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河污水处理厂属于哪类企业?

  1.少数领导干部认为兴安盟空气、水和生态的底子好,问题少,个别单位和部分旗县市委市政府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不够牢固,保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定力不足,有层层递减现象,特别是基层干部思想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上仍需加强。一些单位对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认识不到位,落实力度不够,“管行业必须管环保”意识不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力还没有真正形成。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委、市政府,盟直各相关部门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切实增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整改措施:盟、旗县市两级党委政府及盟直有关部门切实将生态环境保护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践行“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列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各级党校、干部教育培训班培训的重要内容,定期研究生态环境问题、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盟、旗县市两级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行署)常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研究部署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将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纳入各级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重要内容。制定印发《兴安盟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并抓好责任落实。

  监管单位:盟委办、行署办

  监管措施:强化对旗县市和盟直相关部门落实情况督导检查,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重视、履职不到位及整改落实不力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问责。按月调度整改进展情况,组织开展验收销号。

  2.大气环境质量已有下降隐忧,兴安盟空气质量虽位居全区前列,但2019年优良天气数比例同比下降了0.6%,尤其氮氧化物、PM10、PM2.5浓度同比分别升高了15.4%、10.3%、14.3%,上升幅度较为明显。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31日

  整改目标:全盟优良天数比例、PM2.5年均浓度优于自治区考核指标,环境空气质量始终保持优良水平,遏制氮氧化物、PM10、PM2.5浓度上升趋势。

  整改措施:一是切实提高各级党委、政府对空气质量下降隐忧的认识,明确主体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巩固治理成效,确保空气质量保持全区先进水平;二是加快推进乌钢超低排放改造进度,完成110平、120平烧结机烟气脱超低排放改造工程;三是完成乌兰浩特市建成区内2700户平房居民燃煤清洁炉具替代任务以及科右前旗550户、科右中旗300户、扎赉特旗130户棚户区改造任务;四是优化乌兰浩特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将胜洪小区及周边近3000户平房住户纳入其中;五是建立机动车遥感监测平台系统,确保柴油货车路检路查抽检频次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完成国三及以下标准柴油货车限行区域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划定工作;六是建成区各类施工工地确保做到“六个百分之百”;七是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八是加强重污染天气研判预警,重点解决秸秆露天焚烧造成环境空气质量下降。

  监管单位:盟生态环境局

  监管措施:监督和指导旗县市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和整改措施,按月调度整改进展情况,核实整改成效,帮助解决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验收销号。

  3.个别断面水质呈下降趋势,察尔森水库由建库初期的Ⅱ类水质变为现在的Ⅲ类水质,2020年2月和6月的监测结果显示,西入口断面水质均为Ⅳ类。

  责任单位:科右前旗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31日

  整改目标:察尔森水库水质下降趋势得到遏制,全年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整改措施:一是全面落实《科右前旗察尔森水库水体达标方案》要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治理体系,开展河道垃圾清理,实施生态修复重点工程;二是跟踪分析研判察尔森水库水质超标原因,制定并实施科学有效地治理措施,确保水质稳定达标;三是加强农牧业面源污染防治,统筹开展“四控”行动,采取增施有机肥、推广生物防控技术等方式,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强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四是加快推进察尔森水库入流区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进度,建成水库水体断面污染预警溯源监控能力项目,实时掌握水质变化趋势。

  监管单位:盟生态环境局牵头,盟农牧局、盟水利局配合

  监管措施:监督和指导旗县市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和整改措施,按月调度整改进展情况,核实整改成效,帮助解决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验收销号。

  4.2019年高力板国控断面共监测9个月,其中有7个月总氮因子超标,面对这一情况兴安盟缺少有力举措,在流域水环境治理上后劲不足。

  责任单位:科右中旗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31日

  整改目标:高力板断面总氮因子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整改措施:一是实施《科右中旗霍林河流域水体达标方案》,加强畜禽养殖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实施河道治理工程,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完善监测能力,确保水质稳定达标;二是深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采取增施有机肥、推广生物防控技术等方式,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强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三是严格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加大在线监控设备现场检查力度,保障在线设备稳定运行,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四是加快推进巴彦呼舒镇再生水处理工程建设,启动实施白敏哈嘎水库进水渠及高力板断面上游人工湿地建设项目,进一步改善断面水质。

  监管单位:盟生态环境局牵头,盟住建局、盟农牧局、盟水利局配合

  监管措施:监督和指导旗县市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和整改措施,按月调度整改进展情况,核实整改成效,帮助解决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验收销号。

  5.生态修复任重而道远,兴安盟水土流失面积较大、分布较广、流失较为严重。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有效遏制水土流失严重局面,2021年底前取得一定成效。

  整改措施:一是开展水土流失基础调查,摸清水土流失基本情况,加大资金争取和投入力度,主动协调相关部门统筹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最大限度地加快治理进程;二是加强人为水土流失监管,遏制人为水土流失增量;三是各旗县市提高对水利流失治理工作的重视,逐年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治理任务和措施,持续推动水土流失治理取得明显进展和成效。2021年全盟要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580平方公里、侵蚀沟治理188条。

  监管单位:盟水利局

  监管措施:监督和指导旗县市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和整改措施,按月调度整改进展情况,核实整改成效,帮助解决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验收销号。

  6.兴安盟历史遗留的无主矿山等未治理土地面积较大。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防无主矿山治理增加新账,偿还无主矿山治理欠账,提高绿色矿山建设水平。

  整改措施:一是完成历史遗留无主矿山等未治理土地前期调查工作,按照因地制宜、一矿一策原则,科学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范围、治理标准和治理时限,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二是积极申请矿山地质环境项目和历史遗留无主矿山等未治理土地专项资金,确保治理工作扎实有序推进;三是强化对无主矿山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治理工作顺利开展。2021年底取得阶段性成果,2023年底全盟历史遗留废弃物主矿山治理取得显著成效,2025年全面完成治理工作。

  监管单位:盟自然资源局

  监管措施:监督和指导旗县市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和整改措施,按月调度整改进展情况,核实整改成效,帮助解决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验收销号。

  7.2018年 12月兴安盟印发了《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乌兰浩特市、科右前旗政府在文件下发1年多后,分别于2020年3月和6月,才完成划定工作。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避重就轻,乌兰浩特市还有部分地区未划入禁燃区。阿尔山市至今未完成禁燃区划定工作。

  责任单位:乌兰浩特市、科右前旗、阿尔山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8月31日

  整改目标:乌兰浩特地区调整优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出台调整方案。阿尔山市立即出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

  整改措施: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对禁燃区划定工作的思想认识,确保禁燃区划定工作圆满完成;二是进一步调整优化乌兰浩特地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按时出台调整方案,完成燃煤炉具清洁化替代工作;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和问题导向,按照应划尽划要求,制订实施阿尔山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落实大气污染治理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监管单位:盟生态环境局

  监管措施:监督和指导相关旗县市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和整改措施,按月调度整改进展情况,核实整改成效,帮助解决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验收销号。

  8.国家产业政策要求2020年底淘汰轮窑及立窑等土窑生产线,兴安盟现有22家砖瓦窑企业,使用轮窑生产的16家,直至督察进驻时未制定淘汰计划。《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本)》要求2011年底前淘汰砖瓦24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等土窑。兴安盟共有22家砖瓦生产企业,督察组抽查了8家,全部使用黏土制砖。其中,突泉县永安镇永乐砖厂生产设施为20门轮窑,2018年8月至2020年8月共取用粘土20000多立方米,生产黏土砖2500万块。突泉县工信局推动落实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不力,砖瓦窑落后产能长期存在并违规生产。

  责任单位:突泉县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4月30日

  整改目标:砖瓦轮窑全部淘汰关闭。

  整改措施:一是制定《淘汰关闭砖瓦轮窑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关闭措施、关闭时限,确保永安永乐、六户永繁、六户巨兴、学田太平庄等四家砖瓦轮窑在2021年4月30日前全部关闭;二是做好政策宣传,加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十六部门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等政策宣传力度,提高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意识,鼓励支持企业技改和转型;三是强化后续监管,责令相关部门持续加强对生产单位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

  监管单位:盟工信局

  监管措施:监督和指导旗县市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和整改措施,按月调度整改进展情况,核实整改成效,帮助解决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验收销号。

  9.群众举报阿尔本格勒镇心和村违法侵占草原开垦耕地案件,群众对调查结果不满意。

  责任单位:扎赉特旗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依法查处阿尔本格勒镇心和村违法侵占草原开垦耕地行为,并恢复草原植被。

  整改措施:一是对阿尔本格勒镇心和村已发生的违法行为立案处理,恢复被侵占草原地块的植被,并对不法行为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二是压实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的监管责任,加大经费投入保障,配备必要的检查执法设备,提高执法监管能力;三是加强对旗乡两级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大力开展岗前培训、定期培训、专项培训等多模式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整体素质。

  监管单位:盟林草局

  监管措施:监督和指导扎赉特旗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和整改措施,按月调度整改进展情况,核实整改成效,帮助解决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验收销号。

