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的借款合同中借款方签字的地方是出借人签的字,出借人的地方是借款人签的字?

《《借款合同7篇 (2)》》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借款合同7篇 (2)》(17页珍藏版)》请在人人文库网上搜索。

1、借款合同7篇 借款合同 篇1 贷款方:联系方式:借款方:联系方式:双方共同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并签订此合同。第一条根据_(项目计划批准机关及文号)批准借款方_(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项目_,总投资_万元,其中自筹_万元,其它_万元,向贷款单位申请_(贷款种类),贷款_万元。第二条贷款期限:自放款日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贷款方按照各项贷款办法规定的利率档次,计息时间,向借款方计收利息。第三条贷款方保证在核准的贷款额度内,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供应资金,如因本身责任,不能按时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由贷款方按本项贷款利率档次加付_第四条借款方保证

2、按照如下期限归还本金_年_月_日_万元;_年_月_日_万元;_年_月_日_万元。第五条借款方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双方同意按有关规定,用下列资金还款:、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所得税前利润_万元,、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税金_万元,、自有资金(包括更新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和生产发展基金)_万元,、新增固定资产折旧_万元,、贷款项目交主管部门的费用_万元。、其它资金_万元。第六条贷款方有权监督借款方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设计方案和合同规定使用借款,未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和借款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收回或停止贷款,并对挪用的贷款部分加收利息_。第七条违约责任、若乙方不能按时放款

3、,每延期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_元,延期超过_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未能按时还款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借款金额的作为违约金,同时还应承担乙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其他事宜、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按约定全部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终止。、本合同一式_份,甲乙双方各执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贷款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年 月 日借款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年 月 日 借款合同

4、 篇2 甲方(出借人):身份证号码: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在双方自愿、协商情况下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一、借款金额(大写): 。二、借款用途:借款人因 需要,急需一笔资金。三、借款利率: ,按月收息,利随本清。四、借款期限:借款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五、还款日期和方式: 。六、违约责任: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乙方不按期偿还借款,甲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按合同规定 %计算加收逾期利息。七、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1、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

5、或解除合同,应在日内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乙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2、合同的附件:借据,收据。3、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九、乙方在此笔借款全部偿还前承担对该笔借款的无限偿还责任,同时甲方享有永久追偿权。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款人、出借人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借款合同 篇3 目前,对不同的借款形式,主要采取下列计税办法一、有些基本建设贷款,先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

6、订借款总合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包括各个分合同的借款金额。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二、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如果双方在口头上达成借贷协议,在借款时通过借据作凭证,应按每次借据金额计税贴花。三、目前,有些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的抵押贷款,这种借贷方式属资金信贷业务,这类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其后如果借款方因无

7、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资产转移给贷款方时,还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四、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亦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五、在有的信贷业务中,贷款方是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六、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

8、限额内随借随还。这种借款次数频繁,如果每次借款都要贴花,势必加重双方负担。因此,对这类合同只就其规定的最高额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借款合同 篇4 借款人: (甲方)法人代表:贷款人: (乙方)身份证号:甲方因扩大生产经营活动,向乙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并共同遵守执行。一、借款金额: 元(大写:人民币佰 拾 万元整)。二、借款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借款期限为 月。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可顺延,顺延期限另行约定。三、借款利息为 零 利息形式。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于流动资金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未经乙方同

9、 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五、借款偿还:1、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 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2、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六、违约和违约处理:1、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货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2、甲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贰份, 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法定代

10、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借款合同 篇5 观点:律师费在民间借贷中的性质倾向于违约责任下的费用,属于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的“其他费用”,受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限制。关联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争议焦点律师费在民间借贷中的性质可能有如下三种:1、债的.履行所产生的费用2、借款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3、

11、违约责任1、关于律师费是否是债的履行所产生的费用的问题。债的履行所产生的费用是指债务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作出给付行为时所产生的费用,如运输费、包装费、邮寄费、装卸费、登记费和关税等。借款合同中,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所支付的手续费等也为债的履行所产生的费用,而律师费并非借款人还款行为所产生的费用,而是出借人主张债权时所产生的费用,其以借款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义务为前提,只有在借款人违约时,出借人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律师费才有可能发生。故律师费并非债的履行所产生的费用。2、关于借款合同中对律师费的约定是否是借款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的问题。合同义务是相对于合同权利而言的,表现为义务人应当依据法律

