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谁没有谁推动中国加入wtoo

“中国入世第二个十年:新起点与新挑战”

WTO法与中国论坛” 暨2012年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年会

20121020下午分组讨论

第一组:“中国与WTO

地点:昆泰酒店三层第8会议室

主持人:王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

评议人:史晓丽(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第一组讨论的主题是:“中国与WTO”,本组上半场讨论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军主持,共分为发言人主题发言,评议人评议和现场提问三个阶段,担任本组讨论评议人的是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史晓丽。

1. 发言人:朱榄叶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

发言题目: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分析

朱榄叶教授区分了中国作为申诉方和中国作为被诉方的两类案件,并指出:一方面,在中国提起申诉的案件中,被诉方只有美国和欧盟,涉诉争端既有具体措施,也有法律本身,其中中国胜诉的案件,不仅缓解了中国的贸易压力,也给中国积极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起到了良好的带头作用;另一方面,以中国作为被诉方的案件增长速度很快,涉诉争端直指中国的经济政策。因此,中国政府应当审视国际贸易争端背后所体现的政府直接干预经济的问题,对中国过去30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经验进行及时的总结,及时调整政府管理经济的政策和方法。

2. 发言人:张乃根(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题目:DSB审查我国涉案国内法的若干问题研究

首先,张乃根教授界定了DSB对国内法进行审查的基本含义,在此基础上分析了WTO争端解决机构对已决案或待决案涉及的我国国内法进行审查的实践,然后,他提出对于WTO争端解决机构审查我国涉案国内法的一般与特殊标准应予以区分,并据此结合案例展开了有关审查我国涉案国内法的一般标准和特殊标准的分析,指出两者一致的内在理念。最后,他从加强研究WTO法律框架下的国内法解析、建立与之适应的我国涉案国内法的举证机制和依据有关审查标准完善国内法这三方面,谏言在新形势下高水平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路径。

3. 发言人:盛建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WTO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发言题目:入世以来WTO争端解决体制对我国贸易法制建设之影响

盛建明教授着重从强化国家贸易立法统一性、提高贸易行政管理的依法行政意识、加强贸易行政管理的国际规则意识以及全面提高治国理政之透明度等四个方面,对WTO争端解决机构对中国贸易法制建设的积极作用进行了展望,据此他对多边贸易体制以及我国现有贸易法制建设提出了两点反思与建议。一是强化国际协作,将WTO贸易争端解决体制中的合理内核推广到更多的国际经济事务之中;二是中国应加快行政诉讼法的修订,主动扩大行政诉讼的范围。

4.  发言人:吴莉婧(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讲师)

发言题目: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十年考

吴莉婧老师对中国自2002年起10年内所涉案件进行量化的考察,发现中国所涉案件的相对方比较集中,案件涉及领域广泛;中国对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的执行效果较好,但对整个争端解决机制的态度依然较为审慎。基于以上分析,她建议,未来我国在谨慎的基调下应适当主动申诉,慎用和解,诉讼到底,并灵活运用执行阶段的规则来保护我国产业。

5.  发言人:孙立文(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题目:试析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的实践及其意义

孙立文教授指出,中国入世已10年,在WTO争端解决活动中,中国从一个旁观者成为一个积极的参加者。中国政府通过参加WTO争端解决实践,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本国的贸易利益。更重要的是,中国的WTO的争端解决实践,对完善贸易和市场制度环境和缓解贸易摩擦具有积极意义。

6.  发言人:陈志杰(香港大学法学院法哲学硕士)

发言题目:从中美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案谈WTO规则之发展及其对我国之启示

陈志杰强调了中美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案对WTO规则发展和我国国内治理的重要影响,通过对中国的文化法律体系考察,指出中国文化管理制度中包含的重大政治考量,而WTO裁决机构做出的对我国文化措施的“必要性”认定的裁决并未给予我国的政治诉求以适当考虑。这可能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产生重要影响,不利于我国文化产品实现逐步的贸易自由化。同时,WTO的败诉经历启示中国需要审慎思考如何完善我国的文化法律制度以及贸易制度,以及提高WTO应诉能力。

评议人:史晓丽(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史晓丽教授首先援引了美国学者在参议院的一段发言,该发言主张成员方参加WTO是为维护本国之权利,应力求以磋商方式解决贸易争端,并认为美国在国内贸易法制以及WTO争端解决方面的透明度程度令人满意。

她认为,以上三点也呼应了上述几位发言人的观点,其一,中国应当依据WTO规则以及DSB裁决,不断完善中国国内法,提高法律的透明度;其二,从DSU规则和实践角度总结,对败诉方而言,现行的WTO争端裁决的执行可以分为合理期限内执行、经济补偿和因执行不力而导致的授权报复,中国从维护本国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增强裁决执行方面的灵活性,对以上三类方式进行合理的预判和选择;其三,中国应当借鉴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巴西的相关经验,着力培养本国的WTO精英人才,她介绍了巴西国内政府和产业商会在该国律师和学者赴美欧进修国际贸易项目中所起到的推动性作用,提出中国也应当制定具体的规划,加大相关投入,培养本国的WTO法律人才,为中国未来更好地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多边谈判提供智力保障。

地点:昆泰酒店三层第8会议室

主持人:王传丽(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

评议人:陈喜峰(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第一组下半场讨论由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王传丽教授主持,担任本组讨论评议人的是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喜峰。

1.  发言人:徐志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巡视员)

发言题目:论完善贸易政策审查清理机制

徐志群副巡视员指出,入世十年来,虽然中国与贸易有关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不断完善,但从近几年美欧等成员提起的反补贴调查案件和WTO贸易政策审议情况看,同一争议在贸易政策审议中被反复提及而最终导致中国卷入WTO案件争端的情况屡见不鲜,可见中国国内仍有少量法律制度和贸易措施成为引起贸易摩擦的导火索。因此,及时地审查和清理与世贸组织规则和我方承诺不一致的规定,依然是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义务、确保世贸组织规则在我国统一实施的必然要求,是防范和化解贸易争端,为我国经济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的实际需要。

2.  发言人:张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发言题目:论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自动取得-兼谈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

张燕指出,近期就中国能否于2016年摆脱非市场经济这一歧视性待遇并“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在学界及政界引发了激烈的争论。她以WTO法为视角,综合运用WTO法理下认可的条约解释规则,通过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进行详细解读,结合案例,主张通过“从严解释”的解释方法,确认并支持中国将于2016年在反倾销领域“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立场和观点。

3.  发言人:姚艳霞(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发言题目:中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的法律调整分析

姚艳霞副教授指出,中国在进行加入GPA的谈判的同时也应对国内法进行调整。首先要明确GPA要求內国法律调整的范围和重点,其次要弄清我国法律与GPA规定的不同之处,包括政府采购实体的界定、国民待遇原则、招投标程序规则以及质疑机制。最后她主张我国可以参考GPA其他成员国对内国法修改的方法,挑选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修改模式,力求在合规性与本国经济政策的实现两者中实现平衡。

4.  发言人:肖军(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教授)

发言题目:GPA出价之中小企业例外及中国谈判策略

肖军副教授指出,扶持中小企业是各国政府采购法普遍规定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之一,但并非WTO《政府采购协议》明文规定的例外。一些GPA缔约方在其附件1出价中列入扶持中小企业例外,排除GPA对其相关政府采购措施的适用。他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对我国能否在加入GPA谈判中列入该项例外进行了分析,主张应做好两手准备,并相应修改国内政府采购法规则。

5.  发言人:戴龙(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后研究人员)

发言主题:日本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和争端解决的案例研究

戴龙副教授以比较法的视角出发,考察了在GATTWTO两个不同时期日本与美国之间的贸易摩擦与争端的解决方式,分析了日本由早期双边谈判向多边机制下争端解决的发展过程。他认为,日本在争端解决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官(政府)产(产业界)学(学界)三位一体的协调应对机制,有效地遏制了美国的贸易保护行为,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本国利益,研究日本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和争端解决的对策机制,对于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评议人:陈喜峰(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陈喜峰副教授指出,发言的几位学者围绕着“国内法的合法性”这一问题展开了深入的探讨,徐司长结合其丰富的实务经验,提出应当对国内法进行前置的合法性审查,同时建立相应的风险评估机制。这两项前置程序对我国国内法的完善有重要意义。但关于“合法性”这一判断标准本身,“法”的具体范围和内容仍然需要相关法律的确认与审查机构的澄清,对该标准的界定将会影响到我国在制定和执行国内经济政策乃至公共政策的合法性空间。

张燕同学的论文从选题立意、法律分析和行文来看,堪称硕士佳作,体现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在研究型人才培养上的耕耘。她结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解释规则,对中国加入WTO协定书第15条进行层次清晰、论证有据的连贯分析。此外,她的亮点还体现在对DSB“从严解释原则”的提炼和论证。

