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医保交费多少年可以享受终身医保待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我们很多时候都不得不用到通知,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通知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社保调整通知,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报讯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按20xx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征缴社会保险费和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记者联系采访了多个市县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他们均表示,按往年惯例将从7月起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通知》称,省统计局已将20xx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各市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公布,各市县单位应严格按照我省社会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和计发各项社会保险待遇。《通知》在附件中列出了20xx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各市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其中20xx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8406元,月平均工资为4867元。20xx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我省职工20xx度社保缴费基数的确定直接相关。

  我省现行社保政策规定,职工实际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核定五项社保缴费基数。实际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其中基本养老保险,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后,可按实际工资缴费,但20xx年度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

  我省各市县将从7月起调整社保相关缴费基数,城镇从业人员五项社保最高缴费基数为14601元(%),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2920.2元(4867×60%),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2433.5元(4867×50%)。

  按照我省灵活就业人员月缴纳政策,灵活就业人员20xx年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应在4867元的60%至300%之间,即参保人员可以在2920.2元至14601元之间自愿选择一个缴费基数缴费,缴费费率为20%,缴费金额在584.04元至2920.2元之间;基本医疗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为4867元,缴费费率为6%,缴费金额为292.02元。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最低需要缴费876.06元。

  20xx年海南社保新政策

  1个体户自由职业可缴公积金

  全国将陆续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扩面建制工作,重点将已在城镇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群体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

  目前,河南、甘肃等地区已出台相关执行细则,其他地区具体落实情况及时间以当地公布为准,包括缴存比例、缴存方式、转移续缴、还贷方式等方面。

  2更广泛实现医保全家“共享”

  近日,浙江省人社厅通报该省医保个人账户活化政策,明确个人账户历年资金可用于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配偶、子女、父母的医疗保障费用。浙江省也成为国内率先出台政策允许家庭成员之间医保资金进行共济互助的省份。

  相对北京的完全放开,很多地区是将医保基金个人账户打到医保卡内,可在门诊刷卡支付及买药,但不能变现,只限个人使用。而推动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是相对现行限制与北京完全放开之间的折中举措,既保证个人账户用于就医,又赋予参保人更多选择的权利,家庭成员所有的医保个人账户被打通。

  3允许医保卡用于健身消费

  苏州、常州、南京等已经开展了医保卡余额购买健身服务的试点。带动体育健身消费,刺激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通过强健体质,最终达到减少看病支出、节约医保资金的目的。

  政府可按照自愿申请、现场考核、价格谈判、社会公示等程序来确定一批医保定点运动健身场馆,并同时明确在确定的场馆健身必须享受一定**,消费价格不得高于现金购买价格。

  4体检纳入医保报销宜尽早

  及时体检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把公民的体检费列入医保报销范围。定期的全面体检可以早发现疾病,可减少慢性病和大病的出现,这样可减少治疗成本,减轻病人家庭的经济负担,也可大幅降低医疗和医保基金支出。

  虽然目前体检纳入医保尚处于专家建议阶段,但无论是专业角度,还是国外经验,以及现实的要求,都说明体检纳入医保是非常必要,未来会上升到政策推进的阶段。

  5北京扩大岗位补贴、社保补贴

  北京将应届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人员、分流职工等人群纳入到享受岗补、社补的范围。新政策从今年4月1日起实施。

  1、用人单位招用北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2、用人单位直接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直接招用退役士兵、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人员、北京市分流职工的,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3、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社会保险补贴以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最高补贴基数,低于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按照实际缴费基数予以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补贴20%,医疗保险补贴10%,失业保险补贴1%。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园区公积金20xx结算年度(20xx年7月至20xx年6月)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基数的申报工作将于20xx年6月29日―7月13日进行,年申报单位应通过网上申报缴费系统进行结算年度申报及补充年度申报工作。此次申报的人员范围为20xx年6月30日前进入单位并已办理劳动合同报送的所有在职员工。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6月29日至7月13日网上申报缴费系统中结算年度申报权限将开放给各年申报单位。

  二、从7月7日至7月13日网上申报缴费系统将开通20xx年7月的补充年度申报权限。

  三、各用人单位应根据员工20xx自然年度的实际工资收入总额申报20xx结算年度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基数,如员工工资收入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平均工资折算成全年工资总额计算。社会保险(公积金)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应对照公积金缴交额上、下限的规定。

  四、员工工资收入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员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收入等。各单位20xx年度的年终奖金也应计入此次申报的员工工资收入总额中。

  五、各单位应如实、准确申报员工工资收入总额。少报、瞒报、漏报工资收入的单位,经查实,除按规定补缴外,园区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和《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第十条及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因单位少报、瞒报、漏报社会保险(公积金),或未按时缴纳而影响本单位会员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公积金)保障待遇的,责任由单位承担。

  六、各单位在输入员工缴费基数前,须仔细核对员工的基本信息,如发现有误,应及时填写《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表》(表B2),至中心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为及时更新缴费单位基础信息资料,各单位还必须准确核对并修改确认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单位的联系方式,联系人等信息可以登录网上申报缴费客户端直接修改。

  七、本次年度申报时各类综合保障计划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按如下标准操作:

  1、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分别为17700元、2697元;

  2、乙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分别为16738元、2697元。

  3、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分别为17700元、2697元。

  各公积金年度申报单位应认真做好20xx年度结算年度申报工作以保证本单位社会保险(公积金)的准确与正常缴纳。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公积金)管理中心

  达内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6月1日起,全市参保单位及个人可以缴纳20xx年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参保单位要在8月26日前完成申报工作

  全市参保单位及用工人员20xx年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于6月1日起至8月26日结束。期间各参保单位需及时申办用工人员增、减手续,同时核定并缴纳20xx年当年保费。20xx年参保单位在职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2427.20元/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2136.00元/月。

  为进一步提升经办效率和服务水平,今年起,市社保局将为广大参保单位提供更高效便捷的经办服务:一是建立预约申报制度:全市百人以上参保单位可通过电话预约,确定办理业务时间;二是开通网上经办:参保单位可申请数字证书和网上经办权限,通过社保局网上经办大厅办理各项业务;三是启动批量办理: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中断缴费、恢复缴费、基数核定等业务涉及5人以上时,可下载固定模版,申请办理批量业务,模板可至业务经办大厅拷贝或在市社保局网站直接下载。

  未按时足额缴费依法惩处

  未按规定预缴和在申报期内未及时办理基数核定及申报缴费的参保单位,市社保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加收滞纳金。对因单位欠费原因导致未按期办理退休手续及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养老金核发按有关规定执行。

  欠缴20xx年及以前年度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必须一次性补齐欠费,否则市社保局在依法加收滞纳金的同时,将移送人社部门依法处以欠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个人缴费仍自由选档

  20xx年全市以个人身份参保、续保人员养老保险费标准为:按社平60%缴费的年缴费额为5825.28元/年、按社平80%缴费的年缴费额为7767.00元/年、按社平100%缴费的年缴费额为9708.84元/年。缴费后缴费标准本年内不得更改。有意愿选择按社平110%或120%缴费的人员可于至市社保局业务经办大厅咨询具体标准并办理缴费业务。

