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衡水属于什么风险地区饶阳县是不是高风险地区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应急管理局,省厅各处室: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做好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和《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以下简称《编制办法》)要求,结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冀办发〔202020号)、《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冀应急〔20218号),制定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压实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紧紧围绕推进应急管理事业改革发展,通过严格执法,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持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动扎实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为开创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新局面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通过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各部门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全省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继续下降,减少较大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一是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以安全生产风险高、事故易发多发的行业领域为重点,梳理安全生产执法事项清单,集中力量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有效推动重点工作落地落实,通过保持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持续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不断深化双重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提升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能力。三是扎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完成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质量提升三年行动阶段性任务,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项制度,加强对市县的指导监督和示范引领,落实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举措,形成全系统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的良好工作局面。

三、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

(一)总法定工作日:39500

目前,省应急管理厅机关定编在册人数为212人,实际持证人员185人,除涉灾处室及长期在外驻村、大督查、借调等外,在岗持证人员158人,全部纳入行政执法人员计算。其中,2021年全年共365天,有52周,双休日104天,元旦、春节、五一、端午、国庆等法定假日共计11天。国家法定工作日=365-104-11=250天。

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执法人员数量=250×158=39500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5765

执法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天)。

其中:重点检查工作日3864天,一般检查工作日1901天。

根据近3年数据,共计20641天。

(一)严格依法行政。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把法律法规作为开展监督检查的标准和依据,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坚持严管重处,始终保持对违法行为高压态势。要加大对市县局执法的指导力度,坚持执法与教育相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督促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形成一级带着一级干、一级给一级做示范的良好工作局面。

(二)强化执法监督。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政府三个规章和厅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系文件要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执法检查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对于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均需经法制审核后方可实施。对因检查不认真、事实不清楚、程序不合法、证据不充分、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等,导致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复议中执法决定被撤销或被变更、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要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除定期通报执法进展外,将执法计划落实情况纳入各有关处室年度职能工作绩效考核、综合考核当中。

(三)突出检查重点。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处室要结合有关重点工作部署及季节特点、行业特点,深入分析全省范围内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抓住监督检查的重点、难点,有针对性开展工作。把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双控机制建设、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情况作为执法必查项,并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推动全省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紧紧围绕服务疫情防控大局,落实常态化防控措施,以防疫物资生产企业作为重点,寓执法于服务,加强对相关企业的指导。严厉查处企业在不具备现场安全条件、多岗位人员不到位的情况下违法违规复工复产的行为,坚决防止思想麻痹、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强化专项治理。对于停产、停工煤矿,各涉煤处室要开展专项治理,严防擅自生产、建设,确保停产、停工到位。对于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安全培训等,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规划财务处、教育训练处要积极配合相关行业领域监管监察处室,通过联合检查、开展专项执法等方式,有针对性地查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未按规定对预案进行演练、备案,未落实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技术服务机构挂证虚聘、转借资质、转包合同、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简化服务程序,安全培训机构不符合安全培训基本条件、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及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操作资格上岗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筑牢企业安全基础。

(五)严格检查纪律。各级监督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公开、公平执法,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并公示,主动接受检查对象及社会的监督。

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说明

省厅在册人员212人。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长期抽调参加全省重点工作督查、扶贫等工作,以及涉灾处室等不涉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的共计54人,实际在岗执法人员为158人。

(一)总法定工作日。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的要求,总法定工作日=法定工作日×厅行政执法人员总数=250×158=39500个工作日。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为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和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

1)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550天。

重点检查企业20家,每次参加人员4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20×4×5=400(天)。

一般检查检查企业10家,每次参加人员3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0×3×5=150(天)。

2)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处550天。

重点检查企业20家,每次参加人员4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20×4×5=400(天)。

一般检查企业10家,每次参加人员3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0×3×5=150(天)。

3)工商贸行业安全管理处630天。

重点检查企业24家,每次参加人员4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24×4×5=480(天)。

一般检查企业10家,每次参加人员3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0×3×5=150(天)。

