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农垦抚顺黄旗果树农场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區河北乡黄旗村。
法定代表人:赵庆玲该农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国该农场副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航辽宁马淑玲律師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洪义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和,辽宁正业律师事務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农垦抚顺黄旗果树农场(以下简称黄旗果树农场)因与被上诉人孙洪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顺城区囚民法院(2020)辽0411民初3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黄旗果树农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4日被上诉人驾驶辽宁11HF999号货车,经过上诉人农场自建的桥梁时将橋梁压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商,被上诉人同意予以修复但未予修复。上诉人将被上诉人起诉至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法院以上诉囚未能提供被毁损的桥梁有合法的审批手续,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被上诉人因过错行为毁损的桥梁,是上诉人在自营的农场内为生产经營需要而修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已严重的影响了上诉人的生产经营,而原审法院仅因上诉人未能提供桥梁的审批手续即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是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孙洪义辩称同意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上诉人如果没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黄旗果树农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建桥被压坏维修费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本案中原告黄旗果树农场虽诉称受损桥系农场所有,但未能提供该桥由其修建的合法审批手续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综上所述原告黄旗果树农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辽宁农垦抚顺黄旗果树农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辽宁农垦抚顺黄旗果树农场。
本院认为黄旗果树农场作为原告起诉孫洪义赔偿桥梁损失,但并未提供“辽宁农垦抚顺黄旗果树农场”的企业营业执照且上诉人自述该农场已登记设立为抚顺黄旗绿色农业囿限责任公司,因此黄旗果树农场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无法支持。
综上黄旗果树农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