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口丹麦关税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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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是国家对进出口的一种行政管理程序,作为一项非关税措施,是世界各国管理进出口的一种常见手段。
发放许可证是各国政府对进出口商品实行有效管理的方法之一,是进出口货物报关的必备文件。
我国商务部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国家批准企业、单位或个人进口或出口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外贸易计划、国内市场需求,对进出口经营权、经营范围、贸易国别、进出口货物品种、数量、技术及其相关产品等实行全面管理、有效监测、规范货物进出口许可的制度。
从广义上讲,是以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管理为主体的国家对外贸易审批制度的总和。
目前,我国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按其管理级别分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等。
Export License是出口国政府有关当局签发批准商品出口的证明文件
②控制管理出口商品的数量和价格
③海关查验放行和银行结汇的主要依据
根据《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主要对出口商品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凡是国家宣布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不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也不分任何贸易方式(对外加工装配方式,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前均须申领出口许可证。
一、申请。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函件。确定该合同商品确实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内商品以及该商品属于哪个发证机构发证。
二、出口企业填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Export License Applicant ),附发票和合同有关单证,在报关装运前向签证机关递交申请签发。一式四联。
(1)经批准享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第一次向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公司(企业)的批文、公司(企业)章程、营业执照以及出口商品经营目录等复印件一套。
(2)经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向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交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合同的批件、营业执照以及经国家对外经贸部认可的年度出口计划等复印件一套。
四、输入电脑。填好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后送交发证机关,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发证机关将申请表各项内容输入电脑。
五、发证。发证机关在申请表送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一式四联,将第一、二、三联交领证人,凭以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口报关和银行结汇手续。同时,收取一定的办证费用。
出口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填制
 委托代理出口填委托单位及其代码
 “一批一证”商品为3个月,其他为6个月,根据装运实际需要填
5) Terms of Trade-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等
规格、型号及单位有四个子栏,每栏限8个汉字,内容多可附清单
商品名称未列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内,一律用“9999”表示该商品编码
对已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实行:
1)“一批一证”,每一份出口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有效期内每证只能报关使用一次。
2)“非一批一证”,每证可以在同一个口岸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能超过12次,由海关在“海关签注栏”内逐批签注出运数。12次报关后,出口许可证虽有余额,但海关停止接受报关。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商品
补偿贸易项下出口的商品
大米、大豆、玉米、活牛、茶叶、原油等17种商品
议付时,提供该传真、电报或电传副本予以证明
是出口商根据信用证规定在货物装船并取得提单后,以传真、电报或电传方式将与装船有关的情况及时告知收货人等有关当事人的单据
1)让收货人等有关当事人及时了解货物装运情况
2)CIF价格条件下,是告知进口商作好接货准备工作,及时办理进口报关
3)FOB、CFR价格条件下,具有提请进口商及时办理保险
一般要求出口商在货物离开起运地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进口商发出装船通知
装船通知一般没有固定格式,但主要内容包括:发票号、提单号、信用证号、船名航次、装运信息和商品相关资料等。
通过导论的学习,能够了解实际业务当中,人们说到单证和单据的时候,具体指的是什么东西,及货运单据的概念。掌握单证的种类,熟悉制作单证基本原则和要求。
二、国际商务单证工作的意义
2、国际贸易→单据交易
(1)有些单证可转让,或代表货物所有权——提单、保险单据
(2)关于CIF合同的规定: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实现单据和付款对流的原则。
(3)信用证、托收、汇付中的“凭单付汇”等,都是单据交易,出口方单据不符则可能被拒付。
(二)履行合同的必要手段
 单证是完成国际贸易程序不可缺少的手段之一。每种单据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它们的签发、组合、流转、交换和应用反映了合同履行的进程,也反映了买卖双方权责的产生、转移和中止。
(三)经营管理的重要环节
 外贸企业经营的好坏与单证工作组织管理的优劣关系很大。贸易合同的内容、信用证条款、货源衔接、商品品质、交货数量、运输的安排以及交单议付等业务管理上的问题,最后都会在单证工作上集中反映出来。
(四)政策性很强的涉外工作
1、体现国家的对外政策(出口许可证、商检)
2、是重要的涉外法律性文件:处理纠纷的依据;遵守国际或国外法律(《联合国国际销售货物合同公约》)、规则(URC522)、惯例(UCP600)。
三、国际商务单证的分类
1、按交易双方涉及的单证划分为:
(1)进口单证:进口许可证、进口报关单、保险单、信用证
(2)出口单证:出口许可证、出口报关单、包装单据、商业发票、保险单据、汇票等
2、按单证的性质划分为:
(1)金融单据:汇票、本票、支票
(2)商业单据:发票、运输单据等
3、按单证的用途划分为:
(1)资金单据:汇票、本票、支票
(2)商业单据:发票、形式发票、装箱单、重量单
(3)货运单据:海运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租船合约提单、空运单、公路运输单据、铁路运输单据、内河运输单据、专递和邮政收据、报关单、报检单、托运单等
(4)保险单据:保险单、保险凭证、投保单
(5)官方单据:海关发票、领事发票、产地证、检验检疫证书
(6)随附单据:寄单凭证、寄样凭证、装运通知、船舱证明
4、根据业务环节划分为:托运单证、结汇单证、进口单证
四、国际商务单证工作的基本要求
(1)各种单据必须做到“三相符”
 单证相符:单据与信用证相符
 单单相符:单据与单据相符
 单货(同)相符:单据与货物、贸易合同相符
提问:试比较以下两种审单标准,哪种更为宽松?
银行审核单据的标准是“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单据之间表面互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果有的话)及开证行须审核交单,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单据中的数据,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无须与该单据本身中的数据、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等同一致,但不得相矛盾。
(2)单据必须与有关惯例和法令规定相符——国际上的、进出口国的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我国的《合同法》、《票据法》、《外贸法》、《保险法》、《海商法》、UCP、ISBP、URC522、URR525、INCOTERMS2000等。
(1)成套单证群体的完整性
(2)每一种单据的所填内容必须完备齐全
(3)每种单据的份数齐全,尤其是提单的份数
(1)出单及时:各种单据的出单日期必须合理可行,不能超过信用证有效期或按商业习惯的合理日期。
 发票<检验证书或保险单<提单<信用证最迟装运日期<汇票日期<信用证最迟交单期或有效期
(2)结汇及时:向银行交单议付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如果逾期交单导致单证不符,则对方很可能对其付款保留追索权,或者迟付、拒付货款。
 如果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期,银行将拒收迟于运输单据出单日期21天后提交的单据,但单据也不得迟于信用证到期日提交。
 某年5月,外贸公司向利比亚的黎波里出运服装一批。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6月30日,有效期为7月15日。因产地证需要办理利比亚驻中国领事馆的签证手续,7月22日外贸公司才向议付行交单,该行多次致电开证行征询意见,未获答复。8月15日,公司感到时间已耽搁很久,货物即将到达目的港,遂请议付行快寄单据至开证行,但开证行对此置之不理,公司多次与买方联系,也无答复。直到第二年8月16日在商赞处的协助下方才收妥货款,延期收汇达一年之久,造成大量利息损失。