4)煤炭生产运行处530天。

重点检查企业8家,检查每次5人、4天,复查每次3人、3天,共计:8×5×4+8×3×3=232(天)。

一般检查企业14家,检查每次5人、4天,复查每次3人、3天,共计:14×5×4+2×3×3=298(天)。

5)煤炭安全管理处530天。

重点检查企业8家,检查每次5人、4天,复查每次3人、3天,共计:8×5×4+8×3×3=232(天)。

一般检查企业14家,检查每次5人、4天,复查每次3人、3天,共计:14×5×4+2×3×3=298(天)。

6)煤炭安全监察处605天。

重点检查企业16家,每次参加人员4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6×4×5=320(天)。

一般检查企业19家,每次参加人员3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9×3×5=285(天)。

7)安全监察一处750天。

重点检查企业30家,每次参加人员4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30×4×5=600(天)。

一般检查企业10家,每次参加人员3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0×3×5=150(天)。

8)安全监察二处750天。

重点检查企业30家,每次参加人员4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30×4×5=600(天)。

一般检查企业10家,每次参加人员3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0×3×5=150(天)。

9)安全监察三处870天。

重点检查企业36家,每次参加人员4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36×4×5=720(天)。

一般检查企业10家,每次参加人员3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0×3×5=150(天)。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

根据近3年数据测算,共计20641天。

1.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督导、检查考核:1974天。

2.集中执法活动:不少于 3300天。

3.实施行政许可11730天。

4.参与事故调查1134天。

6.办理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264天。

7.开展专项检查1015天。

8.开展专门的宣传培训394天。

根据近3年数据测算,共计13094天。

1.机关值班1095天(3/×365个工作日)。

2.参加学习考核培训会议3692天。其中,参加干部网络学习和法制办及应急管理部网络学习2000天,集中培训1106天,其他培训586天。

3.检查指导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作(含对执法工作薄弱县区的监督执法)1932天。

4.开展安全生产巡查1680天。

5.参加党群活动2680天(机关党委统一组织的学习活动以及每个支部每月2天的理论学习等)。

6.年休假、病假、事假2015天。

2021年度监督检查重点企业名单

一、煤矿(32家、处)

煤炭生产运行处(8家、处)

1.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吕家坨矿

2.唐山开滦林西矿业有限公司

3.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羊东矿

4.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新屯矿

5.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邢台矿

6.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郭二庄煤矿一坑

7.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郭二庄矿二坑

8.承德鑫发矿业有限公司

煤炭安全管理处(8家、处)

1.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欢坨矿

2.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矿

3.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大社矿

4.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大淑村矿

5.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辛安矿

6.承德县兴程矿业有限公司

7.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葛泉矿

8.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葛泉矿东井

煤炭安全监察处(16家、处)

1.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钱家营矿

2.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范各庄矿

3.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万年矿

4.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梧桐庄矿

5.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宝峰矿业有限公司九龙矿

6.邯郸市孙庄采矿有限公司

7.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云驾岭矿

8.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村矿四井

9.邢台东庞通达煤电有限公司西庞井

10.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

11.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邢台矿西井

12.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北井

13.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邢东矿

14.邯郸市牛儿庄采矿有限公司

15.兴隆县平安矿业有限公司

16.开滦(集团)蔚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单侯矿

二、非煤矿山(50家、处)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20家、处)

1.中国黄金集团石湖矿业有限公司101采区

2.河北云驾岭矿业有限公司

3.迁安市凯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4.迁安市隆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蔡园分公司黑龙山铁矿

5.首钢集团有限公司马城铁矿

6.河北钢铁集团滦县常峪铁矿有限公司

8.沙河市上郑第二铁矿

9.沙河市申龙矿业有限公司瓷土矿

10.沙河市恒富源矿业有限公司

11.沙河市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2.张家口弘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黄土梁金矿

13.河北华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14.滦平县骥腾矿业有限公司白云沟尾矿库

15.滦平县承德宝通矿业有限公司石虎沟尾矿库

16.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黑山铁矿

17.承德燕山银业有限公司

18.宽城铧尖金矿有限公司铧尖金矿

19.承德县恒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下院铁选厂

20.兴隆县孤山子镇沙坡峪村兆隆矿业有限公司

安全监察一处(30家、处)

