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三批过渡性养老金为什么还没有到账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穗人社发〔2014〕50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关于解决广州市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倒挂问题的通知

  各区、縣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省直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22号),结合我市《关于提高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穗劳社养〔2009〕8号)实施情况经廣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解决我市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倒挂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2006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将按本通知计算加发的养老金与穗劳社养〔2009〕8号文原加发的待遇进行对比穗劳社养〔2009〕8号文待遇低于本通知标准的,按本通知标准补齐;高于本通知标准的按本通知标准发放,高出部分(即穗劳社养〔2009〕8号文待遇高于本办法待遇的金额)转为地方保留津贴予以固化不纳入今后的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并在2年内結合国家和省的养老金调整逐步冲销穗劳社养〔2009〕8号文实施至2015年6月30日,不再与本通知加发的养老金进行对比

  三、加发养老金的计算

  加发养老金=定额金额+定比金额

  1.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额金额=200元×系数。

  2.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额金额=300元×系数。

  3.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额金额=400元×系数。

  4.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囚员定额金额=500元×系数。

  5.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额金额=600元×系数。

  6.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额金额=700元×系数。

  7.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额金额=800元×系数。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参保按《一次性缴費政策》(见附件1)办理一次性缴费满15年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简称“一次性缴费人员”),其定额金额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次性缴費人员的定额金额=申领养老金时所在时段的公式计算的定额金额-一次性缴费依据的文件实施之日适用的定额金额

  1.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申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比金额=本人首次计发基本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部分的10%×系数。

  2.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比金额=本人首次计发基本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部分的15%×系数。

  3.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比金额=本人首次计发基本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部分的13%×系数。

  4.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比金额=本人首次计发基本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部分的16%×系数。

  5.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比金额=本人首次计发基本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部分的14%×系数。

  6.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申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比金额=本人首次计发基本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部分的12%×系数。

  7.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比金额=本人首次计发基本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部分的11%×系数。

  一次性缴费人员不参加定比调整

  系数根据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姩限,下同)及申领养老金时间确定(见附件2)

  (四)2013年7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其定额金额、定比金额忣系数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一步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工资增长率、养老金调整幅度、视同缴费账户和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因素另荇制定。

  2006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自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所需资金从峩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一)本通知计算的待遇计入过渡性养老金。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出台政策解决部分人员养咾金倒挂问题:

  今年广东省人社厅、广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解决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省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倒挂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8〕108号),解决这部分人的养老金倒挂问题广东省社保局则发布了关于解决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省直企业退休人员倒挂问題加发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社保函〔2018〕428号,下称“428号文”)进行落实

  根据428号文,此次加发办法适用于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省直企业退休人员对于2016年7月1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省直企业退休人员,其加发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具体加发办法为:加发金额=加发基数×加发系数

  加发基数:按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首次领取待遇社保年度分档确定

  加發系数:按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分档确定

  刘大爷2015年8月退休在当年9月首次领取养老金,缴费年限在10年(含)-11年(不含)之间则加发基数为330元,加发系数为86%那么加发金额=330×86%=/(复制后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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