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大院办公区用地与住宅区用地纠纷?


第一节 居住用地
规划至2020年,居住用地为506.19公顷,占城市建设总用地的34.42%。人均居住用地约为34.75平方米。

白河林业局东区的居住用地和白河林业局西区居住用地,应结合棚户区改造工程,逐步改造为一、二类居住用地,改平房为楼房,并配置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娱乐设施和绿化用地。
东南生态居住区长白山自然保护局保留原有的居住用地,并按居住小区标准配套公共设施。

各类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以集中布置为主,规划居住区及居住小区均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公共服务设施及中小学。其他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在布局中应尽量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
(一)中学:按城市人口发展规模,中学按40学生/千人、用地25㎡/生、24—30班/校指标控制,城区共需要设置2所中学,均为现状保留,分别位于2个居住区内。
(二)小学:按城市人口发展规模,小学按60学生/千人、用地20㎡/生、18—24班/校指标控制,城区共需要设置5所小学,其中现状保留4所,新增1所。每所小学的服务半径控制在500米以内。


第十九条  老城区改建
对现城区内的居住用地应以加强和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为主,使居住用地小区化、居住小区规模化,形成整体生活居住环境;加强旧城区内的道路建设,尤其要完善内部的支路系统;旧区绿化在现有绿化整治的基础上,以小型街旁绿地为主,加强绿化建设,配合河流水域、城市小品、广场设置,创造出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环境怡人的居住社区。

第二十条  新居住区建设
规划的新建居住区大多位于东南部生态环境较好的地段,因此,应该以高品质的生态居住为主。
城市新居住区建设与城市其他各项用地建设同步进行,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为城市居民和城市经济发展提供相应数量和质量的生活居住用地。
新建居住区的建设,应当避免采用单位大院的方式进行。同时对近期内尚不开发的居住区规划用地内的民房和农民住房的新建或翻建应加以严格控制,避免与远期规划冲突或带来实施的困难。


第二节 公共设施用地
第二十一条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办公采用较为集中的布局方案,保留白河林业局、长白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原办公地点和用地规模,规划新的行政办公中心布置在警民路南侧,湿地保护区西侧。其余根据各个生活片区现状,点状布置个别行政单位。
规划至2020年,行政办公用地为24.80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1.69%,人均1.65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  商业金融业用地
重点建设新的行政商业文化中心,包括行政中心、商业中心、酒店、文化娱乐设施、金融服务设施、综合市场等。
建设池北大街西侧的行政办公用地,形成市级行政中心。
建设白山大街两侧旅游商业、休闲商业和其他商业设施,形成市级商业中心。
建设火车站站前商业服务设施,形成站前商业服务区。
规划新建五星级酒店、四星级酒店和经济性酒店,为前来长白山旅游观光的游客提供住宿服务。
居住区商业中心,依托原有商业金融中心地段继续集中布置商业金融设施,形成居住区服务中心。
规划至2020年,商业金融用地207.44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14.11%,人均13.83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  文化娱乐用地
保留现状原有的美人松剧场、文化宫和科学院、博物馆用地。
规划在生态湿地公园以西建设1处滨河文化娱乐用地,以供居民休闲娱乐使用。
按居住区建设规模,在居住区内设置相应规模的中小型娱乐设施、青少年及老年活动中心和敬老院等。
规划至2020年,文化娱乐用地13.73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0.93%,人均0.92平方米。

第二十四条  体育用地
在池北大街和白山大街之间,生态湿地公园西南的位置建设一个体育公园,占地11.08公顷,安排体育场、训练场、网球场、篮球场、滑冰场等体育运动设施,满足人民健身的要求。
规划居住区及居住小区内均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小型运动场,形成完善的体育设施系统。
规划至2020年,体育用地13.63公顷,占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0.93%,人均0.91平方米。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用地
在美人松林地公园东南部,池北大街以东新建大型综合性医院,作为池北区医疗服务及应急中心。将原白河林业局医院用地改为服务设施用地。在各居住区设医疗诊所,各居委会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
规划至2020年,医疗卫生用地3.55公顷,占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0.24%,人均0.24平方米。

第二十六条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规划保留原有的教育科研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主要布局在城区西南部的台地上。
规划至2020年,教育科研用地26.49公顷,占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1.80%,人均1.77平方米。


第三节 工业仓储用地
第二十七条 工业用地
城区东北部开辟旅游产品加工区,按照循环经济要求,对进入本区的工业提出土地、能源、水资源利用及废物排放等综合控制指标,工业仅限于发展一类无污染或二类少污染工业。
规划保留原白河林业局的部分加工工厂和储木场的用地,远期随着林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储木场可兼作森工景观游览区,为游客展示长白山地区林业城市的特色风貌。
规划火车站南侧为生态的旅游产品加工区,新建工业几乎都位于本区,项目以旅游工艺品制造、电子和高技术工业为主,为长白山的旅游及池北区经济发展服务。
规划至2020年,工业用地68.23公顷,占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4.64%,人均4.55平方米。