  10.科尔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代钦林场与个人签订额木特河道治理协议,既没有征得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同意,又未取得水利单位审批手续,实质是以治理河道之名行违法采砂之实,承包人违规将约2000立方米砂石运至个人经营的砖厂,同时在河道边堆存约1.3万立方米河砂影响汛期行洪安全。

  责任单位:科右中旗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7月31日

  整改目标:加大河流湖泊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河道疏浚、防洪工程措施。

  整改措施:一是责令林场与承包人立即停止违法采砂行为,恢复河道原貌,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采砂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二是严实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全面加大疏浚工程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并查处河道违法采砂行为,坚决杜绝以治理河道之名行违法采砂之实的问题发生;三是建立水利、林草、科尔沁保护区等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监管单位:盟林草局牵头,盟水利局配合

  监管措施:监督和指导科右中旗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和整改措施,按月调度整改进展情况,核实整改成效,帮助解决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验收销号。

  11.2019年以来,群众信访举报乌兰浩特钢铁厂环境污染问题累计14次,其2台烧结机在线监测设备存在18项问题,设备长期运行不正常,数据不能真实反映企业排污状况。在督察组现场检查期间,企业多次以“没有自动监测站房钥匙”为由,推诿拖延环保督察检查企业在线监测设备。环保负责人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自动监测设备的运维现状等情况一问三不知。企业不履行环保主体责任,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放任第三方运行维护不到位,性质恶劣。

  责任单位:乌兰浩特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4月30日

  整改目标:增强企业环保守法意识,落实企业污染治理主体责任,确保治污设施及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整改措施:一是严格落实企业污染治理主体责任,责令乌钢对其所有在线监测设备按照国家(75标准)进行深度自查,列出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措施,限时逐一整改到位;二是对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问题,责令乌钢严格依据国家标准立即整改完成;三是要求企业制定《乌钢在线监测第三方运维公司管理和考核暂行办法》,对全厂63名除尘工(包括在线监测工作人员)进行在线监测工作原理培训,严格规范操作流程。

  监管单位:盟生态环境局

  监管措施:监督和指导乌兰浩特市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和整改措施,组织开展验收销号。

  12.兴安盟约有2.7万户棚户区居民,虽在2019年制定了散煤治理实施方案,但进展效果不明显。

  责任单位:乌兰浩特市、扎赉特旗、科右前旗、科右中旗委、政府

  整改时限:持续整改,2021年12月底前取得实质性进展

  整改目标:逐步推进棚户区原煤散烧治理取得阶段性进展。

  整改措施:一是有棚户区改造计划的要加快推进改造工程进度,暂时没有棚户区改造计划的要采取分期分批实施清洁供暖方式,逐步减少原煤散烧污染;二是乌兰浩特市以向上争取和地方政府自筹相结合的方式筹措资金,完成建成区内2700户平房居民燃煤清洁炉具替代任务;三是2021年12月底前完成科右前旗550户、科右中旗300户、扎赉特旗130户棚户区改造任务,全盟年削减原煤使用量保持在1.1万吨以上。

  监管单位:盟生态环境局牵头,盟住建局配合

  监管措施:监督和指导相关旗县市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和整改措施,按月调度整改进展情况,核实整改成效,帮助解决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验收销号。

  13.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按自治区要求建立散煤销售动态监管台账、未开展煤质抽检工作,也未发现自治区抽检的3个批次民用散煤不符合标准的问题,散煤煤质监管乏力。

  责任单位: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31日

  整改目标:建立散煤销售动态监管台账,严把质量关,开展煤炭质量专项整治。

  整改措施:一是建立散煤销售动态监管台账。盟旗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辖区散煤经营企业和个体户准入的审查力度,严格按照登记注册核查发证。城市禁煤区内开办煤炭销售的市场主体,一律不予受理登记。对限煤区提交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注册。对全盟煤炭生产加工企业、蜂窝煤生产加工企业、散煤经销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底,登记造册,建立煤炭经营场所监管动态台账和档案;二是严把质量关,开展煤炭质量专项整治。检查煤炭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质量管理制度,是否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依法查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及生产、销售、燃用高灰、高硫等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蜂窝煤的行为。对不按照标准规范生产经营、非法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和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坚决取缔禁煤区煤炭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共监督抽查30批次,并配合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16家销售单位进行抽检。同时做好散煤监督抽查不合格整改及处理工作,对抽检不合格的2家销售企业立案处理,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三是按月报送整改进展情况,组织开展验收销号。

  14.抽查发现清单外,位于乌兰浩特市建成区的蒙佳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武警兴安盟支队机动大队、乌兰浩特市森林消防大队各有1台10蒸吨以下燃煤小锅炉未淘汰;2017年9月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原白医制药厂废厂址内又新建了1台0.3蒸吨燃煤小锅炉。

  责任单位:乌兰浩特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完成4台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或清洁化改造。

  整改措施:一是将上述4家企业燃煤锅炉全部淘汰或进行清洁化改造;二是举一反三,开展建成区燃煤小锅炉专项执法检查,全面排查燃煤锅炉污染问题,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巩固建成区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清零成果。

  监管单位:盟生态环境局

  监管措施:监督和指导乌兰浩特市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和整改措施,按月调度整改进展情况,核实整改成效,帮助解决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验收销号。

  15.按照自治区工业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园区应全部实现集中供热,暂时不能实现的应以清洁能源替代燃煤锅炉。目前,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右前旗工业园区、科右中旗百吉纳工业园区的生产企业共有取暖锅炉29台,其中仅9台使用清洁能源,其余20台均为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科右前旗、科右中旗委、政府,盟开发区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31日

  整改目标:提高园区集中供热能力,淘汰园区集中供热覆盖区域的燃煤锅炉。

  整改措施:一是科右前旗工业园区燃煤小锅炉全部淘汰,新建换热站5座,新铺设供热管网4公里,逐步满足企业的供热需求;二是加快科右中旗开工建设百吉纳工业循环经济园区西日道卜产业园供热工程建设,确保2021年10月底前竣工投用,完成西日道卜产业园集中供热;三是盟开发区逐家入企摸排,进行取消燃煤锅炉政策动员宣传,协助企业接入集中供热,暂不具备接入集中供热的改用生物质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锅炉。2021年底前完成红城水泥接入供热管线400米、河海供水公司接入供热管线100米。

  监管单位:盟工信局

  监管措施:监督和指导相关旗县市和盟开发区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和整改措施,按月调度整改进展情况,核实整改成效,帮助解决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验收销号。

  16.督察发现,兴安热电、都瑞热力等8家供热公司均存在物料露天堆存问题,其中兴安热电有限公司未建设全封闭储煤仓。乌兰浩特市建材园所有企业约几十万吨物料均露天堆存,扬尘污染严重。

  责任单位:乌兰浩特市、阿尔山市、扎赉特旗、科右前旗委、政府

  整改时限:持续整改,2021年底取得阶段性进展。

  整改目标:立即制定“一企一策”扬尘管控措施,杜绝物料露天堆存,切实解决扬尘污染问题。

  整改措施:一是兴安热电完成全封闭储煤仓建设;二是蒙能兴安热电、都瑞热力(二热源)、金桐热力、蒙榆热力、兴达热力(二热源)、阿尔山市雪源热力和白狼供热中心7家企业立即采取建设防尘网、苫盖等抑尘设施,杜绝物料露天堆存;三是乌兰浩特市建材园区建设完成细物料封闭库,块状物料要采取苫盖等措施,解决露天堆存污染问题。

  监管单位:盟生态环境局

  监管措施:监督和指导相关旗县市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和整改措施,按月调度整改进展情况,核实整改成效,帮助解决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验收销号。

  17.乌兰浩特市57个工地均未落实“六个百分百”要求。乌兰浩特市住建局既没有要求建筑工地落实 “六个百分百”,又缺少日常监督检查,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突出。

  责任单位:乌兰浩特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压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确保全市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六个百分百”落实到位。

  整改措施:一是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巡查巡检机制,落实监管主体责任;二是督促施工企业严格落实《乌兰浩特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三是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检查,对存在扬尘污染问题的施工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相关企业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四是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六个百分百”中的道路硬化、车辆冲洗、全封闭围挡、物料堆放覆盖作为工程开工建设的必要条件,开工前未达到上述要求不予开工建设。

  监管单位:盟住建局

  监管措施:监督和指导乌兰浩特市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和整改措施,按月调度整改进展情况,核实整改成效,帮助解决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验收销号。

  18.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低,抽查发现乌兰浩特市、扎赉特旗、科右前旗分别仅有45%、28%、25%,远低于自治区60%的目标要求。

  责任单位:乌兰浩特市、扎赉特旗、科右前旗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31日

  整改目标:乌兰浩特市、扎赉特旗、科右前旗机械化清扫率分别提升至75%、60%、65%。

  整改措施:增购机械化清扫车辆设备,提高城镇道路保洁作业机械化物质能力。建立健全道路机械化清扫工作责任制,强化督促检查和工作落实,大幅提高环卫道路机械化清扫率,提高城镇道路卫保洁质量。

  监管单位:盟住建局

  监管措施:监督和指导相关旗县市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和整改措施,按月调度整改进展情况,核实整改成效,帮助解决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验收销号。