1.河北钢铁集团沙河中关铁矿有限公司

2.河北拓金矿业有限公司太行铁矿

3.五矿邯邢矿业有限公司北河铁矿

4.冀中能源集团武安市南河铁矿有限公司

5.河北金厂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6.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石人沟铁矿

7.易县金山矿业有限公司

8.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

9.河北恒辉矿业有限公司

10.河北省地矿局第三地质大队

11.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庙沟铁矿

12.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庙沟铁矿马粪沟尾矿库

13.河北钢铁集团滦县司家营铁矿有限公司

14.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有限公司

15.河北崇礼紫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6.河北大白阳金矿有限公司

17.河北省矾山磷矿有限公司

18.承德承钢黑山矿业有限公司

19.河北峪耳崖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0.滦平县承德天宝集团滦平铁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信家沟尾矿库

21.滦平县承德天宝集团滦平铁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

22.宽城满族自治县承德宽丰有丰矿业有限公司六道窝铺尾矿库

23.赞皇金隅水泥有限公司石灰石矿

2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25.承德县金盈矿业有限公司柳条沟尾矿库

26.承德县承德承钢黑山矿业有限公司纪营选矿厂水泉沟尾矿库

27.双滦区建龙矿业有限公司小东沟尾矿库

28.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承德柏泉铁矿

29.宽城建龙矿业有限公司豆子沟铁矿

30.承德铜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50家、处)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20家、处)

1.承德承钢柱宇钒钛有限公司

2.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

3.河北省矾山磷矿有限公司

4.河北炼化鸿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5.文安县凯跃甲醛有限公司

6.中航天赫(唐山)钛业有限公司

7.唐山三友氯碱有限责任公司

8.唐山中浩化工有限公司

9.唐山境界实业有限公司

10.中石油京唐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11.河北大鹏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12.河北鑫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13.河北盛腾化工有限公司

14.河北富越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15.沧州旭阳化工有限公司

16.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17.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

18.中石油冀东商储库

19.邯郸鑫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蠡县德茂双响制造有限公司

安全监察二处(30家、处)

1.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炼化分公司

2.河北诚信有限责任公司

3.石家庄驰远化工有限公司

4.石家庄白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5.河北八维化工有限公司

6.承德中滦煤化工有限公司

7.承德莹科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8.唐山中润煤化工有限公司

9.河北南堡盐场有限公司溴素分公司

10.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11.唐山首钢京唐西山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12.河北龙成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13.唐山迪牧化工有限公司

1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15.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化分公司

16.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聚海分公司

17.河北临港化工有限公司

18.河北新启元能源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19.沧州华海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0.河北华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1.河北启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22.河北峰煤焦化有限公司

23.河北中化滏恒股份有限公司

24.河北中化鑫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25.河北华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6.河北东华冀衡化工有限公司

27.阳煤集团深州化工有限公司

28.河北旭阳能源有限公司

29.辛集市诚宇化工有限公司

30.饶阳县景天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四、冶金等工贸行业(60家、处)

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处(24家、处)

1.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

2.风帆有限责任公司动力电源分公司

3.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

4.邯郸金隅太行水泥有限公司

5.蒙牛乳业(滦南)有限责任公司

6.秦皇岛金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7.涿鹿大塘湾制衣有限公司

8.承德金隅水泥有限公司

9.石家庄灵寿冀东水泥有限公司

10.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

11.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分公司

12.金隅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唐山丰润)

13.涿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

14.河北东明皮革有限公司

15.石家庄市福瑞得皮革工业有限公司

16.张北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17.华润雪花啤酒(河北)有限公司(廊坊)

18.河北三可食品有限公司(沧州)

19.大厂金隅天坛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20.河北德瑞淀粉有限公司

21.河北力科纺织有限公司

22.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3.河北烘熔钢铁有限公司

24.河北龙凤山铸业有限公司

安全监察三处(36家、处)

