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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法学论文辑要专题旨在定期整合并推送最新的金融法学科的学术前沿资讯,为读者搭建及时、有效获取金融法学术资源的平台。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中国法学类核心期刊2022年第一季度金融法学论文辑要(第2期),一起来看看吧!

  金融法治基础理论研究:

  论比例原则在经济法中的适用

  经济法体系化的系统论分析框架

  市场型金融创新法律监管路径的反思与超越

  新发展视角下统一“金融监管法”的制定

  数字科技金融法律制度研究:

  应对加密数字货币监管挑战的域外经验与中国方案——以稳定币为切入点

  数字人民币担保制度框架构建

  元宇宙空间铸币权论

  绿色金融法律制度研究:

  论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的绿色债券发展模式

  碳排放权权利属性论——兼谈中国碳市场交易规则的完善

  碳中和愿景下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功能与制度构造研究

  论碳中和背景下我国用能权交易市场规则之完善

  证劵、期货、信托、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研究:

  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规范逻辑

  权益变动披露规则重构的反思

  证券信息公平披露规则的规范分析与检讨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政处罚内部责任人认定逻辑之改进

  基于价格影响的期货市场操纵规制理论:反思与重构

  我国遗嘱信托破产隔离机制的法律构造——兼论与个人破产制度的协调

  金融法视野下融资租赁中的承租人利益返还请求权

  金融法治基础理论研究:

  1.论比例原则在经济法中的适用

  【刊目】《现代法学》2022年第2期

  【摘要】被誉为“公法皇冠”的比例原则在经济法中的适用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比例原则的“相对普适性”为其在经济法中的适用提供了法理基础,引入比例原则不仅可以回应经济法现代性的内在诉求,还是贯彻经济法理念和基本原则的必然要求。比例原则在经济法中的适用范围涵盖“权力—权利”和“权利—权利”二元法律关系结构,但是,特殊紧急状态和合意行为应排除比例原则的适用。囿于比例原则的抽象性,有必要构建其在经济法中的类型化适用路径:以法律关系结构为划分依据,通过“目的正当性—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的差异化认定标准,塑造“宽松”和“相对严格”的审查基准模型。

  2.经济法体系化的系统论分析框架

  【刊目】《政法论坛》2022年第2期

  【摘要】法的体系化是确立经济法学科独立品性,实现经济法科学化的基础,包括形式逻辑和价值范畴的统一性。由卢曼创立、并由托依布纳发展的系统论法学为经济法的体系化提供了强有力的解释新框架。沿着系统论法学的逻辑,"经济政策—经济宪法"是政治系统、经济系统和法律系统三者间的双层结构耦合,承担衔接各系统间信息沟通和排除激扰的功能。由于我国经济宪法的结构性脱嵌,导致现行经济法体系内部难以将法律系统"合法/非法"的二元符码的规范性要求对各单行法进行有效传导,在体系外部也无法实现与社会环境的良性互动。欲实现经济法的体系化,应在形式逻辑上修补"经济宪法—经济基本法—经济单行法"的逻辑结构,进而从经济法的诸多"偶连公式"中提炼基本范畴,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逻辑起点构建经济法的原则体系,以经济权力范畴为核心构建经济法的规则体系。

  3.市场型金融创新法律监管路径的反思与超越

  【刊目】《现代法学》2022年第2期

  【摘要】市场型金融创新凸显了规范与现实之间的冲突。无论是选择性监管路径,还是规则扩张式监管路径,抑或是以监管沙箱为代表的实验式监管路径,都不能很好地解决该冲突。以上三种路径,都是在“术”的层面上展开。为了超越以上三种路径,我国应在“道”的层面上进行理念与制度完善,即我国需要完善金融法治基础,建构金融法治哲学,制定《金融法典》或《金融法总则》,创新金融法的更新机制,创建市场型金融创新合法性裁定制度,完善市场型金融创新的法律责任,以便进一步提升我国对市场型金融创新监管的法治化水平。

  4.新发展视角下统一“金融监管法”的制定

  【刊目】《法律科学》2022年第1期

  【摘要】中国进入新发展阶段之际,金融监管法治化水平能否提高,直接关系我国能否建立适应金融开放、金融改革、服务实体经济的健康金融体系。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我国金融监管大变革,不仅创新并完善了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并重的金融监管体系,形成了以中央监管为主之央地金融监管双层架构体制,而且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但也要看到,我国金融监管大变革所存在的法律供给不足问题。应通过制定统一"金融监管法",规范金融监管涉及的原则、概念、主体、措施、处罚等统一问题,明确金融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授权金融监管机构制定适应分业要求的不同风险控制指标等标准。

