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确认1955年至1965年期间授予的军官军衔的议案决定:对在1955年至1965年期间被授予军官军衔的人员,其军衔予以确认;犯叛国罪或者其他反革命罪的犯其他刑事罪被依法判处死刑、無期徒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开除军籍的以及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不予确认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