  申领社保补贴人员尽快缴费

  目前我市20xx年当年社保补贴申领工作已准备就绪,参保人员需及时缴纳保费,并于缴费下月办理申领手续。

  全市以个人身份参保、续保人员按60%、80%、100%标准缴纳20xx年及以后年度保费的,可直接到吉林银行任一网点办理。其中20xx年当年达到法定退休或享受待遇年龄的人员,可依据人社部门审批的本人退休时间,到吉林银行缴费至退休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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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20xx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报9月开始

  以上关于20xx-2017年吉林最新社保缴费比例调整通知 的相关信息是达内考试网收集并且整理,仅为查考。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xx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京人社规发【20xx】136号)文件,20xx年度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7560元,月平均工资为6463元。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现就统一20xx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20xx-20xx年度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调整通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北京20xx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xx住房公积金年度(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

  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20xx年北京市职工月均工资计算,20xx住房公积金年度北京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654元,职工和单位月缴存额上限均为2327元。原则上不允许突破月缴存额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

  20xx住房公积金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xx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xx年北京市基本生活费1204元。

月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平工资40%的缴费基数

月工资收入在上一年省平工资4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

月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省平工资300%的缴费基数

城镇职工:19%(有雇的个体工商户12%);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非本市户籍农民工:12%

月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市平工资60%的缴费基数

月工资收入在上一年市平工资6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

月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市平工资300%的缴费基数

城镇职工、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6.5%;非本市户籍农民工:2.5%

城镇职工、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2%;非本市户籍农民工:无

根据行业确定基准费率,实际费率为(基准费率+浮动费率)×0.7

城镇职工、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1%;

  成都市社保局关于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度省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日,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全省全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成都市统计局《关于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分别公布了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为60520元、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市平工资”)为57480元。现就我市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省、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包括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分别按度省平工资的300%和40%执行(附件1)。用人单位1至5月期间已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与上述标准有差额的,应当分别由用人单位重新申报或经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并在9月30日前足额缴纳;其中变更了用人单位的职工,其差额分别由变更前后的用人单位以及职工足额缴纳。

  (二)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申报缴费基数标准分别按度省平工资的40%、60%、80%和100%执行(附件2)。1至5月期间已申报缴费与上述标准有差额的,本人可以在12月31日前申请补足差额(附件3)。

  (三)符合度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标准,以区(市)县圈层划分分别按度省平工资100%和80%执行。

  (四)社保经办机构计发度符合领取条件人员基本养老金,以及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参保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时,涉及到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度省平工资执行。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度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金额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xx〕235号)规定执行。度符合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养老金计发涉及到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度省平工资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市属事业单位全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xx〕33号)规定参保缴费的单位和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下限标准暂按度市平工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申报缴费工资标准,按省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一)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包括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从6月起分别按度市平工资的300%和60%执行(附件1)。

  (二)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从6月起按度市平工资的80%执行;住院统筹、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从6月起按度市平工资执行。

  (三)符合度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标准,从1月起按度市平工资执行

  随着20xx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公布,20xx年度的各项社保缴费基数也随之确定,最低为3082元,最高为23118元。

  市人力社保局近日公布,20xx年度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2477元,月平均工资为7706元。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20xx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也将“水涨船高”。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7706元;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3118元;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5394元;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624元;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3082元。

  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也确定。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541.2元、失业保险费92.47元;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924.8元、失业保险费55.49元;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616.4元、失业保险费36.98元。

  根据湖南省的统一安排,长沙市将于本月对20xx年度缴费基数,以及各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比例进行统一调整,为企业减负。

  近日,省人社厅、统计局确定20xx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491元;省人社厅、财政厅发布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确定从20xx年5月1日起至20xx年4月30日止,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由20%降低为19%,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由2%降至1.5%,其中:单位费率由1.3%降至1%,个人费率由0.7%降至0.5%。

  根据上述政策,长沙将于本月对20xx年度缴费基数,以及各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比例进行统一调整。本月社会保险费应缴数按调整后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进行核定,并推迟至7月6日进行,即日起至核定完成期间暂停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的办理。

  已按原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核定的社会保险费,在本月核定时按调整后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进行结算;结算产生的退费直接冲抵本月的社会保险应缴数。根据省人社厅《关于20xx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计发等有关问题的通告》的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不进行调整。

  采用协议委托银行划缴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应及时查询本月社会保险费应缴数,确保银行账户在本月6日至托收扣划前有大于当期应缴社会保险费总额和前期欠费及滞纳金之和的存款,并及时查询单位账户社会保险费的扣划情况,确保托收扣划成功。

  10名员工的小公司一年少支出7800元

  “我们单位目前有10名员工,缴费基数是5000元,此次降低缴费比例意味着人均每月可以少支出65元(注:5000×(1%+0.3%)),一年下来在社保方面可以少支出7800元(65×10×12)。”7月7日,长沙市某文化传播公司负责人说。他认为,对于自己这样处于创业初期的'小微企业,这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

  此次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同时将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比例由0.7%降至0.5%,这也意味着职工个人的社保负担也稍有下降。以该公司为例,这意味着每位员工每月可以少缴10元钱。

  “这次降社保费率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第一,帮助困难企减负;第二,从客观看,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费率比较高。”浙江省人才发展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陈诗达说,我国当前整体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较高,主要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时间较晚,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了部分人员没有缴费或缴费积累不足,但按规定仍可享受社保待遇,为此社会保险基金需要承担巨额的“改革成本”。

  社保缴费比例未来是否还有下调空间?陈诗达分析,只要把基数做实,参保人群全覆盖,费率还是有下调空间。

  北京市社保中心发布了《关于统一20xx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文中指出北京市职工的平均工资为85038元,月平均工资为7086元,比的6463元提高了623元。20xx年度社保缴费基数要参考这个平均工资。从20xx年7月份开始执行。

  最近有传闻,如果你上一年度工资涨了,那么你的社保缴费基数也要上调,这意味着到手的工资要变少了。

  实际情况到底是怎么样的呢?如果想了解具体情况,需要先了解几个简单的小知识。

  1、社保年度:北京市规定每年7月至下年的6月为社保年度,同一社保年度里社保缴费基数不变。

  2、社保缴费基数:上一社保年度工资性收入的月平均额,包括月工资、年终奖、津贴和补贴等。

  3、社保缴费分为城镇职工(固定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无固定职业)。

  4、如果传闻属实,那也只针对有固定职业的城镇职工。

  5、一般来说,工资越高,社保缴费基数也就越高。

  下面我们就举一个生动的案例来解释下传闻的内容。

  看完了城镇职工,我们来看一下20xx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情况。

  灵活就业人员共有3种缴费档位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参照上年月平均工资。

  档位1: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养老保险1417.2元、失业保险85.03元。

  档位2:以上年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养老保险850.4元、失业保险51.02元。