戴龙老师的研究视角独特,援引资料详尽,他提出的日本“官产学”三位一体应对机制和中国现行的“四体联动”机制存在的主要差异在于学者在其中是否真正起重要作用。中国应当参考日本经验,增强国际经济法学界与政府和产业之间的互动。

姚艳霞老师和肖军老师均从中国的视角对GPA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对我国在GPA谈判中应持有的立场、具体的国内法的法律调整以及出价谈判中涉及到的中小企业问题进行分析。陈喜峰认为,姚艳霞和肖军两位老师可以进一步澄清政府采购中“国货”的概念、GPA出价清单与GATS的承诺清单的差异等相关问题。

第二组:WTO贸易救济的理论与实务

地点:昆泰酒店三层第9会议室

主持人:张玉卿(北京市张玉卿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商务部条法司前司长、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

评议人:孔庆江(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

1. 发言人:傅东辉(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

发言主题:论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案WTO争端解决与执行对非市场经济规则的突破

傅东辉律师从自己参与的欧盟紧固件案出发进行了发言,深入探讨了他对该案的看法。在反倾销诉讼中,针对加入议定书中有关非市场经济规则的攻防的焦点,无非是合法例外和违法滥用之间的攻防,具体到本案中,非市场经济规则的滥用是欧盟诉讼失败的重要原因。非市场经济规则实质上是价格公平比较方面采取的例外,而在援引非市场经济条款时,他认为程序应该大于实体,程序是WTO规则无法回避的,是今后研究的着力点。虽然欧盟紧固件案已经是规则的重大突破,但即使到2016年之后,也还会存在对非市场经济规则的滥用问题,因此如何进一步在执行中落实,扩大实效,这是下一步应该考虑的问题。

2. 发言人:刘敬东(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国际经济法室副主任)

发言主题:市场经济:中国需承担的WTO条约义务——对中美“双反”案的法律再思考

刘敬东研究员就中美“双反措施”案中,上诉机构对于中国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是否属于“公共机构”,国有银行发放的贷款是否有“专项性”,以及中国的银行利率标准能否作为可比基准等诸多问题的相关裁定进行了反思。他认为,上诉机构的裁定实际上就是认定我国目前实施的某些经济管理方式以及国有银行运作模式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他深刻指出,市场经济模式是中国入世的一大前提条件,也是必须承担的WTO义务,坚持市场经济道路、推行市场化关乎中国经济的未来走向,而且关乎中国是否遵守了已作出的国际承诺和法律义务。

3. 发言人:陈卫东(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发言主题:对华贸易救济的争端解决及后续执行-以中国起诉案件为重点   

陈卫东副教授简单回顾了紧固件案、鞋类案、双反措施案以及轮胎特保措施案,并分析了对华贸易救济的争端解决和后续执行问题。首先,他针对我国在前述四起案件中的得与失进行了简要分析概括;其后,他进一步提出,中国需要高度重视胜诉案件的后续执行问题,在未来确定起诉策略时客观理性地认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极其局限性,并提出中国应深刻认识到构建谈判能力的重要性。对此,他特别提出三个最大限度,即在作出最终决策之前最大程度上征求专家意见,最大程度地细致探寻条文草案的法律含义和利益影响,最大程度地维持权利义务的平衡。

4. 发言人:李晓郛(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国际法博士生)

发言主题:从反倾销角度看美国对DSB裁决的执行 

李晓郛博士通过介绍美国国会制定的《乌拉圭回合协定法》在解决争端解决结果与美国国内法的效力二者关系的问题上发挥的作用,分析了美国在反倾销案件中对DSB裁决执行的策略、方法和经验,并结合中国在WTO参与争端解决的实际情况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态势,分析美国政府对于DSB裁决所设置的这一整套涵盖立法、司法和行政领域的执行体制对于中国的启示。他认为中国有必要建立一套完整、成文的执行程序,以充分利用WTO的执行制度来保障国内产业的安全并最大限度的维护国家和公民利益。

5. 发言人:唐琼琼(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讲师)

发言题目:贸易救济调查中的“国内产业”与损害确定的客观性研究——DSB裁决为视角

唐琼琼老师通过分析欧共体床上用品案、墨西哥钢管案等五个相关案件以及案件中涉及的选择性数据使用、选择性市场分析和不当界定国内产业所产生的对损害确定客观性的影响,总结出客观审查国内产业的含义。首先,对有关事实的认定和评估不得使用一种更容易使调查机构裁定国内产业遭受损害的方式进行;其次,更容易使调查机构裁定国内产业遭受损害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前后不一致地、选择性地使用不同类别的数据,对国内产业的一部分进行分析而没有合理解释为什么不需要审查国内产业的其他部分;再次,如果将国内产业定义为产量累计构成国内总产量主要部分的那部分生产者,则国内产业涵盖的生产者越多,损害调查结果被扭曲的可能性越小。

6. 发言人:褚童(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博士生)

发言主题:论可获得事实规则适用中调查机关的通知义务——兼论中国涉案的相关问题

首先,褚童博士介绍了可获得事实规则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的具体含义,并对其所包含的通知义务进行了阐释。其次,通过墨西哥大米与牛肉反倾销案件来解读WTO争端解决对可获得事实中通知义务的审查。再次,通过将上述案件和中国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反补贴案的比较分析得出结论,总体上WTO争端解决机构是本着谨慎适用可获得事实规则、对成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限制的精神,要求成员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在符合协定规定的情况下个别适用可获得事实规则,不允许比较笼统地适用可获得事实。褚童提出,中国在反倾销调查的实践中,需要改变将未知进口商直接视为不参与调查的进口商从而适用可获得事实的做法。

评议人:孔庆江(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

傅东辉律师是非常资深的律师,其发言涉及的内容非常具体,让人感受颇深,尤其是傅律师对非市场经济条款的援引过程中,中国作为守方证明对方违法滥用时应该突出程序性要求的论述;刘敬东老师的发言发人深省,他认为法学家在政治经济学家对市场经济产生怀疑时要起到提醒的作用,要求坚定履行本国对条约义务的承诺;陈卫东老师对相关四起案件进行了归纳,认为如果不就相关DSB裁决提请执行之诉,就得不到真正的胜利,并应该加强规则谈判能力的建设;李晓郛同学提出了有关在中国国内法上参照美国对DSB裁决的执行机制的设想;唐琼琼老师就审查国内产业时选择性数据使用、选择性市场分析和不当界定国内产业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褚童同学就可获得事实规则中是商务部否应该有通知义务,通知内容是什么,以及如果没有通知的法律后果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述。

时间:20121020日下午16:00-17:30地点::昆泰酒店三层第9会议室

主持人:傅东辉(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

评议人:盛建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1.  发言人:白巴根(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主题:美国对华反补贴税案中的“中国公共机构政府职能论”质疑

在美国对华反补贴税案中,中国为确立公共机构政府职能论并否定国有企业构成公共机构提出了十项依据,其中包括公共机构的词典含义、法语和西班牙语的分析以及SCM协议的宗旨和目的等。对此,白巴根教授对每一项依据逐一进行分析论证后得出了如下结论:中国为解释公共机构所展开的论证(“公共机构政府职能论”)严重偏离了主题,禁不起推敲,其未能成功说明否定国有企业构成公共机构的理由。

2.  发言人:欧阳骏(中国政法大学2012级研究生)

发言主题:论WTO政府贷款补贴的外部基准问题--DS379中美“双反”措施案为视角   

欧阳骏同学在回顾美国软木案、加拿大民用航空器案、中国铜版纸案中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观点的基础上,主要通过中美“双反”措施案,从政府贷款补贴及补贴利益的认定基准入手,分析探讨了争议双方以及WTO专家组、上诉机构对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14条(b)款下政府贷款适用外部基准问题的立场及观点,并对今后中国应对类似案件以及出台相关贷款补贴政策提出相关建议,即中国应该更好地利用上诉机构对第14条(b)款的解释及《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b)款限制其他成员方对外部基准的使用,并严格审查外部基准与第14条(b)款的一致性,综合利用多边和双边的救济途径,深入研究其他成员的国内法及WTO相关规则,以期在以后能提出更多强有力的抗辩理由。

3.  发言人:张目强(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师)

发言主题:WTO框架下上游补贴利益传递及对我国的启示

WTO协定中没有关于上游补贴利益传递的直接规定,但在GATT/WTO审理的诸多争端案件中都涉及这一问题并形成了一系列规则,张目强老师提出专家组及上诉机构在解决此类案件时需要解决是否需要进行补贴利益传递分析、何时进行以及有何规则这三个问题,并根据上述三个问题分别进了行论述。其后,他结合白羽肉鸡案,对我国上游补贴调查实践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第一,慎用上游补贴规则;第二,尽快制定我国的上游补贴规则;第三,积极应对可能的上游补贴调查。