*有效期:(UCP600)规定,一切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到期日和一个交单付款、承兑的地点。规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将被解释为信用证的有效期。
*交单期:信用证还应规定一个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必须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的特定期限,即“交单期”。
*装运期:装运期是指卖方将货物装上运往目的港的运输工具或交付给承运人的日期。信用证可以没有装运期,只有有效期,在实际业务中叫做“双到期”。
4、简洁:内容简明扼要
例如,货物描述,UCP600规定允许除商业发票以外的其他单据使用货物统称。以棉布类商品为例,除非信用证内另有具体规定,在海运提单、保险单及商检证等单据中的品名栏内,均可使用“Cotton Piece Goods”这一统称,这样可以大大减少出口单据的差错,提高单据的质量。
5、清晰:表面清爽。单证的外观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个国家、一个企业的业务和技术水平。如果说正确和完整是单证的内在质量,那么清晰则是单证的外观质量。
 单据上不准做多次涂改;更改必须加盖校对章或简签。各种单据的涂改都要有一个限度,一般不应超过3处涂改。更改处须加简签或加盖校对图章。提单、汇票以及其他一些单据的主要项目,如金额、件数、重量等不宜更改。一些官方出具的单据如出口许可证、商检证明、使馆认证、贸促会产地证,是根本不允许加简签的。
例如,有些智利客户申请开出的信用证中,就明确规定所有出口结汇单据必须整洁清晰,不能出现外观错误。如果制单人员对此没有给予充分重视,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例如,1某年8月,我方某公司有一批货物出口智利,因为8月份是公司的出口高峰期,工作量较大,制单人员在缮制单据时不免有些粗糙,发票品名处没有打清楚。由于此时国外客户发生资金周转困难,故以单据不整洁清晰为理由,提出待货物到达目的港检验以后再协商付款问题。历经两个月的交涉,出口公司才收回全部货款,但却损失了近2 (二)单证工作环节(以出口为例)
2、制单(出仓单,报关单,商检单,发票,托运单,运单,保险单)
 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
5、归档——查单,核验,催齐
1、合同是制单、审单的首要依据;信用证项下,则信用证取代合同成为首要依据。所以在审证环节,就要做好信用证与合同的一致问题。
狭义角度:国际贸易单证要与合同内容相一致。
广义角度:业务函电也可作为制单和审单的依据。
2、出货原始资料,生产商提供的一些资料,如出厂装箱单中显示的规格、型号、数量等。
5、相关国外客户要求等
5、认真的工作态度,制单必须细致、认真
五、国际商务单证的改革与发展
1、制单设计的国际化:套合一致的标准单证格式。《联合国贸易单据设计样式》
2、推广使用国际标准或代码
(1)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S指国际运输中,标在单件货物和相关单证上的标志和编号。
一、出口收汇核销的定义是指企业在货物出口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证实该笔货物出口价款已经收回或按规定使用的一项外汇业务。我国外汇管理局在海关、银行、出口单位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下进行管理。
二、出口收汇核销的对象1.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
三、出口收汇核销的原则
1、属地原则。即由出口单位向其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注册备案,申领核销单。
2、专单专用。即谁申领的核销单就由谁使用,不得相互借用。核销单的交回、核销或遗失作废、注销等手续也由原领用核销单的出口单位向其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办理。
3、领用衔接。核销单的发放,一般按多用多发、不用不发的原则,也就是根据出口单位的业务量或出口量的大小,发给出口单位一定量的核销单。
4、单单相应。原则上一份核销单对应单位的一份报关单,以及与该报关单及核销单所附发票等有关栏目的内容相一致,如有变动,应附有关的更改单或更改凭证。
四、出口收汇核销的特点
1、以出口核销单为中心。它涉及到海关、银行、外贸运输和国家有关职能部门,贯穿于整个出口业务的全过程。
2、实行先收汇后核销的方法。
3、以提高收汇率为目的。
五、出口收汇核销的基本程序
(1)出口企业提前到外汇管理部门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
(2)出口企业报关时,向海关提交事先从外汇管理部门领取的有顺序编号的外汇核销单,经海关审核无误,在核销单和与核销单有相同编号的报关单上盖“验讫章”。
(3)报关后,出口企业在规定期限将核销单存根送回外汇管理局接受外汇管理部门对企业出口收汇情况的监督。
(4)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将海关退给的核销单、报关单和有关单据送交银行收汇。
(5)货款汇交至出口地银行以后,银行向出口单位出具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并在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上填写有关核销单编号。
(6)出口单位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及其他规定的单据,到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7)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核销后,在核销单上加盖“已核销”章,并将其中的出口退税专用联退还给出口单位作为日后退税依据。   
 所需单据:加盖海关放行章的报关单、核销单、银行结汇水单。
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有效。出口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并且继续按照规定完成已出口业务的核销手续。
出口单位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附商业发票及报关单,向外汇局送交核销单存根。对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以自寄单据方式出口的还需提供相应的批准件。
六、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缮制
 一式三联,存根、正文、出口退税专用联。
“预计收款日期”的填制:根据具体的收汇方式,将推算出的预计收款日期填入此栏。
1、即期信用证或托收项下:对方属近洋的,为寄单日后25天;属远洋的,为寄单日后35天。
2、远期信用证或托收项下:对方属近洋的,为汇票规定付款日后35天;属远洋的,为汇票规定付款日后45天;
3、自寄单据项下:自出口报关日起50天内结算;
4、分期付款的:注明每次收款的日期和金额。
5、寄售项下的:在出口报关日起360天内必须结汇。
 对于预计收款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前凭远期出口合同、核销单向外汇局备案,并应当在核销单的"收汇方式"栏注明远期天数,凡未向外汇局备案的,一律视作即期出口收汇。
第一节  国际贸易知识回顾
 是买卖双方经过磋商,就一笔货物的进出口交易达成的协议。该协议时确定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贸易合同一般有两种书面形式:contract or confirmation。每个合同的具体内容都不会相同,但一般包括三个部分的内容:
(一)约首部分(preamble)
(二)基本条款(body)
(三)约尾部分(end)
 是买方根据买卖合同向开证行提出申请,由开证行开立的以卖方为受益人的并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承诺付款的文件。
四、信用证的特点及作用
 案例导入:我外贸公司接到国外进口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500箱,5月份装运”,我外贸公司遂即备货准备5月1日正式装运,但由于发洪水,该批货一直延至6月1日才装运。当该公司凭着6月1日的已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却遭银行拒付。试问,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我方可否引用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对方付款?为什么?
案例导入:我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L/C。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外国商人议付货款,然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L/C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
 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只要且只有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即行付款。
 UCP600: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开证行各行从交单次日起至多五个银行工作日用以确定交单是否相符。这一期限不因在交单日当天或之后信用证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届至而受到缩减或影响。
 虽以买卖合同为基础开出,但一经开出即独立于所有合同。
a.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银行关于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影响。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
b.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试图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作为信用证组成部分的做法。
 银行凭相符单据付款;其拒付须以单据的不符点为由。
 “单据买卖业务”。
 案例导入:某公司出口一批冷冻鱼,7月16日接到通知行转来的一张信用证简电通知。简电通知中表明了L/C号码、商品的品名、数量和价格等项目,并说明“详情后告”。我公司收到简电通知后急于出口,于7月20日按简电通知中规定的数量装运出口。在货物装运后制作单据时,收到了通知行转来的一张L/C证实书,证实书中规定的数量与简电通知中的数量不符。
