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单据粘贴规范

  费用报销已经占据公司财务人员70%的工作时间了,俨然已经成为了财务人工作的重中之重,所以但凡能把费用报销做规范了,那么,基础账务工作的质量很大程度就可放心了。然而,在日常工作中,部分财务人对财务知识比较欠缺,对公司财务报销流程及报销规定不太了解,出现报销单据不规范,报销内容不明确等情况时有发生。今天,春华教育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如何规范填写费用报销单相关指南,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费用报销单或差费报销单上签字不齐全,如部门负责人没有签字或财务负责人没有签字

  要求:费用报销单或差费报销单上报销人、财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均要签字,分公司当地没有财务的,兼职财务人员在财务负责人处签字,部门负责人为分公司经理。

  二、报销单填写不规范的问题

  1、小写金额与人民币符号之间有空格。

  要求:小写金额与人民币符号不得有空格,不得连笔,正确写法¥100.00;错误写法:¥100。

  2、大写金额无数字部分没有用零或?补齐。

  要求:大写金额无数字部分用零或?补齐。

  3、报销单上字迹有涂改和勾抹。

  要求:报销单不得涂改,如有错误,需要重新填写。

  4、大写金额书写有误。

  要求:金额填写规范,无书写错误。

  大写数字示例: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

  5、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

  要求:小写金额与大写金额保持一致。

  6、项目填写不完整,报销部门、报销日期、附件张数有漏填写的。

  要求:项目要填写完整,报销部门、报销时间、报销项目、附件张数要填写完整。

  三、报销原始单据的问题

  1、取得发票上没有加盖销售方发票章。

  要求:发票上要盖有销售方发票专用章,并且与销售方名称一致,否则不得报销。

  2、取得收据上没有加盖销售方财务章。

  要求:收据上要求盖有销售方财务章,没有财务章不得报销。

  3、出差日期和行程不同,报销的手撕非机打车票连号或同一号段报销。

  要求:出差日期和行程不同,报销的手撕非机打车票不得连号或同一号段报销。

  4、报销的手撕非机打车票上没有国税监制章;或虽有国税监制章,但是没有防伪识别码或水印。

  要求:手撕非机打车票要印有国税监制章,并且有防伪识别码或水印。

  四、报销单粘贴的问题

  1、票据粘贴杂乱无章。

  要求:票据先分类,再按时间排序,依次粘贴到粘贴单上;小张的票据需要均匀的粘贴,不能厚薄不均,确保单据平整。

  2、票据使用订书机装订、固体胶粘贴。

  要求:要用胶水粘贴附件。

  3、火车票上日期、票价重要信息,被胶水粘住,无法查看。

  要求:票据上的金额、日期等重要信息不得被胶水粘贴住,要保证票据信息可见可查。

  最后再次提醒大家,在进行费用报销单填写时,千万要注意金额问题。单据其它地方出现错误,最多重新写一张然后签字。但是金额填写错误却没有发现,容易导致付款金额的错误。账面不平是小,涉及到经济纠纷就不好了。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完善财务制度,合理控制费用支出,规范财务报销行为,促进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票据管理办法》、《党政机关条例》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仍使用转账结算,具备刷公务卡条件的,按照《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相关要求,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在交易场所取得相应的原始发票、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及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等报销凭证。严格控制现金支出,特殊情况下,对于发放慰问金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发放给非单位工作人员且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费用、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零星支出、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结算的,报销时应就没有使用公务卡原因写出书面情况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公务卡透支免息期为银行规定账单日后20日内,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下列情形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单位不予报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持卡人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因个人原因未能在透支免息期前报销所造成的罚息等;因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消费。因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或现金退回持卡人的,持卡人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款项退回财务审计科。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离开单位,要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财务审计科协同人事科要及时办理公务卡的申办、变更、停用等手续。                   

(一)报销单据 包括用款审批单、借款单、领款单和报销单等,报销时应根据业务的不同使用统一印制的报销单据,并按规范进行填制。用款审批单主要适用于专项资金内外调拨;借款单主要适用于局内部职工的因公借款,借款归还时,由财务部门开具收据,原则上不再归还借款单;报销单适用于日常公务费用发生时填制,办理不同的报销事项时,应分开填制,禁止把不同的业务事项混合报销;领款单适用于如搬运物品、专家授课、领取遗属补助、补发工资福利等特殊情况下,可用规定格式的领款单(表)作为票据入账,除搬运费领款人签字并按手印外,其他费用领款人可以只签字不按手印。

