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程序?

无忧找律师 作者:海芮美 09:53:42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流程

(一)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方式

1.一般情况下,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会议选举5到11人(人数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

2.较大的小区,业主也可以按照单元或者楼栋选举各自的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再选举代表组成业主委员会。

(二)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程序

一般情况下,业主5人以上联名向物业公司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

2.组建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组

筹备组成员可以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小区办、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和原房屋管理单位等组成。

3.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

(1) 筹备组需要草拟业主委员会章程、管理规约,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人数,审核参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资料等;

(2) 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

(3) 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4) 组织业主大会的召开,业主通过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委员会委员组成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然后就可以开展工作了。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后将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

业主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1) 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

(2) 街道办事处核准证明;

(3) 业主委员会选票;

(4) 业主代表选票;

(5) 业主授权委托书;

(6)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签到表;

(7) 业主委员会章程;

(9) 其他相关资料。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向公司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三) 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应当是该小区的业主。

2.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提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4.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5.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

6.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等。

《》关于业主自治管理组织的设立及指导和协助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本条是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成员权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规定。

成员权就是管理权,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作为整栋建筑物所有人团体成员之一,所享有的对区分所有的建筑物进行管理的权利。

整栋建筑物的所有权,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按份共有。与按份共有关系一样,各业主之间是共有关系,构成所有人的团体,即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全体业主组成一个团体,整体享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共同的权利,管理共用设施及其他事务,解决纠纷。每一个业主作为团体成员之一,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是指为维持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物理机能,并充分发挥其社会的、经济的机能,对其所为的一切活动,有关建筑物之保存、改良、利用、处分,以及业主共同生活秩序的维持等,均属管理范畴。

管理权的特征是:1.管理权基于业主的团体性而产生;2.管理权与专有权、共有权相并列,处于同等地位;3.管理权是永续性的权利。

全体业主享有管理权,行使管理权的团体是业主大会,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行使日常管理权。

业主大会具有团体性,应当将其认定为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和民事诉讼主体,享有相应的资格,以更好地保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居委会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每个业主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决定事项的投票权。业主大会的活动方式是举行会议,作出决议。其职责为:对外,代表该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其性质为非法人组织性质的管理团体,代表全体所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和诉讼行为,具有非法人组织的功能;对内,对建筑物的管理工作作出决策,对共同事务进行决议,如制定管理规约,选任、解任管理人,共有部分的变更,建筑物一部毁损的修建等。业主大会应当定期召开,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至两次。

*明提示:法律条款可能随时更新,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能做为法律依据。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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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成立暨物业公司选聘流程,成立业委会如何选聘物业?选聘解聘物业公司流程

实践中,业委会的成立需遵守严格的程序条件。除只有一个业主,或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等少数情形之外,欲成立业委会均需先成立业主大会,即成立业主大会为成立业委会的前提条件。为方便各位了解,杭州简邻科技有限公司制作了业委会成立流程图如下:

各小区的物业管理分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及业主大会成立后的物业管理服务。其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公司选聘由建设单位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以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相当于因物业尚未出售、交付或业主大会尚未成立建设单位代为行使 “业主”权利,选聘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并由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可以选择续聘建设单位选择的物业公司,也可以进行变更。

(一)前期物业公司选聘流程

前期物业公司选聘流程图如下:

(二)(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公司选聘

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聘物业公司,并由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选聘、解聘物业公司业主大会的召开程序,除筹备组工作改为由业委会履行外,其程序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程序。

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公司的选聘、解聘流程如下:

以上流程图因出于图表限制,笔者对部分内容进行了简化,以下为笔者整理的业委会成立、物业公司选聘详尽步骤,供君参阅。

(一)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除只有一个业主,或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者之外,欲成立均需先成立业主大会)

①占已交付使用物业业主总人数20%以上业主联名的; 

②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物业管理区域(或先期开发部分)建筑面积50%。

2、申请形式:书面申请

4、受理部门:街道办(镇政府)

(二)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下简称“筹备组”)

(符合前述成立条件的)街道办(镇政府)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会同联名业主组建首次筹备组事项公告全体业主,公告时间≥15日;

7≤人数≤15,单数,其中:5≤业主代表≤13,街道办(镇政府)代表1人,建设单位代表1人(建设单位不参加筹备组工作的,视为弃权)。

街道办(镇政府)将拟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基本情况、联名推荐人数等情况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15日。

公示期间,业主对拟定人选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向街道办(镇政府)提出,经核实异议成立的,是拟定的街道办、镇政府代表的予以更换,是拟定的业主代表的取消资格并公告全体业主。

更换筹备组成员的,需重新公示。

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需向筹备组提供:

①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回执;

②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④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⑤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测绘报告;

⑥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

⑦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由其街道办(镇政府)代表召集、主持首次会议,推选筹备组组长。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镇政府)代表在筹备组成员中提名,经过半数(>)筹备组成员同意后产生。

6、印章刻制(非必须)

筹备组可持街道办(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筹备组印章,印章由筹备组组长或组长指定的成员保管。

筹备组解散后,印章由保管人交回街道办(镇政府)废止。

由筹备组组长召集和主持,有过半数(>)筹备组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筹备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会议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会议作出的决定,参会成员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全体业主公告。

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筹备组自行解散。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亦自行解散。

(三)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由筹备组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①确认并公示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②确定首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③拟订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④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⑤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下简称“业委会”)候选人人数、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 

⑥制定首届业委会选举规则;

业委会候选人产生方式:由业主联名推荐或自荐,筹备组核查(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候选人名单,并保证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型物业至少有1名候选人。

候选人拟定名单需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7日(公示期间,业主有异议的,以书面署名形式向筹备组提出,经筹备组核查确认的,不再列入候选人名单,并告知全体业主)。

