以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86.2019版药品目录比较上一版有哪些变化?

答:此次调整,从整体上提升医保药品目录的保障能力和水平,提高有限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满足广大参保人的基本用药需求,有效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这次目录调整常规准入部分共新增了148个品种。新增药品覆盖了国家基本药物、癌症及罕见病等重大疾病治疗用药、慢性病用药、儿童用药等,其中新增重大疾病治疗用药5个,糖尿病等慢性病用药36个,儿童用药38个,将74个基本药物由乙类调整为甲类。

87.医保药品目录支付(报销)有哪些限制?

答:《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版)“备注”栏中对部分药品规定了限定支付范围,是指符合规定情况下参保人员发生的药品费用,可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受限定支付范围限制。经办机构在支付费用前,应核查相关证据。

(1)“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仅限参保人员门诊使用和定点药店购药时医保基金方予支付。

(2)“备注”一栏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是指参保人员出现适应症限定范围情况并有相应的临床体征及症状、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相应的临床诊断依据,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支付。适应症限定不是对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应根据病情合理用药。

88.2019版药品目录支付(报销)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市2019版《药品目录》已经执行到位,甲类药品按照2019版《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执行,纳入《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药饮片准入目录》的中药饮片(普通传统饮片)按照甲类药品支付管理,其它非传统中药饮片不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乙类药品支付比例方面,《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推荐目录》中规定的药品,按医保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40%;2019版目录中规定的其它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调整为20%。

按照《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重点监控神经节苷脂、脑苷肌肽、奥拉西坦、磷酸肌酸钠、小牛血清去蛋白、前列地尔、曲克芦丁脑蛋白水解物、复合辅酶、丹参川芎嗪、转化糖电解质、鼠神经生长因子、胸腺五肽、核糖核酸Ⅱ、依达拉奉、骨肽、脑蛋白水解物、核糖核酸、长春西汀、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马来酸桂哌齐特等20种药品的临床应用。要求严格落实有关规定,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适应证、疾病诊疗规范指南和2019版药品目录限定的用药权限,合理选择药品品种、给药途径和给药剂量。

89.同一通用名药品,医疗机构能否采购中选企业之外的产品?

答:医药机构根据中选价格与中选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各相关医疗机构仍可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

90.参保人正在使用2019版药品目录已经调出的药品如何支付(报销)?

答:考虑到参保人实际需要,为减轻个人负担,设置了用药过渡期。对2020年1月1日前住院正在使用2019版药品目录已经调出药品的,医保基金可继续支付至2020年1月31日,此过渡期间的支付标准可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2020年2月1日起,2019版药品目录规定调出的药品按自费药品进行结算管理。

对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始使用但未能成功续约的谈判药品,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医保基金可继续支付至2020年6月30日。2020年7月1日起,医保基金将不再支付。6个月过渡期内,定点医药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临床用药的替代衔接,并做好政策解释说明和用药指导工作。

91.为什么要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动?

答:医疗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而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单位和个人,筹集用于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专项基金,它的规范管理关系到整个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转和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是广大参保人员的救命钱,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动,能够切实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整顿和规范医疗保障运行秩序,严厉打击医疗保障领域欺诈骗保行为。

92.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动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聚焦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和欺诈骗保行为,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及参保人员为主要检查对象,以住院和门诊服务、药店购药服务为主要检查内容;加大医疗保障反欺诈工作力度,形成高压态势,达到宣传法规、强化管理、净化环境、震慑犯罪的目的。同时,增强医患双方道守医疗保障管理规定的自觉性,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治理体系,构建多部门联动机制,实现源头防范,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93.骗取医保基金将会受到什么样的行政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94.参保人员的哪些行为属于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

答:参保人同发生下列行为,属于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

(1)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

(3)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

(4)涉及参保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95.如发现自己医保卡可能被盗刷如何处理?

答:目前医保卡防伪技术相对较高,很难出现被复制盗刷等问题。如遇到这种情况,参保人员可通过医保手机APP、微信、网站等查询使用记录,回忆是否为自己使用,如非本人使用,应立即询问身边的亲属朋友,确认是否为自己亲戚朋友使用,如确认未被亲戚朋友使用,参保人员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请警方调查。

96.将自己的医保卡借给同事去医院看病,这样可以吗?

答:不可以。社保卡只能本人门诊和住院就医使用。拿别人的社保卡去就医是冒名顶替行为。

97.住院病还没看好医院就让出院,我们该怎么办?

答:医保政策有关规定,医院不得降低服务标准将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或令其自费住院。如果未达到出院标准,医院让其自费或出院,隔一段时间再次办理医保住院,患者或家属可以到医保监督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98.发现骗保行为,如何进行举报?

答:(1)举报人可通过来访、信函、电话等多种形式向医疗保障部门举报。

(2)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投诉、举报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99.发现有骗保行为,通过什么途径向哪些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答:(1)拨打国家医疗保障局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专项行动举报投诉电话010-、010-;

(2)拨打省医疗保障局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专项行动举报投诉电话4;

(3)拨打市医疗保障局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专项行动举报投诉电话2;也可携带有效证据和身份证到市民大厦2号楼(比乐街252号)2306室现场投诉举报;也可通过邮箱进行投诉举报。

100.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是否属于诈骗行为?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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