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强拆程序是什么

  实践中在拆迁过程中总是会遇到由于各种原因不愿意拆除房屋的钉子户,对于这些,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相关机构是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强制拆除的。那么房屋强拆的法律程序是怎样的?以下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房屋强拆的法律程序是怎样的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根据《裁决规程》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时候,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

  二、对拆迁评估结果不满意怎么办

  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说明。

  对于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进行申请。对于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对于拆迁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来处理,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房屋已经被强拆怎么办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可以看出如果被征收人对房屋拆迁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否则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若不搬迁,则有关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关于房屋强拆的法律程序的怎样的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需要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拆迁时,应当组织强制拆迁证明人到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在做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物品清点登记后,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相关机关在实施强制拆迁时,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如果您还有没有解决的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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