  数字科技金融法律制度研究:

  5.应对加密数字货币监管挑战的域外经验与中国方案——以稳定币为切入点

  【刊目】《政法论坛》2022年第2期

  【摘要】进入21世纪后,区块链技术、加密数字货币在金融科技(Fintech)领域深受关注。加密数字货币包括传统的比特币、以太币、数字化法币以及稳定币(Stablecoin)。以比特币为标志的加密数字货币是以"货币的非国家化"为目标,以颠覆传统公司融资路径、重构个体金融地位以及国家金融市场为表征,以新兴的区块链技术为手段的一场全方位的金融科技试验。作为连接加密数字货币与传统金融的桥梁,稳定币进一步成为去中心化金融(DeFi-Decentralized Finance)交易的基础解决方案。当前稳定币模式层出不穷,技术架构迭代迅速,市值和流通量在全球范围内呈几何数级增长。稳定币作为加密数字货币中的金融科技创新产品,可能会影响世界宏观金融格局和金融稳定。稳定币的产生和发展与加密数字货币的发展直接联系,对稳定币监管的国外经验可以为全面规制加密数字货币提供借鉴。因此,突破地域限制研究世界主要国家对稳定币的规制经验,探索我国依法监管稳定币的路径,也就有了特殊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6.数字人民币私权论

  【刊目】《东方法学》2022年第2期

  【摘要】数字人民币发行与流通的技术框架,可以归纳为"一币、二元、三中心"。依据货币的价值储藏、交易媒介功能,数字人民币具有私权属性。根据技术可控性与物理的独立性,数字人民币可以作为物之客体。用户可以通过直接占有,实现对数字人民币的绝对性支配。数字人民币可纳入物权的调整范围,并可据此架构其私权体系。存放在数字钱包中的数字人民币,应归属于用户。在用户间判定权利归属,还需要超越"占有即所有"规则,实质性审查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借助公开密钥或密码之实际控制,可以作为占有的依据,减轻权利归属的举证成本。作为权利人的用户享有物上请求权。数字人民币遵循一般动产的权利变动规则,包括应采取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的意定取得公示方式,也会因混合、抛弃等事由而消灭。

  7.数字人民币担保制度框架构建

  【刊目】《东方法学》2022年第2期

  【摘要】目前,我国数字人民币已进入试运行阶段,数字人民币作为数字资产的典型代表,蕴含着巨大的社会财富,同时也代表了技术发展的方向。为数字人民币设立担保制度,兼具理论和实践意义。结合我国数字人民币发行的技术基础及发行流通体系,引入智能合约概念,完成数字人民币担保交易框架的搭建非常必要。数字人民币具有天然公示性,基于自身的技术基础使得其上信息不易被篡改和可溯源,这些技术保障了其上担保信息的安全,以技术手段维护了公示公信力。数字人民币发行体系中专门设有登记中心,用于登记数字人民币权属。同时依靠我国已经建立的较为发达的登记公示系统,能够赋予数字人民币担保物权公示公信力。数字人民币借助智能合约,将担保信息和债务人违约时担保物权的实现写入智能合约,在触发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时,智能合约自动执行,使得担保物权人取得担保物的控制权,以此保证其安全性,以及实现的经济性和快捷性。

  8.元宇宙空间铸币权论

  【刊目】《东方法学》2022年第2期

  【摘要】元宇宙作为全球资本角力的新一代沉浸式互联网,将物理世界映射到数字空间之中,将深刻改变人类社会的行为模式与存在形态。目前对于元宇宙的规制缺乏统一标准,对其空间的治理需匹配相应的治理手段与能力,以适应数据作为基础性生产要素的空间发展逻辑。数字人民币作为拥有技术优势的数字化法币,相较数字代币具有币值稳定、规模优势与以国家信用为背书的优点,以适应元宇宙下跨境跨空间支付体系建设与监管的客观需要。当前围绕技术创新的竞争已从实体领先扩大至标准制定,元宇宙空间的铸币权对扩展数字经济的广度与深度、维护国家数字经济主权与安全意义重大。在推进跨空间支付体系建设的过程中,数字人民币发行机构可能面临垄断制裁、"长臂管辖"以及法律规定难以适应空间权利义务运行方式转型等诸多困境。需要围绕数字人民币国际化、空间化应用制定长远的立法规划,确定相对统一的数字经济治理规则,促进元宇宙空间健康发展。

