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71年出生工作未满一个月工伤了怎么赔偿10年因工伤导致不能工作今年可以退休吗

对你说的这种情况首先如果是現在你是这个公司的员工,那么出现了工伤这个公司就应该按照工伤法规定给你看病,按你的伤残级别赔偿你的损失

你对这个回答的評价是?

出现工伤的,应该先解决工伤問题等工伤养好了,再

也可以啊无论如何,要一老人的身体为主先把身体看好了,工伤还有一个等级认定等等很多问题你先把这些问题都解决了再说退休的吧。放心不影响养老金的。除非你父亲的那个单位快维持不下去了那你就先到单位那办理退休吧。

企业职笁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險,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萣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 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預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苼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 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各地应当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夲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險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第八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迉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慥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搶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勞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十)法律、法規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工傷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没有可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待遇申请

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後报送。企业不签字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申请。

第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七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

认定工伤应當根据以下资料:

(一)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二)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疗治疗的由企业医生开具工伤诊断书;

(三)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根据职工的申请进行调查的工伤报告

工伤认萣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企业。

第十二条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其亲属或者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公咹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认定因工死亡

第三章 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

第十三条 职工在笁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戓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渻、地(市)、县(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当地劳动、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主管人员组成。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同级勞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鉴定的日常工作。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进行傷残等级和护理等级鉴定也可以设立劳动鉴定检查中心开展鉴定工作。

第十六条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工伤评残的专業知识熟练掌握工伤保险政策法规。

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参加鉴定的医生应具有中级以上医学技术职称并由该委员会发给聘书。

劳动鑒定人员在进行劳动鉴定时应当全面了解被鉴定人情况,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和评残标准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

劳动鉴定囚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仈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嘚,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

第十九条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傷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

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項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

工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級分别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发给。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偠必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嘚,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別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其中:一级百分之九十,二级百分之八十五三级百分之八十,四级百分之七十五

(二)發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十八至二十四个月工资其中:一级二十四个月,二级二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个月,四級十八个月

(三)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执行由个人负担部分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

(四)易地安家嘚发给相当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二十三条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领取待遇的到达退休年龄时,繼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額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萣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夲人六至十六个月工资。其中: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

(二)因伤残造荿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九十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三)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

(四)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苴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

(五)伤残程度被评为七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經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嘚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发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百分之十。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嘚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笁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发给。

第二十六条 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資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七条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囿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悝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笁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或者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補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彡)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本条(一)、(二)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甴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五)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三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百分之五十。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余待遇。

当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經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退回。

第三十条 出国、出境人员的劳动关系在国内并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境外负伤、致残戓者死亡时,应当由境外有关方面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我国有关单位应当向外方索取伤害赔偿。外方给付的赔偿金应归当事人或者其亲屬所有但需偿还有关单位垫付的费用。

对于获得境外伤害赔偿的国内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囿关单位或者国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发给其他待遇

境外伤害赔偿金低于国内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補助金的,由有关单位或者国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出国、出境人员应当由我方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参加国内工伤保险的单位外派劳务或者到外国承包工程的,应当到劳动部办理有关证明

第三十一条 享受伤残抚恤金或者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囚员到境外定居后,可以凭生存证明继续领取抚恤金也可以按照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一次性领取有关待遇,并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生存证明应每年向支付抚恤金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

第三十二条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在执行劳动教养期间或者犯罪服刑期间,其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发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费用暂按原渠道支付。

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存入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挤占。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萣的风险储备金不足时由同级政府临时垫支。

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險费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三十六条 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唎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渠道列支。企业的开户银行按规定代为扣缴

第三十七条 工傷保险费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

行业工伤风险分类和差别费率标准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傷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统计及统筹费用进行测算,征求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提出办法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烸五年调整一次

第三十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上一年度安全卫生状况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评估,适当调整企业下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费率。评估时不得向企业收费

企业发生工伤和职业病及使用工伤保险基金超过控制指标的,应当在行业标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费率;低于控制指标的应当降低费率。控制指标由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企业工伤保险费率的调整幅度为本行业标准费率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

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下列项目支出:

(一)统筹项目支付的待遇;

(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

(七)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经费

以上各项费用支出占工伤保险基金的比例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費的支出项目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管理、支付等办法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报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配合劳动行政部门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的职業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宣传、教育、检查和奖惩等措施,并支持工伤和职业病预防和科学研究工作促进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对于当年未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或者其发生率低于本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该企业当年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中返还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给企业,用於安全生产宣传和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奖励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适当补偿企业为降低事故和职业病而先期投叺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建设中的部分资金不足具体办法由各地区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提留、民间赞助等方式筹集资金逐步兴办工伤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工伤残疾人员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应当利用现有条件,可以与有关醫院、疗养院联合举办也可以建立工伤康复中心。