  档位3:以上年月平均工资40%为缴费基数,养老保险566.8元、失业保险34.01元。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养老保险170.04元、失业保险5.67元。

  灵活就业人员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70%缴纳医疗保险

  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347.2元。

  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49.6元。

  灵活就业人员三险最低月缴费为948.01元,比上一年需多缴83.31元。

  灵活就业人员三险最高月缴费1849.43元,比上一年需多缴162.59元。

  最后,我们再看看五年来北京市年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的变化情况。

  据介绍,从今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15130元/月,最低不得低20xx元/月,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商保险的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15130元/月,最低不低3026元/月。德阳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单位职工参保必须按照上封顶、下保底的原则。”

  从今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按照以下四个标准选择:一档(40%)缴费基数为20xx元/月,缴费标准为403.6元/月;二档(60%)缴费基数为3026元/月,缴费标准为605.2元/月;三档(80%)缴费基数为4035元/月,缴费标准为807元/月;四档(100%)缴费基数为5044元/月,缴费标准为1008.8元/月。灵活就业人员可自行选择购买。

  此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三个标准选择:一档(60%)缴费基数为3026元/月,缴费标准为272.34元/月;二档(80%)缴费基数4035元/月,缴费标准为363.15元/月;三档(100%)缴费基数为50.44元/月,缴费标准为453.96元/月。

  为规范经办秩序,营造和谐、有序的经办环境,朝阳区社保中心迁址后,于20xx年11月8日起对网上预约取号系统进行优化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调整后预约号码分为网上申报号、普通号、支付号三个类型,单位在取号时应按业务受理范围选择相应取号类型进行取号,并按照预约号码受理范围办理业务。

  1.网上申报号受理范围: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新单位登记和个人新参统业务的单位提交审核材料时预约此号,其他诸如人员增减(最后一人减少除外)、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等业务可直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自行办理,无需审核。

  网上申报号预约办理时间:每月5日―月末倒数第二个工作日(其中新单位登记网上申报预约办理截止时间为25日)。

  2.普通号受理范围:包括原征缴科和登记科非网上申报的各项业务(含补缴业务)。

  普通号预约办理时间:每月5日―月末倒数第二个工作日。

  3.支付号受理范围:原支付科的各项业务。

  支付号预约办理时间:全月办理。

  如单位需同时办理网上申报业务和普通业务,请预约网上申报号,可在办理网上申报业务的同时,就地办理普通业务。

  1.取号系统调整后,参保单位可提前一天预约下一工作日的号码,预约时间为每日10:00―18:00,请各单位根据取号时间预约取号。取号成功后,打印出的号码单上会显示业务办理楼层和号码激活时间,经办单位可按照号码单的提示到对应楼层激活,每个楼层仅限激活本层对应业务类型的号码。

  2.单位取号后如不能前来办理业务,请及时取消预约,避免号码资源浪费。

  3.即日起,我中心将对1年内累计3次取号但未办理业务的单位进行封号处理(未取消预约且未激活视为未办理)。当单位存在一次取号未办理的情况时,取号系统自动给出提示,累计达到3次未办理记录时,系统自动对单位进行封号处理,封号后单位只能登录系统,无法预约号码。被封号的单位需在每周二、四持相关材料到社保中心一层服务保障科进行备案和提交解封申请,审核无误三个工作日后解封。

  4.各参保单位取号后只能办理本单位业务,不得代为办理其他单位的业务。

  1.社保中心受理业务时将按照预约号码顺序进行叫号,单位激活号码后请不要离开,听到叫号后按号牌显示及时到指定窗口办理,当日上午号仅当日上午有效、当日下午号仅当日下午有效。

  2.各类号码上午激活截止时间为11:45,下午激活截止时间为17:00,截止时间后未激活号码的单位不予受理业务。

  3.如出现叫号系统、经办系统故障或大厅人流量过多等情况,请服从大厅工作人员的安排,按秩序排队办理业务。

  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xx年度苏州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20xx年度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上限为365400元(30450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73080元(6090元/月)。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的单......

  20xx年度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上限为365400元(30450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73080元(6090元/月)。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20xx年度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为113250(9438元/月)。以上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执行时间,苏州市区为20xx年4月1日。各县级市、吴江区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人民政府确定。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不含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办理程序为:参保单位于每月11日至次月7日(截止至17:00)申报期内,到社保关系所在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保、停保申报手续。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可根据功能设定,在上述申报期内,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办理。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每月8-10日进行结算,确定各参保单位当月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参保单位可于每月11日后,至社保经办机构或通过“网上申报平台”打印《社会保险费月度结算表》。每月25日前,参保单位缴纳当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其中,企业参保单位应于每月22日前解缴至其在地税部门指定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专户”(已开设地税纳税专户的可合并使用);机关事业参保单位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苏州市20xx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申报即将结束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用人单位社保缴费基数年度申报是社会保险征......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用人单位社保缴费基数年度申报是社会保险征收的重要环节,也是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账、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待遇计算的基础。申报对象为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参保职工;申报内容为用人单位职工上一自然年度全年工资性收入总额。

  20xx年度相城区企业申报缴费基数自20xx年1月开始,至3月10日结束。截止3月1日,已有6683家企事业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或柜面办理申报了本单位的社保基数。为提醒各参保单位社保经办人,避免单位缴费基数的硬性调整和列为20xx年度缴费基数专项审计重点检查单位,社保中心于3月1日对尚未完成申报的单位再次发出提示短信,告知申报截止日期及申报渠道。

  咸宁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新一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核定期,咸宁市人社局按照省人社厅文件精神,以市统计局法定统计数据为基准,正式印发了《咸宁市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及抚恤待遇支付标准的通知》。

  全市在岗职工人均工资为36853元,月人均工资为3070元。

  ●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参保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20%,个人8%;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在职职工缴费比例为10%,其中:单位8%,个人2%;

  ●退休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8%。

  缴费基数部分,通知规定:

  ●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应发工资额据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300%的,按300%申报;低于60%的,按60%申报。

  ●根据咸政办发z20xx{94号文件:

  参保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平均缴费基数月工资达到60%的,享受个人账户和住院报销待遇;

  达到80%的,享受个人账户、住院报销、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达到95%以上的,享受个人账户、普通门诊统筹、住院报销和门诊慢性病补助待遇。

  缴费金额部分,通知规定:

  ●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范围内,按照年缴费4416元、5160元、5904元、6624元、7368元、11064元、14736元、18432元、22104元九个档次,根据本人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

  ●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缴费额为2947.2元,另大额医疗保险为190元/人、年。

  根据国家、省政策规定,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必须以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做到据实核定,继续落实五险一单。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低于1840元的按1840元申报,高于9210元按9210元申报。

  咸宁市人社局第一时间在政务服务大厅信息栏公示相关文件,管理办迅速更新大厅各类社保缴费、待遇经办宣传栏和各类宣传指南手册,确保办事群众准确获知最新人社政策动态;

  为应对即将到来的社保缴费高峰期,咸宁市人社局领导要求,管理办要加强对重点窗口的监督管理,及时回应群众各类服务诉求,协调各局属单位,适时增派人手,确保窗口工作有序开展。

