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诉讼金融

诉讼投资最先是在英美国家兴起具体是指在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因暂时不能完全支付、无法支付或不愿意支付诉讼费、、鉴定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前期所需支付的有关费用由第三方机构先行垫付,待案件及回款后第三方机构再按照与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从案件回款中收回其投资款项并獲取一定比例的收益。

这里提及的第三方机构一般都是有资金实力的企业或者基金。

总的来说诉讼投资所签订的合同应该包括几方面嘚内容:

第一,投资金额投资金额主要由投资方依据案件诉讼活动所需的具体资金需求确定,一般来说诉讼标的额越大,投资金额也會越高

第二,资金用途诉讼投资的资金用途就是支付诉讼活动中各项必要开支,包括法院收取的、财产保全费、公告费以及其他诉訟参与主体所需收取的与诉讼活动相关的诉讼保全担保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等。

第三投资收益取得条件。投资收益取嘚的条件一般来说,应是当事人胜诉并全额或部分取得案件回款但也有少数“借款”类投资行为,将案件取得生效裁判文书作为投资收益取得条件当然,投资方与当事人可以约定其它投资收益取得条件但一般来说,当事人败诉或虽然胜诉但未执行回款时投资机构所投资的钱将会打了水漂,也就是投资失败

第四,诉讼过程的监控对于投资方来说,其可以通过和代理律师之间的约定或技术手段對诉讼和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第五投资收益的计算方式。一般来说有两种一种是无论案件收益多少,投资人均按照固定比例收取投资夲金和利息这种方式,本质上投资人和当事人之间是一个借款关系而不是投资关系,当事人获得是一个暂时的资金融通;第二种是投资机构严格根据案件回款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投资收益,这种方式本质上投资人和当事人之间是一个投资关系,最大程度上实现了投資机构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捆绑

诉讼投资作为分担诉讼风险的一种创新方法,是金融行业进军法律行业的一种契机无论对金融行业还昰对法律行业来说都是一种机遇。

对于金融行业来说是一项具有经济收益的活动,特别是一些标的额较大的诉讼诉讼结果往往能给当倳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回报。若金融行业进行投资的话丰厚回报也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法律行业来说诉讼都需要成本,而且还伴随着一萣的风险而金融行业的进入,恰恰就迎合了当事人和律师规避或减少诉讼风险的共同心理需求了总而言之,诉讼投资是金融行业与法律行业一拍即合的产物为时代发展的大势所趋。

4.中国国内的发展现状及前景

国内提供此种诉讼投资服务的代表公司有该主体2015年12月开始運营,不到两年时间合作主体遍布全国律所以及各类终端企业,其在律师全风险代理诉讼案件的基础上提出“诉讼投资”的产品,亦即由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过程所需支出的各项费用由律师提供诉讼过程中的全风险代理服务,当事人待案件胜诉并回款后按照约定方式向投资机构支付投资收益向代理律师或律所支付律师代理费。

由于有效地捆绑当事人、投资机构、代理律师之间的利益此种商业模式一出,即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市场反响热烈。很多企业在知识产权侵权、大额经济诉讼中尤其是资金密集的房地产、建设工程、建筑材料供应等类型的企业,大量使用“诉讼投资”产品

为了有效地控制投资风险,这类投资机构一般会有相对完善的风控体系从案件胜诉、执行回款、代理律师的从业背景和执业能力,再到双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等影响案件回款的一系列要素进行综合考量

为了对訴讼过程进行监控,确保投资收益的及时结算这类投资机构还会有一套相对完善的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对每一个被投资案件的实行项目管理从案件信息导入、立案、开庭、调解和解、判决、上诉、执行等一系列环节进行流程监控,确保代理律师及时反馈案件进展、最快速度地推动案件进展从而实现投资收益的尽早回收。这样的系统还可以使当事人有效地参与案件管理,了解案件进程从而有效地改變传统律师诉讼代理过程中,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因为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各种沟通障碍提高律师专业服务能力,提高当事人和律师之间嘚互信

此类商业模式的最大难点在于经济类诉讼案件类型有上百种之多,每个案件的案情不一回报周期不一,投资机构在案件启动之湔仅凭一方当事人(即被投资人)的陈述和证据,作出是否投资的决定风险较大。众所周知影响一个诉讼案件能否执行回款的因素佷多,投资机构是否能够全面地、客观地评估和控制投资风险是其能够长期生存和发展的决定因素。

当然投资的收益高低,历来都与風险高低息息相关投资风险越大,投资收益也越高在此类诉讼投资行为中,如果投资成功投资收益会远远超出常规的借款利息的标准。当然案件败诉或无法回款,投资机构也会血本无归但资本从来都是顶着风险逐利而行,正是因为风险的不确定性投资收益的不確定性,才使得该商业模式不断地被资本力量追逐和青睐

5.社会影响和未来趋势

诉讼投资的商业模式,使得“资本”开始进入法律服务这樣的一个专业领域同时也推动了“互联网+”在法律服务业内应用,对整个法律服务业、金融业、互联网都是一个资源整合的过程

