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是如何规定的?

适用固定资产一次性折旧的判断标准及注意事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允许企业(指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所有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对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采用一次性折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此对政策具体要求及注意事项进行梳理:

2、适用一次性折旧固定资产的范围:新购进的且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注意: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为不含税价值,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为含税价值。

具体解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扣除时间:

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3、扣除时点: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4、注意事项:固定资产一次性折旧政策只是税收优惠政策,账务处理仍需按会计准则处理,由此会造成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而且这种差异会在固定资产存续期间一直存在。

2021年3月15日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将上述政策延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令512号公布)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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