4.  发言人:李婧舒(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法学博士生)

发言主题:WTO法律框架下的新能源补贴问题研究以美国对华新能源产业301调查为视角

新能源补贴作为扶持新能源产业的主要措施,在WTO法律框架下的合法性尚未确定。李婧舒博士针对美国开展“301调查挑战中国新能源补贴政策、推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现实,对新能源补贴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通过分析新能源补贴的法律属性,她认为在不可诉补贴制度失效的背景下,新能源补贴可能构成禁止性或可诉性补贴。对此,她提出相关建议:中国应当提倡在WTO框架下建立新能源补贴例外制度,运用政府采购的力量支持新能源产业,同时审慎出台补贴政策,引导新能源产业科学发展。

参会嘉宾:王新(中国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副局长)

王新局长希望把实务部门的工作和高校研究工作能够结合起来。研究一方面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贸易救济的理论体系,另一方面是指导实务部门的工作,包括在WTO贸易救济规则谈判过程中,能够多提出一些适合中国或者发展中国家的一些提案和议案,进一步表达我们的声音,参与规则的制定。

王新局长指出了在执行方面,特别是贸易救济案件的裁决执行方面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首先,需要厘清修改的救济措施的性质是法律规定还是行政决定,从而确定其修改方式;其次,如何处理贸易救济裁决的执行和其他案子的执行相比的特殊性;第三,如何把执行做得既符合中国的情况,维护国内产业的利益,又不明显违反WTO的规定。

参会嘉宾:邓德雄(中国商务部公平贸易局规则处处长)

邓德雄处长指出了贸易救济调查方面的两个新趋势:第一是调查的精细化。近年来,中国对贸易救济的研究和实践在进步,同时其他国家也一直在研究和深化。比如,美欧国家最早的对华反补贴调查涉及仅10余个调查项目,最早的反补贴税率也很低,而现在对华反补贴调查项目不断扩大,有些案件反补贴税率也很高,做法上包括如何使用不利事实等。可以看到,国外调查机构是在朝着一个精细化的方向发展,中方对规则的研究急需跟上甚至做些超前研究。第二是贸易救济措施的多层次多方位应对。不管是中国对国外贸易救济的应对,国外对中国的应对,实际上都是全方位多层次展开的,包括WTO诉讼、双边调查程序的应对,还有政府交涉等。他还特别强调,今后应加强对美国国内法院和欧洲法院的贸易救济司法审查案件的研究。

参会嘉宾:宫仁海(中国商务部公平贸易局综合处商务一秘)

宫仁海处长介绍了在WTO现有纪律下中国运用补贴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面临的困境。首先,政府补贴专向性问题。中国在区域、产业、部门和企业发展上存在不平衡,在发展政策上难免有所兼顾,经济学的鼓励发展措施很容易与法学的专项性规制产生冲突。其次,地方贷款问题。根据上诉机构的裁决,中国国有银行是公共机构。但在当前,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必须要给予利息和税收减免、银行优惠贷款,这些是国际上经济调控措施的例行手段,经济学理念和法学规则再次产生冲突。第三,增值税返还问题。中国的税制和欧洲很相似,先征再退,征是生产环节,最高征17%,退是部分或全部退税,低于或等于原来的起征点,不构成补贴。但是美国认为中国税率每年在调整,有的是17%,有的是13%17%13%在微观层面上退得多,就构成不同产品之间的补贴。第四,中国经济发展必需的扶持和鼓励问题。中国经济发展已步入后工业化阶段,客观上需要多种经济调控手段和促进方式,现在要套在美欧制定的WTO纪律里。他指出,很多专家评论目前中国和美国的贸易政策交锋就像两个人的街边篮球赛,在互相冲撞中摸索触及对方的底线,从而确定未来的规则。在WTO,中美双方在贸易救济特别是在补贴领域的争端将是一个长期博弈的过程。

评议人:盛建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盛建明教授指出,白巴根教授的演讲激情四溢,但仍存在一些异议的地方;欧阳骏同学的论文切入点、思路和风格都很不错;张目强老师的选题非常好,并强调在法规未细化之前,不应采取相关措施,论文提出的建议也很具参考性;对李婧舒同学论文中关于今后补贴是否能以政府补贴方式来实现的观点表示认同,但同时认为论文结构上仍有可以改进的地方。王新局长、邓德雄处长、宫仁海处长的发言从实务部门的角度给我们研究部门指出了在未来的研究中需要关注的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三组:“WTO服务贸易与投资规则及其新挑战”

地点:昆泰酒店三层第10会议室

主持人:肖谨(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评议人:石静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1.  发言人:周涵婷(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生)

发言题目:从“中美银行卡准入制度案”看GATS具体承诺表解释新趋势

周涵婷同学以“中美银行卡准入制度案”专家组报告为切入点,结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美国-博彩案”和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报告中所采用的四种解释分析方法(文本解释、上下文解释、条约之目的及宗旨解释方法、依据GATS结构解释四种解释方法),归纳并分析专家组对具体承诺表解释的新趋势。周涵婷同学建议,我国在提交承诺表修改草案或制定具体承诺表时,在语言运用方面要尽量避免订立时带有主观意图的词语,尽量避免因选词不当而导致理解上的偏差,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  发言人:黄志雄(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

发言题目:互联网监管政策的WTO法律问题探析2011年美国“问题清单”为核心

黄志雄教授主要介绍了各国对互联网监管的政策。中国实施的互联网监管政策,较多的依赖内容审查,一直面临西方国家的压力。2010年“谷歌事件”和2011年美国贸易谈判代表提出的“问题清单”,表明西方国家日益谋求通过多边贸易规则来质疑中国互联网审查政策的合法性。对互联网进行监管,真正的问题在于该国特定的监管程度和监管方式。黄志雄教授指出,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奉行的法治,不仅包括我国的国内立法,还包括中国加入、接受的国际条约和其他国际法。对照WTO有关义务的要求,我国的互联网监管政策仍有必要在法治理念的指引下,向更为透明、更为合理、更为“必要”的方向迈进。

3. 发言人:王衡(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发言题目:论气候变化语境下的国际服务贸易法适用问题:以一般例外规则为视角

王衡教授主要分析三个问题:第一个是GATS一般例外如何适用气候变化应对措施;第二个是如果GATS一般例外适用,面临怎样的挑战;第三个是气候变化对我们国家的启示及如何应对。他认为,一般例外与环保措施有关判例法虽有所发展,但仍处于萌芽阶段,有待在争端中加以解释。我国,要求获得特殊待遇。在气候变化应对措施设计方面,我国需凸显目标,;在措施实施方面,需要符合透明、可预测性与正当程序要求,避免随意与非正式性。为尽可能增大符合GATS一般例外的可能性,我国需要高度重视证据收集,以备证明相关措施对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健康可作出实质贡献,并说明不采取该措施可能面临的风险。

4. 发言人:胡晓雨(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10级博士生)

发言题目:服务贸易自由化与非贸易社会价值的协调

胡晓雨博士认为,世贸组织协议框架内的条约都秉承着同一宗旨,就是在强化国际贸易管理秩序的同时,保持成员管理国内事务的权利不受侵犯,尤其是为追求非贸易社会价值而进行的立法与行政管理行为。“必要性测试”最早为争端解决机构使用是在货物贸易领域,相关贸易纠纷中如果出现了成员为追求非贸易价值进行国内立法或管理,从而对国际贸易产生了扭曲或限制效果时,争端解决机构会适用“必要性测试”来判断该成员是否违背世贸组织协议。尽管GATS6条第4款要求成员组织谈判以解决国际贸易自由化与国内立法管制非贸易社会价值之间的冲突,但是在服务贸易领域内“必要性测试”鲜有出现。胡晓雨认为,可以在第6条第4款下引入“必要性测试”以达到上述两种价值的平衡。

5.  发言人:陈儒丹(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发言题目:国家公共秩序还是国际公共秩序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公共秩序的定位

陈儒丹老师重点论述了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公共秩序的定位问题。她认为,各国服务贸易发展不平衡与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存在冲突,如何平衡这种冲突是由《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例外条款承担的。对例外条款的解释决定“过滤器”的孔有多大。《服务贸易总协定》对例外条款的注释不具有操作性。安全例外特别提到“其认为违背其根本利益”,并不是本国的证据就能解决的。从争端解决结构本身生存的角度,如果过于保守就可能会被更加自由化的结构所替代。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以及法官的价值取向的角度,这种解释也是倾向于国际主义的。但是,国际公共秩序观点的确存在过度压缩成员自治权空间的弊端,所以还有必要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软化。

与会嘉宾:张月姣(WTO上诉机构主席、大法官)