问:我方应按信用证证实书的规定还是按简电通知书的规定制作单据?它们之间存在的差异应如何处理?
六、信用证的一般结算程序
(1)申请开立信用证—填制开证申请书
(2)向开证行交纳押金及开证手续费
3、通知行通知、转递信用证
7、进口商付款赎单与提货
4.运输要求(Shipment):最迟装运期。
7.责任条款(开证行的保证;L/C统一惯例文句)。
(三)基本关系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在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叫做开证申请人或开证人,其责任有三:申请开证,提供支付保证,开证行为执行申请人的指示而利用其他的服务,其风险应由开证申请人承担。
 一般指出口商。责任有三:其一,受合同的约束,按时备货出运。其二,制单、及时交单议付。其三,若单据遭开证行拒付,应执行议付行的追索请求。单据有开证行保管期间,风险由受益人自行承担。
 应进口方请求以开立信用证的形式,向出口方提供银行信用,保证交单付款。它因为开证而享有获得出口单据的权利,进口方则必须保证到期付款赎单。责任有三:一是审核单据,并从单据所包含的信息中确定单证是否正确(相符)。二是如果单证包含了有效的不符点,根据惯例规定发出不符点通知。三是第一性的且为终局性的付款责任。
 责任有二:一是合理谨慎地审核它所通知的信用证表面真实性。二是通知受益人。
5、议付行/寄单行:购买信用证项下汇票、单据(开证行指定)提供出口融资的银行 ,如果不购买票据而只是帮忙收汇,则是寄单行。以汇票的指定人和善意持票人出现。
6、付款行:被信用证指名审单付款的银行,其付款后找开证行或指定的偿付行索偿,它是汇票的付款人和受票人。
7、保兑行:根据开证行要求和授权,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一起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8、偿付行:根据开证行的指示或授权,向信用证指定行执行偿付的银行,一般为开证行的帐户行。
练习:根据综合实务练习六(P334)提供的信用证内容,完成以下项目:
第二节 审核与修改信用证
 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客户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后,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操作:
1、为何要审证及审证的意义
受益人能否认真审核和处理信用证,直接影响到处理信用证项下单证的主动权,是出口合同能否顺利履行和收汇是否安全的重要保证。如果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一致,而受益人又没有提出修改意见,就等于接受了信用证条款。只有认真审核信用证,才能及早发现信用证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审核信用证成为关系到出口商是否能够安全及时收取货款的关键一环。另外,信用证本身也会出现问题,而且有些不法商人利用信用证的特点有意制造“单证和单单”不能一致。
例如,巴拿马来证中往往有“此证项下进口货物在巴拿马检验符合巴国家进口标准后方可付款”;叙利亚及某些中东国家来证一般有“本证项下的商业发票及提单须交出口人当地的叙利亚使、领馆签字认证”等等。
 所以,在执行出口合同的过程中,受益人收到来证后,应仔细审核其是否与合同相符,发现问题后及时修正,以便掌握主动与安全收汇。
 1)国内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及实际业务操作中出现的具体情况
 2)交易双方成交的合同
 3)国际贸易惯例,特别是国际商会的《UCP600》
 是以合同对照信用证来审,而不是以信用证对照审合同,更不可脱离合同单独只审信用证。
 一般在实际业务中主要是以是否影响出口商安全收汇和顺利履行合同义务为前提。信用证条款规定比合同中条款严格时,应当作为信用证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而当信用证的规定比合同条款宽松时,往往可不要求修改。
审核开证申请人及受益人的名称、地址是否正确
审核信用证各相关日期是否合理
审核信用证对所装运货物及金额的描述是否正确
审核银行费用的支付责任
审核信用证空白、边缘处的加
1、开证行的资质,国家风险
 渠道:通过通知行调查
 如有疑义可要求信誉好的银行加具保兑或确认偿付行偿付或要求加列T/T索偿条款或交押金
3、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名称和地址。
 注意受益人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场所不一致时,应以实际办公场所为受益人地址,以确保通知行通知及时达到和方便交单。
Case:一英商开证给广西某进出口公司,受益人名称写对了,但地址“南宁(NANNING)”却误打为“南京(NAN— JING)”,一字之差,把信用证邮往南京,几经周转才转到南宁来,但装船期只剩下几天了,必须展期和改证后才能使用。
4、L/C的期限与相关日期的合理性
 号码及开证日期、装运期、有效期、交单期
有效期:我国出口,一般要求效期至少在装运期后15天。
到期地点:按惯例应在受益人所在国到期,否则对出口方非常被动。若来证到期地点定在国(境)外的开证行所在地,由于目前结汇单证必须通过航空邮寄传递,邮途时间出口人无法控制,加上如果装效期相距太短,则出口人的单证尚未寄达开证行时来证已经到期失效,这对出口人风险太大,不宜接受。
A.直接写明到期日和地点
B.以“交单日期”、“汇票日期”等表达
 某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机床去香港,购买机床的港商是要转卖去德国市场的。在该港商开立信用证期间,正值德国市场机床价格下跌,港商很想不要我们的机床了,但因早已同我方签了约,只好硬着头皮开来信用证。为了千方百计地制约我方,他开证时把来证的到期地点定在香港(按国际贸易惯例,应在中国大陆境内),我方审证后,多次用电报、电话催对方修改该证的到期地点为CHINA,但他一直不改也不答复。
信用证的装船期距离有效期只有7天,按平时由银行邮单据的传递办法,恐怕单据还在途中该证就在香港到期了。若照装运出口风险太大。若不装货出口,我方早己用20万元人民币买断的货物早已用集装箱装妥发运到港口码头待装船了,退货给工厂是不可能的。不装货出口,正中该港商的圈套,他没有风险,还会说我方违约。
后来,经与中行研究,决定照装货物出口,但我方必须提前制单。港口一装船即委托其外代公司代打提单,签妥提单后即用特快专递邮来公司。两天后提单一到即配齐其他单据急送中行审单,而后由公司派专车,中行派代表将该套单据专车送到深圳,再通过深圳外运公司代表(每天往返香港两次)将我方单据送往香港开证行,这才安全收了汇。
交单期:一般以“提单日期后10天内交单”,“提单日期后15天内交单”等。
 装船后第21天(在L/C效期内)。
a.出口方能确保在装运期内备好货,否则应要求展期,同时注明L/C的有效期和交单期相应顺延;
b.出口方如考虑到仓储费用或商品保质期等原因,而L/C又规定不能提前装运时,也可要求改证,将装期提前;
c.来证者规定“尽快装运”(ASAP),银行将不予置理,应改证;
注:来证如在装运日期前使用“于成约于”之类词语,按惯例银行将理解为在所述日期前后各5天内装运,起迄日包括在内。
6、装运货物与金额的审核、货币
 l/c一般应列有商品名、数量、单价及作价方法,审证时应复核其总金额是否足够其规定数量的货物使用。
 对照合同金额,查明来证总金额是否预先已扣去佣金。
 只有在来证的总金额处及数量处都注明“允许增减x%”时,才能多装或少装x%货物。若只有数量处有允许溢短装x%,而总金额处没有允许增减x%的,不可多装x%货物出口,否则多装的那部分货物有可能收不到货款。
 审核l/c使用的币种是否与合同一致。
Case:某五矿进出口公司出口锡锭100公吨,其中特级锡(含TIN:95%以上)和一级锡(含 TIN:90%~94%)各50公吨,合同订明特级锡价为6500英镑/公吨CIF LONDON,一级锡价为6000英镑/公吨CIF LONDON,合同总金额为625000英镑。
 对方开来信用证时,在证中列明装特级锡及一级锡各50公吨,但来证总金额只有600000英镑,短缺25000英镑,
其目的是企图想以一级锡价得到我方特级锡50公吨。当时该公司业务员审证不过细,便急于托运准备装船了。就在即将在黄埔港装远洋船的前一天,该公司的单证员从国外回到公司,看到该信用证并发现了问题,就立即通知暂时停装货物并即电告客商速增加25000英镑到该信用证中,否则只按原证金额交货。3天后,该客商急忙复电道歉并增加25000英镑,我方才装足锡锭出口。
7、审核付款期限是否与合同规定一致。
  若合同规定以即期信用证付款,而来证却是远期(30天、60天……期)付款的,就有利息和货币汇兑风险问题,应对其进行修改。
8、审核信用证要求提交哪几种单据,正、副本单据各要几份,出口企业可否办到。
9、审核商品的描述细目 。
 来证所列货名、规格、包装、唛头、合同号、价格术语、佣金等项内容应当与合同一致。审证时如发现有较大的讹误,应叫客户修改妥后才装货出口。
但如果只有小差误,例如五矿进出口公司出口的硬锰砂英文名为“MANGANESE ORE‘’,来证误打为“MANAGNESE ORE‘’,则不必修改,制单时将错就错照打,但在错字后面括号内打上正确的单词即可。有时来证货名比合同货名少一个字母,只要不影响品名意思,也不必修改,例如重晶石,合同上译为“BARYTE”,来证译为“BARYTES‘’,照来证的制单即可。
为何在上述情况下不必修改呢?
 因为去电国外请客户修改,就算对方十分配合,立即到开证行去修改,银行的业务处理也要一定的时间,恐怕会误了装船,不如不修改为好。加上修改信用证银行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客户不一定愿意为此增加开支。
A.保险金额一般为110%,不应过高
B.保险条款中所承保的险别能不能承担物品所遭受的损失
C.是否应由出口商办理保险并出具保险单,谨防陷阱条款。
①信用证如果没有规定是否可以分批和转船,UCP默认为允许分批装运和装船;
②如来证指定运输方式、运输工具或运输路线,应及时与外运公司联系,看是否可办得到,是否会增加我方费用,若不合算应改证。
③如来证要求我船方出具船龄证明,须及早联系外运公司,如办不到应改证。
④注意信用证的分批装运和转船条款
A、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路线,相同目的地,即使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装货港、发运地等不同,仍不视为分批装运;
B、分期装运的须在指定装运日期内,否则全部失效;
C、如果信用证规定“Several shipment”应理解为分三批以上的分批装运。“IN SEVERAL LOTS”,分三批同船或不同船装运都可以。“IN TWO LOTS”,只要将证内规定数量分两批出清即可。  “SHIPMENT IN TWO EQUAL LOTS”,则应将来证规定数量分两等批装运,同装一条船或不同船都可以。在分两等批装下面还有“BY SEPARATE STEAMER'’字句,就必须分装在不同的船上。
④不准分批的且无溢短装条款的,不得少装;
⑤对不准转运的L/C,银行不接受转运提单,要向外运了解所去目的港有无直达船,如无应先改证。但如果能取得直达提单,可以不必改证。故如出口方不能确保取得直达提单,应改证为“允许转运”。
⑥来证如规定转船港口、指定转运船只等事项时,联系外运公司核实能否按来证办理,能办到则在订舱时把这一条款打在托运单上声明,如外运办不到须修改信用证。如造成受益人费用大量增加或其他麻烦,可要求对此规定作更改。
