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医保联网黑龙江医保什么时候开始联网?

为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国家医保局近期印发《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定办法”),对此,省医保部门对“两定办法”新规进行解读。按照新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均被定点认定拒之门外。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院)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定点药店)简称“两定”机构,是与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药服务的医院、药店。

“两定”机构的纳入条件有哪些?

基本条件:机构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具备一定的经营许可资质和提供服务的人员,能够正常为参保人提供服务。

在基本条件基础上,“两定办法”还从加强医保管理出发,重点提出了涉及医保工作的5个方面:

医保管理制度要求,包括配备相应医保管理人员等;
医保有关财务制度要求,真实记录医保目录的药品、耗材的“进销存”情况;
完善统计信息管理,按要求报送医保结算有关信息及数据等;
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严格执行医保药品、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控制患者自费比例,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等。
医药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明确了协议签订的基本条件和流程,医药机构正式运营3个月即可申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

医保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权责关系更加清晰;
对协议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建立了动态管理机制,提出协议变更、续约、中止和解除协议的具体情形。

2017年7月6日,社保局相关工作人员在我院进行了医保跨省异地就医联网测试并验收通过,我院的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正式接入全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

目前,我院已经正式开通医保跨省(北京、广东、天津、重庆、海南、宁夏、新疆建设兵团、江苏、安徽、四川、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河北、黑龙江、山西、山东、河南、云南、陕西、青海、辽宁、浙江、湖北、湖南等23个省的部分地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参保患者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可持二代社保卡在我院办理入院手续,出院结算时按参保地待遇标准直接报销。此项工作的推进,意味着外省参保人员在我院看病就医时,只需支付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跨省异地就医将告别“跑腿报销”。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需满足哪些条件?

1、省与省之间开通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且参保人所在医保统筹区(即参保人所在的市或者县区)也开通了跨省直接结算;

2、需为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能否结算要看参保省和参保地是否开通;异地转诊人员暂未开通);

3、职工医保参保人(城乡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医保暂未开通);

4、须在就医地选择1-3家医院进行定点备案;

5、住院(门诊尚不能办理);

6、须在参保地办理备案手续;

7、须持二代及以上的社保卡(直接读卡验证,无卡无法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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