张月娇大法官指出,TBT等现有协议强调成员维护贸易之外的政策目标的权利的重要性和意义,即WTO多边协议不能够阻止也不能够削弱各成员管理措施的制定,其限度就是立法的结果和WTO不能相矛盾。举证原则还是谁主张谁举证的总原则。国际法法理是学界要考虑的问题,比如权利的平衡只适用于关贸总协定和只适用于货物,还是适用一揽子协议,这是要研究的问题。在立法解释方面,现在还不应该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通过的条约解释估计过高。公共秩序的保留是属于各个国家的公共秩序还是广泛意义上的公共秩序,目前来还没有明确的、绝对的解释,因为可能会出现一国对公共秩序的解释过于出于保护自己的目的,而不能被国际上普遍接受。此外,服务贸易下的要价谈判是多边的讨价还价的结果,缺乏统一的标准与严格的定义。

主持人:肖谨(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肖谨律师总结了银联卡案的两个特点:第一,中美双方都对专家组的报告表示满意。这意味着专家组工作很到位,双方都在最大的程度上得到了自己想要的东西,也反映了很多专家组做到了在规则、条约之内的平衡。另一方面,如果该案上诉,有些观点能得到上级机构的澄清或者纠正,或许对整个体系的发展有所帮助。第二,这个案件对国内法的解决比较准确,在考虑国内法的时候还是比较周全。

评议人:石静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石静霞教授主要从文章、论证的角度对几位发言人做简单的评议:周涵婷同学的论文在概括承诺表解释的新趋势方面还有待加强 ;黄志雄老师,主要从GATS的角度来分析问题清单上的问题和中国可能被指控的措施,不过在实际案件中,指控将不仅限于中国违反了GATS,可能需要考虑一下GATT的问题;王衡教授的论文涉及到气候变化、环境保护等非常重要的非贸易社会价值,还应更多地考虑如何在贸易的场合下考虑其中的非贸易价值;胡晓雨同学的文章写的非常全面,只是在谈必要性这个条款时没有提GATT和将来的GATS6条的条文设计,在这一点上有所不足。陈儒丹老师提出来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但从现在已经裁决的涉及到服务贸易的案子来讲,公共道德很明显的应该解释为一个国家的国内公共道德。欧洲本身和WTO是非常不一样的,可能还是不能把一体化程度非常高的欧盟和有157个成员的WTO做一个类比。

地点:昆泰酒店三层第10会议室

主持人:韩立余(中国人民大学法法学院教授)

评议人:边永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1.  发言人:黄媛媛(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发言题目:外资法立法价值取向的反思与前瞻

黄媛媛的发言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外资立法价值取向的意义,这包括外资法和价值取向的冲突、防止外资法的恶性和促进外资法的优化。第二是外资立法的反思与前瞻。第一个反思是“外资万能论”。立法鼓励依靠外资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并给予外资超国民待遇。我们要确立自力更生、引资为铺。第二个反思,国家现行法律侧重形式公平,忽视实质公平。建议以实质公平为核心,修改增资表决程序,保障中国市场,优先采购国内的原材料等。第三个反思是现在的外资立法追求形式上的效益,重资金账户,轻资金质量。重技术引进、轻消化吸收。建议追求外资质量,改革外资投资政府审查制度,不仅对准入进行审查,还要跟踪审查投资的全过程。

2.  发言人:祁欢(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

发言题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法律制度研究

祁欢老师的发言介绍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产生和投资框架、中国-东盟投资协议当中关于投资的定义条款的规定、争端解决制度的规定。中国和东盟既存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投资协议,同时还有中国和东盟各国的双边投资协议,此外还要履行WTO项下的相关义务。目前,国际投资协议面临平衡东道国与投资国权利和义务、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问题。在国际投资协议中,双边投资协议虽然仍占主导,但是区域性安排日益重要,这是顺应全球化经济发展的需要。祁欢老师认为,从中国和东盟的经济实力来看,制定高标准的投资规则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和中国的投资利益。但是,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目标和实际发展效果来看,投资协议应当和东盟各国的实际发展水平相当,不能完全参照美国模式。

与会嘉宾:朱榄叶(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朱揽叶教授指出,中国经济成功的原因在于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中国引进外资,带来了技术的同时也带来了先进的管理模式,使中国的经济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现在我们要继续引进外资,但也要有所筛选,要继续引进我们国家没有的先进技术,引进外国优秀的人才。

与会嘉宾:蔡从燕(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蔡从燕教授认为,抽象地去评论一个政策,尤其是外资在中国的政策没有太大的意义。中国的外资立法应该是更精细地、更有预见性地进行,建议大家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服务贸易投资方面。无论是投资条约还是WTO协定,争端都是资本利益在驱使。也许未来GATS下涉及的争端会增多,或者说投资者会利用双边投资协定(BIT)来实现他们在WTO下不能获得的权利。在WTO下,私人的服务者不能作为申诉者,但是在投资条约中可以。

发言人:祁欢(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

祁欢老师认为,关于外资法的问题上,中国是注重规则的,应当从更精细的、更前瞻性的方面去研究,无论从WTO方向上去研究,还是从国际投资的发展方向来研究都是值得提倡的。就我国目前的外资法来说,应该吸收美国的做法,即注重事前审批和事后审查制度。此外,贸易和投资不可分割,不能随意制定国家的产业政策,要受到WTO现有规则、承诺义务的约束。

主持人:韩立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韩立余教授认为,“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和“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的关键就是能不能援引GATT20条例外的问题。因此,即使法律条文规定的不合理,我们也应该基于条文来进行解释。中国的外商投资法确实要改,但是工作量太大,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评议人:边永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边永民教授认为,黄媛媛关于外资法立法一文的部分观点值得商榷,论文里提到了几个对修改外资法的反思和建议,不能反映我国的真实情况,或者违反中国在WTO项下的有关义务。中国仍有引进外资的空间。伴随外资而来的不只是金钱,还有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引进外资在大的层面上还是中国的发展方向和发展工具;祁欢老师关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法律制度的研究,这个问题还可以深入分析,提炼出一些对策建议。中国现在已不再单纯是一个资本输入国,同时还是一个很重要的资本输出国,一个公平的制度更有利于中国的发展。

(撰稿人:陈卫东、杨幸幸、蒋文君、韩静雅、杨东勤、杨利华、胡春艳、刘维、韦建军)

本文经授权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天涯时事(ID:a)。

相信大家这几天都看到一则重大的新闻:全球最大自贸协定RCEP正式签署。

所谓的RCEP就是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共涉及15个国家,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5国,另外加上东盟10国。

这个协议异常的重要,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整个东亚+东南亚地区都是实体经济分布地;我们都知道,WTO成立以后,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世界已经形成了 相对比较完善的产业分工,整个东亚(中国、日本、韩国、朝鲜、蒙古)、东南亚地区都是实体经济,而西方国家主要是以高端制造和虚拟经济为主。什么叫做“虚拟经济”?

这个东西是比较复杂的,我们可以简单的认为以交易股票、债券等所形成的经济活动。

比如,特朗普上台后,整天挂在嘴边的就是股市:股市稍微涨点,他就不断喊是自己的功劳;股市一跌,他就出来发表讲话,甚至出台政策,稳定股市;他还不断的以“拜登上台股市就会大跌”来吓美国老百姓——由此可见虚拟经济在西方国家的重要性。

但是整个东亚地区不一样,东亚地区主要都是商品(实体经济),这点我们从港口分布就能看出来:中国的GDP只有美国的60%左右,但是中国的港口数量却比美国+欧洲还要多(港口主要是用来运输商品的)。

仅仅是中国的工业GDP就等于美国+日本+德国的总和。我们可以这么说: 如果东亚地区和西方完全的切断联系,西方国家估计都会因为缺少生活必须的商品而崩溃了。东亚国家虽然难受,但不会崩溃,因为东亚地区有人们生活所需的各种商品,只不过有些高端制造商品质量没有西方那么好而已。

第二,RCEP国家产业互补;

如果我们仔细的分析RCEP国家的经济构成,我们就会发现这个区域内的国家产业是互补的:

1、中国、日本、韩国主要是高端制造业,包括汽车(日韩)、芯片(日韩)、通讯设备(中国)、航天航空(中国)、国防军工(中国)、石油化工(中国)等。

2、中国、东盟国家主要是中低端制造业,包括电视、冰箱、纺织、玩具等;

3、东盟国家+澳大利亚+新西兰等主要是原材料供应地,铁矿(澳大利亚)、农业(澳大利亚、新西兰、泰国)、橡胶(泰国、菲律宾)等。

大家看出没有, 东盟等国家提供原材料、中日韩进行加工,形成商品,然后再出口到东盟等国家,形成了一个循环。

那么,问题就来了: 既然RCEP那么好,为什么谈了那么久?

