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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

银监发〔2018〕4号

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银监会决定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评估工作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机构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成立领导小组,层层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结合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确保组织到位、推进到位、落实到位。要全面评估2017年已开展的“三三四十”、信用风险专项排查、“两会一层”风控责任落实等专项治理工作,对照2018年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要点,梳理本机构、本部门、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评估自查是否全面深入、问题是否真实准确、整改是否及时彻底、问责是否严格到位、发现的风险是否有效化解、制度短板是否得到弥补、制度执行力是否得到加强以及当前仍存在哪些突出问题等。各级监管机构重点评估是否存在检查不深不透、应查未查、发现问题隐瞒不报、应罚未罚及处罚偏松偏软等问题和下一步监管重点,形成“整改-评估-整改”的工作机制。

二、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一)坚持即查即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作为一项常态化的重点工作,与业务经营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合规文化建设等相结合,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整治乱象转化为内控管理自觉行为,边排查边整改,边问责边教育,边规范边提升,真正敬畏规则、合规经营。

(二)开展现场检查。各级监管机构要把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作为现场检查的重点,突出问题导向和风险导向,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找准重点机构、重点风险和重点业务,统筹确定检查对象、范围和比例,有的放矢,精准发力。要注重专项检查与常规检查相结合,采取“双随机”方式,切实提升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督促指导。银监会各机构监管部和各银监局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本条线、本地区重点机构和重点业务的督促指导,原则上全年不少于2次。对督导发现存在不重视、行动慢、落实差、甚至搞形式主义等情况,要严肃通报、追责问责。银监会将于2018年下半年组织专门工作小组对重点地区进行督导,总结交流经验,及时纠正解决方案不细、情况不清、乱象较多、案件多发频发、处罚偏松偏软等问题。

三、切实规范各类报告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应在汇总分支机构评估情况基础上,于2018年3月10日前将评估报告报送监管部门。其中,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至对口的机构监管部门,同时抄送现场检查局、审慎局和法规部;各地方法人机构报送至属地银监局。

各银监局要汇总辖内机构情况和自我评估情况,于2018年3月20日前将辖内汇总评估报告报送至现场检查局,同时抄送审慎局和法规部,并按机构类别汇总相关报告报送至对口的机构监管部门。

各机构监管部要按机构类别汇总本条线评估情况,于2018年3月底前将评估报告报送分管会领导,同时抄送现场检查局、审慎局和法规部。

  1. 报告内容。报告应简要概括,突出重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2017年已开展的专项治理工作评估情况,包括发现的主要问题、问题处置和风险化解情况、整改和问责情况、治理工作存在的不足等;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或风险隐患;下一步工作措施等。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分别于2018年6月10日前和12月10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及附表,报告路径同上。

各银监局应认真开展现场检查,并督促指导辖内机构开展整治工作,分别于2018年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附表及1—2个典型案例,报告路径同上。

各机构监管部应扎实开展督导督查,并汇总本条线机构工作情况,分别于2018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报送阶段性报告和年度报告及附表。

现场检查局应于2018年7月10日前和2019年1月10日前分别完成汇总并上报。

  1.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实施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和风险隐患;采取的工作措施及成效;下一步计划和意见建议等。

整治工作期间发现的重大风险和重大问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机构要及时报告。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问题台账,逐一落实整改,明确时限、责任到人,并严格按照党纪、政纪和内部规章进行问责。各级监管机构要及时采取监管措施予以纠正,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屡查屡犯问题、重大案件和风险事件,要依法处罚问题机构和责任人。各级监管机构要严肃各项纪律,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纠正“四风”要求,自觉遵守各项制度规定,依法廉洁开展工作,规范监管行为,防范道德风险。对违反纪律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坚决纠正,严肃查处。

附件:1.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意见

    2.2018年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要点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1  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把主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持续推动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向纵深发展,切实规范银行业经营行为,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机构要准确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精髓,充分认识到金融安全事关国家安全、事关治国理政,充分认识到整治市场乱象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充分认识到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为重要抓手,切实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机构要通过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使违法违规问题突出、大案要案高发频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使促进资金脱虚向实、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的基础得到切实巩固;使银行业专注主业、实现差异化发展的态势得到加强延续;使依法合规展业、稳健经营发展的文化得到培育深植。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机构要把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作为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盯问题多的机构、乱象多的区域、风险集中的业务领域。要坚持“靶向”治疗和重点整治,什么问题查得不彻底就查什么、什么乱象最突出就整治什么、什么方面整改不到位就整改什么、什么责任没有落实就问责什么,着力祛除市场乱象“顽疾”。

四、突出整治重点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机构要抓住服务实体经济这个根本,严查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空转的行为,严查“阳奉阴违”或选择性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和监管要求的行为,积极贯彻新发展理念,形成金融和实体经济、金融和房地产、金融体系内部的良性循环。要抓住完善公司治理这个基础,把整治重点放在规范股东行为、加强股权管理、推动“三会一层”依法合规运作等方面。要抓住影子银行及交叉金融产品风险这个重点,严查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层层嵌套,业务发展速度与内控和风险管理能力不匹配,违规加杠杆、加链条、监管套利等行为。要抓住依法合规经营这个着力点,坚决根治普遍存在的合规意识淡薄、制度缺失、屡查屡犯等问题痼疾。要抓住金融消费者权益这个关键,严查乱设机构、乱办业务、违法违规销售、利益输送等行为,加强信息披露和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众信心。