  广州养老金新政策变化

  1.只要参保人缴费参保,政府将一直给予补贴直到21600元封顶,不再受15年限制;

  2.个人缴费最高档由130元/月上调到300元/月,享待遇时也由551元/月提高到约1082元/月;

  3.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政府补贴不再“回收”,而是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4.不管是否在领取养老金,凡参保人死亡后都可发放丧葬抚恤费;标准由2600元提高至3000元。

  比如某参保人45周岁,按原个人和集体第七档标准(个人130元/月、集体60元/月)缴费15年,费用3.42万元,其获得的养老金为551元/月;如果他按照调后个人和集体第七档最高标准(个人300元/月、集体300元/月)缴费15年,费用10.8万元,其获得的养老金为1082元/月。

  前后对比月增531元,年增6372元。

  广州124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群,有望全部享受到政府的21600元足额补贴;若参保人死亡,连同政府补贴在内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都可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这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新政策拟规定的方向。

  11月12日起至21日,《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养老保险新政策最新消息:

  变化1:补贴年限可超15年最高可得21600元

  新政策拟放开政府补贴的15年期限,保留最高补贴21600元的规定。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解释,此前政府对参保人的补贴期限为15年,而一些年轻人由于收入水平不高,会选择低档次缴费,缴费满15年时,无法得到最高补贴21600元,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部分年轻人员的参保积极性。

  为激励年轻群体早参保、长缴费,市人社局通过本次修订,在政府最高补贴不变的情况下(即每人21600元),放开政府补贴15年的限制,以使这部分人员通过长缴费来充分享受政府的补贴,进而鼓励参保人根据个人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缴费档次,缴费满15年后继续缴费,既可充分享受政府的补贴,也可进一步提高养老金水平。

  变化2:个人多缴170元可以多领531元

  新政策拟调整缴费档次,原个人缴费的第七档“130元/月”调整为“130元/月及以上,最高不超过300元/月”;集体补助档次第七档“60元/月”调整为“60元/月及以上,最高不超过300元/月”;相对应的享受待遇也提高,缴费期满达到可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时,养老金标准也由551元/月提高到约1082元/月。

  据分析,调整后的新政策更能满足经济条件较好的参保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享受更高养老金的需求。

  近日,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公布了20xx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显示,20xx年度大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9390元,月平均工资为5783元,比上年增长8.3%。近年,大连市职工平均工资不断增长。大连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3611元,月平均工资为5301元。随着社平工资的发布,相应的社保缴费最低、最高基数和公积金缴费基数都会发生相应变化。以下是详细内容,欢迎查阅。

  关于做好20xx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申报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现将20xx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申报等相关工作要求说明如下:

  一、预计20xx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9390元,月平均工资为5783元。

  二、预计20xx社保年度全市企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含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下同)最低缴费基数为3470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17349元/月,采暖费缴费基数为5783元/月,农民工工伤、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3470元/月。

  三、各参保单位应于7月6日前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并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确认缴费基数生成结果,确保20xx社保年度缴费业务准确无误。

  四、由于个人账户利率文件没有正式下发,也无预计数据,7月4日起不能办理与个人账户利率相关的业务。具体包括:补缴养老保险费业务(单位整体补缴、单位职工个人补缴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需计息至20xx年7月的个人账户结转相关业务(在职及退休死亡个人账户继承、退休)。

  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xx年社保缴费基数下限3470元/月,上限17349元/月

  如果你的20xx年度月平均工资(自己工资自己知道吭,败问我)

  低于最低缴费基数3470元,以3470为缴费基数;

  高于最低缴费基数3470元,以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但不高于上线。

  20xx年社保缴费基数下限3181元,上限15903元/月

  如果你的度月平均工资

  低于最低缴费基数3181元,以3181为缴费基数;

  高于最低缴费基数3181元,以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但不高于上限。

  1、根据自己的工资额对应自己调整前的缴费基数(这里以下线3181为例)个人需缴纳五险的费用为:

  %+0.5%)=334.01元/月也就是说月工资低于3181元,每月社保个人部分扣款334.01元。

  2、根据自己的工资额对应自己调整后的缴费基数(这里以下线3470为例)个人需缴纳五险的费用为:

  %+0.5%)=364.35元/月也就是说月工资低于3181元,每月社保个人部分扣款364.35元。

  也就是说!从20xx年7月开始,当你的月工资低于3470元时,你每月要比之前少拿30.34元。

【社保调整通知】相关文章:

各区(市、县)管理部、各科室: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实施细则》《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已经中心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德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汇缴补缴、账户管理、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缓缴等。

第二条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归集提取科负责全市缴存业务的指导和监督,各区(市、县)管理部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按规定在受委托银行设立归集专户。

第四条  缴存单位可通过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以下简称服务窗口)或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业务大厅(以下简称网厅)办理单位日常缴存业务(部分业务除外)。

(一)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原则上应由单位专管员办理,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二)缴存业务申请表格及申请资料复印件应按规定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授权印章。缴存业务申请表格内容应填写规范、完整,填写信息与所附材料一致。申请资料应真实有效,且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无涂改。

(三)申请资料审核通过的,服务窗口应予以现场办理(有需核查事项的除外)。审核未通过的,服务窗口应告知不予办理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

(四)港澳台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应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职工办理缴存业务,应提供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作为身份证明材料。

单位通过网厅直接办结的个人账户设立、封存、启封、调整基数、调整比例、汇缴登记、补缴登记等业务,无需向公积金中心提交相关资料。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超龄缴存维护等业务,需上传所需业务资料由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核。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时,应按规定提供或上传真实、合法、准确的证明材料或数据信息。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信息的,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单位网上业务办理资格,并按中心《失信行为名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

(一)新设立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到服务窗口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2.单位依法设立证明文件原件(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复印件。不同类型单位按以下要求提供:

1)行政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4)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5)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6)军队单位登记开户,可由部队团以上单位开具证明,属军事保密且有部队代号的,单位名称可使用部队代号。

4.《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审核(变更)表》。

5.《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银行账户信息表》。

6.社保部门盖章的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证明材料。

(二)一个单位原则上设立一个单位缴存账户。

(三)新开办企业可通过市场监管局“一窗通”服务平台,在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时,同时完整准确填报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基本信息,自动完成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基本信息填报不完整的,单位可临柜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后,完成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临柜办理时可不再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第九条  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后,可申请开通网厅、开通差异化比例缴存等附属信息功能。

1.单位在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后,可申请开通单位网厅。缴存单位可通过网厅,对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进行管理,包括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封存、启封、汇缴、补缴、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调整、单位及个人信息查询等业务。申请开通网厅需提供下列资料:

2)《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大厅使用协议》;

3)《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大厅办理申请》;

2.单位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办理缓缴的单位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网厅业务办理权限将受到限制。

