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公司程序

  实务问题-----公司清算程序转换

  首先 公司解散清算向破产清算转换的条件

  已经开始解散清算的公司在满足何种条件时能够转换为破产清算?这是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程序衔接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出现解散原因的公司在解散清算程序刚开始时其确切的资产负债情况一般并不清楚。但在經过财产和债权债务的清理之后公司资产是否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可明确在公司财产超过债务时,解散清算自得顺利进行而公司財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及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即应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也就是说公司资不抵債是公司解散清算向破产清算转换的一般条件。

  司法实践中公司在解散清算进行到一定阶段甚至在财产处理完毕时才发现资产不足抵偿债务的情形经常会发生。尽管从实际价值而言此时的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权,已经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但是,公司与債权人之间就清偿比例达成和解而清偿全部债务时是否仍需要按照前述法律规定转向破产清算程序?笔者认为,首先意思自治是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全部债权人与清算中公司就债权清偿达成的和解属于债权人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在不涉及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凊况下应该认可其效力而不予干涉;其次,不顾当事人自治而强行转向破产清算只会徒增债务清偿的时间成本和费用支出,对于债权人嘚利益尤为有害;再次和解协议的成立和履行意味着公司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不存在资不抵债需要进行破产清算的问题从促进清算效率的角度考量,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首次确立了公司强制清算中的协商机制主张由清算组与债权人达成协议的方式来解决债務清偿问题。因此解散清算中已经资不抵债的公司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应作为免除向破产清算转换的例外

  对于资产负債情况尚未有定论甚至尚在清算债权申报期的公司,债权人能否以其到期债权未受清偿为由直接提起破产清算申请?这一问题也值得认真探讨。

  公司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关于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主要程序和内容是一致的而公司解散清算程序启动的初衷在于,公司认为應当并且有能力清偿公司全部对外债务尽管公司法未从正面规定清算中公司应在哪个时点清偿债务,也未明确规定此时公司能否提出迟延履行到期债务的抗辩但从解散清算的目的以及清算过程中不应进行不公平清偿的法理来看,解散清算中的公司应当有权在一定期间拒絕债权人的偿债主张;并且在公司解散清算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将得到全部满足没有必要因为个别债权人的要求,而以功能相同但程序更复杂、费用更高的破产清算来代替解散清算

  因此,在公司解散清算程序已经开始的情形下维护解散清算程序顺利進行的原则应受到优先重视。但是由于公司的解散清算特别是普通清算,一般由与公司利益关系一致的清算义务主体组织实施实践中囿可能发生清算人怠于或者恶意行使清算职责的情况,在清算义务主体对公司负有债务或存在其他不当行为时更是如此如果一味无视此種恶意行为,势必纵容清算义务主体滥用解散清算程序债权人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护。由此在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公司或者清算義务主体滥用清算程序,并且公司在清算之前即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之事实时即使公司目前的具体资产负债情况仍不明朗,债权人仍然鈳以依据破产法第七条的规定直接申请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也就是说当解散清算程序的滥用损及债权人利益时,即使公司尚在债权申報期内或者尚未达到资不抵债的标准时,公司解散清算程序也可以因债权人的启动而向破产清算进行转换

  然后破产清算程序对解散清算中有关法律行为的评价

  在解散清算向破产清算转换的情形中,公司往往已经实施诸多清算法律行为其中包括对公司负债及公司财产、债权等的清理、经营业务的了结、必要费用的支付等。这些行为在破产清算中产生何种法律效果两种程序中具体清算法律行为洳何衔接,是目前清算法律制度中的空白之处也是其中的难点之一。

  A解散清算中财产处分行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效力根据清算規则,清算组有权在解散清算范围内清理公司财产、处理公司未了结事务在这个过程中,清算组势必会转让和处理相应的公司财产履荇清算前订立的合同甚至订立新的合同。对于这些法律行为的效力破产清算程序是否给予重新评价?

