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的县到区的三大税收留存比例是多少呢?

  2、收缴方式。农村居民个人缴费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个人资助的资金,由乡镇政府组织收缴,及时缴存收入户,并与银行签订协议,明确收入户资金余额月末全部划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农垦系统、华侨农场、良种场、林场、各类开发区参合的农村居民缴费资金由单位统一收缴,集中向所在县(市、区)交纳。积极探索农民个人缴费方式,简化程序,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建立安全稳定的筹资机制。可在农村居民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前提下,由收缴部门一次性代收;农村居民个人自愿,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以由村民自治组织代为收缴农民的个人缴费,并及时缴存收入帐户。不论采取何种缴费方式,都必须向农村居民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并及时、足额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含利息)存入财政专户。
  建立政府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核查制度。各级财政资助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由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和资助标准核定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将本季度资金拨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当年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资助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必须在当年第四季度第一个月内全部拨入基金专户。省级专项补助的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各县(市、区),市级专项补助的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或其它方式下达两区;市级和各县(市、区)应足额落实承诺的政府资助资金。县(市、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一旦发现要严肃查处。
  (四)补偿标准和报帐方式
  在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下,统一采取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模式,筹资总额扣除风险基金后,按80%和20%的比例分别设立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对住院和部分门诊重要病种医疗费用进行补偿。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尽力保障、略有结余的原则,根据上一年度基金运行情况、当年筹资总额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农村居民就医需求增加等情况,科学合理适时地调整和完善补偿方案,按照省级制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和诊疗目录,确定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补偿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偿比例,提高基金使用率。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逐步扩大门诊统筹的范围,最大限度提高参合农民的补偿水平和受益面。在同一筹资水平内各县(市、区)之间的补偿水平不宜差异过大。综合运用起付线、补偿比例和补偿范围等方法,引导病人就近到县(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采取倾斜措施,优先鼓励农民在乡镇卫生院就医。要适当提高中医药服务的补偿比例,引导农民选择安全、有效、价廉的中医药服务。县(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无法诊治的特大病种,确需转到上级医疗机构住院的,经严格审查批准,其住院费用可以比照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予以补偿。
  各县(市、区)历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累计结余(含风险基金)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其中当年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按当年筹资总额的3%提取,应留存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累计规模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以内,主要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动用风险基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报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余基金(含风险基金),不得以结余的基金抵充下一年度政府承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助资金及农村居民个人缴费。
  农村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规定补偿资金,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报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支付定点医疗机构的垫付资金,保证定点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审核医疗费用账目时,如发现定点医疗机构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兑付,已发生不应报销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网络管理系统未建立之前,农村居民到县级以上(或县外)医疗机构就医,一般先自行垫付有关费用,再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及时审核、补偿兑付。全市网络系统建立后,各县(市、区)可与县外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通过网络数据传输审核,先由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补偿资金,后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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