  19.督察发现,科右前旗额尔格图金桐热力、阿尔山市鑫光热力、白狼热力、燚源热力4家供热公司均未配套建设脱硫脱硝设施。

  责任单位:阿尔山市、科右前旗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10月31日

  整改目标:按照燃煤锅炉排放标准要求,完成污染治理配套设施建设,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一是阿尔山市白狼热力、燚源热力2家供热公司按照标准要求加快建设安装脱硫脱硝设施;二是加快推进阿尔山市伊尔施镇新建集中供热工程(替代鑫光热力)进度,并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套安装环保设施;三是科右前旗额尔格图金桐热力公司将原有40蒸吨锅炉改造成18蒸吨,同步建设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监管单位:盟生态环境局

  监管措施:监督和指导相关旗县市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和整改措施,按月调度整改进展情况,核实整改成效,帮助解决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验收销号。

  20.企业在线监控设施运行保障、更新改造不力,全盟14家安装废气在线监测设施的企业中,有8家存在超标排放问题。

  责任单位:乌兰浩特市、扎赉特旗、科右前旗、科右中旗、阿尔山市委、市政府,盟开发区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一是监督企业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加强污染防治设施日常检修维护,解决治污药剂储备不足问题,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二是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和业务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中存在问题;三是责令企业及时向主管部门及时报告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维护及设备异常情况;四是举一反三,由盟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对辖区内多家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进行监测,全面如实掌握企业污染问题,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监管单位:盟生态环境局

  监管措施:监督和指导相关旗县市和盟开发区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和整改措施,按月调度整改进展情况,核实整改成效,帮助解决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验收销号。

  21.督察发现,扎赉特旗、突泉县有16个未获得取水许可的项目,其余4个旗县市水利单位瞒报漏报,均称没有违规取水问题,但督察组随机抽查就发现7个违规取水项目。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31日

  整改目标:全面清理违法取水项目,建立取水监管长效机制。

  整改措施:一是抓好问题整改,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明确整改措施,符合取水许可条件的办理取水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取缔;二是建立长效机制,完善取水申请、受理、审批、验收、发证等工作程序,建立长效执法检查机制,不断提升水资源监管能力和水平;三是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治,组织开展取水许可工作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无证取水违法行为,规范取水秩序,强化水资源管理。

  监管单位:盟水利局

  监管措施:监督和指导旗县市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和整改措施,按月调度整改进展情况,核实整改成效,帮助解决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验收销号。

  22.科右中旗霍林河引水工程项目,设计灌溉稻田面积约1万亩,巴彦呼舒镇在未履行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集体研究决定开工建设,于2019年8月建成投运,违规从霍林河取水。

  责任单位:科右中旗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8月31日

  整改目标:落实取水许可、超定额缴费制度等水资源综合管理措施。

  整改措施:一是督促霍林河引水工程项目依法依规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二是增强对工程项目整体的管控能力,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严肃查处非法取水行为,持续推进生态治理,对重点建设项目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严格检查;三是夯实监管责任,强化水利部门监管职责,健全网格化监管机制,开通举报电话,加强全方位监管,坚决防止未履行取水许可等情况发生。

  监管单位:盟水利局

  监管措施:监督和指导科右中旗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和整改措施,按月调度整改进展情况,核实整改成效,帮助解决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验收销号

  23.“十三五”期间,兴安盟一些旗县市新增灌溉机电井大多不符合规定。

  责任单位:科右前旗、科右中旗、突泉县、扎赉特旗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31日

  整改目标:完成“十三五”期间新增不合规机电井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证办理工作,规范农业灌溉机电井取水管理,严格管控地下水开发利用,全面强化地下水资源保护和管理。

  整改措施:一是对“十三五”期间国土整理项目灌溉机电井、农业开发灌溉机电井、农业发展专项灌溉机电井、节水灌溉等项目新增机电井进行逐项审核;二是对未开展水资源论证的违规项目机电井补充开展水资源论证,按取水规模报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盟政务服务局进行审查,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确保“十四五”期间无新增灌溉机电井;三是健全完善灌溉机电井管理长效机制。

  监管单位:盟水利局

  监管措施:监督和指导相关旗县市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和整改措施,按月调度整改进展情况,核实整改成效,帮助解决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验收销号。

  24.目前,兴安盟登记在册的入河排污口共9个,其中8个排口未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31日

  整改目标:规范入河排污口登记,完成8个未登记排污口设置审批。

  整改措施:一是按照“查、测、溯、治”的思路分类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入河排污口相关管理流程,坚决取缔非法入河排污口;二是全盟8个未进行登记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待国家、自治区具体要求及审批流程出台后开展设置审批。

  监管单位:盟生态环境局牵头,盟住建局配合

  监管措施:监督和指导相关旗县市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和整改措施,按月调度整改进展情况,核实整改成效,帮助解决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验收销号。

  25.督察发现,除上述排污口外,科右前旗科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绿源肉类加工有限公司等5家屠宰加工企业,屠宰废水违规排入附近河渠。

  责任单位:科右前旗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31日

  整改目标:规范入河排污口登记,确保企业排污口符合政策要求。

  整改措施:一是开展5家企业入河排污口整治,确保企业按照环评要求处理废水,按流程申请排污口设置审批;二是加强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确保稳定运行;三是加强水质监测工作,要求企业定期开展废水监测,确保排出废水符合排放标准;四是加强企业排污口下游河流水质监测,确保水质达标。

  监管单位:盟生态环境局牵头,盟工信局配合

  监管措施:监督和指导科右前旗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和整改措施,按月调度整改进展情况,核实整改成效,帮助解决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验收销号。

  26.突泉县牤牛海庆业煤炭公司三采区和四采区未按要求建设矿井水处理设施,未利用的矿井水直排额木特河汇入牤牛海水库。

  责任单位:突泉县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4月30日

  整改目标: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杜绝矿井水外排。

  整改措施:一是责令企业制定并落实《突泉县庆业煤矿有限公司矿井水综合利用方案》,采矿区所有疏干水均用于生产、降尘、造林及生态恢复,杜绝疏干水外排;二是责令企业拆除所有污水排水管道,只保留1条应急雨水排水管道;三是生态环境部门派出专人驻企开展监督指导,推动企业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监管单位:盟生态环境局

  监管措施:监督和指导突泉县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组织开展验收销号。

  27.污水管网建设滞后,“十三五”期间,兴安盟计划建设污水管网299.03公里,截至2019年底实际建设仅97.28公里,完成率仅为32.53%。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持续整改,2021年底取得阶段成效

  整改目标:完成污水管网规划建设和改造修复任务,提高污水收集处理成效。

  整改措施:一是乌兰浩特市实施污水管网维修改造工程,计划新建、改造污水管网12.1公里;二是科右前旗计划新建污水管网7.4公里;三是阿尔山市加快推进污水管网建设,加大老旧管网改造力度,计划完成污水管线改造18公里;四是扎赉特旗计划续建污水管网4公里;五是突泉县计划新建改造污水管网2.5公里;六是科右中旗优先解决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不足问题,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率,计划完成污水管线改造21.8公里。

  监管单位:盟住建局

  监管措施:监督和指导旗县市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和整改措施,按月调度整改进展情况,核实整改成效,帮助解决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验收销号。

  28.再生水回用率低,全盟7家城镇污水处理厂实际年处理规模约3182万吨,2019年再生水回用约460万吨,回用率仅为14.46%。

  责任单位:乌兰浩特市、科右前旗、科右中旗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提高中水利用率,节约水资源。

  整改措施:一是乌兰浩特市和科右前旗要切实提升再生水资源利用的认识,加大中水回用建设资金投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积极引入用水企业,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二是加大再生水回用推广力度,引导和鼓励工业企业使用再生水,对使用再生水企业地下水开采进行严格管控,切实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三是科右前旗环美、乌兰浩特市利环2家污水处理厂实现了管网联通,及时动态调配中水,提高区域中水利用率;四是督促乌兰浩特市开发区建设中水配套管网,尽快验收利境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设施;五是加快推进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再生水处理工程,计划于2021年12月竣工、投入使用。再生水工业用水主要单位为内蒙古京科发电有限公司和内蒙古能源发电科右中旗发电有限公司,用水量约405万吨/年。

  监管单位:盟住建局牵头,盟工信局配合

  监管措施:监督和指导相关旗县市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和整改措施,按月调度整改进展情况,核实整改成效,帮助解决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验收销号。

  29.水源地划定工作滞后,截至督察进驻时,兴安盟还有17个乡镇及以下水源地未完成划定工作。

  责任单位:扎赉特旗、突泉县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4月30日

  整改目标:完成扎赉特旗、突泉县17个乡镇及以下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

  整改措施:一是扎赉特旗2个乡镇级、突泉县2个农村级水源地完成保护区划定工作划定方案,已由盟行署批复;二是突泉县13个供水人口小于1000人的农村级水源地完成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已在突泉县政府备案。