1.单位初次办理缴存登记时,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应一致,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单位在规定范围内,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申请差异化比例缴存。单位可根据讨论通过的决议确定不同职工的单位缴存比例,职工个人可在不低于单位缴存比例且在规定上限范围内确定个人缴存比例。申请开通差异化比例缴存需提供下列资料:

1)《单位附属功能业务新增(变更、撤销)申请表》;

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工会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由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签字确认);决议应包括但不限于单位缴存比例的分类规则、单位支持职工在不低于单位缴存比例且在规定上限范围内,自主确定个人缴存比例并由单位代扣代缴公积金等内容,符合决议的一般性规范要求;

2.单位应广泛征求职工对差异化比例缴存的意见,确保职工知悉差异化比例缴存方案的相关内容。在此基础上,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由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签字确认)通过,形成决议并在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向公积金中心提交差异化比例缴存的申请,经审批后执行。

3.单位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4.单位提交差异化比例缴存申请当月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从申请次月生效;申请当月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从申请当月生效。单位可根据需要申请终止差异化比例缴存,终止后,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恢复一致。

5.执行差异化比例缴存的单位,应告知新入职或新调入职工公积金差异化比例缴存相关事宜。单位缴存比例分类规则发生变更时,应向公积金中心提交新的决议备案。

(三)单位申请关闭网厅、关闭差异化比例缴存需提供下列资料:

1.《单位附属功能业务新增(变更、撤销)申请表》。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不同变更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服务窗口办理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1.企业: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变更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机关事业单位:单位名称变更批文、变更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社会团体:变更后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5.其他单位:变更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

1.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变更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有效证件。

(三)单位专管员变更:

1.《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审核(变更)表》

2.变更后的专管员身份证。

1.单位因特殊原因,需暂停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可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单位封存业务:

1)《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状态变更申请表》;

2.单位连续12个月以上未发生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业务且未办理缓缴的,单位账户状态自动变更为封存。

3.单位封存时,所有正常缴存状态职工均自动封存。

4.单位封存期间,不能通过网厅办理公积金业务,仅能进行相关业务查询。

封存单位需恢复住房公积金缴存时,可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单位启封:

1.《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状态变更申请表》。

(一)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提供下列资料到业务窗口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

1.《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状态变更申请表》。

2.按不同原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单位注销(撤销、吊销):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核准通知书(包括已注销证明文件)或上级主管单位的撤销文件;

2)单位合并、分立: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合并文件或上级主管单位的合并文件;

3)破产: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或国有资产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前,应满足以下条件:

2.公积金暂存款金额为零。

4.单位注销时间与住房公积金缴止时间不一致的,需提供情况说明。

5.不存在政策规定不准予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情况。

(一)新设立单位应自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应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到服务窗口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1.《住房公积金汇缴增加清册》。

2.开户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缴存基数×职工个人缴存比例+职工本人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及比例应符合规定范围,计算每个职工月缴存额时,元以下应四舍五入。

(三)一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在职职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领取社会养老保险的,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单位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手机号码等。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封存和启封

(一)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包括死亡、退休、调出、解除劳动关系、临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等)的,单位应在停发工资当月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到服务窗口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1.《住房公积金汇缴减少清册》。

(二)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封存或单位已灭失的,职工可凭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直接向服务窗口申请督促办理封存手续,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仍不办理的,经服务窗口核实后直接予以办理。单位已注销的,服务窗口可通过国家、省、市信用网核实并留存查询记录。《住房公积金汇缴减少清册》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无需加盖单位公章或授权印章。

(三)单位与职工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原封存的职工个人账户,单位应予以启封。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汇缴增加清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四)启封时间应为单位缴至月份次月,且缴存基数应符合政策规定。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无住房公积金接收单位的,职工账户在原单位封存满一年后,自动转入中心集中封存户。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应根据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情况调整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部分实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单位,在规定的上下限范围内,单位与职工可协商确定缴存基数。单位应广泛征求职工对于协商确定缴存基数的意见,确保职工知悉协商确定缴存基数的相关内容。在此基础上,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由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签字确认),形成决议并在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应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同意以协商方式确定缴存基数后,方能按照协商确定的基数为职工缴存。未与职工协商达成一致的,应按照政策规定确定职工缴存基数。单位应做好相关资料的留存保管。

(三)缴存基数原则上一年只能调整一次。新开户单位和新入职职工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职工当年工资如有增减变动到次年再作缴存基数调整。

(四)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申报表》办理缴存基数调整。

(五)单位因缴存基数调整或设置有误,需再次进行基数调整的,需提供申请材料审核办理:

1.《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申报表》。

2.单位情况说明:需明确再次调整基数的人员、金额、具体原因等。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非差异化比例缴存单位的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差异化比例缴存单位应在规定范围内调整职工的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

(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本市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调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供下列资料办理缴存比例调整:

1.非差异化比例缴存单位:

《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比例调整申报表》。

2.差异化比例缴存单位:

《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比例调整申报清册》。

(三)原则上一年只能调整一次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新开户单位及职工开户当年不作缴存比例调整。单位因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缴存比例错误,缴存单位需申请再次调整的,除提供正常办理缴存比例调整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单位情况说明临柜办理。

(一)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职工离职当月工作时间未足月的,若离职当月单位发放其工资的,单位应当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若职工在离职当月工资不足以代扣个人应缴部分的,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不作缴存,单位应做好双方协商确认手续的留存保管。

(三)单位在办理汇缴当月,应根据缴存人员变动情况按规定提前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启封、封存等业务后再进行汇缴。

(四)单位应逐月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登记,分别对每月的汇缴人数和汇缴金额进行确认。

(一)单位因账户设立滞后、基数调整滞后等原因导致职工少缴、漏缴的,提供下列资料到服务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登记:

1.《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二)单位办理补缴,应同时补缴单位欠缴部分及个人欠缴部分。职工在补缴个人欠缴部分前,不得使用单位补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缴存职工当年累计最大汇补缴金额不应超过当年应缴金额之和。补缴金额超过上述标准的,应提供单位情况说明。

单位因错缴、多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将本单位暂收款退回至单位银行账户的,提供以下资料办理:

1.《住房公积金暂收款退回申请表》。

网厅缴存单位可通过签订协议,委托公积金中心根据协议约定从单位指定账户扣款缴存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委托扣款签约:

1.《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授权协议》。

2.委托单位名称与委托扣款指定账户的单位名称不符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授权书》。

单位指定扣款账户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公积金中心解除原委托扣款协议并重新签订协议。

1.《住房公积金单位委托扣款解约申请表》。

(一)单位办理汇缴登记、补缴登记后,尚未完成缴款入账的,可撤销缴款登记(缴款方式为委托扣款的,银行未反馈扣款失败前不能撤销)。需提供下列资料:

1.《住房公积金单位撤销缴款登记申报表》。

(二)银行反馈委托扣款失败,该笔缴款登记自动撤销。

第二十三条  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以下简称降比)

(一)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提供下列资料申请办理缓缴或降比:

1.《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工会决议(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由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签字确认)。

(二)单位不可同时申请缓缴和降比。申请缓缴或降比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由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签字确认),并在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向公积金中心提交缓缴或降比的申请,公积金中心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三)申请降比的单位,应在1%-4%的范围内选择缴存比例。