案件风险是银行业市场乱象最集中、最典型、最突出的表现形式。各级监管机构要按照“一案一策、分类处置、标本兼治”的工作思路,严肃查处银行业案件和重大风险事件。要督促案发机构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措施及内部问责机制,严肃处理,严肃问责。要按照“一案三查、上追两级”的要求,对案发机构和涉案机构依法处罚问责,同时综合使用审慎监管措施,让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人员都要付出代价,切实维护银行业良好秩序。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处罚情况,切实发挥“处罚一个、震慑一片”的警示作用。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压实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主体责任。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全过程,党委会要将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作为重大决策,专题研究、专题部署;纪委要全程监督纪律执行和任务落实,按照党纪、政纪和内部规章,加大对违法违规人员的问责力度,切实解决内部问责流于形式、处理浮于表面的问题。董事会要担负起最终责任,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高管层要担负起执行责任;监事会要担负起监督责任;上级机构要担负起管理责任,真正使铁的制度、铁的纪律得到铁的执行。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机构要坚持稳中求进,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上求稳,在处置违法违规问题、重大案件和高风险事件上求进,坚决整治各类扰乱银行业市场秩序的乱象。要循序渐进,密切关注宏观形势和市场变化,把握好力度和节奏,制定阶段性目标,防止出现政策叠加和力度叠加,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要新老划断,对于存量业务,区分问题性质、产生原因和造成后果等情况,给予一定的消化期和过渡期,差别化处置;对于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开展以后(2017年5月1日后)的新增业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依法查处。要分类施策,坚持自查自纠从宽、监管发现从严,对主动发现、主动处置、主动作为的提高监管容忍度;对监管发现、主观恶意、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处罚,特别是对重大案件和风险事件,依法予以顶格处罚。

八、履行监管责任 

各级监管机构要坚持“监管姓监”,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廉洁监管,形成有风险没有及时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就是渎职的严肃监管氛围。要坚持全面监管,既要管传统业务,也要管创新业务;既要管有牌照的违法违规行为,也要管“无牌经营”。对于存在制度短板或监管“盲区”的,要及时弥补、及时纠正,增强监管规则的科学性、针对性。要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纪律,做到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并重、处罚机构与处罚人员并举,对于涉及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职责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着力解决监管问责不到位、偏松偏软和区域差异较大等突出问题。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发挥监督作用,对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监管权力行使不规范、监管问责处罚不严不实的机构或部门,严格依规依纪进行问责处理。

九、形成监管合力 

各级监管机构要强化并表监管,突出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明确各自责任。机构监管部门要加强督导督查;功能和规制监管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数据支持、法律保障和技术支撑;各银监局要扎实开展本辖区的检查和督导工作;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整治工作期间的监督执纪问责;各级巡视部门要将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作为政治巡视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监管、监察和巡视的综合效应,发挥理财登记托管中心、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托登记公司等机构作用,发挥信访、投诉、举报、舆情等社会监督功能,综合运用审慎监管措施、机构监管评级、高管履职评价、行政处罚以及移送司法等手段,加强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协会、机构内审部门和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联动,不断增强监管有效性。要自觉服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领导,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协作,强化监管合力。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为切入点,严格自查自纠,弥补内部控制失效、风险管理不力、制度建设和执行力严重不足的短板,纠正片面追求规模扩张、高速发展的粗放式经营理念,注重向管理要效益、向质量要效益、向服务要效益,真正形成“不能违规、不敢违规、不愿违规”的合规文化。各级监管机构要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为突破口,进一步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形成以制度管业务、以制度管机构、以制度管人员的良好机制,切实解决产生乱象的体制机制问题,进一步优化银行业健康发展的生态环境。

  1. 股东与股权方面。股东资质不符合规定条件;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或变相抽逃出资;股东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或其他非自有资金入股;股东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银行股权,存在隐形股东、股权代持等现象;未经批准超比例持有银行股权,或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通过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超比例持有银行股权;违规持有多家商业银行股权;股东不作为,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股东乱作为,频繁变更或违规变更股权,或挪用银行资金进行股权交易和并购活动,或滥用权利损害商业银行、存款人、其他股东利益;主要股东直接干预银行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等。
  2. 履职与考评方面。“三会一层”履职不到位,股东大会未有效发挥管控作用,董事会缺乏对战略定位、风险偏好、业务发展速度和规模的合理控制,监事会对董事会与高管层的监督职能未充分发挥,董事会和监事会人员缺位现象突出;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形同虚设,未实际履职或履职不到位、不充分;绩效考评指标设置不合理,合规经营类指标和风险管理类指标权重低于其他类指标,或业务指标层层加码;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评指标,或设定以存款市场份额、排名或同业比较为要求的考评指标;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不合规,或未能与业务的风险持续时期相匹配,或违规提前支付等。

    3.从业资质方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而履职;风险总监、合规总监、内审及财务负责人等需要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未取得任职资格而履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其不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或影响正常履职的,未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等。

二、违反宏观调控政策 

  1. 违反信贷政策。违规将表内外资金直接或间接、借道或绕道投向股票市场、“两高一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特别是失去清偿能力的“僵尸企业”;违规为地方政府提供债务融资,放大政府性债务;违规为环保排放不达标、严重污染环境且整改无望的落后企业提供授信或融资;违规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资本金,或向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融资,导致资金滞留或闲置;不尽职审查和管理,导致用于支持棚户区改造、精准扶贫、乡村振兴战略等民生领域的贷款被侵占或挪用;人为调整企业标准形态,规避小微企业贷款指标等。
  2. 违反房地产行业政策。直接或变相为房地产企业支付土地购置费用提供各类表内外融资,或以自身信用提供支持或通道;向“四证”不全、资本金未足额到位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融资;发放首付不合规的个人住房贷款;以充当筹资渠道或放款通道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为各类机构发放首付贷等行为提供便利;综合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资金用于购房等。

