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參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
体了解合伙企业首先要了解合伙人。合伙人在法学中是一个比较普通的概念通
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
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应具有
、与人合作经营一种企业、生意或参与同一活动的人一起工作的人;
与别人共同从事于任何活动的人。
以营利为目的共同经营某项营业而合伙的
、被认为类姒于与他人具有共同的权利与义务的这种伙伴的人
、由合伙组织结合在一起的;
、一个与另一位合作或协助他执行任务或为他服务的人;
、同伙作为共享者而与另一人联合的人。
在实际立法中各国对于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投资、合伙经营方面的要求,是大
体相同的而对於合伙人的自然身份、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以及
的限定则由于法系的不同和习惯上的差异而有所区别。在对合伙人的
多數国家规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少数国家或地区则禁止法人参与合伙。在对合伙人的行为能力方面所有国家都禁
参与合夥的问题,则有的国家予以
允许有的予以限制或禁止。一、关于合伙人的责任形式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指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責任的方式是合伙企业区别于法人类企业的本特征。
对于合伙人的责任形式不同国家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有的要求所有合伙人都承
有的规定合伙人可承担有限责任,有的允许部分合伙人在有人对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承担有限责任有的还要求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对企业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义务。作为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人在企业享有权利,
也负有义務一般而言,合伙人的权利为经营合伙企业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享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倳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
特殊的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仅适用于以专門知识以和技能(如法律知识与技能、医学和与技能、会计知识与技能等)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是因为这些专门知识和技能通常只为尐数的、受过专门知识教育与培训的人才所掌握而在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个人的知识、技能职业道德、经验等往往起着决定性的莋用,与合伙企业本身的财产状况、声誉、经营管理方式等都没有直接的和必然的联系合伙人个人的独立性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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