12、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应负的合同义务为按期足额还本付息。而在借贷合同中约定“如原告起诉追讨,则被告自愿承担律师费”,该约定属于借款合同中附条件的约定条款,该条款以“原告起诉追讨”为成就条件,而“原告起诉追讨”的前提是被告未按时还款,即被告构成违约,如借款人按约还款,则并不会发生律师费用的问题。故律师费并非借款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3、关于是否是违约责任的问题。“如原告起诉追讨,则被告自愿承担律师费”的约定并非是对借款人还本付息方式的约定,而是对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出借人因主张权利所产生费用承担的约定,目的是为弥补出借人因主张权利而可能产生的损失。其虽未

13、以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等常见的违约责任名称出现,但其与上述违约责任的目的及效果都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弥补因借款人违约所给出借人造成的损失。 借款合同 篇6 甲方:(公司名称)乙方: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无息借款购买汽车事宜达成协议如下:1、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2、借款利息:甲方向乙方出借的款项在借款期限内不支付利息。3、借款期限及还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可以约定具体如何归还的期限,比如每月或每年的什么时候归还,由公司从个人工资款项中扣回多少元等)。4、还款方式:如果前面有明确约定,则可以不要。5、保证条款:(如果公司需要这方面的

14、保证的话,不要就可以不要此条款,要的话根据你和公司的协商进行补充。)6、违约条款:根据你们的意见写7、其他:公司借款给你如果有什么服务期限或什么附加条款请注明。8、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方: 乙方:时间: 时间: 借款合同 篇7 合同编号:贷款申请书编号:一、借贷双方:1.借款方:工商执照:企业性质:地址: 电话:外汇开户银行: 账户:外汇: 2.贷款方: 外汇账号: 二、借款金额(按当天牌价买入价计算)_人民币(大写)三、借款用途四、借款期限:自_起至_止五、质押的外汇:_币别_金额(大写):六、质押外汇的来源:七、借款偿还:在本合同生效的同时,质押外汇

15、的使用权归贷款方所有。借款方不能提前赎回外汇。质押期满,借款方应全额归还借入的人民币,赎回原数额质押的外汇,不受汇率变动的影响。如借款方到期无力赎回,贷款方有权以任何方式处置质押的外汇,以抵偿借方所欠的贷款,借款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八、凡以境外借入外汇作质押的,仍由借款方对原债务关系的债权人履行偿还外汇本息的义务。九、质押人民币贷款与用作质押的外汇,相互不计利息。十、贷款监督:贷款方有权了解、监督、检查借款方的贷款使用情况,借款方应积极配合,给予方便,如借款方违反合同规定,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予以罚息处理。十一、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字之日起至全部清偿贷款之日止。以上条款经双方盖章签字以后,

16、借贷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规定。借款方(公章): 贷款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篇二:放款合同放款合同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一、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 元。二、借款用途为三、借款利息:借款利率为月利息 %,按月收息,利随本清。 四、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日,从 年月起至 年月止。如实际放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借款日期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借据,乙方所出具的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保证条款:1、借款方用_价值 元作

17、为借款抵押品。由贷款方保管或公证机关保管。(公证费由借款方负担)。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租、变卖、赠与抵押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乙方资产分割、转让等影响,如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将处置抵押物。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3、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4、乙方还款保证人_,为确保本契约的履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六、违约责任1、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

18、费等费用。甲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2、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该借款,并要求乙方承担借款总金额百分之 的违约责任。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年月日附表5 境外放款外汇登记业务

19、申请表填表说明:1、申请人办理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业务的,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4、“境外放款额度变更登记”指境内主体已登记的境外放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境外借款人所在国家/地区、境外借款人类型等发生变动的,需到外汇局办理额度变更登记;5、“境外放款注销登记”指已登记境外放款业务中止,需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 6、“正常注销”指境外放款期限到期,且本息已全部偿清的情况下注销;7、“非正常注销”指境外放款由于债务豁免、债权转股权等原因,在本息未完全归还的情况下注销; 8、“境内放款人名称”指境内放款主体,根据营业执照或有效证明文件填

