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肇事者超速、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造成一桩交通事故案件。而受害人在车祸中死亡,或者车祸后送往医院因救治无效死亡的。受害人的家属受到难以承受的痛苦外,他们还要向肇事司机进行索赔,受害人的家属可以要求赔偿哪些费用?
首先我们来看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赔偿比例是多少?
首先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然后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面的比例进行赔偿。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1)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因交通事故死亡或因救治无效死亡的,一般可以要求赔偿以下费用:
1、因救治无效死亡的,可以要求赔偿抢救医疗等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这类已经实际产生的费用,均可以根据相关的票据予以实际计算。
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精神抚慰金。无统一标准,可以法官自由裁量决定,但在诉讼时,受害方可提出较高的赔偿数额。
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可以要求赔偿抢救费用各种合理支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在车祸中死亡的,受害人家属要求肇事者支付各种合理费用。若和肇事者对赔偿的金额协商不成的话,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起诉,期间可以聘请律师办理交通事故赔偿诉讼,律师详细信息请点击右上角。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等收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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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
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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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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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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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
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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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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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 |
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元/天)×护理期限(天)。护理期限:1 护理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2 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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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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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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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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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等级确定;因伤残未导致实际收入减少对残疾赔偿金作适当调整) (网友提供:内蒙古自治区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再区分城市、农村;统一按城镇标准计算) |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索赔条件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①X(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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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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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③X(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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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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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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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供:内蒙古自治区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再区分城市、农村;统一按城镇标准计算) |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索赔条件)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年)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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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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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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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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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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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④X(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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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0(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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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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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年)5÷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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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⑤ X(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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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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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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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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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1.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的具体标准,因个案和地域经济发达程度的不同会有较大差异。目前深圳地区一般按如下标准计算:根据伤残等级从10级至1级分别对应为1万至10万,死亡的,同1级。 2.司法实践操作中:在诉讼中,注意该费用应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商业保险中没有精神损失的赔偿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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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等) |
此次修订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保持一致,损害赔偿标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采用全体居民标准计算变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责任比例的内容仍保持不变,为全省法院、保险机构、公安机关、调解组织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提供了统一的参考和依据。在施行中,全省法院将通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充分发挥道路交通纠纷诉前调解功能,多元化解矛盾纠纷。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非常普遍的民事纠纷类型,其赔偿标准与责任比例,事关被侵权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及时有效保障,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康复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20项内容。
均注明计算方法、当事人提供的必要证据
及伤残赔偿系数等情况说明
残疾赔偿金计算方法修改为:“辽宁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伤残赔偿系数。”
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修改为:“辽宁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修改为:“辽宁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扶养人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在误工费中,针对无法证明最近三年收入状况的当事人,计算方法为“辽宁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5天×误工天数。”保证了统计口径一致。因为计算标准统一,赔偿金额透明,便于相关部门与事故当事人迅速运用、准确计算。事故中各方更容易达成一致,尽快实现调解,有助于减少群众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