RCEP是2012年由东盟10国发起的,邀请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共同参加(“10+6”),谈了8年才谈成——印度于2019年退出了谈判。

这里面的原因非常的复杂,我们简单的举几个例子:

比如,我们中国也有铁矿和煤炭开采业,涉及的人口也非常的多,但是我们的铁矿和煤炭的质量总体上不如澳大利亚的好,所以一旦取消关税进行自由贸易,那么我们的煤炭和铁矿开采业可能都要倒闭了,大量的工人可能会失业;

比如,我们中国人口多、地少,农业的竞争力比较弱,而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泰国都是农业强国,一旦我们取消关税进行自由贸易,那么我们的农业就可能会“雪上加霜”;

比如,东盟10国也有很多中低端制造业(纺织、玩具、鞋袜等),一旦它们取消关税进行自由贸易,那么它们的中低端制造可能也都会倒闭……

比如,日本、韩国的汽车制造、电子信息产业非常的发达,如果取消了关税进行自由贸易,那么我们的汽车制造、芯片制造等就可能遭受重大打击……

比如,印度退出RCEP的主要原因就是:印度主要依靠农业,一旦印度加入RCEP,逐步取消关税的协议,就会让印度国内市场对大量来自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农产品开放,从而损害印度生产商的利益。

还有一些国家,比如老挝、柬埔寨、缅甸等国家是世界上最不发达的国家,它们什么都不行,如果取消关税进行自由贸易,这些国家就彻底完蛋了——为了照顾这些国家,在RCEP中给予了它们一定的保护。

除了这些原因外,还有其它很多很多的困难,比如公平竞争的问题。

我们都知道,RCEP有很多国家,这些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都不尽相同,尤其是中国、越南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有很多的国企,而国企很可能会得到政府的大量补贴和政策支持,这样在竞争的过程中就会处于非常有利的位置。

我们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同样一件商品,只要我们出口出去了,那么 从国家的角度来看(不是从企业的角度),保守估计也有40%的利润,其中包括30%的税收和10%的人工。由于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可以通过给企业补贴20%,这样我们的商品在价格上就非常有优势(资本主义国家采取自由竞争,不干预经济发展,是很少给企业补贴的)。

正是因为这里面的利益关系非常复杂,所以即使大家明知道这个协议对每个国家都有利,但是谈判却异常的困难——因为涉及到大量的 利益重新分配,搞不好就可能给本国经济带来剧烈的动荡,甚至威胁到国家的稳定。

所以,这个谈判异常的困难: 谁都想保住自己国家的产业,让本国人有工作,然后还希望加大对其它国家出口商品赚钱,用赚来的钱购买机器、设备、技术等来发展自己想要发展的产业,不受别国的控制、威胁。

困难非常的多,而且很多问题是很难调和的,但是为什么最终还能谈成?

我认为主要原因是: WTO已经名存实亡,西方发达国家逆全球化的大势正在形成。

我们都知道WTO是美国主导的,开始的时候主要是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对抗社会主义国家所建立的一个所谓的“经济联盟”,但是 随着中国和俄罗斯的加入(中国是2001年加入的,俄罗斯是2012年加入的),这个组织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了。

大家都加入了,那么不就等于大家都没有加入吗?

这就好像大家玩游戏,开始的时候只有几个人有VIP,所以这些人升级比较快。但是,现在系统给每个人都发了个VIP,那么这个VIP还有意义吗?

对的,要升级为SVIP——超级VIP。

于是,便有了各种新的经济、政治联盟。

比如,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协定、TPP、TTIP、中日韩自贸区、亚欧经济联盟、南美国家联盟等等。

这些联盟与WTO相比,它们的关税水平更低。

目前WTO成员的总体平均关税水平为6%,发展中国家为10%,发达国家为3%。

在这些经济、政治联盟中, 对中国威胁最大的就是TPP、TTIP,因为这两个经济贸易协定主要就是针对中国的。

TPP就是指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TTIP就是指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

这两个协议都是奥巴马和希拉里策划的。

一旦这两个协议签订了,那么就等于中国再次被排除在世界贸易体系之外,又被美国给孤立了。

那时,如果我们想要再加入它们的贸易圈又要给它们让渡很多的利益。

但是,这两个协议都没有谈成。

因为这两个协议都是“丧权辱国”的条约,协议中含有高于国家主权之上的条款。

美国和中国周边的国家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几乎降至为0,美国的中低端制造能发展起来吗?

很显然是不能的,因为美国产业已经严重空心化了,不仅仅产业链不全,而且人工成本比较高,所以 TPP的本质就是:原来美国的中低端制造由中国提供,现在转成由东南亚国家提供。

美国会那么好心的帮助东南亚国家?

所以,美国在这里面加上了一个非常特殊的条款:ISDS条款。

所谓的ISDS条款就是指: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条款。

简单的来说就是: 由秘密法庭来裁决投资者和国家之间的争端。

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美国人在泰国投资了一个养鸡场,这个时候泰国发生了严重的禽流感,大量养殖户的鸡都死了,而美国人的养殖场管理的非常的好,不但鸡没有死,而且还有大量的现金可以收购那些破产的养殖场。

由于泰国有很多的养殖场,如果那些养殖场都破产了,那么就会对泰国的经济造成严重的影响,这个时候泰国政府就不能置身事外了,所以它们给泰国的养鸡场进行了救助,给它们提供了大量的资金,不让它们倒闭。

泰国政府的这种做法明显的伤害到了美国人的利益——如果泰国政府不救助那些养鸡场,那么美国人就可以收购那些养鸡场,就能垄断泰国的市场。

所以,这个时候,美国人就可以用ISDS条款对泰国政府提起诉讼,要求泰国政府赔偿美国人的损失——这个条款使跨国大企业超越国家法律、破坏了国家主权。

最真实的例子就是:阿根廷。

1990年代,阿根廷总统梅内姆实行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全力引进外商投资。在其任内,阿根廷签署了55个双边投资协定,并加入ICSID(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2001年阿根廷经济崩溃、社会失序,新政府颁布《公共紧急状态法》并出台一系列紧急经济救助政策。许多外国投资者以紧急政策侵犯自己利益为由,通过各类平台对阿根廷政府提起诉讼,其中通过ICSID的总诉讼数量就达到43个,使得阿根廷成为在ICSID被诉讼数量最多的国家,涉及赔偿总额800多亿美元,而2002年阿根廷全年GDP仅为1020亿美元。

当然了,TPP的条约里面还有很多很多其它国家难以接受的条款:比如,要求所有国家实行国企私有化,公共部门市场化等。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就会看出三个重要的问题:

第一,美国加入TPP并不能促进美国的就业,不能将工作岗位带回到美国;

第二,美国加入TPP获得利益的只是那些实力强大的跨国企业(以前我们就和大家分析过,民主党是跨国资本利益集团的代言人,代表美元霸权的华尔街、科技霸权的硅谷都是支持民主党的);

第三,很多国家被迫加入ISDS条款,损害了国家的主权利益。

正是因为这三个原因的存在,TPP不仅仅在美国遭到巨大的抵制,在其它国家也受到了很大的抵制。

美国最大的问题是产业空心化,大量老百姓没有工作,所以他们需要的是工作。

奥巴马政府制定的TPP不仅仅不能将工作岗位带回美国,反而加大了美国跨国资本利益集团在世界上的地位,甚至超越了某些国家的主权,所以这个政策不仅仅受到美国老百姓的强烈反对,而且受到共和党,甚至一些民主党人的反对。

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在2016年美国大选的时候,特朗普提出的一个重要口号就是:如果他当选美国总统,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退出TPP。

我们都知道奥巴马和希拉里是一伙的,2016年的时候,希拉里和特朗普竞争总统,按照道理,希拉里是应该支持TPP的——因为TPP本来就是奥巴马和希拉里策划的——但是,最终希拉里都不得不出来反对TPP。

2016年,希拉里在美国密歇根州发表经济政策演讲时说,她将阻止任何“扼杀就业和压低薪资”的贸易协定,包括TPP。她说:“我现在反对它(TPP),(总统)选举结束后也将反对它,就任总统后还将反对它。”

所以,大家记住了: TPP真的不是一个好玩意,它伤害的一些小国的主权和美国的底层人民的利益,唯一获利的就是那些跨国资本利益集团。

特朗普退出TPP并不是他自己拍脑门做出的决定,而是背后有着强大的民意基础的——不仅老百姓支持退出,而且共和党人也支持(共和党是保守派,支持逆全球化的)。

就算没有特朗普,美国也很难加入TPP,因为从美国国家利益角度出发,美国最需要的是把工作岗位拿回美国,重新发展制造业让大家都有工作,而不是围堵中国(除了和世界打贸易战,没有其它办法)。

同样的道理,TTIP没能签订也是这个原因。

现在很多人担心拜登上台后会重新启动TPP,这个担心是有必要的,但是即使是拜登,也很难逆转美国国内的强大民意的,也很难搞掂特朗普领导的共和党的。

美国无法签订TPP和TTIP的本质还是因为美国衰弱了!