报销单据填写时,都必须用黑色、黑蓝色钢笔或黑色水笔,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等填写,否则一律退回重填。填写内容要完整清晰、文字规范、数字大小写准确一致,不得存在涂改、刮擦、挖补等情况,否则一律重填单据。若记载的内容有错误,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后必须由出具单位在更正处加盖公章或发票专用章,如金额出现错误不得更正,只能重开。对于白条、非正规收据、已宣布作废的发票和假发票等不合法或不正规票据,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审核且不予报销。严禁用收据替代发票,除事业性收费单据及本单位内部收款收据外,其他外单位开具的收据一律视为白条,财务不得受理,应直接退回请款人。

发票开具时,必须具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加盖开票单位或,并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必须有国家、省、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自制原始凭证必须使用财务部门统一规定格式的专用凭证。取得的国外发票,必须翻译成中文,并由外事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部门根据发票取得时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后报销。发票或收据自开票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按程序报销;超过一年的发票或收据不予报销。 发票、收据遗失的,应取得原开票单位的同一发票记账联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重新加盖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经单位主管财务领导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作为报销依据。 发票正面禁止写说明性文字,需要说明的事项应写在发票背面左上角,发票正面任何位置不能涂改,发票抬头必须准确无误的填写公司的全称。对外取得发票时,不得使用套开发票及代票,全部联次一次打印且内容完全一致。 

取得增值税发票时,一般为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个别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使用电子普通发票时,可以在税务机关网站查询验证发票信息,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作为报销凭证入账,其法律效力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二)差旅费 报销单要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填报。其中,出差日期应按来往日期填写完整;出差事由写清,不能空白含糊;金额要分项计算准确,补助标准超过标准的可以在票据上由财务人员直接红字核减,少算需要增加的必须重新签批;出差人上下栏原则应一致,至少其中一栏应有完整出差人员名字。差旅单据后附有关的交通、住宿等规范票据和出差审批表。出差审批表中出差人员、事由应和差旅费单据所列一致,签批人以上报一级审批为原则,如科员由科长签批、科长由主管局长签批,主管局长原则上应由局长签批,考虑到签批方便性,主管局长出差本人签字即可,局长由办公室主管局长签字证明。审批表中交通工具一栏应写明乘坐车辆情况,填“带车或是”的,应写明车号(仅限机关保留车辆);租用平台的,应提供租车存根原件或复印件,司机差补符合规定的与租车科室一起报销;乘坐其他车辆的,原则上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报销时,可以搭车、合乘共同办公等据实填列。局内司机出差与用车人一起报销差补及相关费用,不再汇总单报。若出差是因会议和培训,一般应附上对应通知等文件,特殊情况下没有文件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三)公务机票 领购时,根据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南阳市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工作的通知》(宛财购〔2015〕8号)等要求,国内出差、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购票人应当做好公务出行计划安排,尽可能选择低价机票,原则上不得购买全价机票。

购票人可直接使用公务卡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自助购票(仅限公务卡),并使用公务卡结算;也可委托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机票销售代理机构购票,使用公务卡(应当采取pos机刷卡方式结算)或银行转账方式(用途必须注明“公务机票购票款”)购买机票;采用微信方式购买的,购票人首先应通过(手机)扫描“天地一家公司”(公务机票服务商)为我市制定的专属二维码进行注册和操作,并截取支付界面打印后作为原始凭证入账。购票人采用公务卡结算或采用银行转账结算,两种结算方式不可混用,且不得使用现金结算。购买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的,应当以标注有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购买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的,应当以相关有效票据作为报销凭证,并附经单位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的审批表。特殊情况下,通过规定渠道购不到票时,如南阳到北京航线中联航未与民航总局签定公务购票协议,无法通过规定系统购票,购票人可以购买规定渠道外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购票时应保留同一购票时点在航空公司官方网站或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截取的同时刻同航班舱位机票价格截图等材料,以证明其机票价格低于购票时点政府采购优惠票价,并作为报销凭证使用。

(四)收到款项,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号),取得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可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拨付的资金,形成本单位收入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转拨下级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涉及应税的资金,应使用税务发票。              

(五)其他票据,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4〕7号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已全面取消百元版通用定额发票,此类发票不再流通使用,不能作为报销凭证入账。购置物品、接受服务和实施工程等时还要提供经过审批的事项申请、购置清单、工程预决算、施工协议和服务合同等附件,支出原则上除转账外应使用公务卡支付,没有使用的,应书面写清情况,按规定程序签批后作为报销凭证入账。