三、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产品风险

  1. 违规开展同业业务。同业治理改革不到位;违规突破监管比例规定或期限控制开展同业业务;违规通过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机构合作,隐匿资金来源和底层资产,未按照“穿透式”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风险管理并足额计提资本及拨备,或未将最终债务人纳入统一授信和集中度风险管控;同业投资违规多层嵌套,存在隐匿最终投向、突破投资范围与杠杆限制、期限错配等情形;同业业务接受或提供了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或违规签订“抽屉协议”“阴阳合同”、兜底承诺等;违规通过同业业务充当他行资金管理“通道”,未履行风险管理职责,不掌握底层基础资产信息和实际风险承担情况等。
  2. 违规开展理财业务。理财治理改革不完善、不到位;自营业务和代客理财业务未设置风险隔离;理财产品间未实现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违规开展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资金池理财业务;利用本行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本行信贷资金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或担保;违规通过发放自营贷款承接存在偿还风险的理财投资业务;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信贷资产,直接或间接对接本行信贷资产收益权;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融资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超过监管规定;理财资金通过信托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但未严格执行合格投资者标准等。
  3. 违规开展表外业务。未制定划分表外业务和表内业务的严格统一标准,存在故意模糊界限、随意腾挪的行为;违规开展跨业通道业务,利用各类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委托贷款等,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或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存在名义上为银行代销资管产品,实际上由代销银行主导相关项目,并签订隐性回购条款承担实质风险,或在出现风险后以自营资金承接代销业务风险资产;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违规开展资金来源或资金用途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贷款;委托贷款和自营业务未严格隔离风险,或未实行分账核算、分级授权管理;以信贷资产或资管产品为基础资产,通过特定目的载体以打包、分层、份额化销售等方式,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以外的场所发行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实现资产非洁净出表并减少资本计提等。
  4. 违规开展合作业务。选择交易合作对手不审慎,未按规定建立合作机构名单制;与非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时,存在未有效履行资质审查、尽职调查及后续监督义务等情形;违规开展信托目的违法违规的银信类业务;违规与类金融机构、非持牌金融机构等开展合作;违规与非法中介公司开展业务;违规接受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担保、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违规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或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违规直接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等。

四、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

  1. 不当销售。假借所属机构名义私自推介、销售未经审批产品的私售“飞单”行为;擅自修改上级单位合同文本,或改造、变造上级单位发行的产品并违规进行销售;代销金融监管机构监管范围外的、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将代销产品与存款或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混淆销售,或允许非本行人员在营业网点从事产品宣传推介、销售等活动;销售理财产品时,承诺回报、虚假宣传、掩饰风险、误导客户;强制捆绑、搭售或诱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违背“双录”要求;违规代客操作等。
  2. 不当收费。存在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收费、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七类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违规对小微企业收取承诺费或资金管理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其他质价不符的行为等。
  1. 向股东输送利益。违规为股东的融资行为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股东提供资金;直接或变相接受本机构股权质押套取资金;股东质押本机构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机构股权的50%时,未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为股东提供的产品、服务等支付明显高出市场公允价格的费用等。
  2. 向关系人员输送利益。直接或变相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员工以优于其他同类客户条件获取本行贷款;以低于同等条件,招收或调入客户的亲属或子女;存在“吃空额”或变相“吃空额”问题,或给关系人员显失公允的薪酬福利待遇;公款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的,未按规定实行回避;对大客户、大企业、大机构相关负责人进行变相商业贿赂等。
  1. 未经审批设立机构并展业。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网点,包括异地事业部、业务部、管理部、代表处、办事处、业务中心、客户中心、经营团队等,并从事业务活动;村镇银行跨经营区域发放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不含转贴现)业务;分支机构或专营机构超法定范围开展业务;超范围授权分支机构开展同业、票据业务等。
  2. 违规开展存贷业务。虚存虚贷;授信集中度管理不力,存在多头授信、过度授信、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等情形;超授权额度审批并发放贷款;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接受壳公司贷款、重复抵质押、虚假抵质押、违规担保;以代销名义向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进行融资;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或股权投资;违规通过第三方中介、返利、延迟支付、以贷转存、以贷开票等方式吸存;违规通过理财产品、同业业务倒存,虚增存款规模等。
  3. 违规开展票据业务。违规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滚动循环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以票吸存,虚增资产负债规模;违规办理不与交易对手面签、不见票据、不出资金、不背书的票据转贴现“清单交易”业务;违规通过“即期卖断+买入返售+远期买断”、假买断或卖断、附回购承诺、逆程序操作等方式,规避监管要求;违规办理商业票据业务;违规将票据资产转为资管计划,以投资代替贴现,减少资本计提;违规与票据中介、资金掮客合作开展票据业务或票据交易等。
  4. 违规掩盖或处置不良资产。资产质量分类严重失真,或人为调整分类掩盖不良;违规通过重组贷款、虚假盘活、过桥贷款、以贷收贷、签订抽屉协议或回购协议等掩盖资产质量;通过各类资管计划违规转让等方式实现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或虚假出表;利用空壳公司或设立其他平台与关联账户融资承接不良贷款;将正常和关注类贷款与不良资产一起打包处置,或附带回购协议打包处置不良资产等。

七、案件与操作风险 

  1. 员工管理不到位。内外勾结盗用、挪用、套取银行或客户资金;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或利用机构名义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资金、服务等;利用职权违法违规对外担保;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充当资金掮客、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兼职等;未制定或认真执行定期轮岗、强制休假的规定;员工准入和问责不严助推“带病”流动等。
  2. 内控管理不到位。违规开立同业账户,或将同业账户出租给第三方使用;未向交易对手的一级法人核实授权真实情况;违规让他人随意进出和使用营业场所或办公场所;违规让他人在营业场所或办公场所开展非法金融业务;违反规定或管理不善造成关键印章失窃、遗失或被盗用;违反规定刻制印章、私自携带印章外出或未经审批在办公场所外使用印章等。
  3. 案件查处不到位。案件信息报送不及时,迟报、瞒报、漏报相关信息;应急处置措施不到位,导致资金、资产损失和声誉风险;案件调查不深入,对作案手段、发案原因未查实、不深究;处罚问责力度与案件危害程度不匹配,监管处罚和机构内部问责宽松软,涉嫌刑事案件但未主动移送司法机关;风险排查走过场,后续整改流于形式,同质同类案件反复发生等。

八、行业廉洁风险 

  1. 业务经营方面。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违反国家规定索取、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在授信条件、业务审批、合作机构资质、交易对手选择、采购或外包业务招投标等环节设租寻租;放松条件为他人提供融资便利或协助他人从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融资,以此为个人或关系人谋利;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甚至欺骗、行贿、其他方面利益交换和远期利益输送等方式获取存款;变相提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以获取不当经营收入等。
  2. 信息管理方面。违法违规查询、获取、使用、泄露、出售客户信息或商业秘密,以谋取私利;利用职责便利获取内幕信息、参与内幕交易;违规披露或泄露相关信息,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引发声誉风险等。