  监管单位:盟生态环境局

  监管措施:监督和指导相关旗县市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组织开展验收销号。

  30.县级及以上水源地整治工作推进缓慢,其中乌兰浩特市水源地保护区内存在原住民生活污水散排问题。

  责任单位:乌兰浩特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31日

  整改目标:完成乌兰浩特市一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确保符合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要求。

  整改措施:一是建立严格的管控制度,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要求,保护区内原住居民生活污水实现全部收集处理,一级保护区内农业种植严格控制农药、化肥使用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是按照“四控”措施要求,引导保护区内农户积极推广生物防控技术措施,进行统防统治,减少农药施用量。农药包装废弃物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回收、处置;三是压实责任,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要把水源地保护工作摆在优先位置,扎实推进问题整改,盟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对标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要求,加强监督指导,建立调度机制,狠抓整改落实,全面提升乌兰浩特市一水源规范化建设和管护水平;四是将原住居民征拆工作列入相关规划,向上争取政府债券资金1.3亿元,待资金到位后,开展一级保护区内原有居民建筑及农田进行拆迁和征收工作,实现一级保护区全封闭管理,对二级保护区内村庄建设污水集中收集系统,进一步提升一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等级。

  监管单位:盟住建局牵头,盟农牧局、盟生态环境局配合

  监管措施:监督和指导乌兰浩特市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和整改措施,按月调度整改进展情况,核实整改成效,帮助解决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验收销号。

  31.科右前旗科尔沁镇新建水源地,在未获得水源地批复情况下已投入使用,二级保护区有村民住宅、铁路穿越问题。

  责任单位:科右前旗委、政府

  整改时限: 2021年12月31日

  整改目标:完成科尔沁镇第二水源地保护区综合整治,确保符合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要求。

  整改措施:一是积极推进科右前旗科尔沁镇水源地调整上报工作;二是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要求,开展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所划二级保护区内原住居民产生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三是加强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在铁路穿越路旁设置界标、警示牌、视频监控设备,严格限制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完善应急预案。

  监管单位:盟住建局牵头,盟生态环境局配合

  监管措施:监督和指导科右前旗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和整改措施,按月调度整改进展情况,核实整改成效,帮助解决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验收销号。

  32.突泉县突泉镇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涉及5个村庄原住民生活污水散排问题。

  责任单位:突泉县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11月30日

  整改目标:完成突泉县突泉镇水源地保护区综合整治,确保符合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要求。

  整改措施:一是做好水源地调整上报工作,尽快将突泉镇水源地调整至蛟流河杜尔基镇红光村段南岸,并将突泉镇红卫村水源地作为备用水源地(第二水源地);二是待水源地调整完毕后,妥善关闭原突泉镇水源地;三是做好现有突泉镇水源地管理,进一步推进水源地防护设施建设和管理,确保饮用水安全;四是加快推进杜尔基镇红光村、突泉镇红卫村水源地围封、界桩、标示牌等工程建设,强化日常管理,提升城镇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水平。

  监管单位:盟住建局牵头,盟生态环境局配合

  监管措施:监督和指导突泉县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和整改措施,按月调度整改进展情况,核实整改成效,帮助解决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验收销号。

  33.兴安盟安运砂石有限公司将洮儿河长约2公里河道分包给多人进行采砂,特别是在汛期违规采砂,乱采乱挖问题突出,洗沙废水直排,大量油桶在河道内随意堆存。

  责任单位:科右前旗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完成违规违法采砂行为整治,消除河道污染。

  整改措施:一是依法吊销安运砂石有限公司采砂许可证,并责令该公司立即平整河床,集中处理油桶等废弃物,恢复河道生态;二是落实河长监管职责,加强巡河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解决违法违规采砂行为。2021年底前,关停问题采砂河段沙场,拆除采砂、洗砂设备及临建板房,平整恢复沿河岸线滩涂堆砌物。

  监管单位:盟水利局

  监管措施:监督和指导科右前旗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和整改措施,按月调度整改进展情况,核实整改成效,帮助解决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验收销号。

  34.乌兰浩特市成峰石材有限公司今年在洮儿河斯力很断面上游约700米处河道非法洗砂约2万吨。

  责任单位:乌兰浩特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停止河道非法洗砂行为。

  整改措施:一是对乌兰浩特市成峰石材有限公司下达责令停产整改通知书,停止洗砂生产行为,责令其限期清理现场堆放的砂石粉料,拆除全部机械设备,恢复河道生态;二是落实河长监管职责,加强巡河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解决违法违规采砂行为。

  监管单位:盟自然资源局

  监管措施:监督和指导乌兰浩特市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和整改措施,按月调度整改进展情况,核实整改成效,帮助解决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验收销号。

  35.科右中旗瑞丰废品收购部紧邻霍林河农灌河堤,各类垃圾和废品乱堆乱放,有的已进入河道,该收购部属于城市管理范围,但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不到位,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责任单位:科右中旗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4月30日

  整改目标:规范瑞丰废品收购部堆放管理,严禁垃圾和废品乱堆乱放。

  整改措施:一是开展专项清理整治,清理霍林河农灌河堤废铁、废塑料及各类有色垃圾等废品;二是严格落实城市综合执法局城市监管职责,协同相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彻底解决乱堆乱放现象。

  监管单位:盟住建局

  监管措施:监督和指导科右中旗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和整改措施,按月调度整改进展情况,核实整改成效,帮助解决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验收销号。

  36.基层河湖长制工作落实不到位,巡查监管缺乏力度。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强化河长责任制落实,着力加强发现问题、处理问题能力,坚持巡河履职常态化、实效化,为河湖安全提供保障。

  整改措施:一是严格执行自治区河长1号令,进一步明确各级河湖长职责、巡河要求和频次,实现对各自监管区域和内容全方位、全覆盖管理,做到河湖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从“有名”“有实”到“有能”转变;二是将河长制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切实做到守河有责、守河担责、守河尽责;三是持续推进“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加大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力度。

  监管单位:盟水利局

  监管措施:监督和指导科右中旗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和整改措施,按月调度整改进展情况,核实整改成效,帮助解决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验收销号。

  37.保护区内违规开垦、挖沙活动比较突出。盟自然资源局违规批准科尔沁右翼中旗开垦补充耕地,其中一半以上在乌力胡舒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内。

  责任单位:科右中旗委、政府,盟自然资源局

  整改时限:2021年8月31日

  整改目标:退出占用乌力胡舒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补充耕地项目,恢复原有地形地貌。

  整改措施:一是切实提升思想认识,担当主体责任,立即核查巴彦淖尔苏木广太号嘎查补充耕地项目,涉及乌力胡舒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耕地以核减方式整改,采取拆除井房、电线杆、平整排水沟等方式,恢复原有地形地貌;二是强化森林公安、自然资源、保护区、农科等部门联动,建立完善动态监管、日常巡查等制度,严厉打击违法破坏土地行为;三是认真落实《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各项要求,提升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

  监管单位:盟林草局

  监管措施:监督和指导科右中旗和盟自然资源局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和整改措施,按月调度整改进展情况,核实整改成效,帮助解决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验收销号。

  38.科右中旗乌力胡舒自然保护区内存在水稻田违规开发问题。

  责任单位:科右中旗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8月31日

  整改目标:停止违规开发,恢复植被。

  整改措施:一是责令亿丰种养殖合作社停止耕种,采取适当措施恢复区域生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二是认真落实《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各项要求,不断提升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三是加大草原生态资源保护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破坏土地行为。

  监管单位:盟林草局牵头,盟农牧局配合

  监管措施:监督和指导科右中旗和盟自然资源局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和整改措施,按月调度整改进展情况,核实整改成效,帮助解决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验收销号。

  39.科尔沁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在代管期间,监管缺失,履职不到位,乌力胡舒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存在失职行为。

  责任单位:科右中旗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8月31日

  整改目标:依法整治破坏资源等违规行为。

  整改措施:一是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落实《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各项要求,加强保护区管护队伍能力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二是严厉打击保护区内破坏资源等违规行为,有效保护生态资源。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监管单位:盟林草局

  监管措施:监督和指导科右中旗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和整改措施,按月调度整改进展情况,核实整改成效,帮助解决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验收销号。

  40.2018年“绿盾”行动发现的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旭光旅游公司等违建设施。

  责任单位:科右前旗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4月30日

  整改目标:拆除旭光旅游公司等违建设施,恢复植被。

  整改措施:一是科右前旗政府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拆除旭光旅游公司、宏祥养老院等违规建筑并清理平整场地,同时采取覆土、复绿等适当的生态恢复措施;二是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认真落实《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各项要求,不断提升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三是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坚决遏制违法违规问题。

  监管单位:盟林草局牵头,盟生态环境局配合

  监管措施:监督和指导科右中旗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和整改措施,按月调度整改进展情况,核实整改成效,帮助解决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验收销号。

  41.督察发现,科右前旗查干必力其而嘎查、王家屯、阿林村和科右中旗赛罕塔拉嘎查,均有侵占草原开垦耕地现象,草原主管单位监管缺位。

  责任单位:科右前旗、科右中旗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31日

  整改目标:全面依法整治违规违法占用、开垦草原行为,恢复违法占用草原植被,建立草原保护长效机制。

  整改措施:一是加强违规违法占用、开垦草原分析研判,建立问题地块台帐;二是严格执行《草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草原侵占用管理;三是加强考核问责,完善考核体系,提升草原生态保护工作考核权重,加大草原生态保护工作追责问责力度;四是压实乡镇监管责任,加大执法装备器材和经费投入,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监管单位:盟林草局