将原始单据按照内容进行分类,如办公用品、电话费、差旅费、设备维修费、资料费、交通费等,按照类别分别粘贴,并汇总金额和凭证张数。其中,差旅费应单独填写;项目经费应填写;借款和领款时分别填制统一制式的借款单和领款单。 单据整理齐后,应把相关票据规范粘贴在财务专用的粘贴单中,首先将胶水涂抹在票据左侧背面,沿着粘贴单装订线内侧和粘贴纸的上边依次均匀排开横向粘贴(此种粘贴方法称为“鱼鳞式”),外来发票贴在粘贴单前方,内部佐证或审批单据贴在后,但同一事项应当按顺序对应粘贴;其次,发票应当正面粘贴,且应避免将票据贴出粘贴单外,装订线左侧不要粘贴票据,不得以票贴票,不要将票据集中在粘贴纸中间粘贴,以免造成中间厚,四周薄,使凭证装订起来不整齐,达不到档案保存要求;如票据大小不一样,可以在同一张粘贴单上按照先大后小的顺序粘贴;票据比较多时可使用多张粘贴单;对于比粘贴单大的票据或其他附件,也应沿装订线粘贴,超出部分可以按照粘贴纸大小折叠在粘贴范围之内,严禁超出粘贴单,应保持报销单据干净、整齐、美观。

单据粘贴后,应在粘贴单首页写明报销事项、金额、时间及票据张数等,经科室经办人、负责人、主管局长签字后按有关程序进行报销。特殊情况下,报销事项需要提前审批或说明的,还应逐级报请有关领导审核签批。业务科室将填制规范的原始票据送财务审计科,财务审计科按月分周汇总登记并制定财务报销联审表。初步审核后在已登记原始凭证上加盖登记日期印章,报由办公室、机关纪委和财务审计科组成的财务联审小组会签,财务审计科加盖联审印章后,额度500元以下的报办公室主任签批,超过500元的报财务主管局长签批。签批手续完成后,由财务审计科按规定程序报销经费。财务报销联审表应写明报销科室、事项、金额、经办人等情况,分周制定表格报请联审签批,按月汇总于一个文件夹。地灾专户费用支付须由环境科提供统一填制的并经过经办人、科长、主管局长签批的审批表,经过联审程序后报市财政局经建科审批支付。

(一)公务餐费 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南阳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宛办〔2017〕18号)和《南阳市国土资源局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宛国土资办〔2014〕37号)及市接待办 市财政局《关于制定市直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的通知》(宛接〔2017〕1号)等规定及局相关职责分工,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为:厅级及以上来宾不超过150元/人(不含酒水),处级及以下来宾不超过100元/人(不含酒水)。其中,酒水按照市纪委《全市开展违规公款购买消费高档白酒集中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宛纪文〔2017〕97号)限定的高档白酒规格(主要指茅台等折合每瓶(500ml)500元以上的白酒)予以控制。参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豫国土资发〔2014〕100号),本市系统内单位来人,一般不安排食宿,特殊情况从简安排。中餐一律不饮酒,晚餐酌情控制,酒水费用不超过正餐费用的50%。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接待发生时应提前报经局办公室领导同意,由局办公室统一发放派餐单。招待费发票内容应清晰可复核。严控元旦、春节、国庆节等7个法定节假日的餐费支出,禁止违规公款宴请。     

报销时应经局办公室主管接待副主任在报销单上签字认可,再按有关程序报销。报销凭证包括派出单位公函、派餐审批单、财务票据和接待清单。公函包括介绍信、检查通知书、公务信函、公务安排电话通知记录等。接待清单按统一制式填报,由对口接待科室相关负责人审签,写明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不得安排高档菜品和酒类。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招待费发票内容应清晰可复核。加班工作餐参照接待费报销方式进行报销,标准控制在每人每餐50元以下,每桌按400-1000元限额安排,加班接待清单应写明加班事由、时间、地点、人员及金额,并经用餐科室负责人和主管局长签批。