20、写; 9、“境内放款人代码”,根据境内主体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或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填写; 10、“境内放款人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xx)填写; 11、“境外借款人名称”指境外借款的主体名称;12、“境外借款人类型”指境外借款主体是否属于境外投资企业、特殊目的公司等特殊类型主体; 13、“是否委托贷款”指该笔放款是否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发放; 14、“所在国家/地区”指境外借款人的注册国家/地区; 15、“境外放款总额度”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总额;16、“境外放款年利率”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年借款利率; 17、“境外放款期限”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借

21、款有效期; 18、“境外放款到期日”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到期日;19、“未回收境外放款本息金额”,指办理非正常注销时,尚未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金额; 20、“债务注销金额”指境内放款人豁免借款人的债务金额;21、“债权转股权金额”指境内放款人将境外债权转做境外股权的金额; 22、“其他用途金额”指除上述两种方式外,其他的债务处置情况。 23、关联公司定义: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相互之间无持股关系的公司。篇三:外汇质押人民币借款合同合同编号:_贷款申请书编号:_一、借贷双方1.借款方:_工商执照:_ 企业性质:_地址:_ 电话:_外汇开户银行:_ 账户:_ 外汇:_2.贷款方:_外汇账号:

22、_二、借款金额(按当天牌价买入价计算)_人民币(大写)_三、借款用途_四、借款期限:自_起至_止五、质押的外汇:币别:_ 金额(大写):_六、质押外汇的来源:_七、借款偿还:在本合同生效的同时,质押外汇的使用权归贷款方所有。借款方不能提前赎回外汇。质押期满,借款方应全额归还借入的人民币,赎回原数额质押的外汇,不受汇率变动的影响。如借款方到期无力赎回,贷款方有权以任何方式处置质押的外汇,以抵偿借方所欠的贷款,借款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八、凡以境外借入外汇作质押的,仍由借款方对原债务关系的债权人履行偿还外汇本息的义务。九、质押人民币贷款与用作质押的外汇,相互不计利息。十、贷款监督:贷款方有权了解、监督、检查借款方的贷款使用情况,借款方应积极配合,给予方便,如借款方违反合同规定,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予以罚息处理。十一、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字之日起至全部清偿贷款之日止。以上条款经双方盖章签字以后,借贷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规定。借款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章):_贷款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章):_第

第1篇:私人借款借条的写法

首先在一张纸的正中间写上借条两个字或者借款合同四个字。

2写明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姓名和*号码

可以简明扼要写清楚借款的用途

写清楚借款金额的大写和小写,以及*种。特别注意:核实大小写相一致,如果大小写数额不一致,司法实践中会以大写金额为准。

要写明借款的起止日期,以及逾期不还的解决途径。如果不能确定要求借款人什么时候归还,建议出借人不写归还日期,这样时效上可以保*20年,而不会由于一时忘记导致时效超过不能收回。懂得法律的人都知道,写上归还日期与不写归还日期差别不大。

如果要求给利息,一定要写明。法律规定:不明确约定支付利息的,归还时要求利息的是不予支持的。

借款内容写完后在文末或者另起一行写上此据两个字。

在右下角借款人、贷款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如果有担保人,也需要担保人签字盖章。

借条最好是在a4纸上先将借款人的*正、反面复印在纸张的右下方,然后在上端书写借条。另外,注意:签字后最好请他或(她)以右手大拇指(我国无论是法院或律师等司法实践中都是严格执行右手大拇指)捺指印。

1、注意形式,字里行间不宜有空格空行,否则易被持据人增写其他内容。不要

第2篇:私人借款借条范本

如今民间借贷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从而引发的经济纠纷也在逐年递增。那么私人借款借条范本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私人借款借条范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私人借款借条范本篇一*方xxx(*号码)今借乙方xxx,**______元整(大写)

借款期限为:年月日到年月日。

借款利息为:%(月利率)

违约责任:如果*方不能按期归还本息,违约金______元整

借款人(签名并按手印)

私人借款借条范本篇二协议编号:

*方向集团申请资金,经集团批准,由乙方借款给*方,为明确责任,*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方向乙方借款**(大写)_____。

第二条借款用途*方借款将用于_____。

第三条借款期限本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从_____年月日至_____年月日。第四条借款利率和计息、结息_____确定借款月利率_____。