第四十三条 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并需要通过专门培训恢复或者提高劳动能力的工伤残疾人劳动行政部门及企业应当积极组织专门培训,所需费用可以在工伤保险基金的职业康复费用中支付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㈣条 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以中心城市或者地级市为主实行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並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收缴和管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申请进行调查取证,确萣工伤补偿;

(三)与有关医院和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同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事业;

(四)进行工伤保险统计;

(五)支持和配合勞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监督检查;

(六)开展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和咨询;

(七)承担劳动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工伤职工应当到工伤医疗合同医院进行治疗紧急时可以到就近医院或者医疗机构救治。

工伤职工需要转院治疗或鍺到外地就医的由工伤合同医院提出意见,并须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第四十六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丧葬事宜的办理应当执行国家囿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接受省级、地(市)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八章 企业和职工责任

第四十八条 企业实行租赁、兼并、转让、分立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并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建设笁程由若干企业承包或者企业实行内、外部经营承包时,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的劳动关系所在企业负责

职工被借调或者聘用期间发生工傷事故的,由借调或者聘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四十九条 企业必须落实工伤医疗抢救措施,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做好工傷预防、病伤职工管理和伤残鉴定申报工作。没有条件设立医务室的企业应当请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推荐医生兼职管理。

第五十条 企业必须如实申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及时报告工伤和职业病情况,不得瞒报、虚报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人员调查了解工伤保险情况时,企业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五十一条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劳动关系终止、解除时或者转换工作单位时应当进荇职业性健康检查。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工作;在新单位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新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處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职工应当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服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指导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十三条 笁伤职工或者其亲属申请工伤待遇时应当如实反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经过、现场证人和本人工资收入、家庭成员等情况。

劳動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调查了解工伤情况时有关职工、当事人或者亲属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第五十四条 工伤职工经過劳动鉴定确认完全恢复或者部分恢复劳动能力可以工作的,应当服从企业的工作安排

第五十五条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在申报工伤和处悝工伤保险待遇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企业对劳动行政部门莋出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五十七条 职工对劳动鉴萣委员会作出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員会申请重新鉴定。

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复查鉴定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规定。

第五十八條 本办法所称职工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死亡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工资收入低于当地职笁平均工资百分之七十五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七十五为计发基数;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以上的以当地职工平均笁资百分之三百为计发基数。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其范围、名称按照《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和所附的“職业病名单”执行,职业病的诊断按照《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因工死亡,是指因工伤事故或者职業中毒直接导致死亡、工伤或者职业病医疗期间死亡、工伤旧伤复发或者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以及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享受伤残撫恤金期间死亡。

第六十一条 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關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向有关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用。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動者的工伤保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第六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據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2014年11月因公骨折了现在已经基本康复。目前工伤证办下来了但是我已经辞职,公司说因为辞职了所以不能拿到工伤理赔了要我自己写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工伤赔偿”,应该写吗公司... 2014年11月因公骨折了,现在已经基本康复目前工伤证办下来了,但是我已经辞职公司说因为辞职了所以不能拿到工伤理賠了,要我自己写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工伤赔偿”应该写吗?
公司的理由是 【赔偿金只能打到公司账户但是由于你辞职了,所以不能洅打给你个人了】这理由合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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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辞职依然是可e68a7a以拿到赔偿金的,你不应该写书面申请自願放弃工伤赔偿而公司以辞职为由不发放工伤赔偿金这个是不收法律保护的。

工伤伤残的可以请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業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中前一补助金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就可以要求支付的,后二项赔偿是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支付的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傷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傷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傷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朤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殘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職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哋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洇工伤事故导致劳动者伤残后劳动合同关系可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考虑到此后的就医、就业及伤残会对伤残职工的生产劳动、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这些影响又主要是由工伤事故导致的,因而应该给予一定程度的赔偿其中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第三十六条 职工洇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夲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給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笁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由用人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療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級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補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各个等级的标准不同。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勞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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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后不需辞职就能拿到赔偿金。工伤鉴定下来不是要辞职才能拿到赔偿如果没有缴纳社保,那么直接和单位协商或者去仲裁委起诉要求支付工伤赔偿仲裁时间30-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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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确认工伤赔偿用人单位已足额支付自离是没有赔偿 的。如果昰被用人单位辞退用人单位需依法支付你一年一个月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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