(二)差旅费依据《南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宛财行〔2014〕21号)和《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及对其他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宛财行〔2016〕1号)等规定,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门公布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省内省辖市出差执行每人每天不超过 330 元,其中,洛阳市城区 4 至 5 月上旬出差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 500 元;省内县城出差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凭据报销。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及公杂费,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再报销;不统一安排食宿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但报到、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当天往返未住宿的,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规定报销。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原则上转入个人借记卡或单位工资代发户。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一般不得报销住宿费及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工作人员因出差期间在家住宿,或到边远地区出差确实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市外抽调挂职锻炼、开展专项工作的,凭相应公函,报销在途期间城市间交通费;挂职或抽调工作期间需自行安排食宿的,凭挂职或抽调单位财务部门证明,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按每人每天合计 100 元标准发放。市内、县(区)、乡(镇)挂职锻炼(含见习、学习)的,不属于差旅活动,不安排各种补助。工作人员在外长期开展监督检查、案件查办、项目评审及救灾等(连续 5 天以上)专项工作的,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市外按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市辖区内的县(含官庄工区、鸭河工区)住宿费每人每天在 180 元限额内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市外每人每天合计 100 元,市辖区内的县(含官庄工区、鸭河工区) 每人每天合计 60 元,可以发给个人包干使用,也可由工作组统一掌握使用。由出差人员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住宿费发票内容应清晰可复核,在宾馆的餐费支出不得并入住宿费,以住宿费名义报销,否则,视为职务侵占或违规公款宴请。

(三)燃油费 公务用车外出、加油及维护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管理,加油实行一卡制,尽量减少零星加油次数及金额,若特殊情况需要零星加油,采取一事一报制,需提供对应加油明细表,报销时应说明加油时间、地点及事由,经用车人员签字确认并报办公室主管领导签批后按照有关程序予以报销。加油发票或加油卡加油记录,通过查询中石油或中石化网站,可打印出单位加油卡加油记录。在元旦、五一、国庆等法定节假日,以及在异地发生的加油或消费支出,若无对应的车辆道路通行费及执行公务佐证,一般均可视为存在违规支出嫌疑,不应公款报销。

(四)车辆维修费由办公室填写《南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送修单》,报分管办公室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到市财政部门确定的公务用车维修定点处维修。维修完毕验收合格后,驾驶员凭定点单位的结算单、验收报告和合规原始发票到财务审计科办理结算报销手续。
 (五)文印费文件资料打印复印原则上在局文印室办理,特殊情况确需在外打印、复印的,由办公室开据外印通知单,经办人凭外印通知单、公务卡交易单、发票等相关凭证及时到财务审计科办理报销结算手续。

(六)培训费依据《南阳市市直机关培训管理办法》(宛财行〔2018〕1号)和《南阳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宛政办〔2014〕65号)等规定,培训费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省内综合定额标准一类培训450元/人天、二类培训400元/人天。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县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培训费规定的讲课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4学时,每学时讲课费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一般不超过1500元。授课老师城市间交通费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原则上由培训主办单位承担。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培训费用报销,应提供本单位培训审批资料、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师资费用报销,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讲课费原则上要由税务部门代开发票,按规定扣除个人所得税后转账支付。

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资料。涉及本系统以外乡科级及以上干部的培训和省外培训项目报销还应提供市委组织部同意的相关材料。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等培训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

(七)会议费依据《南阳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宛政办〔2014〕65号)等规定,我局召开的会议主要为三、四类会议。三类会议为市直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包括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县(区)党委、政府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四类会议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三类会议费用列入部门年度预算,每年不超过1次。四类会议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经单位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定。其他临时性小型业务会议由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并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增列单位年度会议计划。三、四类会议会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天;项目评审、论证等小型会议确需延长会期的,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并报局长批准。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三、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四类会议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1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会议应当在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不能在定点饭店召开的会议,在不超出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的前提下,三、四类会议写明情况备查。会议定点饭店可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查询。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参会人员所在单位以在市区为主的会议不得到市区以外召开。各级会议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等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伙食费、住宿费及公杂费。公杂费主要包括会议室租赁费、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纸笔等办公用品费、医药费及系统租赁费等会议发生的必要支出费用。其中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会议费用应与会议所在饭店结算,不得将会议费支付给地方协办单位结算。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超支不补,三、四类会议同城均不安排住宿。按照会议天数、参加会议人数和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从公用经费或制度允许列支会议费的专项经费中支出。
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会议费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和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八)出国费用 依据财政部 外交部印发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和市委办《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宛外组办〔2017〕1号)规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提前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执行财务部门先行审核制度,对无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的团组,财务部门不得出具经费审核意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单位自行制定)。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财务部门应当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九)社会保险费 “五险一金”及职业年金在相关票据取得之前,由人事科提供相关费用明细后,财务审计科对照预算项目,可简化手续先行预付,获取相关票据后冲抵对应科目。职业年金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票据使用的通知》(豫人社函〔2018〕42号)从2018年1月1日起,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十)土地评估费用 由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中标的评估公司受托评估后提请利用科核拨,利用科经办人员签字后,报利用科科长、业务主管领导签批,所附原始凭证包含发票、委托评估协议(简式)、评估费用明细表(标明评估金额、评估费用标准及优惠金额等)及其他附件。