试想:如果美国还像以前那么强大,制造业具有强大的竞争力或完全垄断高端制造业,那么美国国内也不会有如此强大的反对声,这两个协议的签订就成了必然。那时,中国就等于再次被美国给孤立于世界贸易体系之外。

但是, 由于中国、欧盟和日韩的强势崛起(中国打败了美国的中低端制造,欧盟、日韩等国家侵蚀了美国的高端制造业),导致美国的产业严重空心化,再也无力在世界范围内随心所欲的通过经济政策围堵一个国家了。

相反,随着中国的不断崛起,我们的高端制造业在不断的发展,需要容纳大量的人员,很多企业也积累了大量的资本(资金、技术和人才),急需对外输出资本,在世界“攻城掠地”……

这不仅仅对中国来说是一个机遇,对世界来说,也是一个机遇:RCEP签订以后,日韩的汽车进入中国市场价格就会大幅度的下降,欧美汽车在中国市场上就会生存困难,利好于日韩;中国的航空航天、国防科技、中低端制造就会无阻碍的进入RCEP国家;其它国家的农产品、资源等也会无阻碍的进入中国……

随着RCEP的签订,中国在亚洲的影响力进一步扩大,西方则会进一步的衰弱。

可以想象的是,在未来的不久,RCEP的规模会不断的扩大,一旦把俄罗斯、伊朗等能源产出国纳入进来,那么以后我们就再也不怕欧美的围堵了——现在RCEP有原材料、农业和制造业(包括中低端和高端制造业),唯一缺少的就是石油。

西方主导全球贸易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会议主题:加快自由贸易区建设,推进开放型经济发展

会议时间:2016年1月26日

主持人:王文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

赵晋平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研究部部长

杨国华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原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

刘  唐  海关总署原产地办公室副主任

陈志阳  商务部国际司处长

屠新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中国WTO研究院院长

袁  波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主任

刘  英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合作研究部主任

王文:今天主题是关于“加快自由贸易区建设,推进开放型经济发展”。请大家根据目前的最新情况来阐释一些个人看法,并且通过媒体,向部委主要的起草者来传达我们的看法。

今天在座各位的所在单位部委,尤其是赵部长这样的专家,我们之前做了一些资料搜集。这里面过去讲过的内容,我们就尽量少讲一些,今天就围绕着自由贸易区的三个话题来展开。

第一,2015年12月国务院推出若干意见以后,我们目前自由贸易区的最新进展情况,想请各位专家介绍一下。

第二,目前这些进展情况面临的最新挑战。

第三,面对这些挑战,看能不能提出一些建议,这些建议,一方面为国务院相关领导参考,并且为下一步的工作提供可执行的方案。

赵部长是我们在座的最资深专家了,请您先定个调。

赵晋平(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研究部部长):

感谢主办单位提供这次机会。

我们目前在推进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和自由贸易区战略密切相关的。感到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一方面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加快和相关国家之间商签自贸协定;另一方面,我们也知道面临不少困难,要通过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方式来先行先试。设立这几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也是为了适应高水平自贸区网络建设的需要。

下面围绕自由贸易区《关于加快自由贸易区战略若干意见》发布以来的最新动态、影响,以及我们的应对策略和建议来谈一谈我个人的两点个人的看法。

首先,这个意见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政策文件。从2001年开始,中日韩三国联合开展建立中日韩三国自由贸易区的可能性研究。这是在三国政府的主导下,分别指定了各自的政策研究机构,联合组成一个工作组,每一年要分别召开几次的讨论会,同时,最后形成的共同政策建议报告要提交三国领导人会议。从当时到2009年持续的进展情况来看,在推动中日韩三国的经济合作,特别是推动中日韩三国自贸区的进展方面还是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很多建议也被采用,直接促成了三国自贸区谈判的起步。从那个时候开始研究自由贸易区,而且结合我们国家推进自贸区战略的需要。

这次若干意见发布之后,我们有了一个公开发布的政策文件。这可以说是在深化我们自贸区战略方面取得了的一个重要进展。

第二,这个政策文件无论是对当前我们面临的形势、挑战,以及今后推进自贸区战略的基本思路和路径都做了全面、系统的阐述。

我们现在自贸区战略的格局已经非常清晰了,希望通过RCEP、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中国东盟贸易协定升级版促进我国的区域合作。从RCEP也好,未来可能的中日韩也好,应该是自由化水平高出我们以往贸易安排自由化水平。我们在中韩的自由贸易协定,通过我们目前提出的商品关税减让的方案等来看,还很难说是一个高水平的自由贸易协定。但和过去相比是水平提高了。但是和国际高水平的,尤其是TPP相比,差别还是比较大的。这意味着我们的RCEP希望它通过一个广泛的相对高水平的自贸协定,实现我们自贸区战略的转型升级,但是目前实际进展来看难度也是比较大的。

第三,和我们的外交战略也是密切相关的,大国还是关键,特别是中美之间,我们短期内不具备去申请加入TPP的条件,按照目前的情况,美国也不会轻易同意中国加入TPP,因为它要重起炉灶搞TPP一定意义上就是要甩开WTO,要重新书写一套规则。就像奥巴马说的,美国要重新引领规则,不能让中国来书写规则。他的规则已经形成、制订完了,你这个时候加入,他会按照他的规则来要求你。这个时候谈判就会是一个非常艰难的过程,而且在政治上短期内不可能达成妥协。所以从这些因素看,中短期内我们不具备加入TPP的可能性。可是怎么化解我们在这个问题上所处的相对被动的局势?就是通过中美BIT,中美BIT追求的是资本层面的融合,奥巴马访华以来,在推进中美BIT谈判方面和中方达成了共识。但是实际进展距离我们的要求还是有很远。如果我们解决了这个,至少在一定意义上解决了加入TPP所需要的20%、30%左右的事情。当然对其他的一些主要经济体,如欧盟我觉得也要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推进,另外 “一带一路”的布局亦可作为重要的切入点。

王文:感谢赵部长非常全面的从自己个人调研的角度,结合最新的情况所作的分析。下面有请来自海关总署原产地办公室副主任刘唐给我们分析一下自贸区目前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意见、建议。

刘唐(海关总署原产地办公室副主任):

首先感谢主办方给我们这样一个平台介绍海关在参与自贸区方面的工作。

海关是进出口货物的监督管理机构,我们所有的工作都集中在货物贸易领域。我们现在自贸区单位主要是两块内容,一块是原产地,我们负责跟大家介绍海关在自贸区战略中起到的职责。

首先我们牵头原产地贸易的谈判,负责海关程序的实施问题,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方面的一些磋商。在实施内容方面我们负责原产地和贸易自由化规则的实施。我先介绍一下总的实施情况,自贸区实施来看,我们把MFN政策和其他政策加在一起,我们统计2015年有八个协定的进口利率,扣除了MFN和百分制税率为零的商品以后,我们有8个自贸协定利润率超过了80%,中国和新西兰的超过了90%。

大家可能对原产地不是特别了解,假如说自贸协定的货物贸易协定是一列火车,火车需要有轨道跑,原产地就是一个轨道,他保证了自贸协定货物贸易正常实施的重要手段。原产地是货物贸易协定的必要手段。当时在SIPA实施的时候,就说SIPA实施的好不好,关键在于原产地实施。

海关在自贸区实施管理中的几个进展:第一,全面推进电子联网建设,2014年同中国台北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项下实现了我们所有从台湾进口的ECFA的货物,台湾都会把他的数据给大陆海关,大陆海关通关的时候非常有效的避免了原产地输出上的瞒骗。我们已经全面的实施了便利措施。这是在我们加强监管的过程中提高通关便利的重要举措。目前我们在中韩、中国和巴西斯坦和中国和新西兰都在全面的推进电子通关系统,希望在2016年能够上线试运行。

去年海关简化了直接运输的要求,为了确保有关货物能够享受减免税,我们要求他经过第三方中转的时候不能进行复杂的加工。经过多年的实践,我们把它做了大幅度的简化。现在收到了企业的良好反响。去年我们基本保证了中澳、中韩自贸协定的实施,我们做了强有力的宣传,保障了实施过程。

我们对于进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的管理上,海关在自贸区实施的力量,多年来保障了自贸区政策顺利的实施。随着自贸协定越来越多,自贸协定在商签过程中是多个层面参与的。但是实施的时候是海关主导实施,实施的时候就在于我们的能力资源保障上,随着自贸协定逐渐增多,我们日常开展的工作越来越多,同时还有对不发达国家的免关税配额,还有农产品关税政策,还有亚太项下的实施。海关面临的实施工作的任务是日益繁重的。另一方面,我们在实施中发现原产地瞒骗的风险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产品在MFN和协定税率之间的税差是很高的,企业就会铤而走险开展一些瞒骗的行为,如何实施的好,既保障便利又保证我们的税源不流失,是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

另外,从我们贸易政策制订,相关部委制订政策以后要实施,这些涉及货物贸易的实施都在海关,海关就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机构保证这些政策能够切实的落实到位,因此,下一步我们希望能够进一步加强海关在贸易实施上的管理力量。

这是我们的考虑。谢谢!