此外,监管履职方面。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管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依法予以处理,或在查处中滥用自由裁量权或选择性执法;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行政许可等监管事项;在监管工作中隐瞒欺骗、弄虚作假,或有不廉洁行为;在监管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损失等。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监发〔2018〕2号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 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 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评估,及时改进。

  第七条 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

  (一)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

  (二)委托人或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出具其有权机构同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

  第八条 商业银行受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要求委托人承担以下职责,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一)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并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担保人资质、抵质押物等进行审查。

  (二)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委托人有权自主支配,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商业银行提供委托资金。

  (三)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并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第九条 商业银行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证明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的相关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对委托人的财务报表、信用记录等进行必要的审核,重点加强对以下内容的审查和测算:

  (一)委托人的委托资金是否超过其正常收入来源和资金实力。

  (二)委托人在银行有授信余额的,商业银行应合理测算委托人自有资金,并将测算情况作为发放委托贷款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下述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一)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

  (二)银行的授信资金。

  (三)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债务性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企业集团发行债券筹集并用于集团内部的资金,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

  (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

  (二)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三)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

  (四)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用途。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手续费。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与委托人、借款人就委托贷款事项达成一致后,三方应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中应载明贷款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还款计划等内容,并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委托贷款采取担保方式的,委托人和担保人应就担保形式和担保人(物)达成一致,并签订委托贷款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要求委托人开立专用于委托贷款的账户。委托人应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委托资金划入该账户,商业银行按合同约定方式发放委托贷款。商业银行不得串用不同委托人的资金。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同委托人、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协助监督使用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并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协助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并及时划付到委托人账户。对于本息未能及时到账的,应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十八条 委托贷款到期后,商业银行应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或委托人的书面通知,终止履行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委托贷款到期后未还款的,商业银行应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为委托人依法维权提供协助。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的风险,严禁以下行为:

  (一)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

  (二)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策。

  (三)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四)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

  (五)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用信贷、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承接委托贷款。

  (六)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

  (七)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其他合同或协议。

  (八)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对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贷款业务实行分账核算,严格按照会计核算制度要求记录委托贷款业务,同时反映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二者不得轧差后反映,确保委托贷款业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委托贷款的借款人是商业银行存量授信客户的,商业银行应综合考虑借款人取得委托贷款后,信用风险敞口扩大对本行授信业务带来的风险影响,并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对委托贷款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未经授权或超授权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统一制式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因业务需要使用非统一制式合同的,须经总行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委托贷款管理信息系统,登记资金来源、投向、期限、利率以及委托人和借款人等相关信息,确保该项业务信息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

  商业银行应及时、完整地在征信系统登记委托贷款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委托贷款业务统计制度,做好委托贷款业务的分类统计、汇总分析和数据报送。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定期分析委托贷款业务风险,并组织开展业务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中国银监会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严重违反本办法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后,应严格按照相关监管统计制度要求,准确报送委托贷款明细信息。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及时、准确向监管部门报送委托贷款业务信息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银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便利个人Ⅱ类银行结算账户、Ⅲ类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Ⅱ、Ⅲ类户)开户

  (一)2018年6月底前,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应当实现在本银行柜面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直销银行、远程视频柜员机、智能柜员机等电子渠道办理个人Ⅱ、Ⅲ类户开立等业务。2018年12月底前,其他银行应当实现上述要求。

  (二)个人通过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验证方式登录电子渠道开立Ⅱ、Ⅲ类户时,如绑定本人本银行Ⅰ类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开立的,且确认个人身份资料或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开立Ⅱ、Ⅲ类户时无需个人填写身份信息、出示身份证件等。

  银行电子渠道采用的数字证书或生成电子签名过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金融电子认证规范(JR/T)等有关规定。

  (三)银行在为个人开立Ⅰ类户时,应当在尊重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引导个人同时开立Ⅱ、Ⅲ类户。

  (四)银行为已经本银行面对面核实身份且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资料的个人开立Ⅱ、Ⅲ类户时,如个人身份证件未发生变化的,可复用已有留存资料,不需重复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

  (五)银行为个人开立Ⅲ类户时,应当按照账户实名制原则通过绑定账户验证开户人身份,当同一个人在本银行所有Ⅲ类户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达到5万元(含)以上时,应当要求个人在7日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影像,登记个人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证件有效期等其他身份基本信息。个人在7日内未按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信息的,银行应当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同一银行法人为同一个人开立Ⅱ类户、Ⅲ类户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5个。

  二、关于Ⅱ、Ⅲ类户使用要求

  (一)银行应当基于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开展业务创新,打造多元化非现金支付方式,提升便民支付水平。积极引导个人使用Ⅱ、Ⅲ类户替代Ⅰ类户用于网络支付和移动支付业务,利用Ⅱ、Ⅲ类户办理日常消费、缴纳公共事业费、向支付账户充值等业务。

  (二)Ⅱ、Ⅲ类户可以通过基于主机卡模拟(HCE)、手机安全单元(SE)、支付标记化(Tokenization)等技术的移动支付工具进行小额取现,取现额度应当在遵守Ⅱ、Ⅲ类户出金总限额规定的前提下,由银行根据客户风险等级和交易情况自行设定。

  (三)Ⅲ类户任一时点账户余额不得超过2000元。

  (四)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新开立Ⅲ类户后,通过绑定账户转入资金验证的,可以接收非绑定账户小额转入资金;消费和缴费支付、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出等出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2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5万元。本通知印发之日前,银行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的Ⅲ类户,个人已通过绑定账户向该Ⅲ类户转入资金的,经本人同意后,银行可为该Ⅲ类户开通非绑定账户入金功能,账户限额按本通知管理。经银行面对面核实身份新开立的Ⅲ类户,消费和缴费支付、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出等出金日累计限额合计调整为2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调整为5万元。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经银行面对面核实身份开立的Ⅲ类户,可按照原限额管理。同一家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方式为同一个人只能开立一个允许非绑定账户入金的Ⅲ类户。