1.石家庄宏森熔炼铸造有限公司

2.石家庄君乐宝太行乳业有限公司

3.石家庄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

4.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有限公司恒盛纺织分公司

5.中煤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6.河北燕兴机械有限公司

7.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

8.承德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9.青龙满族自治县德龙铸业开发有限公司

10.中信渤海铝业控股有限公司

11.河北东海特钢集团有限公司

12.唐山市德龙钢铁有限公司

13.唐山国义特种钢铁有限公司

14.唐山市丰南区经安钢铁有限公司

15.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

16.河北东方富达机械有限公司

17.河北首钢燕郊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18.保定向阳航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19.保定市立中车轮制造有限公司

20.河北喜之郎食品有限公司

21.华油钢管有限公司

22.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

23.中粮生化能源(衡水)有限公司

24.河北安平大红门食品有限公司

25.河北鑫利玻璃有限公司

26.沙河市双基水泥有限公司

27.邢台众客金泽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28.邯郸正大饲料有限公司

29.武安市明芳钢铁有限公司

30.河北永洋特钢集团有限公司

31.邯郸市昌盛制管有限公司

32.定州市伟农饲料有限公司

33.河北长安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34.辛集澳森钢铁有限公司

35.辛集市北达皮业有限公

36.河北大发纸业有限公司

1.是否按照规定取得相关许可;

2.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3.是否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存在三违现象;

4.是否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5.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事项;

6.是否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

7.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9.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作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格;

10.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及安全评价;

11.是否按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2.相关安全设备是否正常运转;

13.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是否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否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4.是否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

15.是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16.是否存在二合一”“多合一或锁闭、封堵安全出口情况;

17.对爆破、吊装、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是否按规定安排专人现场管理;

18.是否按规定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要求佩戴使用;

19.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并消除事故隐患;

20.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1.是否按规定发包、出租;

22.是否按照规定制修订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并经常性维护保养应急救援物资装备。

23.是否按规定投保安责险;

24.是否按规定开展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

25.是否按照规定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26.相关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安全培训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开展技术服务或组织培训活动。

27.处于建设阶段的相关项目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取得相关证照、资质。

28.对属于停产、停建的项目或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处于停产、停建状态。

1.生产布局(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个数)、主要生产系统等是否符合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煤层和工作面开采顺序是否满足瓦斯治理、冲击地压防治、水害防治、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要求;是否存在采掘接续紧张情形,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可采期是否符合规定。

2.是否存在三超生产行为。

3.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功能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正常。

4.瓦斯、水害、火、顶板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是否落实。包括是否按要求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是否按规定实施瓦斯抽采及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是否严格落实瓦斯管理制度;是否按要求开展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评价,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是否严格落实综合性防冲措施;是否按要求开展致灾因素普查,是否查清承压水体和老空积水情况,按规定落实探放水措施,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柱,实施区域治理措施;是否按要求开展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是否按要求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落实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

(二)正在建设和整合改造矿井

1.是否借整合改造、技改名义违法生产或边整合边生产,甚至不技改只生产。

2.整合方案是否经省政府批准,初步设计是否履行了备案批准程序。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

3.是否按批准的范围和设计组织施工,对于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煤矿是否履行了变更报批程序。

4.是否超建设工期继续组织建设、是否超联合试运转期限组织生产。

(三)停产停建和尚未关闭到位矿井

1.驻矿人员是否按规定驻矿监管,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定期巡查。

2.是否有相关驻矿、巡查记录。

3.供电部门是否按规定停止煤矿生产用电,公安部门是否停止供应火工品等抽查情况倒查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三、非煤矿山(尾矿库)

1.采矿方法、开拓方式、通风系统、排水系统、提升系统、供配电系统、安全出口等安全设备设施是否与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一致,是否按照设计组织生产,发生重大变更的是否履行了变更手续。

2.企业三项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是否符合企业实际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要求。

3.是否存在矿矿相通等重大安全隐患。

4.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是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设施。

5.存在外包工程的,是否落实《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1.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

2.是否按照批准的范围和设计进行施工建设,发生重大变更的是否履行了变更手续。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立单位是否取得相关证照、资质。