王文:现在再来听听学界的看法,请清华大学的法学院教授杨国华教授。

杨国华(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原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

感谢主办单位的邀请。我说三个方面的内容。

1、TPP与“我国多边和区域一体化战略”的目标并不矛盾

(1)内容和目标的一致性

经过比较TPP内容和我国战略,我们发现,在TPP的20个主要方面,即竞争、合作及能力建设、跨境服务、海关、电子商务、环境、金融服务、政府采购、知识产权、投资、劳工、法律问题、货物市场准入、原产地规则、卫生与植物卫生标准(SPS)、技术性贸易壁垒(TBT)、电信、临时进入、纺织品与服装和贸易救济中,我国的战略中都可以找到相应的内容,例如货物市场准入、原产地规则、海关、电子商务等。

不仅如此,与TPP的目标,即“将成为里程碑式的(landmark)、21世纪的贸易协议,为全球贸易确定新标准,并且纳入能够增强TPP成员国在全球经济中竞争力的下一代议题(next-generation issues)”相比,我国的战略也提出了“建立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开展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区域合作。”“是国际合作以及全球治理新模式的积极探索。”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更是明确提出:“改革市场准入、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管理体制,加快环境保护、投资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等新议题谈判,形成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

美国所强调的有些内容,例如环境保护、国有企业和劳工权利等,我国的战略中似乎没有专门提及,但是在我国的其他重要政策文件中,特别是落实上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一系列中央文件,例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都有明确计划。也就是说,这些内容都是我国未来要实现的目标。

基于TPP与我国战略并不矛盾的判断,课题组认为,我国应该积极加入TPP。

(1)TPP的内容对我国战略的制定和完善具有借鉴作用。TPP具有比较完整的体系和具体的内容,对我国战略的制定和完善能够提供一定的参考。

TPP是一个具体的协议,有具体条款,内容具有操作性,而我国战略是宏观的,具有方向性、针对性。换句话说,战略的实施,很多方面需要采取协议的形式。因此,TPP这样一个世界上最新颖、最全面的协议,对我国战略的实施具有借鉴作用,包括贸易和投资的范围,以及如何协调成员国之间从经济规模到发展水平之间的巨大差异等。

(2)TPP能够推动我国战略的实施。我国战略的很多内容,涉及到改革开放的推进,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很多阻力。加入TPP,能够起到“倒逼改革”、“以开放促改革”的作用。

(3)我国能够做到TPP的“高标准”。TPP中的一些“高标准”内容与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是一致的。不仅如此,TPP中的发展中国家能够做到的事情,我国也应该能够做到。

(4)与官方立场的一致性。关于加入TPP的建议,与我国官方的态度是一致的。

我国的官方表态对TPP表示了积极态度。“《协定》是当前亚太地区重要的自贸协定之一。中方对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有助于促进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制度建设均持开放态度,希望《协定》与本地区其他自由贸易安排相互促进,共同为亚太地区的贸易投资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5)加入TPP的步骤。应该周密策划加入TPP的步骤。

除建立与美方的信息交流机制外,还应开展对TPP的全面研究,逐项对照我国的经济现状与战略目标,制订可行的加入谈判方案。

在这个方面,正在进行的“高水平”中美投资协定谈判也可能成为加入TPP谈判的很好试验。

(6)对推进中美经贸关系发展的作用。课题组认为,加入TPP,是构建中美新型大国关系的重要步骤。

3、全球治理的大国责任

美国是TPP谈判的领导者,将来也会是TPP运作的主导力量,因此,中国应该通过加入TPP,与美国一道承担起全球治理的大国责任。这也应该是中美新型大国关系的重要内容。

需要特别提及的是,TPP只是一个区域贸易协议,而我国的自贸区战略也同样是区域战略。我们应该认识到,TPP和区域贸易协议都仅仅是实现全球治理的一种方式,一个步骤,因此应该有战略的眼光,推动全球贸易体制的发展,包括致力于将区域贸易协议的经验和制度扩展到全世界。具体而言,中国应该将自贸区、“一带一路”和TPP规则进行研究和总结,在WTO提出“多边化”的建议,为WTO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课题认为,《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中,“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在全球贸易投资自由化中的主渠道地位”,这一表述正是体现了这样的思想。

王文:谢谢杨国华教授。下面请人大重阳合作研究部主任刘英老师。

刘英(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合作研究部主任):

谢谢主持人。上海自贸区严格讲叫做上海自由贸易园区(FTZ),商务部也有这样称呼,带有实验的性质,与自贸区(FTA)不一样的概念。上海自贸园区现在已经总结出28个成功经验要向全国推广,要在半年内落实。这是自由贸易园区(FTZ)的概念。而我们今天讨论的是自由贸易区(FTA)战略,是自由贸易区的概念。2015年5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中,提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总体要求,文件中有一条要加快实施“一带一路”。“一带一路”与自贸区战略怎么结合,是不是自贸区战略是“一带一路”的抓手,它们之间的关系要搞清楚。

回应一下TPP之所以形成就是在多边情况下比较难以推行所以才整出TPP,当然它有一定的好处,客观上针对我们发展中国家来说是怎样的还要结合国情来看。之前美国为主的发达国家倡导WTO,包括多哈谈判,2015年12月底有一个内罗毕宣言,谈了十多年才达成一个初步的农产品减免关税协定。之所以把自贸区提到战略层面,是不是能够在这里面也提到覆盖周边、全球的多层次和高标准?可不可以形成一个“一带一路”自贸区网络?因为“一带一路”沿线不少国家根本没有入世,没有加入WTO,有的国家产业非常单一,出口就是一种产品,WTO对其根本不适合,是不是对最不发达国家要有一个免税的规定。

由此引出在我国实施自贸区战略的重大意义,不仅是为了应对TPP,更关键的是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实施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第一,加快自由贸易区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突出,不仅是因为这是十八大及其后续会议中不断强调的重点,更因为自贸区战略是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途径,是以开放促改革的重要方式,因此,我们需要加快自贸区网络建设。

第二,构筑立足周边、辐射“一带一路”,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是在经济新常态下统筹利用好国内国外两个市场,提高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水平,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第三,实施自贸区战略是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重要保障,进一步发挥我国作为100多个国家最大贸易合作伙伴的重要作用,增加国际贸易,促进国际产能合作。日前全球自贸区有220多个,在区域贸易安排当中占比超过88%,因此加快自贸区网络建设是客观需要和重要保障。

第四,加快推进自贸区战略是提升我国在国际贸易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全球经济治理改革,推进引领多边、区域和双边国际贸易规则制定的重要战略步骤,是积极参与全球价值链合作,加强贸易增加值核算体系建设,推进全球价值链规则制定及其利益分享机制的重要内容。

第五,实施自贸区战略是主动开放,维护国家安全,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方略。为此应当加快推进包括中国-斯里兰卡、中国-以色列等自贸区谈判,加快建设多层次“一带一路”自贸区网络,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供中国方案和中国声音及更多的公共品。

目前自贸区网络建设方面可能还存在层次不够,在贸易投资便利化和自由化方面尚待提高等问题。

针对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我有五点建议:

一是加快实施多层次的高水平自贸区网络,以“一带一路”为主线,加快自贸区建设,针对“一带一路”沿线的发展中国家,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可以考虑对最不发达国家的免税措施,加快推进自贸区建设。

二是加快推进规则谈判与规制合作。按照国际通行规则,结合我国的实际对规则议题的要求,加快包括电子商务、环境保护、竞争政策、政府采购及知识产权等新议题的谈判,掌握主动权。加强同各国的规制合作,监管一体化,提高效率。

三是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需要配套的软硬件设施,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高贸易便利化和贸易自由化水平。拓展经济发展空间,统合国内外两个市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更好对接起来,将更多“一带一路”贸易纳入到自由贸易区中来。

四是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需要统筹考虑,重点突破,分类施策。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需要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从周边国家做起,加快辐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建立面向全球的自贸区网络。

五是扩大服务业开放、加强经济技术合作以及投资准入放宽。稳步推进包括教育、金融、医疗等有序开放,逐步推进负面清单谈判方式。将产业合作、全球价值链等经济技术合作议题纳入进来。实质改善双向投资准入,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务实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