⑦唛头的问题。审核时,应注意唛头中的“件数”应有具体的表示。
 某份即期付款信用证(适用UCP500),规定提交全套海运提单,禁止分批装运,启运港为中国港口,卸货港为美国港口,最迟装运日期为2005年4月10日。受益人甲公司按照信用证规定于4月1日将一部分货物在上海港装上“胜利”号轮,又于4月5日将剩余货物从黄埔港装上同一轮船,目的港均为美国纽约港。因此,甲公司取得了上海港和黄埔港签发的两套提单。甲公司在交单期内将单据交开证银行要求付款,但是遭到拒付,理由是分批出运。请问,开证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若上述案例中受益人不是4月5日而是4月11日将剩余货物从黄埔港装上同一轮船,结论又如何?
 信用证规定:装货港为NEW YORK,卸货港为NANJING,不允许转运,要求提供全套海运提单。
b.就本条而言,转运系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到卸货港之间的运输过程中,将货物从一船卸下并再装上另一船的行为。
ii.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可能发生转运的提单仍可接受,只要其表明货物由集装箱、拖车或子船(container, trailer or LASH)运输。
d.提单中声明承运人保留转运权利的条款将被不予理会。
12、审核商检出证条款。信用证要求我方提供何种商检证书,是否与合同规定相符。
13、关于“软条款”(特别条款)审核
在信用证中,某些特别条款是在贸易合同中未规定的,而是买方根据其单方面利益或为了达到其某些目的附加在信用证中,以便限制卖方的。
 这些特殊条款有的对我方十分不利或须增加许多麻烦才能办得到的,只对买方有利的;有的是不合理,我方无法接受的。因为这种条款把合同条款都软化了,所以外贸工作人员称这些条款为“软条款”或“陷阱条款”。
 受益人无法控制其执行情况。赋予开证行或申请人单方面的主动权,使得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可随时因开证行或申请人的单方面行为而解除,从而变相地成为可撤销信用证或银行付款责任不明确的信用证。即买方完全控制整笔交易,受益人处于受制人的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意愿。
信用证软条款一般都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软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①变相可撤销信用证条款:当开证银行在某种条件得不到满足时(如未收到对方的汇款、信用证或保函等),可利用条款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
②暂不生效条款:信用证开出后并不生效,要待开证行另行通知或以修改书通知方可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信用证开出时无金额,通过修改增额或只能记账,而不发生实际现汇支付,通常在信用证中带有未生效条款,并常常伴有要求出口商提前支付5%甚至更高履约金的字样,其中有不少是在合同中早就规定好了的。
④货到目的港后通过进口商检验后才履行付款责任。
⑤规定一些非经开证申请人指示而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的条款,如发货须等申请人通知,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日期须待开证人确认,或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此类条款使卖方装船完全由买方控制。
⑥指定受益人必须提交国外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由申请人指定代表出具的证书等等,此类欺诈常发生于CFR/CIF合同。
Case: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金额为100万美元,5万吨花岗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以开立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为条件,要求国内出口公司预付一定合同总额的5‰作为信用证的启动生效费,后查明国内有关公司将该笔款项汇到后,该款随即被进口方代表提走。据查,开证申请人是一家资本仅为3万新加坡币的皮包公司。
Case:某中行曾收到香港BD金融公司开出的以海南某信息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金额为USD992,000.00元,出口货物是20万台照像机。信用证要求发货前由申请人指定代表出具货物检验证书,其签字必须由开证行证实,且规定1/2的正本提单在装运后交予申请人代表。
 在装运时,申请人代表来到出货地,提供了检验证书,并以数张大额支票为抵押,从受益人手中拿走了其中一份正本提单。后来,受益人将有关支票委托当地银行议付,但结果被告知:“托收支票为空头支票,而申请人代表出具的检验证书签名不符,纯属伪造”。更不幸的是,货物已被全部提走,下落不明。受益人蒙受重大损失,有苦难言。
14、开证行的保证条款:信用证适用的惯例。是否申明所适用的国际惯例规则。SWIFT信用证可省。 
①空运,要求提交海运提单。
 FOB术语,要求提交保险单。
a.出单人:是否符合我国规定
b.单据性质、内容、种类
 实际能否做到?是否有矛盾?
 例如:在可转让信用证和对背信用证中经常遇到一个条款:“除发票外其他任何单据均不允许出现发票号码”,当信用证要求提供普惠制产地证时就会遇到问题,因为根据相关惯例,普惠制产地证必须注明发票号码。
 例如:散装货物不应接受包装单据。
③银行费用条款。一般由出口商在与进口商谈判时加以明确。
UCP600规定:用诸如“第一流的”、“著名的”、“合格的”、“独立的”、“正式的”、“有资格的”或“本地的”等词语描述单据的出单人时,允许除受益人之外的任何人出具该单据。……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或者商业发票之外的单据,却未规定出单人或其数据内容,则只要提交的单据内容看似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且其他方面符合第十四条d款,银行将接受该单据。……提交的非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将被不予理会,并可被退还给交单人。……如果信用证含有一项条件,但未规定用以表明该条件得到满足的单据,银行将视为未作规定并不予理会。
16、信用证的通知方式是否安全可靠
 信用证一般是通过受益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通知行通知给受益人的。这种方式比较安全可靠。但如遇到以下情况应特别注意:
 A、信用证是直接从海外寄到单位
 B、信用证是从本地某个地址寄出,要求把货运单据寄到海外,并且外贸企业并不了解指定的那家银行。
 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的份数,如无特殊需要,一般来讲,应开出一份正本和三份副本,其转递流程见图:
 修改信用证是对已开立的信用证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的行为。
 不能接受、不能执行或不能按期执行的内容,应要求修改。
 信用证的修改可以由开证申请人提出,也可以由受益人提出。由于修改信用证的条款涉及到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而必须征得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对于出口商来说,在信用证修改书未到之前,不能发货。
1、填写信用证修改申请书
(1)修改信用证只能由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申请修改。
(2)修改是否生效取决于受益人是否同意。
(3)受益人对修改通知书,只能全部拒绝或接受。
(5)改证原则:非改不可的必须改;可改可不改的或可达到而不增加太多费用的,可不改。
(6)修改信用证尽量应一次提出,以节省时间和费用。
(7)修改通知书必须经原通知行传递方始有效。
a.除第三十八条另有规定者外,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即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销。
b.开证行自发出修改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保兑行可将其保兑扩展至修改,并自通知该修改时,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但是,保兑行可以选择将修改通知受益人而不对其加具保兑。若然如此,其必须毫不延误地将此告知开证行,并在其给受益人的通知中告知受益人。
c.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其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或含有先前被接受的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当交单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且从此时起,该信用证被修改。
d.通知修改的银行应将任何接受或拒绝的通知转告发出修改的银行。
e.对同一修改的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部分接受将被视为拒绝修改。
f.修改中关于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时间内拒绝修改否则修改生效的规定应被不予理会。
  进出口业务中涉及的结汇单证除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三大基本单据之外,有时卖方还应国外客商要求向其提供一些辅助性的单据。这类单据虽然只是辅助性质,但许多时候却是结汇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单据。产地证明书、普惠制与检验检疫证书即是经常使用的重要的辅助性单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1992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94号发布)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原产地证)是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发布单位:对外贸易部  文号:对外经济贸易部令[92]第1号)
第八条 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台湾省、香港和澳门地区的原材料、零配件暂视为进口成分。
第十条 在出口货物本身及其内、外包装或说明书上,没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生产的字样或标记,方可申请签发原产地证。