  (五)银行可以向Ⅲ类户发放本银行小额消费贷款资金并通过Ⅲ类户还款,Ⅲ类户不得透支。发放贷款和贷款资金归还,应当遵守Ⅲ类户余额限制规定,但贷款资金归还不受出金限额控制。

  (六)银行为个人非面对面开立的Ⅱ、Ⅲ类户向本人同名支付账户充值的,充值资金可提回Ⅱ、Ⅲ类户,但提现金额不得超过该Ⅱ、Ⅲ类户向支付账户的原充值金额。除充值资金提回外,支付账户不得向Ⅱ、Ⅲ类户入金,但允许非绑定账户入金的Ⅱ、Ⅲ类户除外。

  (一)银行应当充分认识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对改进个人银行业务的意义,创新账户产品,优化业务流程,提升客户体验,切实引导个人通过账户分类管理制度保护账户资金和信息安全。

  (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指导、督促辖区内银行加快系统改造,积极推动Ⅱ、Ⅲ类户业务发展,全面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

  (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应当加强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宣传。通过线上、线下各种渠道和营销活动引导个人开立和使用Ⅱ、Ⅲ类户,加强Ⅱ、Ⅲ类户对于保护银行账户资金和信息安全宣传教育,培养使用Ⅱ、Ⅲ类户习惯,提高个人对Ⅱ、Ⅲ类户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四)银行应当加强对Ⅱ、Ⅲ类户异常开立和可疑交易的监测,对于个人存在异常开户和可疑交易行为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银发〔2017〕117号)等制度规定,采取拒绝开户或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等措施。

  (五)银行应当严格落实《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发〔2016〕314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7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70号)等制度要求,加强Ⅱ、Ⅲ类户和绑定账户信息安全管理,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本通知印发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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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658) 年半年度报告年半年度报告1公司简介公司简介中国邮政储蓄可追溯至 1919 年开办的邮政储金业务,至今已有百年历史。2007 年 3 月,在改革原邮政储蓄管理体制基础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挂牌成立。2012 年 1 月,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 12 月,引入十家境内外战略投资者。2016 年 9 月,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2019 年 12月,在上交所挂牌上市,圆满完成“股改引战A、H 两地上市”三步走改革目标。本行拥有近 4 万个营业网点, 服务个人客户超过 6 亿户

2、, 定位于服务 “三农” 、城乡居民和中小企业,致力于为中国经济转型中最具活力的客户群体提供服务,并加速向数据驱动、渠道协同、批零联动、运营高效的新零售银行转型。本行拥有优异的资产质量和显著的成长潜力,是中国领先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本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积极落实国家战略和支持中国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坚持以客户为中心,打造线上和线下互联互通、融合并进的金融服务体系,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综合化金融服务。坚持风险为本,持续完善“全面、全程、全员”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资产质量持续保持优良水平。坚持“普之城乡,惠之于民”的经营理念,在提供普惠金融服务、发展绿色金融、支

3、持精准扶贫等方面,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经过 13 年的努力, 本行的市场地位和影响力日益彰显。 2020 年, 在英国 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 1000 强中,本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22 位。2020 年,惠誉、穆迪分别给予本行与中国主权一致的 A+、A1 评级,标普全球给予本行 A 评级,标普信评给予本行 AAAspc 评级,展望均为稳定。面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大有可为的战略机遇期,本行将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进“特色化、综合化、轻型化、智能化、集约化”转型发展,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着力提高服务客户能力,努力建设成为客户信赖、 特色鲜明、 稳健安全、 创新驱动、 价值卓越的

资本市场重点关注问题.937.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1028.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1159.重要事项.11810.审阅报告及财务报告.1291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2020 年半年度报告的确认意见.13012.备查文件目录.131附录一:未经审核补充财务资料.132附录二:资本构成情况.13631.1.释释义义“

5、财富客户”指本行划分客户层级主要依据在本行的个人金融资产规模并兼顾个人贷款余额(合称“综合资产”),通常情况下,综合资产在人民币 50 万元及以上的客户为本行的财富客户“公司章程”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经不时修订、补充及以其他方式修改“本行我行邮储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于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其前身、分支机构、自营网点和代理网点(就代理网点而言,仅指提及其开展代理银行业务有关的业务经营、风险管理以及证照的情况)及子公司(若文义所需)“中国银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前身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若

6、文义所需)“央行人民银行”指中国人民银行“邮政集团”指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由原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改制而来,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为本行控股股东“小企业法人贷款”指本行发放给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被划分为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及中型企业的贷款“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集团”指本行和本行的子公司“香港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补充及以其他方式修改“联交所香港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小微企业贷款”指为中国银保监会监管统计口径的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小型企业贷款、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小微企业主贷款,企业分类标准严格

7、遵循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财政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资管新规”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中国会计准则”指中国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中邮消费金融”指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4“中邮理财”指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三农”指农业、农村、农民“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指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划分的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及中型企业“三区三州”指西藏自治区、四省藏区、新疆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

8、临夏州“VIP 客户”指本行划分客户层级主要依据在本行的个人金融资产规模并兼顾个人贷款余额(合称“综合资产”),通常情况下,综合资产在人民币 10 万元及以上的客户为本行的 VIP 客户5于本报告中,为描述本行分销网络及呈列某些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目的,本行将所提述的中国地区定义如下:地区分行“长江三角洲” 上海市 浙江省 江苏省 宁波市“珠江三角洲” 广东省 福建省 深圳市 厦门市“环渤海地区” 北京市 山东省 天津市 青岛市 河北省“中部地区” 山西省 江西省 湖北省 海南省 河南省 安徽省 湖南省“西部地区” 重庆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四川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贵州省 西藏自治区 云南省 内