  监管措施:监督和指导相关旗县市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和整改措施,按月调度整改进展情况,核实整改成效,帮助解决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验收销号。

  42.矿产开采违法侵占林地和草原,科右中旗业盛采砂场违法占用林地336亩,科右中旗双山采石有限公司违法占用草原300亩。

  责任单位:科右中旗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8月31日

  整改目标:严厉查处矿产开采违法侵占林地和草原行为。

  整改措施:一是立即组织调查核实矿产开采项目违法侵占林地和草原情况,建立信息台账;二是对查清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处理;三是责令违法占用林地草原企业制定恢复生态植被方案,同步开展生态恢复工作;四是压实乡镇监管责任,加大执法装备器材和经费的投入,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力度,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监管单位:盟林草局

  监管措施:监督和指导科右中旗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和整改措施,按月调度整改进展情况,核实整改成效,帮助解决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验收销号。

  43.兴安盟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从2020年4月以来,以政府支持企业疫情期间复工复产为由开采砂石,直到督察组现场检查时仍未办理采矿手续。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单位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

  责任单位:科右前旗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停止违法开采行为。

  整改措施:该项目是科右前旗扶贫项目,符合深度贫困旗县“边建边报”政策,根据科右前旗政府2020年4月13日常务会议纪要要求,该取料场可以边取料边办理取料手续。该项目已办理临时取料手续,项目施工结束后采取平整、覆土等措施,恢复土地原貌及植被。

  监管单位:盟自然资源局

  监管措施:监督和指导科右前旗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和整改措施,按月调度整改进展情况,核实整改成效,帮助解决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验收销号。

  44.突泉县自然资源局违规为永安镇永乐砖厂(矿山)延续砖瓦用黏土采矿证,且日常监管不到位,没有及时查处该砖厂无证开采页岩石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突泉县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10月31日

  整改目标: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提高矿山监管水平,加强对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管,关闭违法违规矿山企业,建立长效机制。

  整改措施:一是加大矿山监管巡查频次,确保巡查检查常态化、全覆盖,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二是根据突泉县淘汰关闭砖瓦轮窑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分工,压实工作责任,4月30日前关闭永安镇永乐砖厂。

  监管单位:盟自然资源局牵头,盟工信局配合

  监管措施:监督和指导突泉县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和整改措施,按月调度整改进展情况,核实整改成效,帮助解决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验收销号。

  45.2019年以来,盟自然资源局以《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废止为由,对矿山治理监管不力,不掌握治理进展情况。

  责任单位:盟自然资源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增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完善职责明确、管理到位的矿山环境保护治理工作体系。

  整改措施:一是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尽职尽责,扎实做好矿山治理工作;二是每季度召开1次调度会,对各旗县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进行统筹安排;三是盟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由10%提高到20%,到2021年底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调度不低于4次,检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情况不低于20家;四是切实提高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季报质量,全面掌握全盟矿山地质环境状况;五是按月报送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后自行负责验收销号。

  46.科尔沁右翼中旗双山采石有限公司、天源矿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在产矿山未按要求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科右中旗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蒙森矿业有限公司采矿证于2013年到期,目前仍未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责任单位:科右中旗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8月31日

  整改目标:完成2家在期矿山“边生产边治理”整改任务,启动2家过期矿山闭坑治理工作。

  整改措施:一是要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制定2家在期矿山整改目标和标准,责令采矿企业履行限期恢复治理主体责任,限期完成“边生产边治理”整改任务,并负责治理工作的验收;二是立即查明2家过期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主体是否存在。主体存在的,要责令限期开展闭坑治理工作。主体灭失矿山,由旗自然资源局纳入无主矿山进行管理,并申请动用矿山已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进行恢复治理。

  监管单位:盟自然资源局

  监管措施:监督和指导科右中旗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和整改措施,按月调度整改进展情况,核实整改成效,帮助解决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验收销号。

  47.乌兰浩特市呼和马场兴安采石场未按要求清理原料和生产设施并恢复生态,破碎筛分工段仍在生产。

  责任单位:乌兰浩特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关停采石场,开展生态修复。

  整改措施:责令兴安采石场停止破碎筛分和其他生产行为,限期清除堆料区原料及相关机械设备,对矿坑进行回填、恢复草原生态,加强相关问题的监管力度,杜绝类似问题产生。

  监管单位:盟自然资源局牵头,盟林草局配合

  监管措施:监督和指导乌兰浩特市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和整改措施,按月调度整改进展情况,核实整改成效,帮助解决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验收销号。

  48.公安部“昆仑2020”专项行动将兴安盟突泉县非法拆解铅酸电池冶炼铅锭的环境犯罪案件挂牌督办,突泉县非法炼铅厂2019年7月至11月间累计收购废旧铅酸电池1000余吨,提炼铅锭600余吨,危废管理不到位。

  责任单位:突泉县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10月31日

  整改目标:安全处置危险废物,拆除非法炼铅设备,恢复原状。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建立联合监管机制。

  整改措施:一是立即拆除该厂区炼铅设备,恢复厂区原状,将废旧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全部转移至具备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二是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建立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多部门联合管理机制,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形成监管合力;四是举一反三,由监管部门指导各旗县市制定联合监管工作方案,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开展专项行动,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监管单位:盟生态环境局牵头,盟公安局配合

  监管措施:监督和指导突泉县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和整改措施,按月调度整改进展情况,核实整改成效,帮助解决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验收销号。

  49.兴安盟年产生农药瓶、农药袋等危险废物收集和处置不到位,环境风险隐患突出。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31日

  整改目标:建立完善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理运行机制,确保农药包装废弃物实现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确保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60 %以上。

  整改措施:制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实施方案,严格落实污染防治责任,坚持“谁生产、谁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加大对农药生产者、经营者的监督管理,着力构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的长效监管机制。

  监管单位:盟农牧局

  监管措施:监督和指导旗县市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和整改措施,按月调度整改进展情况,核实整改成效,帮助解决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验收销号。

  50.内蒙古能源发电兴安热电有限公司约3.4吨桶装废机油随意堆存,超期贮存。

  责任单位:乌兰浩特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4月30日

  整改目标:完成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达到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标准。

  整改措施:一是立即将3.4吨桶装废机油委托至具备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对企业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二是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实施管理。

  监管单位:盟生态环境局

  监管措施:监督和指导乌兰浩特市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和整改措施,组织开展验收销号。

  51.京津现代建材有限公司存在非法买卖废机油,用于涂刷砌块砖模具。

  责任单位:科右前旗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加强废机油处置利用监管,杜绝砌块砖模具使用废机油涂刷。

  整改措施:一是对企业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二是责令改进工艺流程,禁止废机油用于涂刷砌块砖模具,保证材料符合环保要求。

  监管单位: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盟生态环境局配合

  监管措施:监督和指导旗县市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和整改措施,按月调度整改进展情况,核实整改成效,帮助解决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验收销号。

  52.乌兰浩特钢铁厂在无“三防措施”的空地堆存废钢渣、水渣5000余吨。

  责任单位:乌兰浩特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8月31日

  整改目标:安全、规范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整改措施:一是责令企业建设全封闭、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废钢渣、废水渣储渣场,完善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二是安全贮存、利用、处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三是举一反三,加强巡查检查,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监管单位:盟生态环境局

  监管措施:监督和指导旗县市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和整改措施,按月调度整改进展情况,核实整改成效,帮助解决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验收销号。

  53.内蒙古能源发电兴安热电有限公司将部分粉煤灰堆存在位于乌兰浩特市一号水源地的乌兰浩特市拓源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厂房内,其他粉煤灰去向不明。

  责任单位:乌兰浩特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拆除生产设备,规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安全贮存、利用和处置,消除水源地安全隐患。

  整改措施:一是责令企业全面落实固体废物管理主体责任,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固体废物信息,确保固体废物全部依法依规处置和利用;二是责令企业关闭并迁出位于一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的乌兰浩特市拓源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的厂房和储灰罐;三是加强粉煤灰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违法处置利用行为。

  监管单位:盟生态环境局牵头,盟住建局配合

  监管措施:监督和指导旗县市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和整改措施,按月调度整改进展情况,核实整改成效,帮助解决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验收销号。

  54.阿尔山市3家热力公司将约3万吨炉渣交给鑫光热力公司制砖厂进行综合利用,未利用炉渣大量露天堆放。

  责任单位:阿尔山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10月1日

  整改目标:强化工业企业固废管理,建设具备“三防”措施的储渣场。

  整改措施:一是责令3家热力公司均建成具备三防措施的储渣场,将露天堆放未利用炉渣全部移入储渣场内;二是完善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全面准确记录固体废物相关信息,帐实相符,做到工业固体废物全程可追溯。

  监管单位:盟生态环境局

  监管措施:监督和指导旗县市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和整改措施,按月调度整改进展情况,核实整改成效,帮助解决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验收销号。

