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实施以来,我国慈善信托备案数量连年增长,财产规模也不断扩大。仅2020上半年设立的慈善信托就有142单,超过年全年,资产规模达2.6亿元,在疫情防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那么,2020上半年我国慈善信托呈现哪些特点?与去年相比,又有哪些不同呢?《公益时报》记者对此进行了梳理和研究。
慈善信托半年超2.6亿
根据慈善中国官网公开数据,截至2020年6月30日,全国共备案慈善信托415单。其中,2020上半年共备案慈善信托数量为142单,财产规模2.63亿元,信托领域涉及扶贫、疫情防控、教育等多项公益慈善事业。
从备案地区来看,上半年慈善信托地区分布不均衡。根据统计数据,上半年共有2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有慈善信托备案。其中,数量最多的是甘肃省,兰州民政局以59单备案数遥遥领先。浙江省紧随其后,上半年共有17单慈善信托备案,其余地区的备案数则均为10单以下。数据显示,备案地区中西部、东部地区所占比例分别为40%、56%,而中部省份备案数量仅占4%。
从财产规模来看,上半年慈善信托七成在百万元以下,共99单,百万及以上慈善信托数量为43单,仅占30.28%。百万以下的备案中,八成为50万以下,其中10万以下共有15单,最低金额为1.6万元。
从备案期限来看,上半年慈善信托以短期为主。其中,近半数备案期限为5年及以下,永续期限所占比例为14.08%,而10年以上仅2单,占1.41%。短期效应仍然存在,主要原因为上半年超半数慈善信托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项目往往需短期体现成效。
而从慈善信托主体来看,首先,委托人以企业为主。根据统计数据,上半年委托人中企业占六成,其中既包括信托公司,也包括金融、房地产等众多其他企业。而社会组织、自然人及混合主体的比例分别为17.61%、9.15%、8.45%,行政部门为委托人仅1单。
其次,受托人九成以上为信托公司。其中,慈善信托数量最多的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高达59单。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双受托人所占比例为7.75%,上半年尚未出现以慈善组织为单一受托人的情况。
最后,上半年慈善信托中,六成以上未设立监察人。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到,仅有33.1%的慈善信托指定了监察人,其中八成以上监察人为律师事务所,余下少部分则以个人、企业或社会组织为监察人。
受疫情影响,2020上半年我国公益慈善行业持续发力,慈善信托得到迅速发展,对比2019年的数据可以发现,2020上半年慈善信托呈现诸多新特点。
第一,慈善信托数量迅速增长,而财产规模有所降低。从统计数据看,2020上半年共备案慈善信托为142单,这一数据已超过2019年全年119单的数量。而从财产规模来看,2019年全年慈善信托规模高达29.35亿元,而2020上半年财产规模为2.63亿元,远不及2019年半数。此外,2020上半年慈善信托财产规模最高为3090万元,尚未出现亿级规模慈善信托。
第二,慈善信托备案地域分布不均衡状况继续加大。2019年慈善信托备案地区中,东部占比55%,西部占比34%,中部则为11%。而2020上半年的数据统计中,备案地区中西部、东部地区所占比例分别为40%、56%,而中部省份备案数量仅占4%。对比可以看到,西部地区虽然迎头赶上,但中部地区所占的比例在降低。
第三,信托目的转向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为主。2020上半年正值疫情防控的关键期,公益慈善领域在疫情防控中发挥的作用不可忽视。从数据统计来看,上半年142单中,用于疫情防控的慈善信托数量达82单,占比57.75%,远超扶贫、教育等用途。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上半年慈善信托五成以上被用于疫情防控。多元主体纷纷委托设立慈善信托,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从数据可以看到,疫情防控相关慈善信托总规模达1.45亿元,平均每单信托的财产规模为179.4万元。五成以上为百万元以下规模,规模最小为1.6万,而千万元及以上备案仅4单。
其中,全国18个省份共备案81单疫情防控相关慈善信托,其中,数量最多的为甘肃省,共备案39单相关信托。总体地区分布上,以东部、西部为主,中部省份的备案数量仅占6.17%。
从备案期限来看,疫情防控相关慈善信托以短期为主。五成以上信托期限为5年以下,永续及10年以上仅占10%。此外,无固定期限慈善信托数量占三成,这反映出疫情防控工作的灵活性。
再看信托目的,2020上半年81单疫情防控相关慈善信托中,35例未指明具体用途,余下46例则有明确的财产用途和受益方。其中有18单用于一线医护及后勤保障人员救助,14单用于防疫物资采购,6单用于定向捐赠医疗队,5单用于志愿者及公众保障,3单用于特殊群体关怀,包括资助运输司机、农民工和贫困家庭。
那么,疫情防控相关慈善信托落实情况如何呢?经统计,81单疫情防控慈善信托中,八成以上未在慈善中国网站中进行事务处理及财务状况披露,完成项目并公示的仅14单。其中,较为突出的是备案于兰州市民政局、以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为受托人的 “光信善”系列慈善信托,对12单信托进行了资金运行情况公示,共落实316.68万元善款;中建投信托公示了2单信托,共40万元。目前,已公示金额约占疫情防控相关慈善信托总规模的2.46%。其他尚未进行公示的慈善信托项目,公益时报还将继续关注!