9、蒙古自治区 陕西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甘肃省 青海省“东北地区” 辽宁省 吉林省 大连市 黑龙江省本报告所载数额若无特别说明,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本报告所载若干数额及百分比数字已约整。因此,若干表格所示总数未必是前述各项数字的总和。6本报告包含若干对本行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业务发展的前瞻性陈述。这些陈述乃基于现行计划、估计及预测而作出,与日后外部事件或本集团日后财务、业务或其他表现有关,可能涉及的未来计划并不构成本行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故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当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报告期内,本行未发现存在对本行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风险。

10、本行积极采取措施,有效管理各类风险,具体情况请参见“讨论与分析风险管理”部分。2.2.重要提示重要提示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020 年 8 月 28 日,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了 2020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及业绩公告。本行应出席董事 13 名,亲自出席 13 名,出席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 2020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本行已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普通股股东派发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1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现金股利,每 10 股派发人民币 2.102 元(含税),共计分派股息约人民币 182.83 亿元(含税)。本行不宣派 2020 年中期股息,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报告期内,本行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不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重大担保的情况。本行按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 2020 年中期财务报告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和国际审阅准则审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本行法定代表人张金良、主管财务工作副行长张学文及财务会计部负责人刘玉成声明并保证

12、本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73.3.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基本情况法定中文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文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法定英文名称:“POSTAL SAVINGS BANK OF CHINA CO., LTD.”(英文缩写“PSBC”)法定代表人:张金良董事长:张金良行长:郭新双授权代表:姚红、杜春野董事会秘书:杜春野联系电话:86-10-传真:86-10-E-mail:注册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香港主要营业地址: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248 号阳光中心 40 楼投资者联系方式:邮政编码:100808联系电话:86-10

13、-传真:86-10-E-mail:网址:客服及投诉电话:86-95580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8半年度报告备置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本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信用证编码:3465XCA 股股票上市地点、简称、 代码和半年度报告登载网站:股票上市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邮储银行股票代码:601658股份登记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登载半年度报告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 股股票上市地点、简称、代码和报告登载网站:股票上市交易所:

14、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股票简称:邮储银行股票代码:1658股份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183 号合和中心 17 楼 号铺登载报告的香港证券交易所网站:www.hkexnews.hk优先股股票上市地点、 简称、代码:股票上市交易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股票简称:PSBC 17USDPREF股票代码:4612中国内地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中国香港法律顾问:高伟绅律师事务所9国内审计师: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签字会计师:叶少宽、邹彦国际审计师

15、: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持续督导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签字保荐人:许佳、李懿范持续督导期间:2019 年 12 月 10 日至 2021 年 12月 31 日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 17 号签字保荐人:李勇、谢民持续督导期间:2019 年 12 月 10 日至 2021 年 12月 31 日104 4. .财务财务概要概要本报告所载财务数据和指标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除特别说明外,为本集团合并数据,本报告以人民币列示。主要财务数据人民币百万元,另有标注除外项目项目202020

月月经营业绩经营业绩营业收入146,132,297利息净收入122,111,662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9,2业务及管理费75,,037信用减值损失33,,366其他资产减值损失435利润总额36,,267净利润33,,547归属于银行股东的净利润33,,52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银行股东的净利润33,2563

17、6,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929)113,每股计(人民币元)每股计(人民币元)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1)0.360.430.3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1)0.350.420.40注(1): 根据中国证监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的规定计算。本集团并无潜在摊薄普通股,因此稀释每股收益与基本每股收益相同。11人民币百万元,另有标注除外项目项目(4) 年年6 6 月月 3 30 0 日日 年年1212 月月 3131 日日2012018

19、,440归属于银行股东的权益640,474,404资本净额775,593,729核心一级资本净额508,421,678其他一级资本净额127,,927风险加权资产5,549,4,316,219每股计(人民币元)每股计(人民币元)每股净资产(5)5.905.755.26注(1):为便于查阅,本报告中的“客户贷款”指“发放贷款和垫款”, “客户存款”指“吸收存款”。注(2):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客户贷款的减值准备。注(3):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注(4):

20、根据财政部发布的 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 号)规定,2018 年起各项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包含相应资产和负债计提的利息,应收利息和应付利息不再单独列示。列示于其他资产或其他负债12中的应收利息或应付利息余额仅为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或应支付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收到或尚未支付的利息。注(5): 为期末扣除其他权益工具后的归属于银行股东的权益除以期末普通股股本总数。财务指标项目项目 年年1-1-6 6 月月 年年1 1- -6 6 月月 年年1-1-6 6 月月盈利能力盈利能力(%)(%)平均总

根据中国证监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的

23、规定计算。注(4):按照利息净收入除以生息资产的平均余额计算。注(5):按照生息资产的平均收益率与付息负债的平均付息率之间的差额计算。注(6):以业务及管理费除以营业收入计算。注(7):按照客户不良贷款总额除以客户贷款总额计算。注(8): 按照客户贷款减值准备总额除以客户不良贷款总额计算。 客户贷款减值准备总额包括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客户贷款的减值准备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客户贷款的减值准备。注(9):按照客户贷款减值准备总额除以客户贷款总额计算。注(10):按核心一级资本(减核心一级资本扣除项)除以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注(11):按一级资本(减一级资本扣除项)除以风险加权资产计

24、算。注(12):按总资本(减资本扣除项)除以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注(13):按风险加权资产除以资产总额计算。其他主要指标项目项目监管监管标准标准 年年6 6 月月 3030 日日 年年1212 月月 3131 日日 年年1212 月月 3131

25、9可疑类77.注(1):按流动性资产除以流动性负债计算。注(2):最大单一客户贷款比例=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资本净额 X100%。最大一家客户是指期末各项贷款余额最高的一家客户。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本行最大的单一借款人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本行对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的贷款余额为 1,820.89 亿元,占本行资本净额的 23.49%。本行对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的授信中包括本行历史上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 2,400 亿元授信额度,该额度得到中国银保监会许可。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在该经中国

