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江苏省印花税是按开票金额吗应税凭证名称怎么填

税审合同怎么报印花税-审合同印花税按什么交(14日推荐/今日热点)2022已更新:

7月1日,中华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正式行。为确保纳税人准确处理印花税事宜。租赁合同印花税: 按照租赁合同签订的月租金*成立至今的月数*千分之一。若注册地址为商务秘书地址,暂时不用缴纳租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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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怎么写不动产抵押合同就业合同日期怎么写跟税务师事务所签订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合同(税审合同)不需要交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应重点关注本年新增的目。报印花税中应税凭证名称,需要知道具体是印花税的什么税目,才知道该如填写。比如购销合同的印花税,应税凭证名称就是购销合同;再比如实收的印花税,应税凭证名称就是资金账簿。

审计合同印花税税率(审计报告印花税税率) 1.需在麻阳板栗树乡审计村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对此进行纳税调增。企业混合投资业务,也使存货核算达到前后一致。非电网企业之间签订的售电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这一条很重要。实务中,很多建筑企业在异地施工时,以往都是在施工地预缴税款时一并申报缴纳了建筑工程合同印花税。但是印花税法实施后,建筑企业不论在哪里施工,都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还有,企业出租的不动产在异地的时候,同样也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只有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时,才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申报缴纳印花税。

这里需要注意两个“境外”的规定,一是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具体情形,二是境外纳税人的缴纳方式。

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具体情形

印花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为便于征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公告”)对“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进一步明确,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境内;

2、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

3、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

4、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以上四种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但要注意“完全在境外使用”和“完全在境外发生”两种情形除外。

印花税法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电报解缴税款。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概括来说,境外纳税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由代理人扣缴印花税,向其机构所在地(居住地)申报缴纳印花税;没有代理人的,应当在上述地点自行申报。

印花税法第十六条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印花税法实施后,原来按月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2年7月1日以后印花税时,按月申报自动更新为按季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同时,纳税期限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不论是按季、按年还是按次,超过纳税申报期限,都会计算征收滞纳金。

印花税法第五条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22号公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概括来说就是,印花税法明确了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因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计税依据发生变化的分许调整以及退补税款。但是,如果纳税人签订合同是含税价,未单独列明增值税税款,则需按全额缴纳印花税。

重点关注优惠主体和享受方式。22号公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可以简单理解为,印花税减免优惠一般情况下双边免、特殊情况下单边免。印花税法在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买卖合同中备注的“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也属于双边不征,即动产买卖合同的书立人中有个人的,那么该动产买卖合同不属于征税范围,该动产买卖合同所有书立人均不缴纳印花税。

14号公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印花税法实施后,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继续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即对印花税优惠政策享受方式延续了以往做法,由纳税人自行判别,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直接享受,无需申请、无需备案,确保政策红利直达。

14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实务中,纳税人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需要后续实际结算时才能确定金额的情况较为常见,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印花税税源明细表》的计税金额中填0,等到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将实际结算金额填入计税金额,同时填写实际结算日期和实际结算金额,申报缴纳印花税。简单来说就是未列明金额的应税凭证,先0申报,实际结算后再申报缴纳印花税,不再需要先按定额贴花了。

22号公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22号公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按照这两条执行口径,应税凭证发生金额变更或者增值税税款调整,导致计税依据发生变化的,印花税可退可抵,但是不包括22号公告第三条第七款和第八款两种情形:

1、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2、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印花税法在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注明,合同指的是书面合同。那么书面合同是不是就是纸质合同?电子形式签订的合同是不是书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也就是说,印花税法所说的书面合同,不只包括书面形式的合同,还包括电子形式的合同。这其实是平移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中“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的规定。

同时,22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22号公告对涉及多方的合同政策进行了优化,明确了多方合同的纳税人和计税依据。

22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22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进一步明确,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

22号公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因此,涉及多方合同时,不再以“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而是要先判断是否为纳税义务人,再确定各自计税依据。

14号公告的附件《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填表说明中,详细列明了印花税税目和子目: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对应的子目必填,其他应税合同税目对应子目选填,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营业账簿则不需要填写子目。

税目与子目对应关系如下

1、借款合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2、承揽合同: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

3、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

4、运输合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5、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6、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其他租赁合同;

7、产权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转让书据、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转让书据、著作权转让书据、专利权转让书据、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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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业务往来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不用缴印花税?