第十三条 凡进口国和进口商不要求出具原产地证,也不要求出具产地证明的,出口企业不必申请原产地证,也不必出具产地证明。
第十四条 进口方只要求制造厂或出口商在商业发票上或任何其他单证上对货物原产地作以声明的,作法如下:货物系完全原产于中国的,制造厂或出口商可以在发票或单证上备注声明;货物含有国外或境外成分的,必须到经贸部指定的签发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方能作原产地声明。
第十五条 凡进口方要求由我官方机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的,申请单位应向商检局申请办理;凡进口方要求由我民间机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的,申请单位应向贸促会申请;未明确要求的,可向商检局或贸促会申请。政府间协议对原产地证的签发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普惠制原产地证向商检局申请。
 产地证书,是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文件,是商品货物的“经济国籍”。目前部分国家规定某些货物进口需提交产地证明书。
当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领事发票或海关发票时,大多不再要求另提交产地证书。因该类发票中已含有产地证明书的内容。
(1)证明有关出口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规则。
(2)供进口国海关掌握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国别,从而采取不同的国别政策,决定进口税率和确定税别待遇。
(3)是对某些国家或某种商品采取控制进口额度和进口数量的依据。
(4)是进出口通关、结汇和贸易统计的依据。
01年,我国加入《曼谷协定》, 05年11月更名为《亚太贸易协定》。成员:韩国、斯里兰卡、印度、孟加拉国、老挝、中国。 目前韩国、斯里兰卡、印度已对我国实施了协定项下的关税优惠待遇。用FORM A代替。
04年11月,我国与东盟自贸区(印尼、马来西亚、文莱、柬埔寨、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新加坡)签订《货物贸易协议》。05年7月开始全面实施关税减让,用FORM E代替。
06年9月,我国与智利签订自由贸易协定,06年10月1日实施关税优惠,用FORM F代替。
06年11月,我国与巴基斯坦签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双方实施关税优惠,用FORM A代替。
给予香港、澳门、非洲最不发达25国家进口关税优惠。
与澳大利亚、新西兰、冰岛、海湾地区进行自由贸易商谈。
FORM E:自2005年7月20日起,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E。签发的产品范围,在早期收获(1—8章产品)的基础上,增加了泰国、马来西亚、缅甸、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和文莱等6个国家降税清单的产品。
主要产品为:活物;肉类和食用杂碎;鱼类、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它水生无脊椎动物;乳品、蛋品和天然蜂蜜、他处未列明未包括的食用动物产品;剪枝花和装饰用植物叶;蔬菜、食用根和块茎;食用水果和坚果;柑桔水果的果皮属或甜瓜;皮革制品;鞍具和模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盛具;动物肠线(蛋胶丝除外)制品;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羊毛、细或粗动物毛;马毛纱线和机织织物;棉花;针织和钩编织物;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制品和服装附件;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制品和服装附件;其它纺织制成品;成套制品、旧衣服和旧纺织品、破碎织物等。
减让幅度从5%—50%不等,新加坡最惠国税率为零,因此不提供关税减让表。
FORM F:中国与拉美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国家授权各地检验检疫局办理中智优惠证书(简称FORM F)。
深圳的企业凭借FORM F证书可享受近6000种对智利出口产品的零关税优惠。纺织、塑料、机电等行业出口以及从智利进口铜等产品将从中获益。占两国税目总数的97%的产品将于10年内分阶段降为零。
F:1、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申办该证书;已经注册备案的可向该局申请开通此项业务。2、可获优惠的产品:(1)中国境内种植养殖捕捞生产加工的产品;(2)产品中可含进口成分,但来自原产国的原材料的价格值不少于40%。3、必须符合直运条款。(即中途不得加工)4、出货前后30天内办理。四个月内向对方海关提交证书。5、协定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已在中国的、或在海关仓库和保税区暂存的货物,未办理清关 手续的货物,可申请补办FORM F证书。
 根据《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符合一定标准的出口货物可以申请一般原产地证明书。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的产地证,又称普通原产地证书,简称产地证。
 有四种签发形式:
 ①检验检疫机构出具
 ②贸促会出具(其证书的格式、内容、项目基本一样,只是签发单位名称和签章不同)
 ④生产厂商出具(一般和发票一起,在发票上加注“货物系中国原产的”证明文句)
一般来说,应该提供哪种证书,主要根据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如果合同或信用证规定产地证由商业公会等民间机构提供,则一般出具贸促会产地证;如果要求由商检机构提供,一般使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产地证。如果信用证不明确规定证书由谁出具,银行可以接受任何一种,但习惯上由商检部门出具的原产地证书。
 出口商应至少在货物出运前3天,向商检局或贸促会申请签证,并提交以下文件:
(1)一般原产地证申请书一份
(2)缮制正确、清楚并经申请单位人员手签和加盖公章的一般原产地证书一式四份(一正三副)
(4)合同、箱单等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及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提交产品成本明细单
 注意:产地证每套只有一份正本,二份或三份副本,若信用证要求两份正本时,应提出修改。
  我国一般由各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唯一机构)办理签证、发证和管理工作。进出口企业在对给惠国出口“可受惠商品”时,不管信用证是否要求提供,都应申领,使其能享受普惠制的待遇。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我国出口产品在给惠国享受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进一步减免进口关税的官方凭证。
普惠制,全称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是一种关税制度。是发达国家(给惠国)给予发展中国家(受惠国)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特别是工业制成品和半成品)时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发达国家通过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某些适合的产品时给予减或免税的优惠待遇,来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收益,促进工业化,加速经济增长率。
普惠制有效期10年,并不是永久给惠制,采取的“毕业制”。如一些化工产品在欧洲一些国家就不再享受给惠制。
享受普惠制的商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类“完全原产地”,二类实质性改变标准。也就是说出口商品全部或部份使用了进口原料或零部件(包括来源不明的原料和零部件)生产的产品。从普惠制的角度来说,受惠国出口的商品要获得享受普惠制关税的待遇,该出口商品必须在受惠国进行生产和制造,其中所使用的进口原料或零部件必经过充分的加工,使这些进口原料或零部件有了实质性的改变,或者符合给惠国提出的其他条件。
(2)符合直接运输的原则。不但要在受惠国生产或制造,而且必须直接从受惠国运往给惠国。通过第三方国家(地区)的,必须在其海关监管下,没有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使用、消费,更不能进行其他再加工,简单加工除外。
(3)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即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申报和证明联合)格式A,简称GSP FORMA,及其他有关的单证。FORM A产地证书是受惠国的原产品出口到给惠国时享受减、免关税优惠待遇的法律凭证。FORM A产地证书不同于一般产地证书,简称C/O。
一般产地证是享受最惠国待遇的有效证件,普惠制FORM A产地证,则是享受普惠制减、免税待遇的有效证件。
根据国家商检局制定的普惠制签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国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对外承接来料加工、来图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经营旅游商品的销售部门;参加国际经济、文化交流及拍卖等活动需出售展品、样品等的有关单位,均可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签证。
FORM A:总共是36个国家给中国最惠国待遇:欧洲联盟(现有25个成员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波兰、捷克、斯洛伐克、 马耳他、塞浦路斯、匈牙利、立陶宛、爱沙尼亚、拉脱维亚、斯洛文尼亚)。还有瑞士、挪威、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土耳其。
目前主要是欧盟国家需要提供FORM A C/O是普通的产地证明, 可以由出口商自己出具, 也可以由贸促会或者商检局出具, 具体由谁出具C/O要看客户的要求。C/O的主要作用也是减免关税。