资金占用费按日计息,按月结息,每月由乙方出具给*方,*方借以计提资金占用费。第五条还款

*方按先还息再还本的原则偿还,*方应在借款到期日连本带资金占用费一并归还乙方第六条逾期

*方无法按时归还借款的,集团可以按以下标准提高支付乙方资金占用费利率,同时由集团加收额外管理费。

额外管理费(按本金的以

第3篇:借款借条怎么写

朋友之间打个电子借条,自动催款哦!那么借款借条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借款借条,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规范的借条应具备以下内容:

1。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必须要和*上的名字相同。

2。借款金额一定要写清楚,包括大写和小写。

3。明确的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借款期限。

4。具体的还款年月日。

6。借款本人亲笔书写的签字、个人的签章或手印。

7。最后有担保人或见*人的签字和明确的担保责任。

1。民间借贷中通常没有单方面的借贷,往往掺杂着友情、亲情、爱情。但是,千万不能因为感情问题忽略借条的重要*,无论如何借条一定要详细明确。

2。还款时应当及时收回借条,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3。借条和欠条是不同的,借条里的款项是借条特有人故意的,而欠条里的款项是欠条持有人还没有得到的。

4。借条实际上是借款合同,除了内容违法、内容不真实、被强迫所的写的借条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个人借款借条怎么写好大致就是这些了,除了向私人借款、银行贷款,网络借款平台也是相当不错的选择,网络借款平台因其零抵押零担保、审核高效快速、*作随时随地的优势,已经成为小额借款的主流。只要你手机号日常不变、网购收货地址固定、*正常消费一般很容易就能从网上借到钱。

第4篇:借条的写法及借条范本

第5篇:私人借款合同书

张××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万元。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借款方保*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间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第6篇:私人借款协议书

私人借款协议书怎么写?里面包含什么什么内容?为大家带来的是私人借款协议书范文,欢迎参考。

*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xx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交乙方收押之前,*方愿意为*方提供保*。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乙,*三方遵照有

第7篇:借条的写法模板

借条格式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今借到**元整(¥:元),月内还清,不计息。

第8篇:正规借条的写法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借条的格式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但是借条需要具有法律效力则内容必须要符合要求,一个借条要想要想让它具有法律效力,应该按照下面的格式来写:

规范的借条书写格式及内容:

第9篇:借条的写法范本

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文书。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那么借条的写法范本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借条的写法范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借条的写法范本篇一借条格式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借条的写法范本篇二借条

今借到**元整(¥:元),月内还清,不计息。

借条的写法范本篇三借条

第10篇:没有借条讨回借款的办法

没有借条讨回借款的办法

一、没有借条,可以找*人

原告张某称,被告王某跟他借款1500元。考虑是熟人,张某碍于情面没有让王某立借款字据。两个月之后,借款人王某并没有按照约定按时还款,也没有作出任何说明。又过了很长时间,张某看到王某还没有还钱的意思,就找到王某催要借款,但王某以手头没钱为由加以推托。之后张某多次催要此款,王某却以各种借口一拖再拖。告上法庭后,王某辩称:我只欠原告400元钱,已经还给他了,现在我不欠原告钱了。

公堂之上,原告张某为*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了廖某的一份*言作为*据。被告王某对此份*据提出异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传唤*人廖某到庭,当庭陈述作*,并经双方当事人进行指*。最终,绥中县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王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王某在判决生效后给付张某借款1100元。

律师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没有书面借款合同,但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廖某的*言足以*借款事实的存在及借款数额,所以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借条和*人*言都可以作为*据使用,其效力主要看是否能*案件的真实情况。司法实践中,所以如果有*人可以作*而且属实的,一样可以作为*据来使用。

二、没有借条,可以偷偷录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一步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民间借贷的主体认定

1.民间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之外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因借贷行为引发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可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发放贷款并收取相应利息,其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调整。

2.由第三方收支借贷款项的主体认定

       在民间借贷中,根据借款人的指示,出借人将款项直接支付给第三方收款人的,借款人应作为被告。诉讼中,当事人对借款合同的主体无争议的,实际收款人可以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以便查明借款交付事实;借款人否认收到借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实际收款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民间借贷中,根据出借人指示,第三方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出借人应作为原告。诉讼中,当事人对借款合同的主体无争议的,实际付款人可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以便查明借款交付事实;借款人否认收到借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实际付款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关于借名借款的主体认定

       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4.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对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