  55.兴安盟各旗县市未建设规范的建筑垃圾填埋场,普遍存在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合堆存现象。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31日

  整改目标:补齐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管理短板,提高规范处置能力和水平。

  整改措施:一是各旗县市统筹规划、合理划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满足建筑垃圾消纳需求;二是全面排查建筑垃圾堆存场所,结合垃圾围城专项整治,对各类建筑垃圾堆存点进行治理,取缔一批,规范一批;三是强化建筑垃圾收集、堆存、运输、倾倒、填埋全过程管理,及时发现并查处建筑垃圾乱堆乱倒等违法违规行为;四是恢复乌兰浩特市、扎赉特旗违规填埋建筑垃圾场地生态环境。

  监管单位:盟住建局

  监管措施:监督和指导旗县市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和整改措施,按月调度整改进展情况,核实整改成效,帮助解决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验收销号。

  56.乌兰浩特市区废品收购站布局分散,多数废品收购站管理不严格,一般废物、危险废物混收混堆、露天堆放、露天加工。

  责任单位:乌兰浩特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废品收购站布局合理化,管理规范化。

  整改措施:一是制定《乌兰浩特市废旧物品回收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发布《废旧物品行业专项整治行动通告》,全面开展乌市地区废旧物品收购行业专项整治行动;二是建立由市综合执法局牵头,市发改、公安、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整治工作机制,压实压紧责任、实化细化措施,加大整治力度;三是严把准入关口,城市建成区及周边议定范围内不再受理审批小规模、零散经营的废品收购企业,提高废品收购行业规模化、规范化经营水平。

  监管单位:盟住建局牵头,盟生态环境局、盟公安局、盟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监管措施:监督和指导旗县市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和整改措施,按月调度整改进展情况,核实整改成效,帮助解决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验收销号。

  57.督察组随机走访了兴安盟职业技术学院北侧一废品收购站,业主现场未能提供营业执照,收购的废品中含有国家禁止的危险废物(废液压油塑料桶)。兴安盟第三医院西墙一废品收购站,业主现场亦未能提供营业执照,随意拆解废旧机动车发动机、摩托车、电器电脑等。同时,加工拆解的噪音和废物本身产生的异味长期扰民,群众反映突出。

  责任单位:乌兰浩特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4月30日

  整改目标:依法推动废品收购行业规范发展,实现废品收购站监管全覆盖,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废品收购环境污染问题。

  整改措施:一是立即依法取缔职业技术学院市北侧、盟第三医院西墙废品收购站,完成场地清理,责令采取有效措施,对已收贮的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二是建立市场监管、住建、生态环境、公安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监管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及时查处散乱废品收购站点;三是对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废品收购点,要开展固废法宣传,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严禁混同非危险废物一同收贮;四是强化企业危险废物源头管控,切断危险废物流入废品收购单位的途径。

  监管单位: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盟住建局、盟生态环境局、盟公安局配合

  监管措施:监督和指导旗县市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和整改措施,按月调度整改进展情况,核实整改成效,帮助解决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验收销号。

  原标题:内蒙古霍林河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露天煤业公告编号:2017012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18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关于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7年3月29日在公司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现有董事12名,其中部分董事因公务原因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以书面形式进行委托表决,董事刘毅勇委托刘明胜、刘晓辉委托何宏伟、张遐和何江超委托黄子万、丁永平委托陈海平、王结义和姚敏委托程贤权,共有12名董事参加表决,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明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的公告编号为2017014号的《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公告》。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公司董事刘明胜先生、刘毅勇先生、刘晓辉先生、姚敏先生、何宏伟先生、何江超先生为关联董事,六位关联董事对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表决进行了回避。

  有表决权董事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0.审议《关于签订托管协议、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cn的公告编号为 2017015号的《关于签订托管协议、租赁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公司董事刘明胜先生、刘毅勇先生、姚敏先生、刘晓辉先生、何宏伟先生、何江超先生为关联董事,六位关联董事对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表决进行了回避。

  有表决权董事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的公告编号为 2017016号的《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2017年度煤炭销售计划和内蒙古白音华蒙东露天煤业有限公司2017年度煤炭销售计划暨露天煤业2017年度收取煤炭经销权委托费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公司董事刘明胜先生、刘毅勇先生、姚敏先生、刘晓辉先生、何宏伟先生为关联董事,五位关联董事对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表决进行了回避。

  有表决权董事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的公告编号为 2017016号的《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2017年度煤炭销售计划和内蒙古白音华蒙东露天煤业有限公司2017年度煤炭销售计划暨露天煤业2017年度收取煤炭经销权委托费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公司董事刘明胜先生、刘毅勇先生、姚敏先生、刘晓辉先生、何宏伟先生、何江超先生为关联董事,六位关联董事对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表决进行了回避。

  有表决权董事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的公告编号为 2017017号的《关于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和内蒙古白音华蒙东露天煤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2017年度铁路外运煤的公告》。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公司董事刘明胜先生、刘毅勇先生、姚敏先生、刘晓辉先生、何宏伟先生为关联董事,五位关联董事对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表决进行了回避。

  有表决权董事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的公告编号为 2017017号的《关于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和内蒙古白音华蒙东露天煤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2017年度铁路外运煤的公告》。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公司董事刘明胜先生、刘毅勇先生、姚敏先生、刘晓辉先生、何宏伟先生、何江超先生为关联董事,六位关联董事对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表决进行了回避。

  有表决权董事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的公告编号为2017018号的《公司关于申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的公告》。

  董事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的公告编号为2017019号的《关于与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等业务的关联交易公告》。

  2017年《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等业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与公司2016年临时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的《露天煤业向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等业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相同且无变化,有关存、贷款应急处置预案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站.cn的《露天煤业向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等业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的《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2016年12月31日风险评估专项审核报告》。

  的《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董事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报告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告编号2017020号的《2016年年度报告摘要》及《2016年年度报告》。

  董事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告编号2017022号的《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董事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27.审议《战略委员会工作报告》

  董事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28.审议《审计委员会工作报告》

  董事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29. 审议《提名委员会工作报告》

  董事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30. 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报告》。

  董事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三)公告:《公司2017年度财务预算》、《关于签订托管协议、租赁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公告》、《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2017年度煤炭销售计划和内蒙古白音华蒙东露天煤业有限公司2017年度煤炭销售计划暨露天煤业2017年度收取煤炭经销权委托费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关于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和内蒙古白音华蒙东露天煤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2017年度铁路外运煤的公告》、《公司关于申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的公告》、《关于与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等业务的关联交易公告》、《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2016年12月31日风险评估专项审核报告》、《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6年年度报告摘要》、《2016年年度报告》、《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独立董事报告。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露天煤业公告编号:2017013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诉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8日发出通知,于2017年3月29日在公司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现有监事7名, 其中部分监事因公务原因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以书面形式进行委托表决,监事刘向杰委托张晓东、曹广华和耿立君委托田立新、共有7名监事参加表决。会议由半数以上监事推荐的公司监事张晓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与会监事发表意见时一致认为:公司2016年能够依法运作,财务情况、关联交易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其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诉或重大遗漏。

  监事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该议案需提交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监事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该议案需提交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暨2017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监事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该议案需提交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签订托管协议、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5.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内蒙古白音华蒙东露天煤业有限公司2017年度煤炭销售计划暨2017年度煤炭经销权委托费的议案》

  监事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该议案需提交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授权委托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2017年度铁路外运煤的议案》

  监事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7.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内蒙古白音华蒙东露天煤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2017年度铁路外运煤的议案》

  监事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8.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与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等业务的议案》

  监事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该议案需提交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9.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经全体监事审议后一致认为: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监事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10.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正文和报告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监事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该议案需提交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 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露天煤业公告编号:2017014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审议情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暨2017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公司董事刘明胜先生、刘毅勇先生、刘晓辉先生、姚敏先生、何宏伟先生、何江超先生为公司关联董事,六位关联董事对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表决进行了回避。

  此关联交易议案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项议案中交易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本次预计2017年度拟发生关联交易情况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与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控股企业拟发生的关联交易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0.1.3规定,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控股企业发生的交易属于公司的关联交易,下述交易方为受国家电投直接控制,与公司形成关联交易。

  1.中电投东北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国家电投持有中电物流有限公司100%股权。中电物流有限公司持有其58%股份。法定代表人:井旭。注册资本:5,000万元。注册地址:沈阳于洪区黄海路10号。主营业务:煤炭批发、洁净燃料、烧火油、机电产品、机械设备配件及材料、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石油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销售,煤炭仓储,燃料计量检定、燃料质量化验技术服务及专业技术培训。2016年度资产总额13,794万元,负债7,657万元,所有者权益6,137万元,利润总额357万元,净利润263万元;2017年2月末资产总额15,932万元,负债9,264万元,所有者权益6,168万元,利润总额32万元,净利润32万元。

