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家属死亡有补助吗可以买商业保险吗

1、由乘客自己购买的航空意外险赔偿保额(均假定为死亡,下同),不多做解释。但是要注意免责条款。以平安官网的航空意外险条款为例: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九)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2、航空公司会依据《》的标准赔偿。如果航空公司购买了航空责任险,保险公司会替航空公司履行实际上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 万元;
(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 元;
(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 元。
第五条 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者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3、国家会给与一定补助救济(注意,不叫补偿),分3种情况:

a.在职员工因公外出乘坐飞机死亡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b.在职员工因病死亡或非因工死亡,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各地标准不同,以北京为例。

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 

根据《》补助丧葬费5000元。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含退职、退养),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企业在职职工丧葬补助费按规定据实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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