现在所有给惠国都接受格式A,格式A证书相当于一种有价证券,因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优惠问题特别委员会规定,其正本必须印有绿色纽索图案底纹,以便识别伪造与涂改,尺寸为297×210毫米,使用文种为英文或法文。签证机构必须是受惠国政府指定的,其名称、地址、印鉴都要在给惠国注册登记,在联合国贸发会秘书处备案。
 出口商应至少在货物出运前5天,向商检局办理注册登记,并将其使用的中英文对照的企业签证公章和负责签字人员姓名及手签笔迹向检验机构备案,申请签证,并提交以下文件:
(1)普惠制原产地证申请书一份
(2)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一份
(3)商业发票一份,装箱单一份
 正式的出口商业发票正本一份,申请单位使用的发票需盖章或手签,发票不得手写,并应注明包装、数量、毛重或另附装箱单或重量单。
(4)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提交Form A产品成本明细单。
 对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方式生产的出口商品,还应提交有关的进料凭证。
(5)必要时,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信用证、合同、提单、“加工工序清单”等。
  比最惠国关税更为优惠的关税减免优惠关税
 证书只能用英文或法文填制(运输标志中的文字不受此限制,可按实际嘜头文字填入),一份正本两份副本。
 在我国,普惠制产地证书的签证工作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统一管理,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我国政府授权的唯一的普惠制产地证明书格式A的签发机构。
澳大利亚不用任何规定的格式,只需在商业发票上加注指定的“发展中国家声明”即可。
  近年来,因世界各国日益关注环境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安全问题,对出入境的货物、运输工具或包装容器等都会根据本国法律、国际准则、合同或信用证提出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书的要求。
 是由官方检验检疫机构、非官方公证机构、生产制造商或进口商等对商品进行检验检疫后出具的关于商品品质、规格、重量、数量、包装和检疫等各方面或某方面鉴定的书面证明文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凭证,也是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二、签发检验证书的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利益。根据《商检法》、《检疫法》、《食品卫生法》和《海关法》的规定,凡列入《检验检疫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并对合格产品签发《出(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一律凭此通关单验放,实行“先报检后报关”的货物出入境制度。
对列入《法检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涉及HS编码商品21类4113个。海关监管代码为 :
逃避法定商检将直接影响海关放行,影响货物进出口运输。
了4台“吹摸机”,价值美元55.5万的出口合同。合同签订后,尼
日利亚客人开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信用证规定最迟装期
06年1月20日,ABC公司准备了《国际货物出运委托书》和其
他出口单据并委托上海某货运公司办理订舱托运手续和报关手
QING ”号,0076W航次. 1月24日,报关时,发现缺少出境货物
通关单.该批货物为木箱包装,已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熏
蒸/消毒证书》,但是,该商品机器HS编码为,还需要
提供《出境货物通关单》。对此,海关将该批货物扣留。货代
公司随即与工厂联系,要求马上办理并准备《出境货物通关
开始, 工厂坚持已经在商检机构办理了《熏蒸/消毒证明书》没商检机构并没有通知需要办理《商检通关单》,经过报关员解释, 出口公司单证员才明白木质包装需要《熏蒸/消毒证书》并施加IPPC标识, 此证并不免除货物商检通关单的监管需要.
     由于单证员的误解,耽误了准备通关的时间, 此货物面临无法按期出运尴尬局面.如果补证,至少需要二个工作日,无法按信用证规定的最后装期赶上1月26日的船。而且农历春节的长假期,推迟航班需要等14天,届时,即使收货人同意延误交货,信用证结汇的风险仍很大。
昆山公司为了结汇需要, 在报关员和货运公司的协调下, 一方面以“保证金+保证函”的方式请求海关帮助, 另一方面请求商检机构帮忙,加急办理商检通关单,最后在报关公司和货运公司的担保下,持凭多方保函得以通关,海关放行后如期上船. 出口人最后持凭通关单销保,取回押金, 并接受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瑞士通用公证行(SGS),中国商品检验公司(CCIC)
 4、用货单位或进口商
 即“客检证”,多用于纺织品、服装等产品的出口。
(1)是证明卖方交货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
(2)当信用证要求提供商检证书时,它是出口人凭以交单结汇和银行凭以议付或付款的结汇单据之一。
(3)凡属国家规定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商检证书是海关接受申报的依据。
四、检验证书的种类及相关规定
五、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及要求
申领原产地证书的,必须报检。
(1)自理报检单位:当地商检局注册登记,只能为自己的货物报检。
(2)代理报检单位:质检总局注册登记,为别人的货物报检。
最迟应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若检验检疫周期较长,还应提前。
 一般商品应在证单签发之日起2个月内、鲜活类商品应在2周内装运出口,超过此期限则需重新报检 。
除需提交《出境货物报检单》外,还应提供合同(销售确认书或订单等)、信用证、发票及装箱单等必备单证。
一批(一个品种或一份提单为一批)出口货物一份报检单,填写应完整,无内容时用“/”表示,不得涂改。
八、缮制检验证书应注意的问题
1、检验证书不是每笔业务必备的单据,如果不是法检商品,客户未提出要求,也可以不用提供。如果买方有具体要求并信用证有明确规定,则提交的检验证书种类一定要与信用证相符。
2、若信用证对检验证书的签发机构有明确规定,则必须由该机构对商品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相关检验证书。若没有具体规定,则可由任何机构包括出口商自己签发检验证书。
4、检验证书内容不得随意涂改,若需修改则先要向签发机构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5、检验证书的签发日期应早于运输单据的日期,因为必须要在出运前办理有关检验检疫手续。
7、检验检疫证书的单据名称要和合同、信用证要求的一致。证书内容,一般符合信用证或合同的要求。
6、“商检软条款”是信用证中软条款最为集中的项目,对列有由申请人或其授权人签发检验证书且签字与银行留存签字样本一致条款的信用证一律不接受,并要及时改证,保证安全收汇。
  是国家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统一签发的批准某项商品进出口的具体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是海关查验放行进出口货物和银行办理结汇的依据。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是国家对进出口的一种行政管理程序,作为一项非关税措施,是世界各国管理进出口的一种常见手段。
目前,我国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按其管理级别分为:
(1)配额许可证管理局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概念
是指国家职能管理部门,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制定和调整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以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的形式,对该目录商品实行的行政许可管理。
      Export License,是由国家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统一签发的、批准某项商品出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凡是国家宣布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出口企业在出口前均须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无证不得出口。
申领人向发证机关出示单位公函、出口合同副本或复印件、主管部门(厅、局级)的批准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按规定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联) ,附发票等相关资料,发证机关据此核发出口许可证。
 确定该合同商品确实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内商品以及该商品属于哪个发证机构发证。
发证机关在申请表送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 交领证人。
    一份出口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有效期内只能报关使用一次。     “非一批一证”管理的出口货物,其出口许可证可在同一口岸多次报关,但不得超过12次。
出口配额与许可证管理的联系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配额与许可证结合使用的管理方式,即国家对部分货物在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基础上实行配额管理,这部分商品在申领了配额证明后,还需凭借配额证明申请办理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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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舆论的喧嚣声中,处于风口浪尖的达芬奇公司终于在7月13日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本应是一次危机公关的良机,却在消费者和媒体的质疑声以及其总裁潘庄秀华声泪俱下离题万里的演讲中演变成一场闹剧。