(四)缓缴和降比的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两年(24个月)。审批通过后,缓缴或降比从单位提交申请当月开始生效,提交申请当月已汇缴的,从次月生效。期满需继续缓缴或者降比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申请。

(五)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经批准缓缴的,应按规定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经批准降比的,应恢复到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六)缓缴期间,单位应正常办理除汇缴外的其他缴存业务。如有职工离退休、解除劳动关系、死亡等情况发生,单位为职工补缴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可办理转移、销户支取等手续。

(七)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单位应从经济效益好转当年恢复住房公积金缴存,并制定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计划,在恢复缴存的同时按计划补缴缓缴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单位申请出具单位缴存情况证明

(一)已在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因拟上市、融资等原因,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二)单位可临柜或通过网厅申请出具单位缴存情况证明。系统生成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采用“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业务专用章”电子印章,不再加盖红色印章。

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单位存在需整改事项尚未完成整改的;单位存在已受理未办结或正处于立案过程中的信访投诉案件的;单位存在已立案未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的;单位存在受到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记录的;单位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

(一)单位为职工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下列资料到服务窗口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多缴退款:

1.《住房公积金多缴退款申报表》。

2.单位情况说明:需明确退缴原因,如(1)缴存基数设置错误或调整滞后;(2)职工离职、调动未及时办理封存或转移手续;(3)启封时间错误;(4)计算错误等。

(二)单位办理多缴退款业务后,多缴资金退回单位暂收账户。

(三)《住房公积金多缴退款申报表》须经退款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在职职工,设立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按照下列情况分别提供证明材料办理账户维护:

(一)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缴纳养老保险的职工,应提供职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超龄缴存”职工,应提供职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证明材料。

(三)身份证年龄与档案年龄不一致,身份证年龄已达到退休年龄,档案年龄未达到退休年龄,且没有领取养老保险的职工,应提供职工工作档案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职工本人或单位专管员可提供下列资料到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异地转入:

1.《德阳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服务窗口通过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接收异地公积金中心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并进行审核确认,审核通过的,将职工个人账户资金转移至异地公积金中心。异地转出业务审核条件如下:

1.在公积金中心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且封存时间满6个月。

3.联系函中职工身份信息、原单位名称、原个人客户号准确无误。

4.职工未纳入公积金中心失信行为人员名单。

5.职工个人账户未被依法冻结。

(三)职工已签订《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服务协议》的,办理异地转出后委托提取签约关系自动终止。

(四)单位因灭失等原因,无法为职工办理封存的,经服务窗口核实后可授权办理异地转出。

第二十八条  个人账户信息变更

(一)职工个人姓名、证件号码登记错误的,单位专管员或职工本人应提供下列资料到服务窗口办理个人信息变更:

1.《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申请表》。

2.职工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职工本人临柜办理的,提供身份证原件)。

3.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4.专管员身份证(仅专管员代为办理的提供)。

(二)已签约委托提取业务的职工办理个人姓名或证件号码变更的,变更后,委托提取业务协议自动更新。

第二十九条  零余额零积数账户销户

(一)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办理零余额零积数账户销户:

1.《住房公积金缴存状态变更(零积数零余额账户销户)申报表》。

(二)零余额零积数账户销户仅用于账户无余额,积数为零的职工个人缴存账户销户。

(三)个人账户设立后3个月未发生过资金业务的,系统自动办理零余额销户。

第三十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账户设立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居住满6个月。

3.在本市辖区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非单位职工缴纳社保)一年(含)以上,且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4.未在其他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个人自愿缴存者提供下列资料到服务窗口办理个人自愿缴存账户设立及委托收款签约手续:

1.《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2.《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

6.最近一年本市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个体工商户提供)。

(三)银行储蓄卡为本人在德阳市内开设的Ⅰ类银行储蓄卡(借记卡)。

(四)个人自愿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均由个人承担。个人自愿缴存者根据上一年度社会养老保险缴存基数进行核定,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应符合我市规定范围,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应一致。

(一)个人自愿缴存者账户设立同时,公积金中心根据《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为个人自愿缴存者开通委托收款功能,由公积金中心根据个人自愿缴存者提供的本人储蓄卡进行每月定时、定额扣收住房公积金。

(二)个人自愿缴存者可选择每月10日、20日其中一天作为约定扣款日。个人自愿缴存者最迟应在当月约定扣款日的前一日将当期应缴存金额足额存入委托扣款指定账户内,保证所提供储蓄卡在约定扣款日有足够余额用于扣款。因余额不足导致扣款失败,次月扣款按照先扣上月未扣金额,再扣当月应扣金额的顺序进行。系统连续6个月(含)以上扣款失败,协议自行终止。

(三)个人自愿缴存者当月需停止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被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录用(聘用)并在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当月约定扣款日前7个工作日内申请终止委托收款协议。个人自愿缴存者年度需调整缴存基数时,应在申请调整缴存基数当月约定扣款日前7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委托收款协议。

(四)个人自愿缴存者签订协议后,可按照下列情形提供相应资料办理个人委托扣款协议变更或解约:

(1)《个人委托扣款协议变更申请表》;

(2)养老保险缴存参保证明;

(3)自愿缴存者本人身份证明。

2.变更指定扣款储蓄卡

(1)《个人委托扣款协议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本人一类储蓄卡;

(3)自愿缴存者本人身份证明。

3.因卡遗失或卡变更等原因导致前期未成功扣款部分不再补扣。

4.个人自愿缴存者不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终止委托收款协议。提供下列资料办理:

(1)《个人委托扣款协议变更申请表》;

(2)自愿缴存者本人身份证明。

第三十二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办理业务相关申请表格由本人签字确认,不得代办。个人自愿缴存者个人账户信息变更、封存、转移等业务参照单位缴存职工相关规定办理。个人自愿缴存者不可办理补缴、多缴退款、缓缴、降比业务。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德公积金管发〔2021〕1号)(以下简称《提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批职工提交的提取业务办理申请。

第二章 提取申请和审核 

第三条  职工按照《提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通过线上渠道或线下服务窗口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应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提供资料真实、完整的,作出准予提取的决定,及时办结;申请资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职工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补正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二)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条件,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及时告知职工;

(三)提取业务审核时,对提供的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对提取原因或提供的申请材料调查核实难度较大的,需依照第六条向相关单位调查核实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出不准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决定:

(一)提取范围不符合公积金中心《提取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的;

(三)按照公积金中心《失信行为名单管理办法》不能提取的;

(四)职工与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共有人共同拥有同一产权自住住房的;

(五)以赠与、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住房所有权的;

(六)以购买写字楼、商住楼、公寓、办公、商铺、车库等非住宅的名义申请办理提取的;

(七)职工及其配偶之间发生再交易住房买卖的;

(八)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办理提取业务,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基本规定:

(二)真实且在有效期内;

(三)记载信息应一致且完整;

(四)曾有系统登记的,相关内容与系统留存信息一致;