       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企业、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当事人书写欠条时不规范,把名字写为同音、近音字,或写成俗称等其他称谓,或为逃避债务故意写错出借人名称的,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在被告对债权人资格提出抗辩但无证据证明时,可以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进行确定。

5.出借人或借款人为两人以上,仅部分出借人起诉或仅起诉部分借款人的主体认定

       债权凭证上出借人为两人以上,在难以区分是共同之债、按份之债还是连带之债的情况下,仅部分出借人对借款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出借人为共同原告,但明确表示放弃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已经明确表示放弃债权的其他出借人对借款人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债权凭证上借款人为两人以上,在难以区分是共同之债、按份之债还是连带之债的情况下,出借人仅起诉部分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征询出借人是否追加其他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意见。出借人坚持不追加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

二、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6.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指请求返还借款、给付利息的出借人所在地或请求履行出借义务的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7.民间借贷合同未履行情况下管辖法院的认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因出借人未按约定提供借款,借款人以合同未生效为由,主张出借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应在被告出借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出借人未按约定提供借款时,借款人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在借款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8.借款人以非货币形式履行还款义务管辖法院的认定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经出借人同意,以非货币财物清偿借款及其利息时,双方在该实物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借款人替代原货币给付义务的履行物为不动产时,适用民间借贷的管辖原则。

三、民间借贷案件中民刑交叉问题的处理

9.民间借贷案件中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认定及处理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该行为与民间借贷有牵连,却又不是同一事实的,对于民间借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对于犯罪线索材料,人民法院应当移送给公安或检察机关,或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或检察机关控告或者报案。

(一)借款人为筹集到借款而私刻某单位公章,并以私刻的公章在担保人一栏中盖章的;

(二)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但民间借贷纠纷所涉借款不在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范围内的;

(三)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虽然非法集资金额包含民间借贷纠纷所涉借款,但出借人单独起诉不涉嫌犯罪的担保人的;

(四)其他与民间借贷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情形。

10.民间借贷民刑交叉案件的移送人民法院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将线索、材料移送给公安或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移送线索、材料时应注意:

(一)应制作专门的《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函》,并附上民事案件起诉状、案件线索涉及的相关材料;

(二)应当制作移送回执,要求公安或检察机关在接到移送材料后,在移送回执上签字或盖章;

(三)《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函》中应载明建议公安或检察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将是否立案的情况通知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

(四)公安或检察机关审查后予以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将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由公安或检察机关变更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11.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生效判决认定有罪,民间借贷案件的处理

 借款人因借贷行为涉嫌犯罪,出借人单独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出借人单独起诉担保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出借人同时起诉担保人和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出借人将借款人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交给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出借人坚持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应裁定驳回出借人对借款人的起诉,并将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应继续审理出借人对担保人的诉求。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如因借款人涉嫌犯罪导致民间借贷案件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或担保人是否涉嫌犯罪需以借款人涉嫌犯罪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借款人因借贷行为被生效判决认定为有罪,出借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要求借款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在刑事判决未涉及追赃或者虽涉及追赃但出借人未获全部退赔的情况下,对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四、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

12.自然人之间约定借款合同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认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出借人实际履行出借义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关于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约定,不能改变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如出借人未实际履行出借义务,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未生效。

13.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

       非金融机构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自有资金对外进行的偶发性和临时性贷款,同时收取适当的资金占用费,当事人主张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非金融机构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主张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认定非金融机构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是否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应结合企业的注册资本、流动资金、借贷数额、一年内借贷次数、借贷利息的约定、借贷收益占企业收入的比例、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综合认定。

14.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向职工集资的认定

       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集资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向其内部职工公开集资并按期还本付息的行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应认定为单位内部集资:

(一)既向单位内部职工集资又向社会公众集资的;

(二)先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公司工作人员,然后向其吸收资金的;

(三)非出于单位自用目的而向职工进行集资的;

(四)单位主观上明知“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不相符,且“实际出资人”不是本单位职工的;

(五)其他不应认定单位内部集资的行为。

15.涉嫌犯罪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

 借贷双方合谋以签订借款合同的形式实施犯罪行为的,应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如实施犯罪行为仅是合同一方的目的而非双方的共同目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合同相对方请求确认借款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6.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合同的认定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违反了社会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当事人因此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一)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有损公序良俗行为所形成的债务;

(二)因赌博、吸毒等其他非法行为形成的债务;