慈善信托在此次疫情防控中发挥的作用,既离不开慈善信托灵活性强、监督机制较健全等自身优势,也离不开公益慈善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但不可忽视的是,在税收优惠上,慈善信托仍存在明显的不足。
2020年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为疫情防控相关捐赠提供了多项税收优惠。而作为开展慈善事业的另一重要方式,慈善信托在税收优惠政策上一直没有具体落地措施。
但从长远来看,疫情期间慈善信托发挥的积极作用,将极大促进公众对慈善信托的了解,从而更好地发挥慈善信托的优势,提升企业与公众参与慈善信托的积极性。同时,每年都在增长的数据也表明,慈善信托具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随着公众了解的日益加深、企业参与的积极性提高,慈善信托的相关政策法规必然会逐步完善,其机制体制也将不断优化,助力公益慈善事业迎来新发展。
原标题:《2020年过半,慈善信托上半场表现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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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外立法实践来看,慈善信托往往是作为慈 善法律制度架构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而被纳人慈善法典或相 应的成文法中予以规定。我国慈善法也将慈善信托纳人进来,单设一章,并对慈善信托作了完整明确的定义。第一,慈善信托的设立必须基于慈善目的,这是慈善 信托最基本的特征。
那么,慈善目的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慈善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 的下列公益活动:(1)扶贫、济困;(2)扶老、救孤、恤 病、助残、优抚;(3)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 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4)促进教育、科学、文 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5)防治污染和其他公 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6)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 活动。
据此,慈善信托在开展活动时应基于以上慈善目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对慈善信托财产私分、截留、侵占 或挪用于其他用途。从慈善法第三条所列六项涉及的范围或者领域来看,与信托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所以,慈善法规定的慈善目的与信托法规定的公益目的也是基本一致的。
第二,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是非特定的,这是慈善信托 区别于其他信托的一个重要特征。通常,民事或营业信托 在设立时必须确定具体的受益人。而慈善信托的受益人则是不特定的,信托文件仅载明受益人的资格条件,由受托 人根据所确定的条件选择确定,而不是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具体指定的。
例如,某人设立一项慈善信托,目的是资 助本地区低保家庭的学生,虽然受益人的范围是确定的,但最终获得信托利益的学生却并非指定的。这样规定的目 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利益输送。当然,尽管受益人是不特定的,委托人依然可以规定或者限定受益人的人数,甚至受 益人享受的信托利益的数量。
第三,与其他信托相比,慈善信托的设立要求更为严 格。一是设立程序更复杂。慈善信托除了和其他信托一样 需要书面签订合同确定有关信托的各类事项以外,还需要受托人在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信托文件向受托人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不进行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二是对受托人的要求更高。在民事或营 业信托中,凡符合信托法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都可以成为受托人。慈善信托则由于 涉及fe会公益,所以对受托人的条件作了限制,委托人仅 能指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三是特别设置了监察人制度。
由于慈善信托的受益人在获得信托 受益权之前是非特定、不明确的,与委托人没有利害关系, 因此民事或营业信托中受益人对受托人的监督在慈善信托中很难实现,为弥补受益人监督的“缺位”,慈善信托设 置了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管理信托的行为进行监督,保证慈善信托目的的实现。
第四,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 立。信托财产所有权与民法上的一般财产所有权不同。就 一般财产而言,所有权人可以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而信托财产权的法律性质较为特殊,信托有效 设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的其他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运作的财产,仅服务于信托目的。
对委托人 来说,丧失了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该信托财产不再属于其自有资产。对受托人来说,可以对信托财产进行占有、 处分,但是不享有收益。对受益人来说,则取得了信托收益的请求权。若委托人或受托机构解散、被撤销或破产, 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或破产的财产,这样就能保障受益人不因委托人、受托人破产或发生债务而失去其享有的对 该信托财产的权利。
总的来说,慈善信托既不同于捐赠、慈善财产使用等 一般的慈善行为,也不同于具有完整组织结构的慈善组织。 相较而言,慈善信托具有其他慈善组织形式难以比拟的制度优势。首先,慈善信托无需申请法人登记,也不需要专 门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工作团队,运营成本低。
其次,慈 善信托财产独立性强,具有更多专业化的财产保值增值方式,更能实现捐赠人的意愿。我国的慈善事业还处于发展 初始阶段,需要鼓励更多的民间力量、特别是先富群体参与进来。慈善信托会鼓励和吸引越来越多的富人做慈善。 因此,在制度设计时,既设置完善、严格的慈善法人组织,又设置简便、灵活的慈善信托,这样就能各自发挥自身优 势,更好地推动慈善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