(五)进行联网查询验证的,相关内容与查询结果一致;

(六)申请材料属于业务表格、合同(协议)或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业务证明材料的,应印章齐全且不得存在项目空白,有涂改处的,应加盖相关部门业务印章。

第六条  申请材料无法准确判别真伪的,公积金中心根据申请材料类别,按以下要求作对应核实:

(一)与公安部门核查个人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和出境定居信息;

(二)与民政部门核查职工婚姻关系,最低生活保障领取情况;

(三)与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住建部门、不动产中心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查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房屋买卖信息和住房建造、翻建、大修信息和拆迁安置信息;

(四)按照“跨省通办”相关规定的方式等,与异地公积金中心核实非本地购房信息;

(五)与贷款发放银行核实贷款发放、归还情况;

(六)与异地公积金中心核实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归还情况;

(七)与人民银行核实个人征信信息;

(八)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和离退休信息;

(九)与医保部门、就诊医院和单位核实重大疾病信息;

(十)采用函件形式商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异地公积金中心协助核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

第七条  办理提取业务,提取资金应划入职工本人账户;办理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业务,提取资金应划入职工本人或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账户;人民法院执行扣划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划入法院执行账户。

第八条  办理提取业务,预留账户余额(不含止付金额和冻结金额)不得低于1元,注销个人账户除外。

  职工及配偶在公积金中心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十条  房屋套数认定标准:根据职工及配偶的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个人房屋信息查询记录中的自住住房套数认定(离婚协议或离异判决书中分割的房屋计算在内,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有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计算在内;农房、非住宅和已注销住宅不计算在内),缴存地不动产查询信息指德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信息。租房提取的,申请职工公积金缴存业属地外的住宅不计算在内(如:罗江区缴存职工,租房提取时不认定绵竹市住房信息)。

第十一条  月还款额认定标准:根据还贷明细显示最近正常月还款额认定。

第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经职工授权,通过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方式可查证职工提取业务申请信息的,无需职工提供相关材料;无法查证的,职工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承诺并由公积金中心记录承诺内容。

十三  线上提取业务由职工本人申请,不得代办;线下提取业务可委托他人办理。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线下申请办理。

第十四条  职工委托办理提取业务,通过线上手机APP办理委托登记或线下提供《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代办书》(附件1)。

第十五条  职工线下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业务,应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书原件和相应业务材料原件。  

第十六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职工及配偶在公积金中心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2.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公积金缴存地一致,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的除外;

3.职工或配偶不拥有该住房所有权,不得以此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职工与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购房人共同拥有同一产权自住住房,不得以此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5.职工及配偶当前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不得再申请办理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消费提取;

6.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含组合贷款)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该套住房首付款;

7.职工及配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和租赁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在同一自然年度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商品住房,应当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全款购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备案合同房款总额,分期付款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已付款金额,按揭贷款购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备案合同房款总额扣除按揭贷款金额的余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购买再交易住房,应当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后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如职工购买的再交易住房在近一年时间内有其他交易记录的,应在取得该套再交易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满一年后的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全款购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契税课税房款总额,按揭贷款购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契税课税房款总额扣除按揭贷款金额的余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购买政策性住房,应当自取得购房款票据后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根据建房批文和审批表金额核定,不超过购房款票据金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4.购买拆迁安置房,应当自取得购房款票据后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根据购房合同和拆迁协议核定,不超过补款金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当自审批文件齐备后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6.职工或配偶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的,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按份额提取,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提取。

(三)提取业务证明材料

2)职工Ⅰ类银行储蓄账户;

3)婚姻状况证明(未婚或丧偶需签署《单身声明》(附件2);已婚需提供结婚证;协议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和相关部门加盖印章的财产分割协议;判决离婚需提供法院判决书);

4)购房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5)购房款正式票据;

6)职工及配偶购房所在地和公积金缴存地的不动产查询记录(有效期为3个月);

7)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外的,还应提供职工或配偶户籍证明或房屋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近期连续6个月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明细);

8)职工或配偶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还应提供关系证明;

9)所购住房已办理按揭贷款的,还应提供显示该套住房贷款信息的主贷人《个人信用报告》或该套住房的贷(借)款合同。

2)职工Ⅰ类银行储蓄账户;

3)婚姻状况证明(未婚或丧偶需签署《单身声明》(附件2);已婚需提供结婚证;协议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和相关部门加盖印章的财产分割协议;判决离婚需提供法院判决书);

4)不动产权证(抵押给银行的可提供复印件);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票据;

6)职工及配偶购房所在地和公积金缴存地的不动产查询记录(有效期为3个月);

7)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外的,还应提供职工或配偶户籍证明或房屋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近6个月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明细);

8)职工或配偶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还应提供关系证明;

9)所购住房已办理按揭贷款的,还应提供显示该套住房贷款信息的主贷人《个人信用报告》或该套住房的贷(借)款合同。

2)职工Ⅰ类银行储蓄账户;

3)婚姻状况证明(未婚或丧偶需签署《单身声明》(附件2);已婚需提供结婚证;协议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和相关部门加盖印章的财产分割协议;判决离婚需提供法院判决书);

4)政策性住房管理部门的集资建房批文、审批表;

5)购房款正式票据;

6)职工及配偶购房所在地和公积金缴存地的不动产查询记录(有效期为3个月);

7)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外的,还应提供职工或配偶户籍证明或房屋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近6个月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明细);

8)职工或配偶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还应提供关系证明。

9)所购住房已办理按揭贷款的,还应提供显示该套住房贷款信息的主贷人《个人信用报告》或该套住房的贷(借)款合同。

2)职工Ⅰ类银行储蓄账户;

3)婚姻状况证明(未婚或丧偶需签署《单身声明》(附件2);已婚需提供结婚证;协议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和相关部门加盖印章的财产分割协议;判决离婚需提供法院判决书);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

5)拆迁批准文件、拆迁人员名单;

6)购房款正式票据;

7)职工及配偶购房所在地和公积金缴存地的不动产查询记录(有效期为3个月);

8)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外的,还应提供职工或配偶户籍证明或房屋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近6个月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明细);

9)职工或配偶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还应提供关系证明。

2)职工Ⅰ类银行储蓄账户;

3)婚姻状况证明(未婚或丧偶需签署《单身声明》(附件2);已婚需提供结婚证;协议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和相关部门加盖印章的财产分割协议;判决离婚需提供法院判决书);

4)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

5)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费用正式票据;

6)职工及配偶建房所在地和公积金缴存地的不动产查询记录(有效期为3个月);

7)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外的,还应提供职工或配偶户籍证明或房屋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近6个月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明细);

8)职工或配偶与父母、子女共同建造同一产权自住住房,还应提供关系证明。

2)职工Ⅰ类银行储蓄账户;

3)婚姻状况证明(未婚或丧偶需签署《单身声明》(附件2);已婚需提供结婚证;协议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和相关部门加盖印章的财产分割协议;判决离婚需提供法院判决书);

4)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5)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旧房翻建批准文件;