  达芬奇的品牌事件也揭出了行业的潜规则。多位行业人士向《中国经营报》记者报料称,市场上的进口家具有80%披着“假洋品牌”的外衣。而“假洋品牌”的制造路径也日渐成熟。

  假“洋品牌”的暴利诱惑

  记者了解到,真正进口家具的价格一般是由进货原价、经销商利润、运费组成,然而其他的杂费与进货价相比是很高的。也就是说,家具从国外运抵中国卖场,除去所购买家具的进货成本以及经销商合理的利润之外,各个环节的费用并不低。比如,报关费、检疫费、增值税、保险费、运费。因而正经的进口家具生意并非暴利。

  3年前,中国家具出口额247亿美元,进口额13亿美元,贸易不平衡。为了鼓励进口,国家将进口关税降到了零。这使得进口家具市场发展空间很大也催生了一批做进口家具的代理商。而家具“假洋品牌”的暴利也促使了行业内的普遍造假。

  记者在百度上输入“家具进口报关”等字样,立刻出现大批代理家具木材等进口报关公司,记者拨通了其中一家公司负责人赖先生的电话,得知确实有不少国内经销商要求代理进口报关事宜,并表示“对没有产地证明的家具产品,也能够灵活处理,进口申报”。

  赖先生告诉记者,他们承接的业务中只有一少部分是将国产家具贴牌出口再进口以伪造成洋家具。以意大利品牌为例流程基本是在广东东莞等地进行加工制造,然后从海关运往意大利,这个过程中需要缴纳的费用是增值税(原木13%,木方17%)和每个集装箱几百美元的运费。而此时出口的价格往往很低以保证低缴税。从意大利回来后需要缴纳进口关税以及相关报关费用等,而此时的报价便非常得高。“我国进口家具实行零关税后,报再高的价格也没关系,一旦通过报关审价,在市场上就能理所应当的卖那么高的价。”赖先生告诉记者。

  “很多盘子大的家具代理商还是会选择通过合法的方式将家具‘洗’成洋品牌,毕竟报关运费这些都是小钱,一张床卖几十万元,摊下来成本也不超过十万元。不过现在更多的家具代理商选择从国外进口木材本地加工,贴牌冒充国外进口,木料和家具不同,这样又能省出一部分成本,至于凭证自有方法造假。”赖先生说。

  “进口身份”制造流程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家具是否进口首先要看是否有海关报关单,其次一般进口商会购买生产厂家的质量保证书。然而,经记者了解,在国内,仅存在极少的原装进口家具,而大部分都属于进口木材制造或者干脆本土制造。而家具的“进口身份”制造起来却并不难。

  路径一:真协议、假代理

  商家去参加巴黎、米兰等国际知名家具展,选取国际市场上比较畅销或新颖的品牌或产品。中国本地经销商和该品牌商签订代理协议,由此便取得在华代理的一切权益(包括原产地证明,协议等),然后再进口少量外国家具(合法取得报关单)在国内和厂家合作仿制这些家具,并贴上洋品牌标识,“出口”到原产地国再“进口”回来以假乱真。这个过程被业内称为“过一下水、镀一层金”。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山寨厂家和代理商相互勾结,前者负责设计加工制造,而后者则负责打通各个环节,取得各项凭证和销售资质等。

  一位不愿具名的外贸业资深人士向记者分析称,从技术上来说,将家具从深圳口岸出港,运往意大利,再从意大利运回上海,并取得合法手续“完全是可行的”,甚至“原路返回也没问题”。他表示,出口物品有原产地证明,如果达芬奇公司将家具出口至意大利后,设法在当地取得原产地证明,这样程序上“就万无一失”。

  该人士告诉记者,进口家具的行当“水极深”,世面上销售的洋家具至少有80%都非原产地产品,而各种洋品牌代理经销商数不胜数,这一说法得到了多位行业人士的印证。

  而此前达芬奇的合作商长丰家具公司总经理彭杰说,他们生产的家具交付给达芬奇公司之后,达芬奇公司将这些家具从深圳口岸出港,运往意大利,再从意大利运回上海,从上海报关进港回到国内,这些家具就有了全套的进口手续,成为达芬奇公司所说的100%意大利原装、“国际超级品牌”家具了。

  “展厅里摆的都是真货,这样就逃过意大利原厂家的检查,而出货都是假的,消费者根本不会仔细看报关单上的货号和自己买的家具对不对应,这么做风险其实很低。”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路径二:保税区“几日游”

  之前有媒体曝出消息,经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调查,达芬奇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在2011年上半年至少有十余批家具是先从浙江宁波、江苏等地进货出口至上海的保税物流园区放几天,然后再运出保税区算进口。

  记者从海关询问得知, 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可以在实际交易成交之前,享受关税优惠政策。若境内物品运至保税区,在与境外公司交易之前,称为境内关外。在海关监管范围,可以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展览,以及加工制造。业内人士认为,如果达芬奇家具真的通过“几日游”的方式冒充进口家具,其实际操作起来有很大的风险,必须在海关有硬关系。

  一位曾在海关工作的人士认为,若保税区内的境外企业为非该国货物提供境外产地证明,海关可能无法查实。也就是说,如果达芬奇在意大利的公司能为这些交易的货物提供原产意大利的证明,那它就可以贴上意大利进口的标签入境,因为如果单据齐全真实,海关人员很难逐一去原产地调查单据的真实性。

  路径三:配件出口成品进口

  有很多代理商甚至都懒得让家具在海外走一圈,直接伪造假的报关单。如果达芬奇造假的历程是试图用合法的手段将国产家具“洗成”洋家具。而另一种做法风险较大,即直接伪造和某国外品牌的代理关系,在中国设“代工厂”,那么这样从产品标志到原产地证明再到报关证明材料就全是假的。

  其程序如下,首先是在国外注册成立一家家具公司,然后通过这家公司委托国内的厂家生产家具。但这些生产出来的家具不是成品,会人为要求剩余一到两道工序。例如生产一套高档座椅,厂家会把构件各个部分生产出来,但没有上漆或者贴皮,产品也没有组装。厂家会以“家具配件”或者“板材”的名义出口。到了国外的家具公司后,再在当地上漆、组装,再贴上标牌。于是这个大部分工序都在国内完成的家具,其原产地就变成了国外。虽然家具每个部分都是“made in china”但在国外组装就可以拥有正宗的“洋品牌”身份。[page]

  而后,这些“漂白”后的家具就被堂而皇之地进口回国,其售价也就获得十倍上涨。“这基本上没办法查,因为其手续、程序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深圳海关的工作人员也承认。

  按规定,每批进口产品都要有海关报单,产品会以每一集装箱为单位,集装箱外是产品的名称以及编号,监管人员只要将产品名称、编号与报关单上提供的信息逐一核对,即可知道产品有无移花接木。但“现在已经进化出更少破绽的报关方法”。上述该人士向记者表示,这让海关报关单也不再权威。

  “中国制造”终端模糊

  达芬奇公司因央视一篇关于其旗下卡佩里尼等品牌家具造假一事卷入舆论旋涡。在7月13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潘庄秀华表示,公司确实与东莞长丰家具有合作,但产品系列不一样,卡佩里尼是其在内地创立的一个品牌,与意大利生产的品牌没有关系,是媒体误会。行业里这样的“误会”是否普遍存在?