  绿色金融法律制度研究:

  9.论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的绿色债券发展模式

  【刊目】《法律科学》2022年第2期

  【摘要】作为以募集资金投向绿色项目的新金融工具,绿色债券有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但存在着建立市场信任及环境效益正外部性未有效内部化的制度难题。我国以政府主导推动绿色债券发展,为经济转型国家通过行政力量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作用建设绿色债券新兴市场提供了范例。政府主导促进了绿色发展战略目标和制度系统化设计方面的统一和高效。绿色债券在我国面临巨大挑战:一是经济转型期绿色标准本土化、募集资金使用绿化度不高、环境效益信息披露非强制化;二是政府主导模式下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仍是绿色债券主要发行人,民营企业参与绿色发展主动性不足,环境效益正外部性内部化效果不明显;三是新兴市场下绿色债券投融资主体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所失衡,环境风险防控意识与管理方法欠缺,绿色债券后续监管难度大。未来有必要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在保留政府驱动优势的同时更多地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完善法制促进我国绿色标准与国际接轨并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绿化度,强制环境效益信息披露并突出量化指标,增强投资绿色债券的正向激励并完备对"洗绿"等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约束,促进有效应对气候风险的管理与方法运用,充分利用金融科技实施有效监管,开启绿色债券发展新征程。

  10.碳排放权权利属性论——兼谈中国碳市场交易规则的完善

  【刊目】《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2期

  【摘要】碳排放权源于环境权益等基本权利。为保护整体的大气环境容量,国家通过碳排放权的制度化,规范排放额度的分配并构建碳市场以调节权利主体的碳排放行为。碳排放权的权利属性属于其中的基础性法律问题。碳排放权是对大气环境容量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具有用益物权属性和特征。为规范我国统一碳市场交易标的和产品,应通过类推适用明确碳排放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为统一碳市场产品交易的规则与权利基础,应按照民法物权变动和登记过户的交易机制,解决统一碳配额市场的分配、交易、注销、履约和抵销等法律问题。

  11.碳中和愿景下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功能与制度构造研究

  【作者】邓海峰 尹瑞龙

  【刊目】《北方法学》2022年第2期

  【摘要】后《巴黎协定》时代,我国为应对气候变化及提高国家自主贡献提出了"争取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伟大愿景。为实现这一目标,我国正大力推进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但受制于自身起步较晚的缺陷,我国碳市场总体上存在定价能力薄弱、交易规则混乱、应对碳关税等单边贸易措施能力不足的问题。为因应前述内生与外生性挑战,未来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应当在完善基本功能的基础上,统筹推进碳定价制度与财税制度改革、理顺碳市场交易规则与相关主体权利义务的设定,并稳步推进国家间碳市场链接。

  12.论碳中和背景下我国用能权交易市场规则之完善

  【刊目】《北方法学》2022年第2期

  【摘要】我国用能权交易制度目前正处于试点实践阶段,尽管用能权交易市场规则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当前该规则体系存在立法层次偏低、市场运行规则粗糙、市场监管机制尚未理顺等问题。基于提升能效和实现碳中和目标的要求,用能权交易市场规则应当借鉴欧美白色证书交易实践的经验教训加以完善。究其路径而言,推进用能权交易法制化应当成为完善用能权交易市场规则的核心思路,同时应分别以打造开放多元的交易市场和构建合作型双支柱监管体系为目标,完善具体的市场运行规则和市场监管规则。

  证劵、期货、信托、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研究:

  13.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规范逻辑

  【刊目】《法律适用》2022年第2期

  【摘要】国内现有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在理论基础、法律地位、具体内涵、配套规则等方面含混不清,亟需明晰完善。中国法下不存在信义义务概念,应将诚信义务而非信义义务理论作为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理论基础。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是一个实质上金融统合法下的概念,其在位阶上高于现有金融部门法中的如实告知、提示说明等义务,其内容包括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风险匹配和告知说明等四方面。国内现有投资者分类及风险类型划分标准的混乱阻碍了金融机构了解客户义务的履行,现有金融产品风险评级制度的缺陷则阻碍了金融机构了解产品义务的履行,故应尽快完善现有的投资者分类及风险类型划分标准、统一金融产品风险评级标准、建立起风险匹配数据的实时更新机制,并及时出台统一的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管理办法。