  2.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燃料分公司。国家电投持有其母公司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100%股权。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燃料分公司隶属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吉林电力股份的法定代表人:吴润华,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工农大路9699号,注册资本:21.46亿元。主营业务:火电,水电,运输服务,新能源开发、投资、建设、生产与销售,电站检修及服务,煤炭批发经营等。2016年度资产总额300.73亿元,负债214.73亿元,所有者权益85.57亿元,利润总额0.55亿元,净利润0.27亿元;2017年2月末资产总额302.89亿元,负债215.89亿元,所有者权益87亿元,利润总额0.48亿元,净利润0.48亿元。

  3.辽宁清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投持有国家电投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法定代表人:李志强,住所: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虹光街31号,注册资本:149,298万元。主营业务:销售电力、热力。2016年度资产总额465,499万元,负债310,635万元,所有者权益154,864万元,利润总额681万元,净利润307万元;2017年2月末资产总额461,077万元,负债312,277万元,所有者权益148,800万元,利润总额-6,064万元,净利润-6,064万元。

  4.通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投持有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100%股权。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持有其60%股权、吉林电力持有其40%股权。法定代表人:周大山。注册资本:74,902.67万元。注册地址:通化市东通化街东明路868号。主营业务:热电项目投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生产经营电力、热力及相关产品。2016年度资产总额134,369万元,负债111,969万元,所有者权益22,400万元,利润总额-2,139万元,净利润-2,141万元;2017年2月末资产总额145,367万元,负债121,519万元,所有者权益23,848万元,利润总额1,447万元,净利润1,447万元。

  5.白山热电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国家电投持有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100%股权。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持有其74.44%股权、吉林电力持有其25.56%股权。法定代表人:刘新华。注册资本:83,666万元。注册地址:浑江区光明街1号(开发区)。主营业务:投资、开发、经营、管理电厂。2016年度资产总额215,798万元,负债301,812万元,所有者权益-86,014万元,利润总额-15,699万元,净利润-15,699万元;2017年2月末资产总额216,463万元,负债301,857万元,所有者权益-85,394万元,利润总额271万元,净利润271万元。

  6.通辽发电总厂。国家电投持有元通发电公司87.29%股权;通辽发电总厂为元通发电公司的全民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明策。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电厂街。注册资本:91,596.10万元。主营业务:销售电力、热力。2016年度资产总额157,608万元,负债116,590万元,所有者权益41,018万元,利润总额-7,306万元,净利润-7,562万元;2017年2月末资产总额157,037万元,负债119,583万元,所有者权益37,454万元,利润总额-3564万元,净利润-3564万元。

  7.通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投持有元通发电公司87.29%股权;元通发电公司持有通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法定代表人:郑燕君,住所:通辽市新工一路6号,注册资本:296,120万元。主营业务:电力、热力生产和销售及电力、热力设备检修、维护、附属产品销售、房屋租赁。2016年度资产总额110,875万元,负债75,593万元,所有者权益35,282万元,利润总额864万元,净利润215万元;2017年2月末资产总额110,736万元,负债73,232万元,所有者权益37,504万元,利润总额2,222万元,净利润2,222万元。

  8.中电投电力工程公司。国家电投的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耀新。注册地址:上海市田林路888弄7号。注册资本:15,448万元。经营范围: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咨询等。2016年度资产总额596,455万元,负债556,233万元,所有者权益40,222万元,利润总额15,917万元,净利润11,264万元;2017年2月末资产总额617,825万元,负债577,534万元,所有者权益40,291万元,利润总额69万元,净利润69万元。

  9.中电投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构成为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94.13%,中冶赛迪集团有限公司5.33%,重庆川东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0.54%。国家电投持有中电投远达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3.585%的股份。法定代表人:郑武生,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96号,注册资本:25,000万元,主营业务:承接环境保护工程总承包及常规燃煤锅炉、火电机组烟气脱硫脱硝工程及相关附属工程的施工;城市污水处理、垃圾治理项目的投资、经营管理、以及工程项目的总承包,核工业行业(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三废处理处置工程)专业以及,核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电力、环保新产品的开发、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节能技术的研发、产品的生产销售;销售电子产品;从事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电子工程咨询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政许可的,在许可核定的期限范围内经营,未取得许可或超过许可核定范围和期限的不得经营。2016年度资产总额282,422万元,负债191,350万元,所有者权益91,073万元,利润总额9,092万元,净利润8,088万元;2017年2月末资产总额271,002万元,负债178,394万元,所有者权益92,608万元,利润总额145,763万元,净利润1,436万元。

  10.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物资装备分公司。国家电投的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琚立生。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32号1层东厅。注册资本:500万元。主营业务:销售电能设备;电力及相关技术的开发、技术咨询;在隶属企业授权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招投标代理;物业管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2016年度资产总额314,665万元,负债314,565万元,所有者权益100万元,利润总额17,617万元,净利润17,617万元;2017年2月末资产总额373,474万元,负债733,748万元,所有者权益100万元,利润总额603万元,净利润603万元。

  11.沈阳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国家电投持有其母公司东北电力开发公司40%的股权比例。法定代表人:李井贵。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科幻路9号104-110 。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营业务:承接环境保护工程总承包及常规燃煤锅炉、火电机组烟气脱硫及相关附属工程的施工;工业污水处理项目的投资、经营管理以及工程项目的总承包;承接电站环保工程施工设计,设备成套、检修、维护等专项和专业技术服务;代理总公司技术转让给本公司受权范围之内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代理总公司进行电力、环保新技术、新产品开发、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石膏、石灰石、炉灰、粉煤灰、循环水药剂销售。2016年度资产总额5,687万元,负债3,553万元,所有者权益2,134万元,利润总额201万元,净利润144万元;2017年2月末资产总额4,460万元,负债2,401万元,所有者权益2,059万元,利润总额-76万元,净利润-76万元。

  12.辽宁中电投电站燃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母公司为国家电投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由国家电投持股68.19%,法定代表人董建勋。注册资本2000。主营业务热能动力工程装置、工业过程自动控制系统、水处理设备、热工计量测试、节能与环保设备、燃烧设备及新能源发电领域的新技术、新材料研究与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软件开发、技术服务与设备成套;发电领域相关设备装置及产品的研制、推广应用及设备产品销售;发电设备试验研究及检测;发电相关设备技术改造工程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住所沈阳市浑南产业区世纪路49号201室。2016年末总资产2010万元,净资产998万元、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811万元,净利润-825万元,2017年2月末总资产1851万元,净资产924万元,2017年1-2月主营业务收入73万元,净利润-74万元。

  13.国家电投集团电站运营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电站运营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母公司为国家电投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由国家电投和国家核电分别持股60%和40%。法定代表人李晓明。注册资本2000。主营业务核电、火电、水电、新能源等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软件开发;技术检测;销售软件、专用设备。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未来科技城国家电投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院内。2016年末总资产3796.6万元,净资产2521.2万元,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205.33万元,净利润2.23万元,2017年2月末总资产3356.4万元,净资产2511.33万元,2017年1-2月主营业务收入86.27万元,净利润-9.87万元。

  14.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人才开发中心。为国家电投的直属机构。负责人:马骁。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665号。中心作为国家电投的培训基地,承担人员培训工作,承担核电从业人员的理论培训和技能人员高端培训工作,同时为集团所属单位提供培训工作的指导、人才评价服务工作和各级培训基地业务的协调服务。人才开发中心2016年度资产总额1,190万元,负债-16,216万元,所有者权益27,406万元,利润总额-4,827万元,净利润-4,827万元;2017年2月末资产总额10,941万元,负债-17,668万元,所有者权益28,609万元,利润总额-676万元,净利润-676万元。

  15.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国家电投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琚立生。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德里北街15号。注册资本:10,685.59万元。主营业务:水电、火电、输变电工程所需设备、各种电力设备及其配件的组织生产、供应、销售;接受委托承包电力建设成套设备项目;电力成套设备监理、监造;其他有关工程成套设备的供应;对水电、火电、输变电工程所需设备及配件组织招标、议标;进出口业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咨询、技术服务、仓储、运输管理;电力成套设备展销。2016年度资产总额368,948万元,负债177,770万元,所有者权益191,179万元,利润总额51,107万元,净利润39,524万元;2017年2月末资产总额362,292万元,负债168,830万元,所有者权益193,462万元,利润总额5,257万元,净利润3,943万元。

  16.电投(北京)碳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国家电投的全资子公司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持有100%股份。法定代表人:李天铧。住所: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201室。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营业务:资产经营管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方法的技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销售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设备。2016年度资产总额1,431万元,负债332万元,所有者权益1,099万元,利润总额83万元,净利润108万元;2017年2月末资产总额1,324万元,负债312万元,所有者权益1,011万元,利润总额-88万元,净利润-88万元。

  17.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国家电投控股75%的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苏煜。注册地: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白音华。税务登记证号码:270790。主要业务:煤炭生产、销售。2016年度资产总额万元,负债万元,所有者权益万元,利润总额-39679.00万元,净利润-39679.00万元;2017年2月末资产总额万元,负债万元,所有者权益-万元,利润总额8693.73万元,净利润8693.73万元。

