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SA的探索者号无人宇宙飞船飞行了离地球252亿公里了是吗?那为什么不是252亿光年呢?要知道在宇宙里是没法

回首2020年,LED行业发生的大事件都历历在目,而在多数人心中,Mini/Micro LED显示技术的发展夺得头魁。从侧面来看,在LED行业的新蓝海市场中,Mini/Micro LED新型显示产业显然已经跑在了最前方。

2019年,国内Mini/Micro LED领域的总规划投资金额达391亿元,商业化进程自此开始提速。然而,即便2019年已有大规模的投资涌入Mini/Micro LED产业,2020年仍见证了不少扩产项目的签约和落地,总规划投资金额约为252亿元。

24大项目立项,各大厂商紧追不舍

LEDinside依公开资料统计,立项于2020年的Mini/Micro LED相关项目共有24个,其中有12个是十亿级大项目,几乎涵盖产业链的设备、芯片、封装、面板、显示屏等所有环节。


设备厂商中,台湾地区的LED分选、测试设备厂惠特科技于2020年7月宣布拟投资52亿新台币在台中地区建设营运总部、智慧化生产基地,导入自动化产线,扩大产能以抢占Mini LED商机。

芯片厂商中,聚灿光电连续两次投资扩产Mini/Micro LED等高端LED芯片,总投资44.5亿元。其中近9.5亿元用于高光效LED芯片扩产升级项目,研发和生产的产品主要包含Mini/Micro LED、车用照明、高功率LED等。另外35亿元计划用于扩充Mini/Micro LED 氮化镓、砷化镓芯片的产能。

封装厂商中,鸿利智汇的Mini/Micro LED新型背光显示项目在业内激起了很大的水花。该项目分两期进行,主要生产Mini LED电视背光和Mini LED RGB显示产品。

一期投资1.5亿元,计划投入50条生产线,已于2020年12月1日投产。12月16日,二期项目正式签约落地,总投资20亿元。

面板厂商中,维信诺在Mini LED领域暂无布局;但在Micro LED领域,维信诺投建Micro LED先进显示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验证项目,2020年8月落户成都,总投资约12亿元。不过,Micro LED项目的运营主体是维信诺与成都国资投资平台共同投资设立的成都辰显。

此项目将建设Micro LED显示器件及模组试验线和中试线,围绕巨量转移、驱动与检测、芯片设计、彩色化等关键技术展开研发、生产工作。

显示屏厂商中,深德彩聚焦Mini/Micro LED的COB集成封装技术,该公司计划投资10亿元建设Mini LED智能屏生产项目,项目已于2020年9月落户中新苏滁高新区。

总的来说,Mini/Micro LED产业链各个环节的厂商不约而同在2020年加大投资力度,企业间互相紧追不舍,火力大开。正如鸿利智汇所言,同行们均已开始或计划重点投入Mini/Micro LED项目,若不加快步伐,将面临丧失市场先机以及产业快速发展带来的红利。

众人拾柴火焰高。就产业本身而言,多方力量的推动有助于进一步加快Mini/Micro LED的商用化进程,各大项目的产能潜力巨大,足以满足Mini/Micro LED市场日益增长的需求。

项目稳步推进,产业发展按下“快进”键

2020年,Mini/Micro LED的高光时刻不止在于厂商的加码布局,还在于不少项目的投产和开工,因为这意味着 项目建设真正落到实处。 据LEDinside不完全统计,2020年有六大Mini/Micro LED相关大项目开工或投产。

在2020年已投产的项目中,重庆康佳半导体产业园一期项目投资金额最高,达50亿元。项目在2020年8月正式投产,将聚焦Micro LED技术和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利亚德Micro LED大规模量产基地投放时间分为两期:年、年。第一期已于2020年10月投产,投产的产品一个是用于笔记本和Pad的背光产品,另一个是自发光的商显产品。

第二期投放时间内,利亚德将先后推出较大尺寸的Micro LED消费电视和更小尺寸的Micro LED可穿戴消费产品,最终目标是推动Micro LED渗透至电视等大众消费类电子市场。