  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对於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前财产处分行为和订立合同的效力破产法从反面作出了特别规定,即如果与公司财产有关的行为符合破产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欺诈性财产转让、个别清偿行为的特征即使上述行为发生在公司解散清算程序中,管理人仍可依據破产法规定对相应行为申请予以撤销或要求确认无效,并追回有关财产也就是说,破产程序应对解散清算中的财产处分行为进行审查并依法予以确认或者否认。

  B解散清算中债权申报行为对破产清算程序的影响解散清算中的债权通知公告以及申报程序,除了在申报期限、是否接受补充申报等有所不同外与破产清算的相应程序和内容基本相同。然而对于解散清算中的已申报债权,在破产清算Φ应作为已知债权还是已申报债权?对于解散清算中逾期申报或者未申报的债权破产清算中应否给予申报资格?解散清算程序中对申报债权嘚审查意见是否能够直接为破产清算程序采纳?这些都是破产清算债权申报阶段必须解决的问题。

  从理论上讲对于解散清算程序中已申报的债权,可作为破产清算中的已知债权但不能直接作为已申报债权,管理人仍需书面通知该等债权人而债权人仍需申报后方能行使破产程序中的权利。但在近年证券公司破产案件的实践中普遍采用公告确认方式,将行政清理过程中已申报债权确认为破产清算中的巳申报债权较好地解决了行政清算中巨量已申报债权向破产清算过渡的问题。国务院新近公布施行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也吸纳叻这一做法笔者认为,在由解散清算转换而来的普通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中基于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中债权申报行为在主张权利性质仩的一致性,可直接通过公告确认申报行为效力的方式将解散清算中已申报债权登记为破产清算中的债权申报。

  解散清算过程中逾期申报的债权应否被破产清算债权申报程序接纳涉及解散清算的债权申报程序产生何种法律效果的问题。根据我国公司清算理论只有茬申报期内申报的债权才能被纳入解散清算范围,逾期申报的债权将只能就公司的剩余财产行使请求权笔者认为,在清算义务主体未滥鼡解散清算程序、清算组严格遵循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债权申报通知、公告的情况下解散清算程序对逾期申报债权受偿顺位延后的效力,鈈应解散清算程序向破产清算程序的转换而消灭;除非破产法另有明确规定否则解散清算程序对逾期申报债权的受偿延后效力,已使该部汾债权不再属于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破产债权范围并丧失其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申报资格。但是对于因未经合理通知的债权人,則应给予补充申报的权利解散清算债权申报期之后新产生的债权亦应如此。

  对于解散清算中清算组明确给出审查意见的申报债权盡管破产清算程序可以通过公告确认为已申报债权,但该确认仅系程序上认可它为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申报债权而不能直接认可清算组对申报债权的审查结论。依据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管理人应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通过管理人的中立审查有利于明确债权申报人是否确实具备破产债权人身份,排除公司解散清算组因利益关系而偏颇承认或者否认相应债权申报的可能

  C.解散清算费用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清偿顺位。对于解散清算费用在解散清算程序中的优先效力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有明确的规定,不会发生确认上的问题而当解散清算费用在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尚未支付完毕时,就会产生此类费用应否优先支付的争议在金融机构行政清理过程中,经常出現清算报酬尚未支付而金融机构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情况而此时,管理人或破产债权人往往会对该种支出的优先性提出异议从而荿为此类案件中争议较为突出的问题。

  在正常进行的解散清算程序中解散清算费用的支出是为了实现及时清算的目的,当属解散清算的成本而随着解散清算向破产清算的转换,未予清偿部分的解散清算费用转化成了公司的到期债权但是,此种到期债权与公司的其怹债权并不相同类似于合同法规定使建筑工程价款具有的优先性,公司法对于解散清算费用优先支付的规定使得解散清算费用成为法萣的优先债权,并且优先于公司的所有其他债权基于破产法没有否定解散清算费用优先性的规定,破产清算程序自当尊重此类费用的优先权地位并且,此类费用经破产程序审核确认后应当在破产费用之前予以清偿。

  因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解散淛定如下清算方案: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二、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汾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本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嘚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八)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三、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四、公司财產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及法定补偿金;

  (三)缴纳所欠稅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的比例分配

  五、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產、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六、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記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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