  18.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煤电硅分公司。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国家电投控股75%的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宪民。主营业务煤提质。住所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白音华工业园区。2016年末总资产18634万元,净资产-73367万元、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0万元,净利润-4460万元,2017年2月末总资产18281万元,净资产-74010万元,2017年1-2月主营业务收入0万元,净利润-642万元。

  19.蒙东协合新能源有限公司。国家电投的控股子公司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67.84%股权。法定代表人刘晓辉。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49号1层3层。注册资本:8,1094万元。主营业务风电及其他新能源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服务与培训。2016年度资产总额88,046万元,负债18,178万元,所有者权益69,868万元,利润总额-1,918万元,净利润-1,918万元;2017年2月末资产总额87,914万元,负债18,268万元,所有者权益69,646万元,利润总额-222万元,净利润-222万元。

  20.通辽泰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国家电投的控股子公司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51%股权。法定代表人杨秀生。注册资本15,000万元。主营业务开发、建设、运营风力发电场风力发电技术咨询、培训、技术服务、风力发电的研究、开发及工程配套服务,厂房及电气设备租赁。住所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泰山大街东段(旗政府后院)。2016年末总资产36,129万元,净资产15,039万元、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4,898万元,净利润801万元,2017年2月末总资产36,613万元,净资产15,440万元,2017年1-2月主营业务收入1,041万元,净利润401万元。

  (二)与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控股企业拟发生的关联交易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0.1.3规定,公司与控股股东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东能源”)及其控股企业发生的交易属于公司的关联交易。下述交易方为蒙东能源或受其直接控制,与公司形成关联交易。

  1.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胜,注册资本:33亿元;注册地址: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河大街西段2080号,主要经营业务:煤炭、电力、铝业、铁路、煤化工、水库开发、投资等,直接持有公司59.22%的股权,为公司第一大股东。2016年度总资产4,370,452.88万元,负债2,880,721.91万元,所有者权益1,489,730.97万元,利润总额161,818.72万元,净利润133,427.34万元。2017年2月末总资产4,549,200.91万元,负债2,981,591.27万元,所有者权益1,567,609.64万元,利润总额74,013.74万元,净利润67,574.78万元。

  2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公司扎哈淖尔工业供水分公司。蒙东能源公司的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胜。注册资本0。主营业务工业供水。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扎哈淖尔开发区。2016年末总资产14,090万元,净资产0、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988万元,净利润427万元,2017年2月末总资产14,259万元,净资产182万元,2017年1-2月主营业务收入393万元,净利润182万元。

  3.通辽盛发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蒙东能源持有其90%股权,中电投霍林河煤电集团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10%股权。法定代表人:王旭东,住所:通辽市新工一路中段,注册资本:28,488万元。主营业务:销售电力、热力。2016年末总资产84,061万元,净资产33,443万元、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41,859万元,净利润1,425万元,2017年2月末总资产82,887万元,净资产34,587万元,2017年1-2月主营业务收入9,902万元,净利润1,143万元。

  4.通辽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蒙东能源持有其80%股权,国家电投持有其20%股权。法定代表人:谷俊和,住所: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厂街,注册资本:57,200万元。主营业务:销售电力 、热力。2016年末总资产245,608万元,净资产61,984万元、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60,804万元,净利润-1,612万元,2017年2月末总资产245,042万元,净资产61,812万元,2017年1-2月主营业务收入14,912万元,净利润-172万元。

  5.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构成为蒙东能源持有其51%股权,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13.3%,新加坡大陆咨询有限公司35.7%。法定代表人:王铁军,住所:霍林郭勒市工业园区,注册资本:330,000万元。主营业务:生产、销售电解铝。2016年末总资产1,590,138万元,净资产412,878万元、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879,376 万元,净利润78,267万元,2017年2月末总资产1,636,509万元,净资产417,018万元,2017年1-2月主营业务收入147,600万元,净利润3,999万元。

  6.内蒙古电投霍白配售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岩。注册资本10,000万元。主营业务电力购销,热力购销,冷水,热水,蒸汽的销售;电力设备检修、运营管理业务;为电力用户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能咨询服务。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贝尔北路43号内蒙古军区招待所商务楼C座三层西户。2016年末总资产2,136万元,净资产2,046万元,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401万元,净利润46万元,2017年2月末总资产2,457万元,净资产2,212万元,2017年1-2月主营业务收入402万元,净利润365万元。

  7.北京中企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蒙东能源公司持有其93.05%股权。负责人:王景利,注册资本:600万元,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8#北京科技大学会展中心1#楼B座20P,营业范围:计算机软件开发、网络工程、网络技术服务。2016年末总资产1,551万元,净资产696万元、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708万元,净利润4万元,2017年2月末总资产1,189万元,净资产534万元,2017年1-2月主营业务收入55万元,净利润-161万元。

  8.内蒙古白音华蒙东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蒙东能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136,642.87万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郭苏煜。注册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旗巴拉噶尔高勒镇哈拉图街。税务登记证号码9876X3。主要业务:煤炭生产、销售;许可经营项目:煤炭生产、破碎、销售;一般经营项目:矿山设备、工程机械、发动机、电机、建材、机电设备、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金属材料(除专营)、销售;电器、机械安装与维修;机械配件加工销售;疏干排水设计及施工;仓储;房屋、机电产品、机械设备租赁;技术服务等。股东为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100%。2016年末总资产万元,净资产万元、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万元,净利润5731.86万元,2017年2月末总资产万元,净资产万元,2017年1-2月主营业务收入40051.19万元,净利润20767.24万元。

  (三)公司与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的企业拟发生的关联交易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0.1.3规定,公司与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发生的交易属于公司的关联交易。下述交易方为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控制的公司,与公司形成关联交易。

内蒙古霍煤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构成为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1%,通辽市北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46%,霍林郭勒立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3%。法定代表人:郭立,住所:霍林郭勒市铝工业园A区路北西段,注册资本:2,200万元,主营业务:石灰石,石灰粉加工及销售,粉煤灰销售,建材试验检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石膏加工及销售。2016年末总资产7,088万元,净资产2,544万元、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4,033万元,净利润-114万元,2017年2月末总资产6,774万元,净资产2,444万元,2017年1-2月主营业务收入470万元,净利润-100万元。

内蒙古霍煤通顺碳素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80.19%股权。法定代表人:何江超,注册资本:31,855.38万元,注册地址:通辽市,主要经营业务:铝用阳极碳素生产及销售。2015年度总资产135,625.19万元,负债93,821.97万元,所有者权益41,803.23万元,利润总额-869.98万元,净利润-869.98万元。2016年末总资产112483万元,净资产元、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元,净利润元,2017年2月末总资产110958万元,净资产42263万元,2017年1-2月主营业务收入9890万元,净利润386万元。

  (四)以上关联方在2016年度分别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了交易。以上关联方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履约情况良好。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以及合同签订情况

  前述关联交易包括销售商品、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租赁土地、租赁设备、承租土地等,上述交易的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

  具体定价原则如下:

  1.煤炭销售类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1) 2017年度拟发生的煤炭销售关联交易价格为不含税价格,销售煤炭的交易量据实结算。

  (2)公司、扎矿与国家电投集团公司、蒙东能源系统内关联用户发生的大宗煤炭销售关联交易较公司、扎矿与系统外非关联用户发生的大宗煤炭销售交易定价原则趋同。交易中由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协商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平、公允,无向关联方倾斜利益情形。

  其中普热同质长协合同量部分煤炭定价采取与环渤海及价格联动。环渤海及锦州港价格联动即:以上年度12月为起点,环渤海指数变化幅度和锦州港褐煤成交价格变化幅度7:3权重计算值每月或连续多月累计变化大于等于正负3%,即同比例调整下一月度基础价格。超同质长协合同量部分煤炭定价由双方根据市场情况逐户协商确定,定价公平、公允。

  (3)扎矿与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的企业拟发生的煤炭销售关联交易,因交易量有限,不属于大宗用户,由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协商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平、公允,无向关联方倾斜利益情形。

  预计2017年度内,煤炭关联交易销售价格会随着煤炭市场情况发生波动或调整,为避免因为调价而频繁的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层当不存在价格波动或调整触及重大经营环境变化情形的,由经营层对关联交易调价事宜进行决策和签署调价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若价格波动或调整触及重大经营环境变化的,公司将依照规定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结算方式:原则上执行当月发煤次月结算,特殊情况季末结清。

  2.其他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1)销售商品定价原则:销售电、配件、粉煤灰等按照成本加成确定价格,价格构成包括劳务成本、税费及相应利润。销售水的交易价格,按照购买水价格(含税)转卖给施工单位。销售热力产品的交易价格,根据政府对供热热源出口确定的价格扣减换热站转换成本、税费及相应利润后确定的热力产品价格。

  (2)采购商品定价原则:采购暖、石灰石等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采购电的交易价格参照电网提供给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扎哈淖尔分公司的网电价格确定。采购水根据通辽市物价局批复的工业供水销售价格确定(即通辽市物价局“关于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扎哈淖尔水库工业供水销售价格的批复”通价商【2008】45号文批准的4元/立方米的供水价格)。采购附属油、输送胶带、输送带胶料等,交易价格按照“集中招标、统一配送、有偿服务”为定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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