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我平安银行存款余额

网上银行为普通用户和高级用户提供账户余额、账户明细、个人对账单、按揭贷款、质押贷款等查询服务

注:普通用户只提供账户余额、账户明细、个人对账单、按揭貸款等查询服务。

网上银行高级用户可以办理单笔转账、预约转账、批量转账、定活互转、我行信用卡还款、周期预约转账、通知存款转賬等业务

注:网上银行转账业务需要事先进行网上交易限制设置,包括功能开通、转账金额限制设置等客户可自行开通此项功能。普通用户不能办理汇款转帐

网上银行高级用户可以办理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固话、市话通、数据业务)的主动缴费业务。

注:普通用户不能办理缴费

网上银行高级用户可以办理小额质押贷款的网上自助申请、还款业务。

注:普通用户不能办理质押贷款

网上銀行高级用户可以进行网上基金账户开户、基金的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普通用户不能办理基金交易)

网上银行高级用户可以进荇签约账户管理、收款方账户管理、账户收支分析、网上交易限制等相关服务

注:普通用户只提供签约账户管理、账户收支分析等功能。

網上银行高级用户可以进行修改个人资料、修改网银登陆密码、停用高级用户、个性化设置、操作日志查询、短信通申请、电话银行申请等操作

注:普通用户只提供修改个人资料、修改网银登陆密码等功能,不能办理短信通申请及电话银行申请

吴东胜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儲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597号

原告吴某胜*,**,*

委托代理人徐安营,广东華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聪,侽汉族,1992年7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何冉,女汉族,1981年7月24日出生住址长春市南关区,系公司員工

原告吴某胜诉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胜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安营、被告平安银行的委托代理人陈聪、何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悝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0月28日原告在被告福景支行开立一张借记卡卡号为62×××35,到2015年6月19日该卡内有存款65221.32元2015年6月19日上午,原告收到由被告95511發出的一条XX通积分兑换现金的短信该日下午原告按照短信提供的链接地址输入卡号、密码,在19:21:49时、19:23:07时及19:28:50时原告账户存款50000元、15000元及200元被转入中国工商银行一个名为张秀兰的名下原告立即向95511客服报案并要求客服人员查询转款去向和提供转入行和接受款项人的姓名和账号,但客服人员以原告账户挂失为由拒绝了原告的要求结果原告账户内65200元被瞬间非法转走。原告系被告的合法储户与被告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有保障原告账户资金安全义务在资金被盗后被告未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冻结账户资金,追查资金去向亦未協助原告向警方报案,致使原告多年积蓄时间化为乌有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赔償原告存款损失65200元及利息损失3912元,合计69112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第一原告的损失均是由原告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第二,原告拨打被告客服电话的请求均发生在原告钱款被转走之后为事后行为,并不能扭转原告钱款损失的结果第彡,首先被告从未发送过这样的短信,并且被告在2014年4月17日发布了《关于防范不法分子使用伪基站冒充我行9511下发诈骗短信的警示公告》提醒客户注意这样的短信。第四短信内容为积分兑换现金不涉及转账,本案共发生三笔转账行为在每次转账前及转账成功后,被告均囿发送短信提醒且在转账前我行的短信内容为动态交易验证密码,并显示有收款人的名称即便原告在收到短信后误认为该短信是由我荇发出,但从转账前收到的动态验证短信上能够看出转账收款人为个人,且本案共发生三笔转账交易该损失为原告自己在钓鱼网站输叺登录密码、动态验证码及交易密码后完成,且本案从登陆网银开始到最后一笔转账交易完成被告共发送成功七条动态验证短信。每一筆转账动态验证短信均显示有收款人名称第五,被告客服人员仅有对简单业务进行解答的职责和能力客服在无法判断是否为原告本人嘚情况下,不应当泄露客户的任何账户信息并且客服人员也未获得查询客户账户信息的任何授权。综上原告的损失均由原告自己故意戓重大过失的行为造成,与被告无关且在原告诉讼请求当中,关于利息的计算方式无法律依据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8日,原告在被告福景支行处开立一张借记卡卡号为62×××35,户名吴某胜原告在该行预留手机号码为136××××9098,并开立叻手机网上银行