利亚德与晶电的强强联合本就颇受业界关注,如今,全球首个Micro LED量产基地已经投产,未来双方在Micro LED领域的合作成果将更加备受期待。

不同于利亚德,洲明科技当前布局重点在Mini LED市场,不过,两家企业在投资力度方面旗鼓相当。

2019年7月,洲明科技大亚湾LED显示屏智能化产线建设项目立项,总投资约9.6亿元。洲明大亚湾产业园总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是全球最大的LED显示屏智造基地,2020年9月,洲明宣布这个Mini LED显示产业基地投产。

根据规划,洲明正在陆续投入近10亿元用于大亚湾产业基地智造升级,并在福永总部与大亚湾基地新增8条Mini LED显示智能化产线。接下来,在产能增加和智能化升级的加持下,洲明在Mini LED市场的竞争力将不断提高。


另外,三安光电120亿元的湖北葛店Mini/Micro LED外延与芯片项目正在紧张施工中,这一重量级项目预计2021年3月投产见效,届时新型显示产业的产能规模又将升级。

毫无疑问,Mini/Micro LED商用化之旅正在加速前进中。

2021年,随 着相关项目的稳步推进,产能逐步释放,Mini/Micro LED的产量将大幅增加。

短期来看,Mini LED产业将率先实现大规模量产,业界对Mini LED寄予厚望,无不期待2021年能够迎来真正放量的时刻,尤其是Mini LED背光市场。

2020年宅经济等商机刺激了Mini LED背光产品的需求,疫情常态化的条件下,需求量将持续保持增长的趋势,可为产业供应链带来巨大的红利。

长远来看,Micro LED是显示产品的终极目标。尽管目前困难重重,但Micro LED在小尺寸可穿戴设备和大尺寸高清显示两个目标市场均已交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成绩。

未来,在产业链头部企业的协同推动下,难题终将迎刃而解。

2021年3月3日,TrendForce集邦咨询旗下LEDinside、WitsView将联手ISLE在深圳国际会展中心(宝安新馆)举办2021集邦咨询新型显示产业研讨会。

届时行业专家和资深分析师将再次相聚,畅谈当下业界最为关心的Mini/Micro LED发展现状与未来,如:Mini LED的商用化进程、Micro LED关键技术解析、Mini/Micro LED量产的保障……欲知更多干货,赶紧报名锁定席位,3月3日,我们深圳见!


集邦咨询(TrendForce)是一家横跨存储、集成电路与半导体、光电显示、LED、新能源、智能终端、5G与通讯网络、汽车电子和人工智能等领域的全球高科技产业研究机构。公司在行业研究、政府产业发展规划、项目评估与可行性分析、企业咨询与战略规划、媒体营销等方面积累了多年的丰富经验,是政企客户在高科技领域进行产业分析、规划评估、顾问咨询、品牌宣传的优质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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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奥瑞金: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金”、“公司”、“申请人”或“发行
人”)收到贵会于2019年7月29日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1727]号《中
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会
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请人律师”)、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或“会计师”)对《反馈意见》进行
了认真讨论和研究,并按照其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核查、资料补充和问
题答复,现提交贵会,请予以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募集说明书中的释义相

申报全部或部分回售,回售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提供的数据,“16奥瑞金”的回售数量为10,006,472张,回售金额为人民币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的净资产为609,)、中国证
监会网站(/pub/newsite/)、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等网站。核查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
子公司主营业务情况,对于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以及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周云杰直接控制及通过上海原
龙控制的除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中,Jamestrong存在与
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情形,但产品结构和经营区域存在明显差异,与公司不
存在利益冲突和同业竞争;其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不相同,不存在
同业竞争的情形。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云杰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该承
诺长期有效且正常履行,不存在未履行承诺而被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2、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云杰不存在因未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而被处罚或采
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遵守已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不存在未履行承诺而被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已经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12.请申请人说明公司目前有无尚未了结的对外担保情况,如有,请申请人
说明对外担保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号)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