(十一)政府采购费用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豫财购〔2018〕1号)要求,政府采购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纳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有组织招标采购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采购活动,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采购活动能力的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但均需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开展采购活动。一个项目中既包含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内的品目,又包含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内的品目,按预算金额比重大的品目划分属性。

采购限额标准,未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市级(含省直管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市级(含省直管县)150万元以上的(含15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规模标准,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执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执行过程中,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若有调整,按照新标准执行。 

会议费、培训费以及水、电、气、暖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采购人不再进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合同备案,按有关管理要求审核支付。航空机票代理服务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不作为集中采购项目管理。政府采购工程未达到招标规模标准或依法不进行招标的,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单独的拆除、装修、修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实施采购时,政府采购项目按照年度预算,经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和主管业务领导审签,以及办公室和财务审计科会审后,由主管财务领导签批,财务审计科办理采购审批手续。资产类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采购,非资产类由财务审计科协同相关科室,根据项目实施进度,适时制定费用拨付审计表,按财务报销程序办理支付手续;非政府采购项目,经业务科室负责人和主管业务领导通过书面签批后,经办公室汇总并经办公室负责人和业务主管领导签批后,在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点实施采购,办公室验收入库并登记造册,财务审计科接到办公室传送的资产采购报销手续时,属于固定资产的要及时登记并加盖固定资产审验章,按照相关程序办理资产支付、会计核算和资产登记手续。

日常资产管理中,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的保管、使用和调配,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本科室所配备的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和维护。每年年终由办公室、财务审计科和实物使用人员共同对资产的账、卡、物盘查核对。人员调离、退休时办公室要及时清交资产,人事部门凭办公室出具的清交单办理调动(退休)手续。

(十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依据《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豫财购〔2017〕9号)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按照“谁使用、谁承担”评审劳务报酬原则,评审专家评审劳务报酬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支付。其中,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其它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以外的其它人员(包括采购人代表、现场监督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评审劳务报酬按照实际评审时间计算。评审时间以评审专家按照通知要求到达评审现场签到开始至提交评审报告时间止。期间用餐与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
   1.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劳务报酬为每人300元,超过2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每人增加100元。正常情况下每人1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内的,扣减100元,迟到30分钟以上,酌情扣减其劳务报酬100-200元或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不予支付其劳务报酬和误工补偿。
   2.开标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专家主动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每人200元。评审活动中止且时间在二小时以内的,每人300元,超过两小时的每人400元。
   3.评审专家协助处理其参评项目质疑的,如质疑不成立,每人200元,如质疑成立,有过错专家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复审活动,不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4.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资格预审、论证、咨询、履约验收等活动的,其劳务报酬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5.评审专家不得故意拖延评审时间以获得更多劳务报酬,严禁索要超额劳务报酬。否者,酌情扣减评审劳务报酬,由使用单位或社会代理机构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1.服务窗口人员补助  按照《南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解决窗口工作人员交通补贴费和误餐补贴费的通知》(宛政服组办〔2011〕4号)和2015年3月南阳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市民服务中心食堂实行新的就餐标准和补贴通知》要求,伙食补贴办法,入驻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每人每天(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补贴10元;交通补贴每人每月200元,按月进行发放。

2.市直驻村帮扶人员补助  按照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关于市直驻村帮扶人员补助费用标准的通知》(宛财行〔2016〕9号)规定,根据帮扶人员实际驻村天数,按每人每天40元标准发放,主要用于补助市直驻村帮扶人员驻村期间伙食费和公杂费开支。两项补助人员若有变更,应由其提供经主管科室负责人和主管局长签批的情况说明。