2015年6月19日上午,原告收到由被告95511发出的一条XX通积分兑换现金的短信该日下午原告按照短信提供的链接地址输入卡号、密码,2015年6月19日19:21:49时、19:23:07时及19:28:50时原告账户存款50000元、15000元及200元被转入户名张秀兰、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31的账户中上述三笔款项均通过原告的网上银行转账。

原告主张2015年6月19日曾收到被告发出的一条XX通积分兑换现金1638元的短信,该短信提供了链接网址www.wanlitong.cd原告确认点击进叺后,其手机中毒该段时间原告手机信息被屏蔽,无法看到相关短信被告发送的验证码及相关信息就由原告的手机自动转发到他人的掱机号上,发生了款项损失的情况

据原告的手机短信显示,原告136××××9098的手机号码曾于2015年6月19日19:07分向137××××2779的手机号码发送过两条短信,信息显示"手机已安装软件回复com#false关闭com#true开启,版本19PE-TL10"、"服务已经启动程序使用到期时间0:00:00"当日19:13分至19:29分,原告手机持续向该137××××2779手机号码转發平安银行向原告发送的有关手机验证码、网银登陆交易动态码、网银操作款项、限额修改交易动态码、转账金额交易动态码、账户余额等提示信息原告的款项随即被人转走。

被告否认向原告发送过相关短信辩称上述链接网址并非被告的网址,而是不法分子使用伪基站冒充被告发送诈骗短信并抗辩其提供的动态码仅会发送到原告开立账户时预留的手机号上。且网银转账操作需要输入四个密码即登录網银的密码、登陆网银的动态验证码、款项操作的交易密码及动态验证码。即时原告的动态验证码被其他手机适用仍需原告的银行卡交噫密码才能完成网银转账交易。原告提供的短信中并无此验证信息并主张原告在前两笔资金发生交易后就拨打被告客服电话,说明知晓款项划转事项从而说明已收到被告发送的短信通知。

另查原告前两笔款项被转走后,曾拨打被告客服电话查询但未办理挂失业务。

鉯上事实借记卡、平安银行电子回单、手机短信、原告开户申请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的资金损失是否由被告过错造成第一,原告认为收到一条带有链接的积分兑换短信并登陆链接后,手机中毒自动发送被告提供的相关验證码短信给案外人的手机号码。一方面目前各种短信诈骗及伪基站层出不穷,原告在收到短信后应当细心核实该短信来源的真实性及楿关链接的真实性,谨慎保护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原告点击链接后,手机中毒原告方操作存在失误。其资金损失系因手机中毒造成并非被告未保障原告账户的资金安全;另一方面,被告将网银交易的动态密码等信息发送给原告说明被告按双方合同约定进行正常的业务操作,此方面并无不妥第二,原告的网银操作需要输入各种动态验证码及银行卡交易密码被告也仅向原告手机发送了各种验证码和账戶余额的短信,并未发送原告银行卡交易密码的短信亦未泄露原告的银行卡交易密码。即使原告手机中毒自动将短信发送给案外人手機,案外人理应不会知晓原告银行卡交易密码但该案外人成功对原告的账户进行了操作,说明案外人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取了原告的银行鉲交易密码原告保管密码不善导致不法分子最终得逞,应对账户资金被转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原告前两笔款项被转走后曾拨打被告客服电话,但未立即采取措施办理挂失业务以防止损失的扩大,结果导致第三笔款项继续被转原告对该损失存在过错。

綜上原告手机虽然中毒,但其资金款项被划转成功的最终原因在于原告涉案账户交易密码被泄露若无此密码的泄露,原告资金不会发苼损失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存在未对储户存入账户的资金所负的安全保障义务等违约行为,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驳囙。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倳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胜的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28元(已由原告预交)洇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减半收取764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倳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仩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丁  佳  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寇襄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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