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上海某贸易发展公司职私自员使用公司备用章与东莞某电器企业签订购销协议,在月底对账时,贸易公司财务人员发现该电器公司所提供的对账单和公司所记录信息的有所出入,便对其提出质疑,随后电器公司拿出贸易公司职员之前与其签订的购销合同进行辩驳,但贸易公司认为,该协议所加盖的公司系伪造,不承认该协议的有效性。
最终双方争执不下的情况下,电器公司将贸易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该购销合同的付款责任。
经查明,贸易公司的签章各有不同,有的是方型的财务章,有的是圆型的公章,公章也有大小不一的情况,说明该贸易公司的签章比较随意。且该贸易公司在之前的购销合同当中与这次有纠纷的合同上使用的印章是相一致的,贸易公司所质疑电器公司印章伪造缺乏事实依据。即便是职员私盖公司的印章,也不是公司所备案的印章,但贸易公司在以往的协议合同上使用过该印章,就是承认了该印章的存在和使用效力,不能对其选择性认可其效力,贸易公司拖欠货款不付,已构成违约。
1个假章,让腾讯损失了1624万
这两天全网最大的瓜,莫过于腾讯和老干妈的乌龙事件。仅仅只是为了倒卖腾讯旗下一款游戏的兑换码,贵州一个犯罪团伙伪造了老干妈的公章,并和腾讯签下了营销广告合同。
腾讯大力推广老干妈一年之后去找老干妈结账,对方一脸懵逼:“你认错人了!”为此,腾讯不仅决定“自掏腰包买1000瓶老干妈”征集类似被骗案例,还发了个视频自嘲自己就是个“铁憨憨”。
一个假公章,让腾讯损失了1624万,同时也暴露了老干妈对自己公章管理的疏漏。为了帮助国民品牌管好印章,智慧印章管理专家章管家第一时间联系了老干妈相关负责人,并提出赠送老干妈智能印章管理设备,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因公章每年造成1274亿损失,关注用章安全刻不容缓
腾讯和老干妈的乌龙合同并不是特例。据统计,中国现有实体印章已经超过3亿枚,每年因公章造成的损失高达1274亿。企业的公章被盗取、被伪造、公章私盖、违法乱盖的犯罪行为数不胜数。
2020年4月26日,惊动全网的公章抢夺事件,某企业高管抢了公司47枚印章,并用章进行了一系列的人事调动;4月20日,西安一男子私刻公章伪造信息骗取20多万后被抓。
桩桩件件的公章犯罪新闻层出不穷,令人不寒而栗。而这一切的根源,都在于传统印章重要性太大而安全性太低!而且,除了印章被伪造之外,传统的企业印章还有多种弊端:
印章外带、公章外置、公章私盖,印章使用离开管理视线,印章管理不能互通、信息不透明,容易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为了防患于未然,关注用章安全迫不容缓。虽然我们无法杜绝假章现象,不能阻止不法分子印章私刻,但是企业却能通过对印章的智能升级,来保障企业的利益。
南山必胜憨企鹅,假章风险也难躲;
乘风破浪老干妈,防骗要靠【章管家】。
章管家智慧赋能印章管理,全面守护用印安全。
为了帮助企业管理好印章,增强企业印章防范机制,促进企业智能升级,章管家推出了“印章智慧管理解决方案”,通过“手机APP+智能终端”,对用印全过程闭环管理,从而规避企业用章风险。
自动盖章、远程盖章,是章管家的独有功能,确保盖章按照审批意见执行,甚至可以把盖章那一步交给不在场的管理者。
文件防篡改:对于已经审批过的文件,章管家会自动为其加入水印+二维码网纹,在盖章前需要逐页扫码验证,防范文件篡改,同时提高审核效率。
实时记录,全程溯源,每一次盖章的数据汇聚在管理平台,企业管理人员可以随时考察,了解印章使用是否有异常,以此预防假章。
印章公示制度,让用章安全更进一步。章管家帮助用户逐步完善印章公示制度:凡是企业盖章均用章管家智能印章,未曾使用章管家智能用印的文件一律视为不合规文件,不被企业所承认。这样的公示制度让企业在防止印章漏洞、抵御用章风险上更进了一步。
自2017年以来,章管家——印章智慧管理解决方案凭借其无可比拟的优势,获得市场和用户的广泛认可,成为千余家各行各业的标杆企业管理印章、抵御风险的首选品牌。在未来的日子里,章管家将一如既往的利用其独有的优势,为更多企业用章安全提供保障。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
01、自开发票如何加盖发票专用章?
答:自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自开的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在开具发票的发票联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02、代开的发票发票专用章怎么盖?
答:代开的专票由代开企业在专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代开的普票由税务机关在发票发票联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专用章。
03、收到的增值税电子发票上为什么没有发票专用章?
答: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电子发票上相应位置已有开票系统生成的电子签章,所有不需要另外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04、发票的记账联要不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05、发票可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吗?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06、发票既盖财务专用章,又盖了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发票上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
07、发票上盖了发票专用章,但是盖的不清晰,怎么办?
答: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清晰的章,或者将发票作废或红冲处理。
08、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盖错了,怎么处理?
答:发票应作废或红冲。
09、《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对盖章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答: 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10、发票若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会有什么影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简称“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下面梳理了容易发生错误的五种情形,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品名、金额等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二、“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未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三、发票备注栏未按规定填写完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文件规定: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四、未正确打印编码简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五、未按规定要求开具成品油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
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