  14.权益变动披露规则重构的反思

  【作者】刘凤元 马志健

  【刊目】《河北法学》2022年第1期

  【摘要】2019年《证券法》对权益变动披露规则在信息披露规则、慢走规则以及罚则标准进行了重构,自修订成果来看,平衡理论没有得到贯彻,收购预警机制的功能进一步彰显。信息披露规则应结合最新个案逐渐形成标准,慢走规则宜保留并转向责任的分担。限制表决权及大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仍是违规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未来没收违法所得应有适用空间,并可探索代表人民事诉讼作为重要的救济手段。

  15.康美药业案综论

  【刊目】《法律适用》2022年第2期

  【摘要】康美药业案作为教科书级的案例,展现出我国当前整体的立法水平、执法水平、司法水平、法律服务水平和法学学术水平,开启了"刑行民民金破"六类型的多重交叉,创造了我国司法史上的多个第一。此案启示我们,废除证券虚假陈述等民事诉讼的行政前置程序是证券市场发展的现实需求和司法改革的方向,虚假陈述构成的认定需要增加"预测性信息安全港"制度,需整体考虑实施日、揭露日和更正日的界定,以及虚假陈述行为的责任类型是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另外,应唤醒证券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这一"看门人",独立董事要承担更明确的公司信义义务,并有更清晰的合法免责抗辩可能,应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科学的模型来计算上市公司欺诈行为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康美药业案是新《证券法》确立中国特色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后的首单案件,使投资者保护机构走向前台,有利于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此案涉及多项刑事犯罪事实,其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与刑事案件的审理几乎同时进行,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康美药业的重整是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的重整,有利于系统性风险防范,检验了府院协调和高度复杂案件并行审理的能力。

  16.证券信息公平披露规则的规范分析与检讨

  【刊目】《北方法学》2022年第2期

  【摘要】公平披露规则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所有证券投资者同时披露信息,以确保不同投资者在信息获取上的平等性,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诚信。公平披露规则的规制对象应为重大信息的选择性披露行为,非重大信息对于投资者判断证券价值和作出投资决策不会产生显著影响,该类信息的披露并无适用公平披露规则的必要。公平披露规则强调信息披露的同时性,这意味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必须采取公开披露的方式,方能确保披露的信息能够被不同投资者同时获取。《证券法》虽未指明公平披露规则除外适用规定的具体内容,但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可知:基于工作、职务或业务需要而提前获取未公开信息的知情人负有法定的保密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依法公开前向前述知情人披露信息时,可以豁免适用公平披露规则。

  17.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政处罚内部责任人认定逻辑之改进

  【刊目】《中国法学》2022年第1期

  【摘要】在近30年的证券行政处罚实践中,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内部责任人认定的全体负责逻辑和全部受处罚模式。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改进的空间。在新《证券法》大幅度提高处罚额度的背景下,这种内部责任人认定逻辑应予改变。包含主观状态测试、义务主体测试、内部控制义务履行测试和实时监控义务履行测试的四步测试法,能很好地判断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中董监高何者为责任人员。这是一种更具逻辑性、科学性、操作性、适用性,并包含有一定发展空间和弹性空间的理论主张,可以用来改进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内部责任人认定的逻辑。

  18.基于价格影响的期货市场操纵规制理论:反思与重构

  【作者】钟维 

  【刊目】《法学研究》2022年第1期

  【摘要】在基于价格影响的期货市场操纵规制理论中,操纵被定义为故意制造人为价格的行为。人为价格的判断依赖于替代的价格标准,即执法实践中经常采用的参照系比较方法。这种判断方法不仅证明困难,且在行政处罚听证会或法庭辩论中容易受到质疑,导致期货市场操纵问题上的监管无力。要改变此种状况,首先,在判断操纵行为是否造成人为价格时,所关注的重点应当是影响市场价格的力量和因素,而非操纵行为造成的价格是否偏离了正常供求力量下应有的价格水平。其次,应当将意图作为操纵的核心要件,运用价格影响测试的分析框架,以行为人的不正当行为和其他直接或间接证据为支撑,并辅以经济或经验分析等方法进行综合判断。最后,当行为人的操纵行为未造成或未能证明造成人为价格时,引入试图操纵进行规制。

  19.我国遗嘱信托破产隔离机制的法律构造——兼论与个人破产制度的协调

  【刊目】《法律适用》2022年第2期

  【摘要】遗嘱信托虽为我国《民法典》所增设,成为财富传承的重要方式,但在我国目前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背景下,遗嘱信托的破产隔离功能因自身存在信托财产权属不明、公示制度缺乏等诸多局限性,在依托个人破产制度而适用时产生了冲突和矛盾。依据尼克拉斯·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制度间存在相互影响主要根源于其同时作为系统时,本身固有的封闭性和开放性。封闭性要求遗嘱信托遵循其自身的特定逻辑和内部规则,完善法构造以奠定基础;开放性要求二者在立法价值理念上呈现出包容的开放性趋势。封闭和开放作为两个基本维度为构建遗嘱信托与个人破产制度的协调适用路径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可能。