4.是否超建设工期继续组织建设。

5.是否存在以采代建现象。

1.基建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

2.是否按照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生产,发生重大变更的是否履行了变更手续。

3.是否存在非法排尾行为。

4.排洪系统是否健全,排洪设施是否淤堵或损坏。

5.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坝体稳定性分析和安全现状评价。

6.三等以上尾矿库是否安装了在线监测系统,系统是否能够正常使用。

7.尾矿库外坡比、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8.尾矿库日常管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要求。

四、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1.新招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是否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

2.是否存在脱水、装卸、倒罐作业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或油气罐区同一防火堤内切水和动火作业同时进行的情况。

3.是否按照规定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是否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辨识或者是否辨识不全存在缺项;是否按照规定对辨识出的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分级管控;是否对存在中毒窒息或者易燃易爆危险因素的有限空间区域实行人员出入及过程管控。

4.是否存在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存在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行为。

5.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设施与周边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6.光气、氯气(液氯)等剧毒化学品(及硫化氢气体)管道是否穿(跨)越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7.地区架空电力线路是否穿越生产区,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8.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是否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9.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10.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情况。

11.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是否经逐级放大试验到工业化生产或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是否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是否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是否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1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实现自动化控制;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是否设置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13.油气储罐是否按规定达到以下要求的:(1)液化烃的储罐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措施;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设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的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装置;(2)气柜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3)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设置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储罐;(4)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设置注水措施。

14.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15.在易燃易爆的爆炸危险区域内是否按相关国家标准使用防爆工具、防爆电器或采取防爆措施。

16.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是否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口,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17.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是否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以及报警信号是否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

18.涉及放热反应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是否设置双重电源供电或控制系统,是否设置不间断电源(UPS)。

19.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是否正常投用。

20.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是否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21.危险化学品是否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或存在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是否存在混放混存情况。

2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23.是否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是否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24.是否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25.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1.作业人员是否带药检维修设备设施。

2.职工是否自行携带工器具、机器设备进厂进行涉药作业。

3.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是否超过核定人数。

4.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是否超过核定药量。

5.工(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是否不足,防护屏障是否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

6.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是否缺失或者失效。

7.是否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

8.工厂围墙是否缺失或者分区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9.是否将氧化剂、还原剂同库储存、违规预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内粉碎、称量。

10.在用涉药机械设备是否存在未经安全性论证或者擅自更改、改变用途的情况。

11.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的存储能力是否与设计产能匹配。

12.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情况。

13.生产经营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是否超许可范围或者生产使用违禁药物。

14.是否存在分包转包生产线、工房、库房组织生产经营情况。

15.是否存在一证多厂或者多股东各自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情况。

16.许可证过期、整顿改造、恶劣天气等停产停业期间是否组织生产经营。

17.烟花爆竹仓库是否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或者是否生产经营违禁超标产品。

18.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是否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是否在零售场所使用明火。

1.涉煤气安全设备设施、报警装置是否达标运行,煤气有无长时间泄露现象,煤气隔断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2.应急演练和一线作业人员应急实操处置是否到位,已发生产事故企业同类教训是否吸取整改。

3.涉及环保条件下停产复工、外委施工作业和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及作业票使用是否按规定执行。

4.机械防护、能源隔离和应急连锁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5. 是否按《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辨识整改到位。

6.市县两级监管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是否重复出现,同类隐患整改是否到位。

1.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是否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是否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2.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是否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是否进行风险分析。

3.燃气窑炉是否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是否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4.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是否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

5.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是否存在漏水、漏气,是否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6.是否按《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辨识整改到位。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是否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2.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装置中是否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是否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是否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是否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是否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5.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是否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是否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6.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

7.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是否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是否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或单独设置。

2.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是否混合贮存的;保险粉是否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是否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是否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是否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是否超过9人。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否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是否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是否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是否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是否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是否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是否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是否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是否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是否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是否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是否及时规范清理。

(七)涉有限空间作业企业

1.是否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建立管理台帐,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是否制定并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3.是否按要求配备通讯和照明器材、应急救援装备。

(八)涉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

在检查企业时,对涉及到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并检查:

1.内容是否形式化、模板化,是否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编制制度文件,与本企业安全管理实际是否对应。

2.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出现标准规范是否引用错误,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和有关文件,制定的防范措施与安全风险是否对应。