规划对原储木场仓储区进行规整,仍为仓储用地,原粮库用地规划为商业服务设施用地,新建仓储用地位于旅游产品加工区,靠近铁路布置,并结合工业布局。
规划至2020年,仓储用地82.39公顷,占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5.60%,人均5.49平方米。
第二十九条  规划布局
规划对现有的公共绿地进行完善,加强美人松林的保护与发展建设,开放部分美人松林作为公园,把东南部的湿地建成生态湿地公园进行开发与保护。对绿地布局进行综合考虑,采取点、线、面结合,重点与一般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条件,增加垂直绿化,提高人均绿地面积。
规划至2020年,绿地281.96公顷,其中,公共绿地256.89公顷,占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17.47%,人均17.13平方米。

2014年5月12日,河南省郑州市郑州东风南路与祭城路交叉口的馨悦苑住宅小区。图片来源:

    带有“官方色彩”的河南省郑州市馨悦苑小区,近日因土地用途和财政拨款受到网友质疑。“小区很豪华高端,但这块地最初的规划是廉租房。更不可思议的是,2014年机关事务局的财政拨款里,有535万元用作这个小区的服务管理经费。”5月7日,网友“小党”发微博称,该小区是“河南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搞的‘省委省政府公务员小区’”。

    馨悦苑项目位于郑州市东边,距市中心约15公里。中国青年报记者在国土资源部官方网站查询到,该项目土地用途为“廉租住房用地”,供地方式是“划拨”,行业分类系“国家机构”。这一项目由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约定2010年4月开工、2011年10月竣工。

    公开信息显示,这一使用权面积近133.5亩的廉租住房用地,成交价约2629.6万元,平均每亩19.7万元左右。

    不过,从公开信息来看,馨悦苑小区隐约显现着特殊的“官方背景”。

    记者在“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官方网站”看到,一份2013年5月的《开展“提升素质、规范执纪、端正作风、树立形象”专题教育活动的工作方案》中,“省直馨悦苑小区服务中心”被机关纪委列入为其联系点。

    今年1月,该网站发布《2014年省事管局部门预算基本情况说明》(以下简称《说明》)称,该局今年支出预算共25099.6万元,其中7734.7万元来源于财政拨款。《说明》载明,这财政拨款里,就包括了“馨悦苑小区服务管理经费”535万元。不过,《说明》并未介绍535万元预算的具体支出事项。此外,该局《2012年部门预算说明》还披露,“事管局下属河南省直机关建筑设计所项目支出预算35.5万元,系馨悦苑项目设计费”。

    中国青年报记者从一份《郑州市2010年房地产市场年度分析报告》获悉,馨悦苑小区使用权人为“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而郑州一家建材公司在网站宣传其承接馨悦苑小区项目时,则称其为“郑州馨悦苑小区(省委省政府公务员小区)”。5月8日下午,当记者致电河南省机关事务局办公室时,工作人员也提供了馨悦苑的联系方式。

    也就是说,这块在不少网友看来理应为低收入者建设廉租房的土地,建的却是省直机关住宅小区。

    一位郑州当地人士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他最近曾开车路过郑州东风南路与祭城路交叉口,看到了一排两层的红瓦黄墙的建筑,后来才得知是馨悦苑小区。

    《中国政府采购网》2013年7月的一份“馨悦苑小区公寓房电梯购置与安装竞争性谈判公告”显示,该项目主体6~8层。另一份2011年5月招标公告称,工程共有15栋多层建筑。

    发稿前,记者致电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一位李姓负责人称,馨悦苑是否系廉租住房用地、小区服务管理费是否纳入财政预算,应分别询问规划、财政部门,随后挂断电话。

    该局房地产管理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部门不负责这件事。但据该局官网显示,房地产管理处的职责之一系“负责省直机关公务员集中住宅区的规划、征地、建设、分配、物业管理工作”、“指导省直单位物业管理工作”。

    廉租住房为何成为省直机关住宅小区?535万元财政预算具体拟用于何处?本报将继续关注。文字来源:中国青年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4号)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审批管理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要严格执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制定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建设管理的规定,对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建设规模(如占地面积、层数、层高)、建设技术指标等进行明确。 

  (一)严格一户一宅政策。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政府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各地要划定中心城区及各镇镇区规划区范围,规划区范围内外可以实行差别化居住保障,参照城镇规划和集约用地的要求,探索集中建房。 

  (二)严格申请条件。充分应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农村宅基地及农房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对象身份、住房现状、旧宅处置方式等资格条件的审核把关,对宅基地面积或住房面积已达标、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农村村民按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申请宅基地。 

  (三)规范村级审查。农村村民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经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同意后,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用地建房书面申请。 