  7月13日,记者走访了深圳红苹果家私、亚历山卓家居馆、意大利法尼尼家具中心等高档家具卖场。销售人员在记者要求下,均出示了进口报关单等相关凭证。即便是处于风口浪尖的达芬奇,也都可以出具相关凭证。

  据记者了解,商家在国外进口一两套家具,获取原产地证明后,再委托国内的厂家仿冒。但这种方法无可避免涉及伪造产品标签的问题,因为国内厂家仿冒的产品必须在包装箱上打上“made in china”的字样。商家在产品进入卖场时,会撕掉产地标签,而后大量复制那一两套原装进口家具的原产地证明。

  记者来到北京东北四环附近的居然之家、宜华家居等京城知名国际品牌家居卖场。“这几天来买家具的少了很多,个别顾客会让我们出示原产地证明和报关证书。”Kenzo家具销售人员告诉记者。当记者要求看一下家具进口的相关材料时,销售人员立刻翻出几页扫描质量颇差的纸张,其中有一张满是意大利文的原产地证明,而其他几张则是海关入境证明,也就是报关单。记者颇为废劲地辨认出是从意大利某地运抵上海黄浦港,而具体价格等数据却无法辨识。

  记者又来到法国之家家具店,这里的销售人员十分谨慎的从仓库中拿出一沓纸给记者看,依旧是质量颇差的报关证明影印件和全法文原产地证明扫描版。当记者问到是否有顾客要求看这些材料时,销售人员告诉记者,从开店以来没有一个顾客提出这种要求。面对记者对这些材料真假的质疑,该店销售人员不以为然:“谁会问原产地是否是法国?很多顾客看中的是样式,再一听是法国的,就立马掏钱了。”

  采访中记者发现,即便在高端家具卖场,家具进口的证明文件几乎都是不清晰的影印件,没有任何中文翻译。顾客几乎没有要求看这些材料的需求。

  家具“零关税”刺激进口木制家具一年增三成

  2005年1月1日,中国将进口家具关税税率下调为零,除机动车辆用的座具和座椅调角器外,所有家具及其零件进口均实行零关税,高价木制家具进口量显著上升。

  2006年,以上海市场为例,进口家具件数和进口总额较前一年同期进口家具分别上涨20%和38%;进口木制家具平均单价同比上涨近15%。

  业内人士介绍,欧洲地区是上海进口家具的最主要原产地,进口额占到总量的87%,其中,德国、意大利、丹麦位居前三位。

  但外资家具生产商市场份额的迅速增长已经引起了业内的担忧。上海海关有关负责人称,国外家具商除了直接向中国出口家具外,还在国内投资生产合资品牌的家具产品,并已迅速占据国内中高档家具市场,这将会对国内厂商形成冲击。

  “假洋”缘何频现家具行业

  “除了在‘中国生意难做’外,她所有的表述我都不认同。”黄休宁一边看着达芬奇新闻发布会的网络直播,一边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说,在他看来达芬奇的问题只是中国家具业畸形生态的冰山一角。

  不做“假洋鬼子”就无法生存的市场现状使得越来越多的家具企业走向歧路。

  “假洋鬼子”的无奈

  上世纪90年代,黄休宁和几个朋友在深圳开了一家家具厂。与珠三角许许多多中小企业一样,黄休宁的家具厂也是从OEM起家。“当时的生意也难做,但只要接好单,控制成本与生产质量,就有不错的回报。”黄休宁表示。

  2000年以来,生意开始难做了。黄休宁的家具厂也遇上了困境。几家黄休宁代工的国外厂家遇到经济危机削减甚至取消了订单。为了生存,黄休宁打算创立自己的品牌在国内销售。“当时,凭借着十几年的生产经验,以及对产品质量的控制,我还是很有信心。”黄休宁表示。

  可当黄休宁在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考察后发现,自己在国内注册的品牌根本不具备竞争力。“国内家具市场完全两级分化,一边是手工作坊式的低端定制市场;另一边就是所谓的‘进口’国际品牌。”黄休宁对此颇为郁闷,特别是他在上海发现一个所谓英国village品牌中国分店,实际就是他们厂隔壁的一个小作坊时,他决定放弃开发国内品牌。

  消费者在选择上“洋品牌”的倾向性使黄休宁也不得不“游水”。所谓“游水”指的就是为国内生产的家具换一个国外“马甲”,于是从2008年开始,黄休宁在意大利也注册了一个名为“jatta”的品牌,开始在国内销售进口家具。

  “我们虽然是‘假洋鬼子’,但还算比较老实。”黄休宁强调,这中间最大的差别就是产品的价格,虽然产品标榜的是洋品牌,但价格依旧是本土价格。“真皮沙发,我们很少有超过15万元的,大多集中在3万至10万元间。”黄休宁表示,与达芬奇那些名为“原装进口”动辄几十万、上百万元的产品相比,差距明显。

  “这种畸形产品也许会持续很长的时间,只要中国人不懂什么是真正的国际品牌,不懂什么是好家具,他们就有生存的空间。”黄休宁言之凿凿。

  家具行业的低门槛,低利润也是将企业逼上“假洋”之路的原因。据统计,中国有8万家家具企业,行业集中度很低,竞争激烈。“这是个最好的行业,也是个最坏的行业。”黄休宁表示,家具行业有的人锦衣玉食,有的人水深火热。

  “纯代工基本没法活了。”黄休宁告诉记者,在2008年最差的时候,他出口一张沙发只能赚50块钱。一集装箱的货最后赚不到5万元。“所以肯定得变,”中国家具协会朱长岭理事长曾表示,家具行业平均利润率只有不到3%。[page]

  但这个行业里,不乏利润率高达50%的企业。这不得不让黄休宁趋之若鹜,“一边是3%的利润,甚至亏本;一边是50%的毛利,而且成本很低,你会怎么选。”黄休宁为自己注册“洋品牌”解析道。

  “家具是最古老,最透明,也是最不透明的行业。”朱长岭表示,因为古老所以全国各地,大城小村,都有制造家具的作坊;因为透明,所以板材多少钱一平方,橡木多少钱一平方,工匠多少钱工资都是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所谓透明指的是制造工艺基本透明。

  “所以要想取得高利润率,就要在不透明的地方入手。”黄休宁告诉记者,以往不透明的地方是家具用料,“你在家具市场问销售人员,这是什么木料,如果对方告诉你是橡木,那就是橡胶木。”黄休宁说,所谓橡胶木是几种木料的胶合,单价3000元/立方米,但真正的橡木都需要进口的,最贵的橡木价格可能高达1万美元/立方米。“只要一个厂家告诉消费者这是橡木不是橡胶木,行业所有厂家都会这样说。”黄休宁觉得在一个圈子内,所谓道德品质已经变得非常奢侈。

  但消费者也不成熟,即使消费者不了解真正行情,但在他心目中橡木已经变成最低价的材料。“所以需要更隐晦的名字,更复杂的木料。”黄休宁表示。金丝楠木这些不敢说,因为是中国人都懂,这些木料早已不复存在。于是大家又开始从国外寻找标的,例如达芬奇就为自己找到了所谓意大利的名贵木种。就是因为要从国外寻找所谓的“名贵木种”,“所以必须有一个外国身份,”黄休宁告诉记者家具公司老板的想法。

  而注册了外国身份后,还有一个好处,就是所谓“设计”所增加的附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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