3.内容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是否相符。

2021年度各处室监督检查计划分配表

2021年度监督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表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

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处




备注:重点检查企业192家,一般检查107家,重点检查为计划总数的64.21%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3月15日,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对外发布了《河北省新冠肺炎疫情风险等级分区分级名单》,与2月19日发布的风险等级分区分级名单相比,中风险地区数量由13个降为0个,高风险地区仍然是“无”,具体内容如下:

低风险地区(168个)

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区、新华区、长安区、正定县、高邑县、赵县、藁城区、晋州市、井陉矿区、井陉县、灵寿县、鹿泉区、平山县、深泽县、无极县、新乐市、行唐县、元氏县、赞皇县、栾城区

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丰宁满族自治县、宽城满族自治县、双桥区、承德县、隆化县、滦平县、平泉市、双滦区、兴隆县、鹰手营子矿区

张家口市:宣化区、桥西区、尚义县、崇礼区、万全区、赤城县、沽源县、怀安县、怀来县、桥东区、蔚县、下花园区、阳原县、涿鹿县、康保县、张北县(察北管理区)

秦皇岛市:海港区、抚宁区、北戴河区、山海关区、昌黎县、青龙满族自治县、卢龙县

唐山市:遵化市、路北区、路南区、玉田县、滦州市、曹妃甸区、丰南区、丰润区、古冶区、开平区、乐亭县、滦南县、迁安市、迁西县

廊坊市:文安县、霸州市、香河县、大城县、三河市、广阳区、永清县、安次区、大厂回族自治县、固安县

保定市:涿州市、高碑店市、竞秀区、莲池区、安国市、阜平县、徐水区、高阳县、望都县、博野县、定兴县、满城区、清苑区、曲阳县、顺平县、唐县、涞水县、涞源县、蠡县、易县

沧州市:任丘市、运河区、泊头市、黄骅市、肃宁县、沧县、东光县、海兴县、孟村回族自治县、青县、吴桥县、新华区、盐山县、河间市、南皮县、献县

衡水市:深州市、桃城区、枣强县、安平县、阜城县、故城县、冀州区、景县、饶阳县、武强县、武邑县

邢台市:清河县、隆尧县、宁晋县、邢台县、柏乡县、广宗县、巨鹿县、临西县、内丘县、新河县、临城县、南宫市、南和县、平乡县、桥东区、桥西区、任县、沙河市、威县

邯郸市:临漳县、邯山区、丛台区、磁县、大名县、成安县、峰峰矿区、曲周县、永年区、肥乡区、复兴区、馆陶县、广平县、鸡泽县、邱县、涉县、武安市、魏县

雄安新区:雄县、安新县、容城县

中风险地区和高风险地区:无


从生产、流通、消费三端发力保粮食安全

一、衡水粮食安全现状及问题

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球粮食形势紧张。要稳住国内向好的粮食形势,就要确保各省市粮食生产与供应。衡水作为河北省重要粮食基地,在保障粮食安全方面一直紧抓不懈。2010年到2019年,十年间,粮食播种面积从890.9万亩不断增加到1067.8万亩;粮食总产量从361万吨增长到425.4万吨。粮、棉、油人均占有量多年位居全省、全国前列,是河北省以及全国重要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肉、蛋、奶及水产品生产也一直保持健康平稳发展。但经过调研发现,衡水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长期存在的一些问题,已成为粮食安全的隐患,值得关注。

(一)农业自然资源少,农作物种植面积受限

作为传统农业大市,水资源缺乏一直是制约衡水农业发展的主要瓶颈,调整农业结构发展节水农业势在必行。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的可种植面积被迫缩减。尤其季节性休耕政策下,冬小麦的种植面积不断减少。为确保粮食安全,稳定粮食种植面积的同时,提高单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压力逐渐在增大。

另外,随着城镇化步伐加大,总耕地面积越来越少,无法通过扩大耕地面积来提高粮食产量,农业可种植面积受到一定限制。为增产增收,农民种植过程中不断加大土地投入,过量使用化肥,很少施使用机肥,造成土地板结、质量下降,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不渗水的现象。农作物种植能力下降,其生态保护的功能也逐渐丧失。缺水、少地、土地质量下降,这些都给衡水粮食安全带来不小的挑战。