26、银保监会批准的额度下的贷款余额为 1,650 亿元,扣除该 1,650 亿元后,本行对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的贷款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的2.20%。信用评级评级机构评级机构 年年 6 6 月月 3030 日日 年年 年年标准普尔A(稳定)A(稳定)A(稳定)穆迪A1(稳定)A1(稳定)A1(稳定)惠誉A+(稳定)A+(稳定)A+(稳定)标普信评AAAspc(稳定)AAAspc(稳定)-中诚信AAA(稳定)AAA(稳定)AAA(稳定)155.5.经经营情况概览营情况概览2020 年上半年,面对严峻复杂的疫情和经济金融形势,本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27、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金融监管要求, 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 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营发展工作,着力应对疫情冲击和支持实体经济,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全面夯实管理基础,不断加强机制建设,全行经营发展呈现稳中有进、稳中提质的态势。稳步推进业务发展稳步推进业务发展本行科学研判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积极应对金融市场变化,稳妥推进 LPR 报价体系建设和存量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坚持高质量发展理念,深入实施经营转型,稳步推进业务发展,强化资产负债精细化管理,稳息差、调结构、控成本,业务规模稳健增长,发展质量稳步提升。截至报告期末,资产总额 10.97 万亿元,客户贷

28、款总额 5.48 万亿元,分别较上年末增长 7.34%和 10.19%;负债总额 10.32 万亿元,客户存款总额 9.87 万亿元,分别较上年末增长 6.75%和 5.93%。扎实服务实体经济扎实服务实体经济本行积极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持续加大对国民经济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为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一是坚决把党中央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把疫情防控作为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来抓。积极落实人民银行抗疫专项再贷款政策,累计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内近 700 家企业发放专项再贷款,为各类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发放贷款超过千亿元。二是坚守战略定位,扎

29、实服务“三农”、城乡居民和中小企业。上半年涉农贷款余额新增 849.32 亿元; 金融精准扶贫贷款余额新增 77.70 亿元;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 7,566.12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1,034.27 亿元,有贷款余额户数较上年末增加 6.67 万户,阶段性完成中国银保监会“两增”要求。三是持续加大对国家重大战略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一带一路”、雄安新区、长江经济带、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一体化等国家战略布局实施;聚焦“两新一重”建设,助力产业升级。16不断加强风险防控不断加强风险防控本行围绕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中心工作,牢固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持续完善“全面、全

30、程、全员”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防风险、促合规、保质量,严守风险底线。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施差异化授信政策和标准,深入开展全面风险摸排, 强化疫情期间风险监控和化解, 更加审慎地研判内外部风险形势,进行前瞻性减值计提,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截至报告期末,不良贷款余额 485.31亿元,不良贷款率 0.89%,较上年末上升 0.03 个百分点,关注类贷款占比和逾期贷款率分别较上年末下降 0.13 和 0.15 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 400.12%,较上年末上升 10.67 个百分点,资产质量和风险抵御能力保持行业领先水平。持续深化“不敢违规”“不能违规”“不想违规”的三大案防工作机制,完善疫情期间

31、操作风险防控、营运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措施,切实发挥内部控制“三道防线”的作用,按照监管要求,积极开展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促进合规稳健经营。持续深化经营机制改革持续深化经营机制改革本行积极推进经营机制改革,坚持以改革促发展。一是加强顶层设计,推进组织架构改革。强化强总部建设,在高级管理层下设置财务审查委员会、数据治理委员会(二级委员会),优化个人金融、三农金融、公司金融、资金资管管理委员会运行机制;深化信用卡中心准事业部改革;持续优化信息科技、数字运营、客户体验等机构设置,强化组织架构支撑;按照精简高效、客户为中心、前中后台分离等原则,持续推进分支行机构改革工作。二是加

32、强协同共享,发挥资源整合效能。强化协同组织领导,推进板块、部门、总分行间联动营销,强化利益分成、成本分担、协同考核机制,加大重点领域、重点业务协同力度;建立健全代理金融管理机制,夯实协同发展基础。三是强化人才管理,探索建立市场化管理机制。制定三年人才发展规划及“领航工程”人才库建设实施方案,全面推动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一级分行正、副职人才库建设,把年轻化、专业化作为干部选聘的重要标准;以信息科技、智能风控等为重点,开展高端、紧缺人才的市场化选聘工作,强化总部引领;探索推进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不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176.6.讨论与分析讨论与分析6.1 环境与展望2020 年上半年, 受全球疫

33、情冲击, 世界经济严重衰退, 产业链供应链循环受阻,国际贸易投资萎缩,金融市场巨幅波动。各国央行采取宽松的货币政策,利率水平持续下移,全球银行业面临业务发展放缓、利差收窄、信用风险加大等挑战。面对严峻复杂的全球疫情和世界经济形势,我国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不断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取得重大成果,经济稳步恢复,二季度经济增长明显好于预期,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稳健的货币政策更加灵活适度,结构化货币政策工具体系不断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效率增强,贷款利率明显下降,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提升,金融风险得到有效防控。我国银行

34、业大力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整体运行稳健、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不断提升。展望 2020 年下半年,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强,国内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然突出, 就业压力仍然较大, 金融等领域风险有所积聚,银行业经营发展面临的风险挑战进一步增多。我国将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加大“六稳”“六保”工作力度,完善宏观调控跨周期设计和调节,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实现稳增长和防风险长期均衡。银行业将继续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恢复发展工作,继续加大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合理让利实体经济,强化资产质量管控,稳妥化

35、解各类风险,助力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2020 年下半年,本行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监管要求,坚守零售银行战略定位,围绕建设客户信赖、特色鲜明、稳健安全、创新驱动、价值卓越的一流大型零售商业银行的战略愿景,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全力抓好经营发展各项工作,加快推进“特色化、综合化、轻型化、智能化、集约化”转型发展。一是做好疫情防控和恢复生产工作,切实履行国有大行责任担当。二是继续推进负债业务“稳增长、调结构、控成本”,努力实现资产业务高质量增长,持续扩大中间业务规模,积极把握资金资管业务市场机遇。三是持续打造良好的金融生态,全面打造零售金融生18态、公司金融生态、金融同业生态。四是加强风险