(三)因托人情、找关系等请托行为形成的债务;

(四)具有抚养、赡养义务关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发生的有违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所形成的债务;

(五)其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债务。

五、由其他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民间借贷的处理

17.名为民间借贷实为因其他法律关系产生债务的处理

       对名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实为合伙、房屋买卖、投资理财、股权转让等法律关系,原告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释明后,原告仍坚持其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进行释明时应注意:

(一)释明应在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或者将对一方释明的内容通知对方当事人;

(二)释明应明确告知当事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所认定的法律关系的性质;

(三)释明应当以当事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为限,人民法院不应在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之外提示其变更、修正或补充诉讼请求;

(四)人民法院应充分听取当事人对法院释明事项所发表的意见。

18.对“调解”、“和解”“清算”的理解及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调解”是指第三者(调解人)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包括习惯、道德、法律规范等),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促成纠纷主体之间互相妥协和谅解而达成解决纠纷合意的行为。“和解”是指纠纷当事人双方以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解决纠纷,是纠纷主体自行解决纠纷的行为。“清算”是指当事人根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终结某种法律关系,而对业务、财产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

       原告依据当事人双方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据债权债务协议确定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被告认为债权债务协议订立时存在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等情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变更或撤销。

六、民间借贷事实审查的问题

19.大额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分配及审查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诉讼,数额巨大且主张以现金形式交付,被告又否认借贷事实发生的,如果人民法院仅根据债权凭证及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不能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应告知原告就资金的来源、走向、付款凭据、支付细节等事项继续举证。经告知后,原告举示的证据仍不能达到证明借贷事实发生存在高度盖然性可能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在原告尽到了其力所能及的举证责任后,人民法院应考虑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习惯、债权凭证形成前后合理期间内财产变动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20.缺乏借贷合意证明的借贷事实认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应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合意及出借款项的实际交付进行审查,原告仅能提供款项交付凭证,而被告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的抗辩,并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产生,人民法院应对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予以审查,并要求原告对支付相关款项的具体事由、前因后果及被告未出具借条的合理原因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21.民间借贷中“自认”行为的处理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起诉要求归还借款的,如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直接予以认可,人民法院仍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在查明的事实与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自认存在明显矛盾时,人民法院不应对相应借贷事实予以确认。如双方属于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情况,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22.对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指原告未按传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庭审活动的行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正当理由:

(一)无法预见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严重积雪等,且足以影响到当事人按时到庭的;

(二)原告因死亡、丧失诉讼行为能力、重大疾病等生理变故而无法按时到庭的;

(三)原告在出庭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导致其无法按时到庭的;

(四)原告受到司法机关或第三人拘禁,丧失人身自由的;

(五)其他有证据证实足以影响原告无法按时到庭的。

23.采用传票传唤方式通知原告到庭应注意的问题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传唤原告到庭,实践中应注意:

(一)人民法院只有在审查本案的全部证据后,对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况时,方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原告到庭;

(二)传票上应注明法律依据和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传票应直接交给原告或其代理人,或邮寄给原告本人亲自签收。如按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地址邮寄传票后,原告未在指定的时间到庭,亦未向法庭说明理由的,视为拒绝出庭;

(三)原告到庭后,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原告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虽然到庭,但拒绝接受询问或拒绝签署保证书的,应视为拒绝出庭。

2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款项往来性质的认定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借款,如能证明款项的用途是直接用于公司业务,且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当事人可主张按劳动争议处理;如无证据证明款项用于公司业务,当事人主张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的,人民法院应按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审理。

七、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认定及处理

25.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采取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变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和执行,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人民法院一经查实为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无论当事人是否申请撤诉,均应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

       当事人通过调解的方式取得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在再审中经审理查明民间借贷纠纷为虚假诉讼的,应当撤销民事调解书,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

       对已经生效的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如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则第三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提出救济请求。

八、保证责任条款是否成立的举证责任分配

26.第三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的,出借人在诉讼中应当提供与前述合同缔约过程、交易习惯、履行过程相关的证据,用于证明行为人签字盖章具有提供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如出借人不能证明第三人在债权凭据或借款合同中的签字盖章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出借人主张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