(二)自然灾害多发,粮食安全风险上升

自然灾害是引发粮食不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衡水地处平原地区,影响粮食安全的自然灾害主要有洪涝、旱灾、冰雹霜冻、病虫害等。近年来虽然没有严重的洪涝灾害,但“受制于天”的现实并没有改变。虽然农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但是主要涉及保农作物成本,保价格、保收入的进度还很慢。

尤其今年春耕赶上疫情,粮食生产从一开始就不同于往年。九月份玉米的关键生产期受草地贪夜蛾侵袭,对玉米产量造成一定影响。每年不确定的自然灾害,都可能引发粮食安全风险上升。

(三)农民生产积极性难调动,粮食安全不受重视

农民是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其决策行为直接决定农业发展态势和粮食安全稳定。现阶段,虽然有粮食补贴及各种惠农政策支持,但农民对于种粮的积极性很难调动。一方面是种粮成本高,化肥、农药和农用机具等的消耗成本逐年在增加。另一方面,种粮所得的经济收入与劳动力投入不成正比,种粮所得远不及外出打工收入丰厚。长期参与种地的一般都是老弱妇幼,疏于田间管理,仅满足于自给自足,接受农业专业技术与农业资讯慢,增收意愿与能力都不强。

而且调研发现,种植不同农作物之间的收入差异,并不能成为影响农户决策的最重要因素。尤其,当非农就业和非农收入成为家庭主要来源的时候,如何省时省力就成为农户最优选择。农民自身职业责任感差,意识不到粮食安全局部与整体重要关系。如果越来越多农民不再珍爱、依赖土地,种地积极性不高,“谁来种地”的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任由发展下去,势必会影响粮食生产安全,加大粮食安全风险。

(四)农产品流通体系不健全,农产品增值受限

衡水农产品丰富,但农产品流通体系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农产品加工业不发达,大型加工企业少,库存储备能力尤其是冷链加工、运输服务等发展实力弱。特别是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问题更加凸显。比如,饶阳县本应抢手的草莓因缺少必要的加工和储备,大量积压在农户手中,越是丰产的大户损失越大。原本十五元一斤的价格一直下降到两三元一斤,农户经济损失惨重,生产积极性大大降低。因为冷藏加工条件不具备,深州、武强、安平等地大量的鸡鸭猪牛羊被超周期养殖,养殖、管理成本不断上升,不少养殖户因资金供应不足、存栏超量被迫将畜禽贱卖。

(五)节约意识差,铺张浪费现象严重

随着物质生活不断丰富,人民对于吃喝的品质要求不断提升,同时不注重节约,铺张浪费现象也很严重。特别是在一些农村婚丧嫁娶,讲求面子,为炫耀攀比大摆筵席,即便疫情防控期间吃大喝、过度浪费的现象依然存在。

二、确保粮食安全的对策建议

(一)从生产端:稳耕地,增产量,稳收入,强主体

1、稳耕地。衡水是农业大市,但是农业资源禀赋短缺,总量不足,人多地少水缺农情没有根本改变。土地资源的稀缺需要加强耕地保护建设。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乱象。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确保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保住中华民族的“铁饭碗”。持续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深入开展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行动。

2、增产量。科技创新是世界农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世界上每次重大的农业产业升级都是建立在农业科学和技术取得革命性突破的基础之上。从全国看,粮食单产水平不高,水稻、小麦、玉米、大豆只是世界先进水平的63%65%54%52%,粮食科研能力不强制约产量的提升。加快农业科技创新,着力攻克粮食生产“卡脖子”技术,培育推广一批高产稳产、多抗广适、品质优良的新品种,促进产学研用企深度融合,给粮食生产插上科技的翅膀。加快粮食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推动农机农艺融合、良种良法配套,提高粮食生产效益。建设一批农业绿色提质增效技术集成示范区,构建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体系,依靠科技减灾增产。