前述准备工作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20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公示时间≥10日。

业主对公示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有异议的,在公示期间以书面署名形式向筹备组提出书面意见,筹备组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7日内集体讨论决定是否采纳并书面答复。

需要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修改后的草案需再次公示。

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由筹备组组织召开。

筹备组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但未形成决议的,其工作期限延长6个月;逾期仍未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在街道办(镇政府)的指导监督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首届业委会。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自行解散,业主可重新向街道办(镇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再次成立筹备组。

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双过半”)。

5、召开形式及结果公示

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电子投票等。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7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需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公告,公告时间≥7日。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由业主本人或者业主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名,并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30日,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采用电子投票形式的,应当通过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表决。

业主大会会议的选票、表决票和书面委托书由业委会保管,保管期限≥5年。

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选举业委会等。

备注: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其中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方式为: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专有部分面积总和计算。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1个专有部分按1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1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1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业主人数总和计算。

(四)业主大会成立及会议召开

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2、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委会组织召开,每年至少召开1次;临时会议经已交付使用物业业主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等召开,并于10日内发布召开临时会议的公告。

于会议召开2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议程形式及表决规则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10日。

(五)业主委员会成立及会议召开

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由业主在业主大会中选举产生。

5≤人数≤15,单数。(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5年,可连选连任。(具体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4、主任、副主任的产生

业委会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委会主任、副主任。

自业委会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

①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②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③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镇政府)(资料齐全的,当场出具书面回执并在报送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文本加盖备案印章)

8、印章刻制(非必须)

业委会凭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印章由业委会指定专人保管。

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业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会议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会议作出的决定,参会成员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全体业主公告。

业委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业委会按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六)业委会换届或委会资格终止

业委会任期届满6个月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委会在任期届满当日,将属于业主大会、业委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委会。

3、委员资格终止(含自行终止、业主大会决定终止)

自行终止:①因物业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②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③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④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⑤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大会决定终止:①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②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③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④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⑤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⑥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属业主大会决定终止的,由业委会以上委员或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业委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委员资格终止的,自公告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委会所有的档案资料、印章及财物交回业委会。

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

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5人,或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委会委员的,业委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

业委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

业委会应当及时将业委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一)前期物业公司选聘

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选聘物业公司对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

住宅物业以招投标方式选聘有相应资质的物业公司,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投标人<3个,或总建筑面积≤5万㎡的住宅物业,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

建设单位自公开发布《招标公告》10日前,向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国土房管局提交备案以下资料进行备案:

①《关于×××(项目名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复》;

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④招标小组人员情况表;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

评标前一天,建设单位到区国土房管局随机抽取占评标委员会2/3的专家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并向各评委送达《评标邀请函》。

建设单位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向区国土房管局备案,区国土房管局收到备案资料之日,开具《备案回执》。

6、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备案

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将该合同包含在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物业买受人明示由其交纳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的时间、标准和方式。

建设单位应将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明示由物业买受人交纳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的时间、标准和方式。

物业公司于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国土房管局、街道办(镇政府)备案。

建设单位在新建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公司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物业公司与建设单位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后30日内,向区分局提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回执、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办理备案手续

10、物业服务费用交纳

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出售,或已出售但物业尚未交付给业主的,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业主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交纳。

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以下资料:

①物业的报建、批准文件,竣工总平面、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②设施设备买卖合同复印件及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③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④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清单;

⑤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

⑥物业服务用房的清单;

⑦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公司。

如业主大会不续聘现有物业公司,新聘物业公司是采用招标方式还是协议方式,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具体由业主大会自行决定。

物业服务公司当于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国土房管分局办理备案手续。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业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1个月前与物业公司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公司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公司的,原物业公司在新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10日内与业主、业主大会办理移交手续并及时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新聘物业公司在原物业公司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后,与业主、业主大会办理交接手续并进驻物业管理区域。

①物业公司违约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公司提前3个月通知业主、业主委员会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物业公司不得停止服务。

②期满未选聘/续聘的: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原物业公司自愿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为止。

[导读]:   宋律师,江西南昌宅基地买卖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

  ,,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为了方便对人们的管理,在小区里面一般是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这样的话,在有什么事情的时候是可以业主大会进行处理的,那么有关的人员应该怎么样进行选举呢接下来就和一同来了解业主大会的选举流程。

  一、业主大会的选举流程

  1、提出申请。物业管理小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在通常情况下,业主委员会由11至17位成员组成,也可以适当增减,但最少不能低于5人。其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业主大会的选举流程以及有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如果想要进行选举的话,这样是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的,这样才可以将问题更好地进行处理,业主大会选举也是这样。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大家咨询。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和手续

  核心内容: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业主担任。在成立之前,是由发展商负责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并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在本文中,的将为您介绍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和等级手续,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业主担任。在成立之前,是由发展商负责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并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要是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者自第一位业主入伙之日起满2年的,发展商或其委托单位就应当及时告知该区住宅主管部门,6个月内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而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则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有些小区是分期开发,如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经过已入住半数业主的申请,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而临时业主委员会则具有与业主委员会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因为担任业主委员会的成员,除主任可以是专职的以外,其他委员都是兼职,而且是义务地为广大业主服务,所以经常被视为是一项;吃力不讨好;的苦差事。那么,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就应当是既热心公益事业、心强,又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时间的人。在通常情况下,业主委员会由11至17位成员组成,也可以适当增减,但最少不能低于5人。其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二、需要办理的登记手续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并不需要政府部门的审批,只需到所辖区的政府房管部门备案即可。也就是说,即使物业公司不配合,业主们只需在;内部;完成有关程序,再到政府部门备案,即可获得法定地位。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名单应当自选取产生之日起的15日内,持下列文件报所在地的区住宅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此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登记工作,而对于不符合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为业主委员会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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