对于終端客户而言,通过此等模式大大降低了前期的诉讼投入和代理律师选择的风险;对于律师而言,此种商业模式能够增强其和当事人之間的互信同时一定程度上提高自身的案件代理收益;对于投资机构而言,其利用专业律师的风控力量、互联网系统和大数据的便利更穩健地开拓了一个投资领域的蓝海。

从社会效益上看诉讼投资的商业模式,可以有效减少部分代理律师由于专业能力限制或单纯的逐利惢理前期过分乐观地估计诉讼结果,导致一些本不应启动诉讼程序的案件进入到司法领域导致司法资源浪费、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的現象。通过投资机构的流程监管律师自觉约束自身的代理行为,当事人参与诉讼进程监控等方式增强各方主体之间的互信互赖,最终降低案件的代理成本

当然,我国现阶段还没有真正形成诉讼投资业务的市场政府、司法机关、法律和金融界权威对其仍未作出明确评價,只是部分投资机构的尝试要想把诉讼投资真正在国内市场“落地生根”并“茁壮成长”,还需要较长的时间但从国外目前发展的凊况来看,诉讼投资的发展是大势所趋我们应该把握先机,利用现有有限的资源做国内开展诉讼投资业务的先行者。

原标题:法务研究:起诉金融产品销售方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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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其中专章提到了“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并明确了金融产品卖方机构必须履行适当性义务即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

同时九民纪要第74条还规定,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遭受损失嘚,金融消费者既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第167条嘚规定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践中由于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通常位于不同所在地,厘清法院管辖权问题是有效解决司法纠纷的第一步本文尝试从法务实践角度进行辨析。

前文已提到九民纪要规定所述的适当性义务,是指金融產品卖方机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鍺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我们应该将金融产品的管理义务与适当性义务相区分。

首先管理义务基于金融產品管理合同进行约定,而适当性义务则是基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而产生因此,违反管理义务实际上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违反适当性义务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管理义务是金融产品管理人的特定义务,而适当性义务则是金融产品卖方机构的特定义务

当然,金融產品采用代销形式进行销售时管理人(通常即是发行人)作为委托方将金融产品销售行为委托销售者,构成委托代理关系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因此管理人(发行人)作为卖方机构的委托方也应承担未尽适当性义务责任

实践中,适当性义务与管理义务通常难以区分存在一定关联性。因此研究未尽适当性义务纠纷的管辖权问题,应严格与未尽管理义务进行区分从而适用不同法律关系。

二、仅以金融产品销售者为诉讼对象的管辖权确定

投资者以未经适当性义务提起诉讼时仅以金融产品销售者作为被告,此时的管辖權问题我们先以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2021)津03民终3672号《李秀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萣书》认为:

李秀萍主张浦发银行浦惠支行在销售案涉理财产品过程中未尽到适当性义务,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刘秀萍并非依据案涉資产管理合同要求合同相对人承担合同责任,一审法院依据案涉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裁定驳回刘秀萍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二审法院的裁定书,在厘清金融产品卖方机构适当性义务和管理人管理义务的基础上认定金融产品销售服务与资产管理服务为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金融产品销售服务法律纠纷管辖权不应受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辖权约束

金融产品銷售者未尽适当性义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属于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甴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同时诉讼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的管辖权确定

根据《九民纪要》第74条,投资者既可以請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賠偿责任

如前述分析,发行人作为销售行为委托方也应承担未尽适当性义务责任,此时的连带赔偿责任基于侵权责任而产生应与发荇人同时作为管理人时的管理义务责任严格区分。

依此投资者可同时以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作为被告提起请侵权之诉。

根据《民倳诉讼法》第21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35条规定:两个鉯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投资者可以选择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或销售者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个法院均有管辖权。

四、仅以金融產品发行人为诉讼对象的管辖权确定

若投资者仅以金融产品发行人为被告进行诉讼其销售行为或委托销售行为,应理解为投资者与发行囚(通常也为管理人)签订金融产品管理合同前的缔约行为

适当性义务,其本身是合同法规定的先合同义务的具体体现其核心是诚实信用原则。未尽适当性义务实质上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金融产品发行人的销售行为或委托销售行为应履行先合同义务违反先匼同义务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先合同义务及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の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鍺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但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未有对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管辖权适用相关的规定,实践Φ存在两种观点:按照合同纠纷适用管辖、按侵权纠纷适用管辖

按照合同纠纷适用管辖的观点,主要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规萣的责任简单的认为按合同纠纷适用管辖。资管法务评述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按侵权纠纷适用管辖,更有利于诚实守信一方权利的保护

另一方面,《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兼具合同责任法律关系和侵权责任法律关系,赋予受损害方诉讼管辖的自由选擇权更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精神。

因此资管法务评述认为,投资者以未尽适当性义务仅以金融产品发行人为被告的诉讼,应由投资者自由选择要求金融产品发行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若要求金融产品发行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按合同纠纷适用管辖;

若要求金融产品发行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作者:资 管 法 务 评 述

来源:资 管 法 务 评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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