王文:谢谢刘英老师。下面请对外经贸大学屠新泉教授。

屠新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中国WTO研究院院长):

从自贸区战略的必要性来说,没有疑问。但是现在确实面临国内国外两方面的困难,国外的困难包括TPP、日本影响、印度影响。但是更关键的还是国内的障碍更大。

我个人感觉自贸区战略的核心是两个问题:一是选择对象,跟谁搞自贸区;第二,内容,FTA应该包括哪些内容,达到什么样的标准。这两个问题要考虑我们实施自贸区战略或者跟这些国家商谈FTA的目的是什么。现在到底我们为什么要去推动自贸区战略,没有太多深入的思考。我的看法应该有三个方面的目的:

第一,以开放换开放。这是贸易谈判最基本的目标,相互开放市场,形成所谓的互惠,这是过去贸易谈判最基本的目的。以开放换开放,如何通过FTA实现这个目标,或者跟哪些国家谈能够实现这个目标?我国目前处在比较尴尬的位置,一方面中国的市场规模很大,从工业品的角度来说,出口竞争力很强,谁愿意跟中国谈判?谁愿意跟中国有一个比较对等的交换?真正实现以开放换开放的FTA其实不太多。韩国、澳大利亚有一定交换的意思,但是水平也不高。问题是什么?就是因为对方的规模不够、筹码不够。我国入世的时候为什么开放?是因为跟美国谈、跟欧盟谈。从对方国家来说,现在跟发展中国家谈FTA,他们都不敢跟中国谈,最好是你开放,我不开放,那我们可以签约,没有问题。为什么不敢?因为中国太大,竞争力太强。应该说中国以开放换开放的主要谈判对象应该是巴西、印度、南非这样的新兴大国,因为一方面他们的保护水平高,另一方面他们的市场大。现在印度勉强加入了RCEP,但是也是最难啃的骨头。但是从以开放换开放的目标来说,并没有真正实现这样的目标,这是我们在谈FTA的时候面临的问题。

第二个目标是以开放促改革。多数国家都有这样的目标,对美国来说,是以开放促别人的改革,对我们来说是以开放促自己的改革。跟谁谈才能促进中国的改革?首先还是对象的问题,跟澳大利亚谈,澳大利亚的经济开放水平还可以,包括韩国,也比我们自由化水平要高一些。但还是有问题,对方给的压力不够,他们没有这个筹码、没有这个能力来推动中国改革。我国入世的时候为什么能够实现以开放促开放?因为主要跟美国、欧盟谈,他们才有能力来推动中国改革,一方面水平足够高,可以提要求;第二,实力足够强,能够迫使我们开放。以开放促改革另外一个方面的因素是国内的因素,关键问题是自身对外开放的意愿不够高。

最后再说对TPP的看法,中国应该加入TPP,我觉得现在是可能不可能的问题。从目前来说,不可能,这是我的看法。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TPP目前已经确立了亚太经济一体化的方向。不管政治上还是经济上的影响力,美国仍处在核心地位。事实上,现在一些RCEP成员包括印尼、菲律宾、泰国、韩国等都已经表示加入TPP的兴趣。这一点还很难去动摇,即使美国在亚太价值链的地位比中国还要低一点点,但是这个是可以变化的。从目前来说,亚太地区的生产网络,美国还是处于引领地位,美国以领导地位建立了TPP,其实已经确立了框架。从这个角度来说,应该加入TPP,但现实难度很大。

王文:我刚刚从伊朗随访回来,受大家刚才发言的启发,我赞同更加积极看待自贸区的问题。

第一,这次中东之行,我在伊朗看的很清楚,伊朗目前在修的五条地铁线路全部是中国公司修的,伊朗开放以后,未来三年之内,十几个城市都要修地铁。伊朗满大街都是中国的商品,长安、力帆、奇瑞这些汽车都能看到。关于自贸区协定,12月26号发的《关于加快实行自由贸易区战略的若干意见》讲的比较清晰,一方面我们要建设“一带一路”,另一方面要和发达国家建立自贸区协定。一方面要形成巨大的跟新兴市场、发展中国家市场,尤其是与中东市场形成统一的产能合作;第二,是跟发达国家的合作。从历史的角度来讲,发达国家、欧美国家两百多年前打造自由贸易,是通过枪炮和殖民实现的。而中国则是通过商业来推进自由贸易的战略,体现了我们的文明,体现了我们的优势。但是也有问题,一方面机会刚刚开始,举个例子,全国的贸易在下降,义乌在2015年跨境贸易增长了将近50%,其中,中低端的产品反而受益于“一带一路”。最后一条讲到人才,现在自由贸易区的人才极度匮乏,需要更多的人加入到自贸区的建设中去。

王文:谢谢屠新泉教授。下面请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研究院袁波研究员。

袁波(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研究院副主任):

感谢主持人,下面我谈几点:

一、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自贸区建设情况

我国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在积极推进多边贸易自由化的同时,也在努力推动区域自由贸易安排。截至2015年12月底,中国共签署了14个自由贸易协定,涉及22个国家和地区。具体到“一带一路”沿线区域,以减免货物贸易领域关税,扩大服务贸易和投资领域市场开放。

当前,我国自贸区建设虽然取得了较大成绩,但与“一带一路”国家建成的自贸区还不多,正在谈判和研究之中的自贸区虽较多,但还面临一些困难与障碍。一方面,“一带一路”沿线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因为担心我国产业竞争力与经济实力过于强大,如果在世贸组织承诺基础上对我国进一步开放市场,将难以承受竞争压力与市场冲击,因而对与我国商谈自贸区存在抵触心理,且最不发达国家已经享受我国给予的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另一方面,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法律体系还不健全,制度化水平较低,对国际规则的了解程度不足,自贸协定谈判能力较弱,因而也不愿与我国商谈自贸区。

二、推动自贸区战略与“一带一路”战略有机衔接的建议

《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明确提出,投资贸易合作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内容,要积极同沿线国家和地区共同商建自由贸易区。《关于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若干意见》也要求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逐步构筑起立足周边、辐射“一带一路”、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因此,我们需要将自贸区战略与“一带一路”战略全面对接,使之形成合力,共同服务于国家的总体对外战略。在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需要充分认识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设自贸区的重要意义。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大多为发展中国家,有些国家还不是世贸组织成员国,总体关税水平较高,市场开放水平较低。西亚、中亚和沿线欧洲国家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大都在5-10%之间,而南亚和非洲国家关税水平大多在10%以上,有些甚至超过20%。在关税壁垒之外,区域各国还不同程度存在着形式多样的非关税壁垒。在“一带一路”沿线推动自贸区建设,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与便利化,不仅有利于我国与沿线国家的友好往来,还有利于提升双边经贸合作水平,更好地保障企业在这些国家的贸易投资安全。

二是应以更大的包容性灵活推进与“一带一路”发展中国家的自贸区建设。欧盟与发展中国家建设自由贸易区也经历了由低水平、窄领域、非互惠的优惠贸易安排逐步过渡到较高水平、宽领域、互惠的自由贸易协定的过程。当前,许多“一带一路”沿线中小发展中国家对于与我国商谈自由贸易区还存在顾虑,我国推动建设的自贸区与TPP最大的不同在于其更加具有包容性,尊重各个国家的发展实际,因此,在与这些中小型发展中经济体建设自贸区时,应考虑灵活推动自贸区建设进程,给予更多优惠待遇,形成更加稳固的经济纽带,促进我国自贸区网络的延伸。

三是探索与“一带一路”国家打造具有发展中国家特色的自贸协定范本。充分利用“一带一路”建设的战略机遇,与沿线国家建立包含全面经济伙伴关系、经济合作协定等各种形式在内的自贸区,将符合我国及沿线国家发展需求的互联互通和基础设施建设、电子商务,以及产业、园区和地区合作等新议题纳入其中,形成具有发展中国家特色的自贸协定范本。

四是加强对“一带一路”沿线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提高其谈判能力。“一带一路”沿线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还有一些最不发达国家,其中部分国家对国际经贸规则的掌握程度较差,谈判能力也较弱。我国应加强对这些国家的技术援助,帮助其提升谈判能力。一方面,可举办专门的培训班,邀请其官员来华参加培训,使其更多了解自贸协定谈判的内容和程序,并与其分享自贸区建设经验;另一方面,可通过专家咨询等方式,帮助其开展自贸协定谈判前期准备工作,如政策法规梳理、产业发展分析、自贸协定可行性研究等。通过技术援助,既可提高沿线国家的谈判能力,也可增强其与我国商谈自贸区的意愿。

王文:感谢大家的精彩发言,研讨会到此结束。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谁推动中国加入wto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