  20.金融法视野下融资租赁中的承租人利益返还请求权

  【刊目】《法商研究》2022年第2期

  【摘要】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利益返还请求权不能局限于传统的物权与合同规则对承租人处于不利境地时的救济,而应在金融法理念下,基于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利益平衡,对融资及借贷关系予以必要干预。应明确融资租赁的借贷属性并对租金标准予以合理限定。以租赁物收回后的价值超过欠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作为返还条件并以该差额作为返还依据,与金融法的价值理念不符。应类推适用民间借贷中的利率管制规则,以承租人已付租金与出租人已付成本加可得利润之间的差额予以替代。出租人因承租人无法支付剩余租金而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承租人已付租金超过出租人已付成本加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利润的,有权对差额部分主张返还。租赁物收回后的剩余价值应在出租人成本中予以扣除。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违约责任保险和行业风险基金,抑制承租人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负外部性。

  私人数字货币顾名思义就是由私人发行的数字货币,起源于2008年中本聪发行的比特币,拥有去中心化、匿名、跨国界等特征。在次贷危机后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信用危机背景下,私人数字货币的种类和规模不断扩大。根据cryptocurrencies网站,截至2022年3月,出现比特币、以太坊币、瑞波币等12461种私人数字货币,总市值达到2059亿美元。其不断增长的规模和逐渐被市场认可的货币属性使得各国监管机构很难再将其仅仅视为科技创新的小实验或者另类投资品种。

  2022年3月10日,美国总统签署行政令要求联邦政府相关部门对数字货币开展研究,检讨对数字货币监管疏忽导致的风险,要求政府部门形成一项协同且全面的数字货币政策。更明确要求财政部会同劳工部等相关部门在180天内就“发展和接纳数字资产对者、投资者、商业界和公平经济增长造成的影响,以及此举对金融市场和支付基建造成的改变”提交报告。此外,美国司法部也要在180天内就“执法部门在发现、调查和起诉数字资产相关犯罪活动中起到的作用”提交报告,并附带对监管和法律规则调整的建议。5天之后,欧洲议会也发布关于进一步限制加密货币、拟禁止类似比特币一类基于工作量证明(PoW)的加密货币流通的草案,并呼吁建立基于加密资产市场(MiCA)更加严格的监管框架。

  我国早在2013年就要求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比特币相关业务,先后以风险提示、条例规章等形式限制各类代币的发行、交易与流通。2020年10月公开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任何数字代币的制作、发售都是违法行为,并按规定处罚。可以看出,多国对于私人数字货币持谨慎态度。

  私人数字货币的种类

  根据赋值方式的差异,我们可以将数字货币简单地划分为原生数字货币和稳定币。原生数字货币通常是指附着于区块链系统并在该系统产生和使用的数字货币,其货币本质为一段代码,并没有资产背书,价值依赖于持有人共识。稳定币是一种在区块链上发行和运营,但绑定链外资产价值,可以和某些特定资产按照比例进行兑换的特殊加密货币。

  原生数字货币作为最早的数字货币形式,其核心特征是去中心化、匿名化和数字化。没有主权信用或者任何性质的资产背书,价格形成依靠使用者共识,又或者说是跨期换取其他资产的预期,因此往往存在价格波动较大的特征。此类货币的价值共识主要来源于两个方向:一是无论在原生设计上是否存在上限,目前出现并能够具备一定规模的原生数字货币都存在总数增长能力限制。这也是对其货币持有者的一种保护机制。这种机制在获得供应量平稳性的同时,依靠消耗能源获取奖励的供应机制也带来了“环境不可持续”的怀疑。二是原生数字货币都拥有各自相对熟悉的使用和交易环境。依托自身交易网络对交易效率、隐蔽性等需求提供常规货币交易不具备的服务场景。但这种机制延伸出洗钱、反恐资金,甚至如非洲等政治经济不稳定的国家货币被替代的风险,当前原生数字货币对各国中央银行以及货币主权的挑战使其受到质疑甚至抵制。

  原生数字货币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是比特币(Bitcon)和以太币(ETH)。截至2022年3月,比特币市值达814亿美元、占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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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显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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