  村委会定期依法组织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宅基地申请对象申请资格条件进行审议,重点审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提交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位置、用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有无影响相邻权利人利益,旧宅处置方式等。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同意申请对象申请的,在本村张榜公布,征求本村村民意见。自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应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连同会议纪要、公示和申请人承诺书、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四)规范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国土空间规划、宅基地审批、农房建设等联动运行的联审联批机制,完善联审联办制度;要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审批工作中,国土空间规划审查主要包括拟用地的用地位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等要求,拟建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定;地质灾害预防是否符合规定,包括选址是否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用地审查主要包括拟用地的用地面积、用地权属和地类性质是否符合规定。农房建设审查主要包括建筑风貌是否符合规定,建房方案是否选用省、市级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自行设计的,方案是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是否符合建筑风貌引导和管控要求;是否选定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承建。宅基地资格条件审查主要包括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旧宅处理方式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委会的意见、会议纪要、公示材料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等材料是否齐全。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联审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同意利用旧宅基地或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的,1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公布,并组织力量到实地放样,划定四至范围,村民即可开工建设。 

  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所在县级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批准同意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按规定程序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提醒制度,推广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到村到户。同时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备案。 

  二、加强用地建房管控 

  (一)科学编制乡村规划。村民建房应当符合规划,严格村庄土地用途管制,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坚持留白、留绿、留旧、留文、留魂的规划理念,分类有序推进全市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全面查清村庄存量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分布情况,遵守一户一宅原则,结合村庄危旧房屋改造,解决好村民住宅用地刚性需求,科学选址,统筹安排。针对低效、闲置的农房建设用地,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治,优化村庄用地结构与空间布局,推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改善乡村生产生活条件,提升农村人居环境。 

  (二)保障用地计划指标。乡镇人民政府要运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农村地籍房屋调查成果,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以村为单位,形成一宗一表台账,建立农村地籍房屋调查数据库,每年进行动态调整,实行滚动管理,每年1231日前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新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需求,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报送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以县域为单位,由自然资源部门逐级汇总上报,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安排,原则上不低于每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应优先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优先安排无房户和危房户,优先利用村内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要研究制定农村闲置旧宅基地退出补偿办法,对村民退出闲置旧宅基地给予适当补偿;合理划定村庄建设用地边界,严格控制村庄建设用地总量规模上限。鼓励闲置旧宅基地调整使用。 

  (三)加强农房质量风貌管控。村民建房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或者选用省级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县级住建部门应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特别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顶防水施工等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安拆模板、搭拆脚手架等关键环节加强必要的技术指导。市、县两级住建部门要组织编制推广具有地域特色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或立面图集,确保每个乡镇有图集,鼓励通过制定村规民约,以村民自治方式加强村庄建筑风貌管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四)严格用地建房全程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宅基地申请实地审查、批准后实地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实地核查三到场要求,及时组织国土空间规划、宅基地审批、农房建设等管理人员实地核查,并在施工关键环节进行现场巡查和指导,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实地调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核实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及用途管制等要求;宅基地批准后,要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明确四至边界;敦促村民建房施工期间在建设现场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自觉接受监督、监管;对房屋建成后会形成高陡边坡的,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实地核实是否按照批准的用地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土地,建筑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和建筑风貌等是否符合要求。通过验收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农村村民凭此验收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未通过验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三、依法落实属地责任 

  (一)依法落实县级政府责任。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县乡村三级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建立宅基地管理和规范村民建房管理体系,加强县域范围内村庄规划、宅基地用地计划、村民建房全程监管和违法建房查处等工作。 

  (二)依法落实乡镇政府责任。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落实乡镇域范围内宅基地管理责任。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全面调查摸底,建立宅基地档案;负责本行政区域村庄规划编制,审核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充实健全乡村宅基地管理队伍,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规划许可及农房安全等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实施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教育、早拆除,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及时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三)依法落实村组责任。村级组织要充分发挥自治作用,将宅基地管理纳入村规民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在村级审查环节,确保宅基地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使用、一户一宅等情况的审查到位。落实动态巡查管控,探索设立村民建房协管员,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报告。 

  四、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能和 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工作衔接,依法履行职责,主动担当。要加强执法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的违法行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耕地保护、土地用途管制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住建部门负责对集中统建的农村住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非集中统建的农村住宅项目,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部门沟通协作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市、县两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做好信息共享互通,研究解决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各类问题,防止宅基地管理空档等问题出现。要联合开展农村宅基地情况调查研究,切实摸清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掌握现有农村宅基地和农房规模。积极争取财政支持,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退出、违法查处等管理信息化。要建立互相抄告制度,各相关部门发现违法建设,应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进行处置,若不属于本部门的应及时抄告给有处置权限的部门,严格按照《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进行处置。 

  (二)实现工作衔接期间不断档。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要有序做好工作衔接和数据共享工作。工作职能交接期间,自然资源部门要指导、支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业务人员、工作资料、技术力量支持。对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的违法行为,202011日前自然资源部门立案查处但尚未办结的案件由自然资源部门继续办理;个别案件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撤销,需要重新立案调查依法处理的,重新立案查处单位为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需做好交接工作。202011日以后立案查处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承办,处罚决定以农业农村部门名义作出,农业农村部门执法人员取得宅基地执法资格证之前,由自然资源部门安排持证执法人员配合办理案件,涉及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房地一体)问题信访,由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受理。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要研究出台贯彻落实措施,指导乡镇、村一级抓好落实。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原我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施行后法律法规或有关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流程图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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