3.异地交流任职干部交通保障 根据市委组织部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印发的《南阳市市直机关异地任职干部交通保障暂行办法》(宛财行〔2017〕25号)要求,单位中任职工作地与家庭主要居住地(配偶居住地)不在同一常驻地(跨县及以上,不含主要居住地在港澳台及国处)的异地任职、挂职干部,每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不超过2次,每次可领取40元市内交通费补助;如因家庭主要居住地在交通不便地区,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选择非公共交通工具往返任职工作地与家庭主要居住地的,也可按等同距离高铁价格(处级及以下0.45元/公里)领取城市间交通费补贴,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

4.工伤补助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关于调整2015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5〕11号)等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单位应交工伤保险但未交的由单位自行负担,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相关费用。我局于2017年开始交纳,之后发生的工伤补助由保险公司承担,工伤认定后职工应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具体包括工伤医疗待遇支出、伤残待遇支出和工亡待遇支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费用:一是工伤医疗待遇;二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三是工伤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为20元/天;四是其他规定费用。

5.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根据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宛人社薪〔2015〕13号),对亡故者生前主要负责供养且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符合享受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不分农村居民及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552元;孤独单身的遗属,每人每月补助598元等。

6.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丧葬标准的通知》(豫财社〔2011〕6号)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规定,国发〔2015〕2号决定实施前我局已经退休的人员,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丧葬费社保处不予发放,标准为5000元,包干使用,由我局自行在公用经费中列支,抚恤金申请市财政局解决;2014年10月1日决定实施后,原则上参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目前我市处于社保改革过渡期,暂时还没有执行社保法相关规定,两项补助仍执行原来规定。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局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局财务审计科会同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为贯彻落实政府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改革要求,促进学校工会财务工作的顺利开展,便于工会会员报销,对工会财务报销单据作如下说明:

报销类型分为、会员慰问(慰问品)、会员活动、其他事项等。具体报销要求如下:

1.会员慰问(慰问金、补助)

申请慰问金(补助)应符合工会政策,并提供证明材料。慰问类别包括会员去世、会员直系亲属去世、困难职工帮扶等。

报销时应提供: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会员慰问审批表、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会员慰问金(补助)发放表、证明材料。

2.会员慰问(慰问品)

申请慰问品应符合工会政策,并提供证明材料。慰问类别包括会员结婚、会员生病住院等。

报销时应提供: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会员慰问审批表、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会员慰问品报销单、原始凭证粘贴单、证明材料。

3.工会集体(集中)事项

用于工会集体(集中)业务事项的报销,如会员节日福利、文体活动等,应符合工会政策。涉及福利发放的,不得超过规定标准。涉及奖品发放的,应按工会政策设定奖项。符合政府采购的项目,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

报销时应提供: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报销单、原始凭证粘贴单、集体(集中)事项业务事项审批报告(方案)、业务开展情况等证明材料。涉及福利、奖品发放的,还应提供发放名单。涉及政府采购的,还应提供政府采购手续。

用于工会相关的出差报销,如上级工会组织的竞赛、比赛,或以工会名义参加的各类竞赛、比赛等。

报销时应提供:参加活动的文件通知、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差旅费报销单相关票据、原始凭证粘贴单、证明材料。

1.票据应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2.票据必须是国家税务或财政统一监制的合法票据。

3.票据必须盖有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

4.发票单位应填写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

发票抬头: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

纳税人识别号:36093D

地址、电话:郑州市惠济区英才街61

开户行及账号:交通银行郑州京广南路支行

5.购货发票应详细填写品名、型号、数量、单价和金额。货物为批量购入的,应另附税务系统开具的正规销货清单,并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

6.票据不得涂改,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除发放会员慰问金(补助)以外,其他业务应以发票报销,发票应粘贴在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原始凭证粘贴单具体粘贴要求详见原始凭证粘贴单说明。

各类证明、报告、清单等附件资料不要粘贴到原始凭证粘贴单上,附在原始凭证粘贴单后面即可。纸张尺寸均定为A4纸,顶端至少留够3.5厘米的空白页边距,以便装订。

  1.会员慰问应事先填写《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会员慰问审批表》

2.会员生病住院,应在生病住院期间购买慰问品慰问。

3.会员结婚,应在领取结婚证半月内或结婚半月内购买慰问品慰问。

4.会员去世、会员直系亲属去世应在一周内慰问。

5.超出规定时间,会员不再享有慰问的权利。

6.会员各类慰问报销应在慰问之日起半月内报销。

7.其他慰问事项参照办理。

202111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报销单,旧版报销单不再使用。

附件:1.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会员慰问审批表

      2.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会员慰问金(补助)发放表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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