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调休制是怎么回事?咋安排的?

我是从事服务行业的,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我们公司从来都没有什么加班费,一个月四天休,还总碰到开会,如果是法定节假日加班,也只是补休一天,即调休。这合法吗?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我们公司从来都没有什么加班费,如果是法定节假日加班,即调休。这合法吗?

  • 可以用补休来代替加班费吗?是带薪休假,不能以安排补休来替代。即使补休,员工仍可要求支付加班费。详细的内容,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可以用补休来代替加班费吗?   按照有关规定,法定节假日是带薪休假,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而不能以安排补休来替代。因此即使补休,员工仍可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   注意:   除了双休日以外,职工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以及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都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费。

  • 加班了就另行安排时间给劳动者休息,单位不支付加班费,这属于调休。调休不完再支付未调休的加班费。这个规定只适用于休息日(双休日)加班的情况,单位可以安排调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或者不安排调休而支付加班工资。对于平时工作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来说是不适用的,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调休代替加班工资,否则单位违法。

  •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 公司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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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其实算下来是五天半。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最关键是这条,看看劳动部门批准这个作息办法没有。结合起来,其实即使不批准,这个工作时间也可以,只是前五天算工作日,后一天算加班。加班必须劳动者同意,还必须给,也就是2倍工资。所以说,合法不合法,除了看劳动部门审批,还要看看他工资怎么发的,是否给了足额加班费。劳动法规定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所以一周六天工作制加班是合法的,周六上班不算是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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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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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格力电器官方微博发布通知,将单休工作制调整为双休工作制。

之后取消所有加班,对于确实有加班需要的,由部门申请,领导批准,后续会给员工安排调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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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格力要这么做呢?

原来是之前有记者提问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对于格力什么时候能实行双休的问题,董明珠回应称:“对于双休,我希望一年里格力电器最好全都是日班,而没有夜班。但是当社会需要我们的时候,我们还是要放下自我。”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显示,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

虽然国家劳动法有规定,但很多企业做不到双休,尤其是底层一线员工。

网友们纷纷对格力实行双休工作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网友一:靠单休加班经济发展再好也是有问题的。希望不分高低贵贱,我们所有劳动者都能双休(或者轮休)。经济发展固然很重要,但是保障劳动者权益,发展更正常的经济也很重要。

网友二:格力在中国也算是知名企业了,工人能有双休到今天还是通过网络舆论争取来的。更可见国内有多少个大小私企根本没有双休这个概念。中国普通劳动人民是最勤劳的,常年辛苦劳作,却不一定过得轻松自在,生活的辛苦压力大可见一般。

网友三:劳动法规定的每周五天工作制双休,都成恩赐一样。

网友三:不涉及加工的国内大部分人不知道,其实,江,浙,粤,闽,的大小民营或合资企业都是单休,打工者的工资全靠加班,不加班工资也就甚至都不到,根本不遵守国家劳动法,现在企业主动说双休都是产能过剩,变相减低成本而已,千万别当真。

网友四:这对员工来说未必是好消息,首先相应的工资下降了,变相降工资,其次你该干的活,不会因为你休息而停止,反而一样要完成,即使不给工资你还是得干完!

网友五:格力不愧是优秀的企业,做出了令人赞叹的举动,翘首企盼双休的朋友们一定心向往之! 其他还在固守“单休”的企业,希望也能“见贤思齐”! 若真能如此,天下幸甚!万民幸甚!

问问针对此事,在问卷网上做了一个关于双休制的调查问卷,通过样本收集服务,一共收集到516份调研数据,具体如下:

调查显示,59.5%的受访者所在的公司实行双休工作制,40.5%的受访者所在的公司实行单休工作制。

82.75%的受访者认为格力这么做是更加人性化了,17.25%的受访者认为格力这么做没有更加人性化。

另外,60.08%的受访者觉得双休工作制实际不是降员工的工资,39.92%的受访者觉得双休工作制实际是降员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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