(一)公司目前尚未了结的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号)第四
条第(二)项规定:“本《通知》……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
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公司的担保事项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担保,不
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提供担保的情况,其中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尚未了结的担保情况具体如下:

(二)请申请人说明对外担保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号)的规定。

1、公司内部治理制度中关于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内容的投资:……(五)
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对外担保。……前述对外担保提交董事
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对外担保
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情形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或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上述第(一)项至第(八)项所列的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
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
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

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
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

综上所述,公司现行有效的内部治理制度中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规定符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公司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尚未了结的对外担保实际发生于2015年至
2019年各年之内,公司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如下:

(1)2015年度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
了《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并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通过。

根据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公告的《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
公告》,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一次会议通过,同意公司与下属公司之间、
下属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2亿元,在不超过人民币

32亿元的担保额度内,公司管理层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及下属公司之间
的担保金额进行调配,亦可对新设立的下属公司分配担保额度。公司与下属公司
之间、下属公司之间因业务需要向授信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视情况提供的反担保,
在此额度范围内,不需要单独进行审批。前述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2015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并经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公告的《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在2015年度,除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担保,公司及其子公
司没有对外提供担保,亦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2016年度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16年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
了《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并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通过。

根据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公告的《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
公告》,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6年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意公司与下属公司之间、
下属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9亿元,在不超过人民币
69亿元的担保额度内,公司管理层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及下属公司之间
的担保金额进行调配,亦可对新设立的下属公司分配担保额度。公司与下属公司
之间、下属公司之间因业务需要向授信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视情况提供的反担保,
在此额度范围内,不需要单独进行审批。前述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2016年4月25日,公司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并经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公告的《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在2016年度,除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担保,公司及其子公

司没有对外提供担保,亦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3)2017年度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17年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
了《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并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通过。

根据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公告的《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
公告》,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7年第三次会议通过,同意公司与下属公司之间、
下属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在不超过人民币
100亿元的担保额度内,公司管理层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及下属公司之间
的担保金额进行调配,亦可对新设立的下属公司分配担保额度。公司与下属公司
之间、下属公司之间因业务需要向授信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视情况提供的反担保,
在此额度范围内,不需要单独进行审批。前述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2017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并经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公告的《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在2017年度,除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担保,公司及其子公
司没有对外提供担保,亦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4)2018年度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
了《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并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通过。

根据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公告的《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
公告》,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三次会议通过,同意公司与下属公司之间、
下属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在不超过人民币
80亿元的担保额度内,公司管理层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及下属公司之间
的担保金额进行调配,亦可对新设立的下属公司分配担保额度。公司与下属公司
之间、下属公司之间因业务需要向授信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视情况提供的反担保,
在此额度范围内,不需要单独进行审批。前述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2018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并经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公告的《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在2018年度,除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担保,公司及其子公
司没有对外提供担保,亦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5)2019年度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

2019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了
《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并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通过。

根据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公告的《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
公告》,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意公司与下属公司之间、
下属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在不超过人民币
80亿元的担保额度内,公司管理层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及下属公司之间
的担保金额进行调配,亦可对新设立的下属公司分配担保额度。公司与下属公司
之间、下属公司之间因业务需要向授信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视情况提供的反担保,
在此额度范围内,不需要单独进行审批。前述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2019年5月21日,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并经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公司除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担保事项之
外,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对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提供担保的情况。对于上述对外担
保事项,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不存在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
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号)的规定的情况。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取得了公司报告期内历年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审议担保
事项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等会议文件、独立董事发表的相关独立意
见、现行有效的内部治理制度以及公司出具的说明,核查了公司目前有无尚未了
结的对外担保情况,并对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公司的担保事项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担保,不
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提供担保的情况。现行有效的内部治理制度中关于对
外担保事项的规定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号)的规定。对于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已履行了
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不存在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号)的规定的情况。

2、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尚未了结的对外担保事项均为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担保。就前述对外担保事项,发行人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发行
人前述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号)的规定的情况。

1.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部分股票设置了质押。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股票
质押的资金用途;2、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可能性。请保荐机构发表核