36、内控合规管理,夯实疫情影响下的资产质量,提升风险管理精细化水平。五是持续提升信息科技实力,提升信息科技管理水平,全面深化数据治理与赋能。196.2 财务报表分析6.2.1 利润表分析2020 年上半年,面对疫情的冲击和复杂的经济金融形势,本集团坚定零售战略定位,持续深化改革,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全力做好抗疫金融服务,积极防控金融风险,实现营业收入 1,463.46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47.40 亿元,增长 3.35%,净利润 336.73 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 37.49 亿元,下降 10.02%。利润表主要项目变动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项目项目 年年1-1-6 6 月月2

本集团实现利息净收入 1,229.5

39、4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加 38.72 亿元,增长 3.25%; 净利息收益率和净利差分别为 2.42%和 2.36%, 较上年同期分别下降 13个基点和 15 个基点。生息资产平均收益率与付息负债平均付息率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项目项目 年年 1-1-6 6 月月 年年 1-1-6 6 月月平均余额平均余额利息收入利息收入/ /支出支出平均平均收益率收益率/ /付息率付息率(% %)( (1)1)平均余额平均余额利息收入利息收入/ /支出支出平均平均收益率收益率/ /付息率付息率(% %)( (1)1)资产资产客户贷款总额5,215,4

42、净利息收益率净利息收益率( (1010) )-2.42-2.55注(1):按年化基准。平均收益率/付息率按当年实际天数年化计算。注(2):包括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注(3):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超额存款准备金。注(4):包括存放同业款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及拆出资金。注(5):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现金、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衍生金融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和其他资产。注(6):包括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以及拆入资金。注(7):包括已发行合格二级资本工具及同业存单。注(8):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应付职工薪酬、代理业务负债、应交税费及其

43、他负债。注(9):按照总生息资产的平均收益率与总付息负债的平均付息率之差计算。注(10):按照利息净收入除以总生息资产的平均余额计算。22利息净收入由于规模和利率变化而产生的变化人民币百万元项目项目 年年 1-1-6 6 月与月与 年年 1-1-6 6 月比较月比较增长增长/

44、收入变化合计18,848(7,823)11,025负债负债客户存款5,5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拆放款项217(401)(184)应付债券472(138)334向中央银行借款38-38利息支出变化合计5,3利息净收入变化利息净收入变化13,091(9,219)3,872注(1):指当期平均余额减去上期平均余额之差乘以当期平均收益率/平均付息率。注(2): 指当期平均收益率/平均付息率减去上期平均收益率/平均付息率之差乘以上期平均余额。注(3):指当期利息收入/利息支出减去上期利息收入/利息支出。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报告期内,本集团利息收入 2,013.2

45、2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110.25 亿元,增长 5.79%,主要是由于生息资产规模增长,资产结构优化,客户贷款等高收益生息资产占比进一步提升。23客户贷款利息收入报告期内,本集团客户贷款利息收入 1,223.33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143.19亿元,增长 13.26%。报告期内, 本集团公司贷款利息收入 384.04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加 29.28 亿元,增长 8.25%,主要是助力国家战略布局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重点支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持续加大金融扶贫力度,公司贷款平均余额实现快速增长。报告期内,本集团个人贷款利息收入 772.14 亿

46、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122.75 亿元,增长 18.90%,主要是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加快数字化转型,个人住房贷款、小额贷款等平均余额增长,个人贷款平均收益率稳步提升。按业务类型划分的客户贷款平均收益分析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项目项目 年年 1-1-6 6 月月 年年 1-1-6 6 月月平均余额平均余额利息收入利息收入平均平均收益率收益率(% %)(1 1)平均余额平均余额利息收入利息收入平均平均收益率收益率(% %)(1 1)公司贷款1,846,.181,628,.39票据贴现504,444,

47、个人贷款2,864,.422,428,.39客户贷款总额客户贷款总额5,215,4.724,501,4.84注(1):按年化基准。24按期限结构划分的客户贷款平均收益分析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项目项目 年年 1-1-6 6 月月 年年 1-1-6 6 月月平均余额平均余额利息收入利息收入平均平均收益率收益率(% %)(1 1)平均余额平均余额利息收入利息收入平均平均收益率收益率(% %)(1 1)短期贷款2,037,.251,733,1

48、中长期贷款3,178,.012,768,.05客户贷款客户贷款总额总额5,215,4.724,501,4.84注(1):按年化基准。投资利息收入报告期内,本集团投资利息收入 622.85 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 5.57 亿元,下降 0.89%。主要是受市场利率下行影响,金融投资平均收益率下降所致。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收入报告期内, 本集团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收入85.92亿元, 较上年同期减少2.65亿元,下降 2.99%,主要是受央行降准影响,平均余额下降所致。存拆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

49、利息收入报告期内,本集团存拆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利息收入 81.12 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 24.72 亿元,下降 23.36%,主要是受市场利率下行影响,平均收益率下降,以及本集团优化资产结构,主动压降低收益资产规模所致。利息支出利息支出报告期内,本集团利息支出 783.68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71.53 亿元,增长10.04%,主要是客户存款利息支出增长。25客户存款利息支出报告期内,本集团客户存款利息支出 746.44 亿元,占全部利息支出的 95.25%,较上年同期增加 69.65 亿元,增长 10.29%,主要是存款规模增长,以及平均付息率略升所致。按产品类型划分的客户存款平

50、均成本分析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项目项目 年年 1-1-6 6 月月 年年 1-1-6 6 月月平均余额平均余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平均平均付息率付息率(% %)(1)(1)平均余额平均余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平均平均付息率付息率(% %)(

作者:理财规划小编 来源:

邮政储蓄银行贷款下来了,但是不想贷款了,可以取消吗

如果没有签署借款合同的话可以,如果已经签署借款合同,那只能承担违约责任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于2007年3月20日正式挂牌成立,是在改革邮政储蓄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组建的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承继原国家邮政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经营的邮政金融业务及因此而形成的资产和负债,并将继续从事原经营范围和业务许可文件批准、核准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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