甲商贸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通过某电商平台向电商经营者P公司订购了一批价值120万元(电子订单未列明增值税税款)的商品,并于8月底货、款两清。甲公司认为,自己没有与P公司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所以,第三季度未就该电子订单进行印花税的纳税申报。

甲公司之所以产生这个误区,是认为印花税法中明确规定,对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与电商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也免税。根据22号公告规定,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此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明确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也就是说,电子订单明确属于应税凭证,非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电子订单,需要缴纳印花税。因此,甲公司应就该电子订单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3‰=360(元)。

误区二:7月1日前签订但7月1日后才生效的合同,应按新规纳税?

2022年6月18日,乙建筑勘探设计公司与M公司签订了一项新建厂房150万元(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的勘探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自2022年7月18日乙公司进厂勘探之日起,合同生效。于是,乙公司在第三季度,按“建筑工程”税目,适用万分之三的税率,进行了印花税的纳税申报。

乙公司的主要风险点在于,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和理解有误。

根据印花税法第十五条规定,除证券交易外,其他税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的当日。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换言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7月1日前的,适用原税目、原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7月1日及之后的,适用新税目、新税率。

本案例中,乙公司与M公司书立应税凭证的日期是2022年6月18日,这意味着,6月18日就是该合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乙公司和M公司应分别在2022年7月申报期,按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目,适用万分之五的税率,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5‰=750(元)。

误区三:合同未履行,已缴税款可以退还?

2022年9月16日,丙公司与N公司签订了一份新建3000平方米厂房的建筑合同,工程总造价1080万元(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合同约定工程于2022年11月18日开工建设。双方已在10月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但由于地方政府规划调整,该工程项目于10月20日决定取消。为此,两家公司认为,该合同未履行,已缴纳的印花税应予退还,或可抵缴以后应纳的税款。

纳税人未履行的应税合同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或抵缴以后应纳的税款。这是因为,印花税是对单位和个人书立的应税凭证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其纳税义务是在书立时产生,合同签订时即应履行完税手续,也就是说,不论合同条款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一旦签订合同都一律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印花税法实施前,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22号公告第三条延续了原规定,明确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因此,两家公司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税或抵缴税款。

误区四:应税凭证可享优惠,书立双方均可减免税?

2022年8月8日,丁公司与杭州亚运会组委会签订了一份含税价200万元的体育器材供货合同。丁公司认为,对杭州亚运会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均免征印花税,因此,对该合同的印花税进行了免税申报。

丁公司之所以如此操作,是认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规定,对杭州亚运会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组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同时,根据22号公告规定,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

但需要注意的是,22号公告第四条第一款虽然作了上述规定,但该条款同时强调,“明确对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18号公告是专门针对杭州亚运会组委会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其中明确的印花税免税政策,适用主体为杭州亚运会组委会这一特定纳税人。换句话说,杭州亚运会组委会,就属于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特定纳税人”,属于22号公告第四条第一款所明确的除外情形。因此,丁公司应不得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而是要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3‰=600(元)。

误区五:书立免税合同不用纳税申报?

在基层调研中,笔者发现,一些小微企业在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以及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与有关企业签订了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合同、农产品销售合同后,认为这些合同免征印花税,也未进行印花税的纳税申报。

14号公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印花税法实施后,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继续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同时,纳税人应当对印花税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为保障纳税人及时享受印花税政策红利,印花税法实施后,纳税人应使用新的《印花税税源明细表》一并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有减免税的,需要在“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栏,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丹徒区税务局)

原标题:走出政策理解误区,准确申报印花税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许建国 殷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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