(一)股票质押的资金用途

截止本反馈意见回复签署之日,上海原龙共持有公司股份100,009.5532万股,

其中累计质押70,532.57万股(包含其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并划入“原龙投
资-西部证券-16原龙01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的公司38,671.80万股股份),
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70.53%,占公司总股本的29.95%。

1、上海原龙所持公司股权质押情况

2、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情况

2016年10月26日上海原龙以所持公司23,800万股股票为标的非公开发行
可交换公司债券,债券实际发行规模15亿元,募集资金用途为扣除发行费用后
全部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借款,可交换债券到期日为2019年10月26日。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签署之日,原龙股份登记在“原龙投资—西部证券—16
原龙01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的标的股票数量为38,671.80万股,占其所持有公
司股份的38.67%,占公司总股本的16.42%。该信托财产专户受托管理人为西部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信托登记期限为本期可交换公司债券存续期。

(二)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可能性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因股权质押导致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可能性,原因如

1、除控股股东外,公司其他股权较为分散,控制权变更风险较小

发行人除控股股东外,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为分散,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签
署之日,除上海原龙(含“原龙投资-西部证券-16原龙01担保及信托财产专
户”的公司38,671.8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42.46%外,发行人仅有中泰证券资
管-招商银行-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持公司股份5%,其余股东持股比例均小于5%。控股股东目前未质押股份占其

所持公司股份的29.47%,占公司总股本的12.52%。

控股股东的控股权较为稳定。

2、控股股东股票质押融资协议执行情况良好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签署之日,上海原龙已签署的股票质押融资相关协议执
行情况良好,不存在逾期偿还或者其他违约情形。

3、公司已制定维持控制权稳定的相关措施

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上海原龙与质权人对每一笔质押均约定了平
仓线及预警线。公司董秘办密切关注公司股价动态,与上海原龙、质权人保持密
切沟通,提前进行风险预警。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个人信用状况及资产状
况良好,资产处置、贷款、上市公司分红等资金筹措的渠道通畅,即使出现因系
统性风险导致的公司股价大幅下跌的极端情形,实际控制人补充担保物、偿还现
金或提前回购股份等措施的执行能力较强,可以避免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被

同时,控股股东上海原龙及实际控制人周云杰先生出具《承诺函》:

(1)承诺上海原龙将所持奥瑞金股票质押系出于合法的融资需求,不存在
将质押股票所获得的资金用于非法途径之情形;上海原龙通过质押所持奥瑞金股
票进行的融资不存在逾期偿还本息或者其他违约情形、风险事件;

(2)上海原龙将严格按照与资金融出方的约定,以自有、自筹资金按时足
额偿付融资本息,保证不会因逾期偿付本息或者其他违约事项导致上海原龙所持
奥瑞金股票被质权人行使质押权;如上海原龙质押的奥瑞金股票触及预警线或平
仓线,上海原龙及周云杰将积极与资金融出方协商,通过提前赎回、追加保证金
或补充担保物等方式努力避免出现上海原龙所持奥瑞金股票被行使质押权,避免
出现影响奥瑞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之风险。

(3)若因股票质押融资风险导致上海原龙控股股东地位受到影响的,上海
原龙将采取所有合法措施以维持控股股东的地位保持稳定,周云杰同意以自有、
自筹资金向上海原龙提供资金支持,用于偿还上海原龙股票质押融资款项,并将
促使上海原龙采取所有合法措施以维持奥瑞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保持稳

综上,公司股票质押导致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可能性较小。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公司证
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与分红记录,
查阅了相关质押合同及历次偿还本金确认书、上海原龙2016年非公开发行可交
换公司债相关资料,查阅了相关公司的工商信息、上海原龙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
表,获取了上海原龙及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事项的承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票质押用途具有合理性,由于公司股权较为分散,控股
股东股票质押融资协议执行情况良好,公司股份回购计划和控股股东股份增持进
一步巩固了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且控股股东已出具书面承诺,因此控股股
东发生变更的可能性较小。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的签章页)

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的声明

本人作为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
董事长,现就本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郑重声明如下:

“本人已认真阅读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的全部
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
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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