九、互联网借贷平台责任

27.互联网借贷平台仅负责提供交易平台和制定交易规则,通过一定的规则实现促进借贷双方达成借款合同的目的,其与出借人和借款人形成的是居间合同关系,互联网借贷平台应承担居间人的合同义务,出借人或借款人主张互联网借贷平台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互联网借贷平台以自有资金为出借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应根据其与出借人订立的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互联网借贷平台引入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融资担保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互联网借贷平台提供的是信息中介服务,其根据与出借人、借款人订立的居间合同,承担居间人合同义务。

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28.申请追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主体认定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的,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第三人,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确定是否同意追加。

       依据出借人或企业的申请,人民法院追加了实际用款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后,并不当然免除企业的还款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及申请追加实际用款人的具体主张,确定企业与个人应承担的还款责任。

29.企业能否以其对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不符合企业章程规定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与善意第三人签订借款合同后,企业以其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命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为由,抗辩不应向善意第三人归还借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一、民间借贷与其他法律关系的界定

30.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的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中约定或以事实行为表明“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的,应认定双方成立借贷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以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31.出借有价证券产生纠纷的认定

       当事人之间以借用承兑汇票、存单、债券、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的形式进行资金融通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按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

32.借款合同与合作合同有关联,当事人单独请求归还本息的认定

       当事人签订合作合同后,又签订借款合同作为合作合同履行内容的一部分,当事人将借款合同与合作合同分割,单独请求归还借款合同本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3.当事人就其法律关系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民间借贷合同产生争议的处理

       双方当事人就其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商品房买卖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查明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合同履行情况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判断。

       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是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而是为民间借贷合同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34.二审对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担保的处理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的,如一审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起诉的买卖合同关系进行审理,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则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向一审原告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如一审原告同意变更诉讼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发回重审。如经二审人民法院释明后,一审原告拒不变更诉讼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驳回一审原告起诉。

十二、民间借贷利息的认定

35.民间借贷利息上限的认定

       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36%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该部分利息,借款人拒绝履行的,对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自愿支付该部分利息,且出借人已受领,借款人再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该部分利息的,或者要求将已支付的该部分利息冲抵尚未偿还的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6.利息在本金中提前扣除的举证责任分配及处理

 出借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要求借款人按照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本金数额归还借款的,应举证证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借贷合意并已按照债权凭证载明数额实际交付。如果借款人抗辩主张利息已经提前扣除,且出借人未举证证明其已按照债权凭证载明数额实际支付全部款项的,人民法院应要求出借人补强证据,如果出借人补强的证据仍不能排除利息在借款本金数额提前扣除的合理怀疑,人民法院对出借人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7.民间借贷复利的计算

       复利,是指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利息。即除最初的本金要计算利息外,在每一个计息期,上一个计息期的利息都将成为生息的本金,再计算利息。

(一)借款人未偿还借款,又连续多次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下,本金和利息的认定

 借款人未偿还借款,又连续多次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分别认定各期本金,最终计算出最后一期的本息之和,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判断最后一期的本息之和有无超过法定上限,即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和最初的本金之和,超过上限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借款人偿还部分款项后,又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下,本息和上限的认定

       借款人偿还部分款项后,又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本息和上限的计算方式发生相应的变化,本息和上限的计算应当以本金数额减少后的实际数额为基数计算,而非以“最初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本金数额多次减少的,应分段予以计算。

十三、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的处理

38.关于其他费用的认定

       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服务费、咨询费、中介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的,出借人一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时,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的24%,但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必须的费用除外。

39.借贷双方仅约定逾期利息或违约金一种情形下的认定

       借贷双方只约定了逾期利息,未约定违约金,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损失的,人民法院对违约金部分不予支持;借贷双方只约定了违约金,未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损失的,在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十四、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40.借款人配偶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诉讼地位的认定

       在借款涉及认定是否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下,出借人申请追加借款人配偶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准许。

       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释明,告知其可同时起诉其配偶,出借人坚持只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追加借款人配偶为共同被告。

       出借人与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借款人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追加借款人配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1.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对外承担偿还责任,但如果夫妻另一方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可以认定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一)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的;

(三)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共同生活的;

(四)属个人债务的其他情形。

42.夫妻一方对外提供担保的认定

       夫妻一方非因家庭利益而以个人名义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如果夫妻一方基于家庭利益而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或者担保利益归属于家庭的,则担保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3.夫妻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

 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可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可不承担偿还责任。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在借条上签名是共同借款人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