3、稳收入。种粮收益低,农民缺乏种粮积极性;粮食国内外价格差别大,农业缺乏竞争力;市场波动大,调控缺乏更多手段。这些都需要完善的粮食生产支持保护体系来稳定农民预期收入。坚持完善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稳定补贴政策,加大保险对粮食生产支持力度,让农民务农种粮不亏本、有钱挣。加快健全产粮区利益补偿机制,加大对产粮大县财政奖补力度,让粮食主产区抓粮得实惠。

4、强主体。当前农业副业化,农民老龄化,造成农业人力资本不足,农业从业人员平均年龄50岁,同时,农户户均耕地规模有限,农业劳动力生产效率低下,农业经营规模不经济。要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立足“大国小农”的基本国情农情,大力发展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通过联耕联种、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等有效形式,将广大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

(二)从流通端:积极发展生鲜冷链物流,减少生鲜农产品在途损耗

衡水市近年来在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前提下,扩大优势蔬菜、优质果品、杂粮、饲草饲料种植面积,加快打造京津冀绿色农产品供应基地。重点发展蔬菜、肉禽、果品三大产业,这些产业对生鲜品质要求较高,运输不当造成的损失不可小觑,产得出来运不出去烂在田间地头也成为农民之痛。以蔬菜为例我市已经积极尝试通过发展现代农业冷链体系提高农产品品质,解决短暂滞销、低温运输难题。如饶阳县重点围绕冷链物流、电子商务、中央厨房等三个方向,促进农业向现代化产业全链条发展。以中冷冷链、新发地市场、央景冷链为核心,以农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等乡村冷库为基础,构建起采收、储存、运输的现代农业冷链体系。

受到疫情和消费升级影响消费者对可追溯提出更高要求,未来三年生鲜冷链物流发展将进入爆发期,特别是肉禽产业进入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运输,冰鲜上市的全新发展模式。目前我市生鲜冷链物流发展滞后,与我市丰富的生鲜农产品跨区域流通需求极不相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冷库量小、物流量低。结构不合理。城市冷链物流配送中心建设仍处空白,未能形成大规模产业集群。全市尚无一家冷链企业能保证从源头到终端流通均处于完整冷链系统中,生鲜产品的装卸、进出冷库和运输环节常处于断链状态。

建议:积极发展生鲜物流1)市、县两级农业、商务部门结合自身区位特点和生鲜农产品冷链需求量,制定加快市、县两级生鲜冷链物流发展规划。同时认真研究相关政策,指导我市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对标对表争取上级补助;整合全市冷链物流资源,市、县一盘棋合理布局生鲜冷链物流项目,避免同质竞争和重复建设,把衡水建设成冀中南冷链物流综合节点城市。

2)在市、县两级中心城区规划建设冷链物流园区,采取PPP等合作模式,聚集冷链物流龙头企业、行业专家、上下游企业共同成立投资管理公司,结合“标准+定制”的模式规划与运营冷链物流产业园;引进一批国内外知名、核心竞争力强的冷链物流企业,建设生鲜农产品配送中心,形成冷链物流规模产业集群。

3)建议加强用地、资金、技术等要素扶持,并建立冷链物流公共信息化平台,将企业、冷库、冷藏车、冷柜等纳入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实现冷链物流资源信息共享,科学调配冷链资源,还应建立生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系统,与国家农产品冷链流通监控平台对接,成立冷链物流协会规范企业行为,制定冷链物流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制度,同时建设涵盖市、县(市、区)、镇、村四级的生鲜农产品冷链配送质量检测网络,建立生鲜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实现农产品湿度、温度全程监管。

(三)从消费端:树立节约粮食的观念,减少粮食的浪费

今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尽管我国粮食生产连年丰收,对粮食安全还是始终要有危机意识,今年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所带来的影响更是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面对风险挑战,必须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突出位置,既毫不放松抓好粮食生产,又绷紧粮食节约这根弦,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是社会进步的体现,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市正处于创建全省文明城市决战决胜的冲刺关头,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制止“舌尖上的浪费”、培养文明用餐好习惯。倡导居家不多做。倡导外卖不多订,倡导餐厅不多点,倡导做节约宣传员、监督员,积极参加文明餐桌行动,发挥正向引导作用,营造节俭用餐的良好风尚

作者单位:衡水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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