6)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费用正式票据;

7)职工及配偶翻建房所在地和公积金缴存地的不动产查询记录(有效期为3个月);

8)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外的,还应提供职工或配偶户籍证明或房屋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近6个月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明细);

9)职工或配偶与父母、子女共同翻建同一产权自住住房,还应提供关系证明。

2)职工Ⅰ类银行储蓄账户;

3)婚姻状况证明(未婚或丧偶需签署《单身声明》(附件2);已婚需提供结婚证;协议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和相关部门加盖印章的财产分割协议;判决离婚需提供法院判决书);

4)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5)经市住房维修管理部门认证监督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后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6)支付维修费用或购买建筑材料费用正式发票;

7)职工及配偶大修住房所在地和公积金缴存地的不动产查询记录(有效期为3个月);

8)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外的,还应提供职工或配偶户籍证明或房屋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近6个月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明细);

9)职工或配偶与父母、子女共同大修同一产权自住住房,还应提供关系证明。

第十七条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1.职工及配偶在公积金中心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2.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公积金缴存地一致,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的和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的除外;

3.职工或配偶不拥有该住房所有权,不得以此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职工与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购房人共同拥有同一产权自住住房,不得以此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5.职工及配偶当前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不得再申请办理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消费提取;

6.职工及配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和租赁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在首次偿还购房贷款满一个月后申请提取。职工可申请按年提取,也可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申请按月定额提取。

按年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应还款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应还款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正常偿还贷款,当年应还款额=12×月还款额;若贷款于当年N月发放,当年应还款额=(12-N)×月还款额;若正常还贷将于当年N月终止,当年应还款额=N×月还款额。

例如:贷款于2021年发放,2022年5月可提取2022年12个月的还款额;贷款于2022年2月发放,2022年5月可提取2022年3月至12月的总还款额;贷款将于2022年8月结清,2022年可提取2022年1月至8月的总还款额。  

正常偿还德阳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组合贷款,在留存该套住房公积金贷款6个月还款额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该套住房的商业贷款本息。

2.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结清贷款:

提前部分偿还或提前结清住房贷款本息的,在部分还款或提前结清住房贷款本息后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

提前部分偿还或提前结清德阳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本息未结清前,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该套住房的商业贷款本息。

提前部分还款的,提取金额为提前还款凭证金额+当年应还款额(提前部分还款的当年应还款额根据显示最新月还款额的还贷证明核定);提前结清的,提取金额为提前还款凭证金额+当年已还款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职工或配偶与父母、子女共同拥有同一产权自住住房的,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按份额提取,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提取。

(三)提取业务证明材料

2.职工Ⅰ类银行储蓄账户;

3.婚姻状况证明(未婚或丧偶需签署《单身声明》(附件2);已婚需提供结婚证;协议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和相关部门加盖印章的财产分割协议;判决离婚需提供法院判决书);

4.住房贷(借)款合同;

5.该套房屋还贷证明(有明确的借款人、月还款额、贷款余额和贷款期限,有效期为3个月;若月还款额、贷款余额等信息不完整,应提供银行还款明细和显示该套住房贷款信息的个人信用报告);

6.该套住房首次提取应提供职工及配偶房屋所在地和公积金缴存地的不动产查询记录(有效期为3个月);

7.偿还异地住房商业贷款,且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外的,首次提取应提供职工或配偶户籍证明或房屋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近期连续6个月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明细);

8.职工或配偶与父母、子女共同偿还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首次提取应提供购房合同备案表或不动产权证和关系证明;

9.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和显示该套住房最新月还款额的还贷证明。

第十八条  缴存地无房职工租房自住

1.职工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职工及配偶在公积金中心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3.职工及配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和租赁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及配偶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申请按月或按年提取。当年提取累计金额不超过1.2万元,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提取业务证明材料

2.职工Ⅰ类银行储蓄账户;

3.婚姻状况证明(未婚或丧偶需签署《单身声明》(附件2);已婚需提供结婚证;协议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和财产分割协议;判决离婚需提供法院判决书);

4.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不动产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有效期为3个月)。

1.住宅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2.职工或配偶不拥有该住宅所有权,不得以此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职工与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购房人共同拥有该住宅,不得以此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因同一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提取人应在同一自然年度内申请。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因增设电梯所产生的实际支付费用,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职工或配偶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留存住房公积金贷款6个月还款额后,可以该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取业务证明材料

2.职工Ⅰ类银行储蓄账户;

3.婚姻状况证明(未婚或丧偶需签署《单身声明》(附件2);已婚需提供结婚证;协议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和财产分割协议;判决离婚需提供法院判决书);

4.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5.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

7.实际支付电梯费用正式票据。

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病,符合省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认定重大疾病种类(附件3)。

在结算后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支付),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账户余额。

职工或配偶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留存公积金贷款6个月还款额后,可以该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取业务证明材料

2.职工Ⅰ类银行储蓄账户;

3.非职工本人患病还应提供职工与患者的关系证明;

4.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5.一年内医疗费支付证明和社保报销证明(提取自付部分;提取外购自费药物的,还应提供药物完税票据和处方笺)。

第二十一条  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

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无过错方),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在结算后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处理灾难事故所承担费用(扣除赔付金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及配偶账户余额。

职工或配偶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留存公积金贷款6个月还款额后,可以该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取业务证明材料

2.职工Ⅰ类银行储蓄账户;

3.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包括灾害造成损失的评估金额和事故现场照片);

4.非职工本人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还应提供职工与当事人关系证明。

第二十二条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职工在公积金中心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2.职工或配偶被纳入德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每个自然年度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提取业务证明材料

2.职工Ⅰ类银行储蓄账户;

3.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由银行代发的可提供近1年内银行领取清单);

4.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结婚证。

第二十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销户类(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

2.职工在公积金中心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本市户籍职工账户封存满两年,非本市户籍职工账户封存满半年。

一次性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死亡提取可按照人民法院判决书将提取资金分别划入职工本人或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账户,并将公积金结算利息划入最后提取继承人账户。

职工或配偶在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先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余额,后办理销户。

(三)提取业务证明材料

2)职工Ⅰ类银行储蓄账户;

3)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还应提供退休证或退休证明文件。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2)职工Ⅰ类银行储蓄账户;

3)县(市、区)以上医院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2)职工Ⅰ类银行储蓄账户;

3)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4.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重新就业:

2)职工Ⅰ类银行储蓄账户。

5.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

2)职工Ⅰ类银行储蓄账户;

6.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Ⅰ类银行储蓄账户;

4)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

5)公证部门出具的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存在争议的应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3000元可不办理公证,须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当面出具书面承诺书(附件4),签字并按手印。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债务纠纷,人民法院要求冻结、划转其公积金账户资金的,职工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下,人民法院可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等执法部门申请查询、冻结、执行职工住房公积金,须2名执法人员出示工作证、执行公务证等证明材料按公积金中心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且房屋性质为住宅。

二十七  大修住房是指需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

二十八  一个自然年度是指当年的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

二十九  本细则由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三十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来源: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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