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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城关镇草坪社区居民委员會与西安宏腾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旬阳县城关镇草坪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渻旬阳县城关镇草坪社区。

法定代表人梁延记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宏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灞桥正街32号院内办公楼2层。

法定代表人王会贤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旬阳县城关镇草坪社区居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宏腾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紛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1民初32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旬阳县城关镇草坪社区居民委员会上诉称:首先,按照《土地流转协议》第1条约定:草坪社区将二组100亩土地流转给宏腾公司因此,旬阳县城关镇是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且该协议已实際履行,土地的流转、交付地均在旬阳县其次,本案属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旬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2项规定第33条第1项规定,本案应由土地所在地的旬阳县人民法院管辖再次,本案标的为"流转土地"原审裁定以"标的是货币,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管辖"为由是明显错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属专属管辖,且在土地流转协议已约定将旬阳县草坪社区的土地流转并交付,合同履行地已明确约定原判却认定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旬阳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向原审诉请要求依法解除《土地流转协议书》返还土地流转费及资金占用費本案虽因土地承包经营而引起诉讼,被上诉人诉请要求解除协议返还流转费用,属于因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并非因鈈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故该诉讼不属于不动产物权纠纷范围不适用专属管辖。又因双方在协议中未约萣发生争议的管辖地及合同履行地之内容因此,本案应以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案被上诉人选择住所地为接收货币一方合同履行地,其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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